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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7-01-13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研网 浏览:【字体:

摘要:我国税务信息化进程起步较晚,对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还不够全面、成熟,但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是:第三方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渠道缺乏规范标准;对第三方信息的理解不够准确;第三方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相关性不够、准确性不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内部应用环境和外部支撑环境不完善,降低了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效率,影响了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开展,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和外部应用环境,包括:建立有效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实行统一终身制税号,强化税务人员培训,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有效的激励奖惩制度,完善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第三方信息资源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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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第三方信息,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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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息,是指直接或间接与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产生联系的数据,这些数据由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外的其他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提供。第三方通常可分为狭义第三方和广义第三方。与纳税人有直接交易行为的主体被称为狭义第三方,例如在一项商品交易中,销售方若为纳税人,则购买方即为第三方,第三方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处于上下游恒等关系,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可据此检验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商品销售、劳务服务、出包承包、出租承租的(纳税人)相对一方、扣缴义务人等均为狭义第三方;广义的第三方则是指征纳双方之外的各类主体。除狭义第三方外,还包括与纳税人虽无直接交易行为,但由于处于交易链环节中也知道交易活动信息的各类主体。例如在产权登记的办理过程中产权交易中心可全面掌握交易双方的不动产交易信息。工商部门、银行、技术监督局、房管局等也都是重要的广义第三方。此外,还有如媒体、公众等形成的与税收相关的数据。 copyright dedecms

一、第三方信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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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信息化进程起步较晚,对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研究也不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全面、成熟,但在二十多年来的税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dedecms.com

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代表性举措是“金税工程”的实施,1994年金税一期工程进入建设,经过1998年二期工程的发展,金税三期工程于2005年立项并启动。三期工程全面启动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升级推广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很多信息化项目都在创新,很多系统已经远远超过国际水平,目前,国家税务信息系统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和推广阶段。金税三期工程开始重视第三方信息的运用,为了解决第三方信息交换问题,金税三期工程逐步建设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促进了纳税人信息匹配系统的完善。各地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不断推出新措施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利用、拓宽第三方信息的采集渠道,并据此在税源分析、提升数据分析水平、减少税收流失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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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dedecms.com

1.在第三方信息的应用上,初步具备了法律法规等的保障。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为税务部门运用第三方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等有关的信息,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上述条款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采集应用第三方信息初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为保障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运用,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陆续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第三方信息的提供义务、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等。江苏省2011年发布《苏州市税收征管税保办法》,通过苏州市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及其工作平台采集第三方信息,逐步构建起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覆盖全市所辖5市(县)7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收流失。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第三方信息搜集渠道得到拓宽。各地税务部门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不仅仅局限于纳税入主动提供的涉税资料,而是把目光转向第三方机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税局于2012年确定第一直属税务分局设立信息管理科,专门负责涉税第三方信息的采集、甄别、分析和利用。该分局在取得第三方信息的渠道上表现出了极大的创新,他们通过各类财经新闻、经济类报刊、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银监会、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等获取重要涉税信息;他们还与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委等政府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等情况,将相关数据与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税收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些举措及时填补了税收环节中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收流失规模。 copyright dedecms

3.第三方信息的灵活运用,堵漏增收成效显著。获取第三方信息就是为了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充分利用其弥补税收中的漏洞,体现第三方信息的实际价值。全国多个省市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将获得的第三方信息投入到实践当中,在堵漏增收方面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例如北京市从2012年建立第三方信息核查机制,各区县国税局通过核查涉税第三方信息,到2014年累计发现30多户问题企业,分别追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735万元和18多亿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抵亏6755万元,同时取得滞纳金、罚款83万元。此外,非居民纳税人也纳入北京市国税局第三方信息核查范畴,非居民税收信息的搜集、发布、核查、反馈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规范,2014年第一季度该局非居民税收同比增长43.9%,减少了我国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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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获取大量第三方信息,加强税源监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也不断随之出现,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电子商务,其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1281.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9550亿元,并有望在2018年增加到73000亿元。面对征税对象、应税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以及征税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采取措施,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建立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平台,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加强税收征管。其数据采集范围包括公共交易网站、企业自营网站、国内及国外电子商务等交易网站,并采用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收集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网站,自动采集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并将其加入云平台监控范围,同时确定平台监控的电子商务网店、建立电子商务网店与税务登记信息的关联,将私有云平台信息交换到公有云平台上,通过处理形成电商网上经营数据库,加强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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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copyright dedecms

(一)第三方信息的采集范围与渠道缺乏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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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第三方信息核查比对的质量和效率,首先需要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第三方信息采集的内容、类别与渠道,据此进行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但当前来看,税务部门对于第三方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与渠道等,还缺乏一整套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规范标准,造成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主要依靠经验和惯例,较为随意,容易导致盲目采集和储存了大量与核查比对工作相关性不大的信息,因而降低了第三方信息的总体质量,导致第三方信息利用效果不佳,影响了涉税信息分析的应有价值。事实上,第三方信息只是提供了增加税源的可能性,要把这种信息资源转化为确实的税收收入,无疑需要较高的数据采集质量和分析加工能力。 copyright dedecms

(二)对第三方信息的理解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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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税务部门人员在获取第三方信息时,没有充分意识到第三方信息的重要性,或者对第三方信息的关键分辨不到位,导致获取的信息并不能对税收工作起到预期中查漏增收的作用;而另一些税收机关人员则过分强调第三方信息的重要性,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不放过任何细微的信息,但在海量的第三方信息中只有关键信息才会有助于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而这样事无巨细地对涉税信息进行搜集极大地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效率。 内容来自dedecms

(三)第三方信息共享程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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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税务机构开始重视第三方信息的应用,但是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尤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方面尤为明显。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第三方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而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共享较为不足,这使得许多重要涉税信息较晚甚至不会传递到税务部门,给我国税收工作造成了困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第三方信息相关性不够,准确性不高 内容来自dedecms

一些与纳税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不能泄露客户隐私等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不完整涉税信息,有些金融机构还会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税收无关的信息;有些小规模第三方机构由于规模限制并没有建立电子账套,信息化程度不高,这些原因使得涉税信息在传递时由于时间、方式等因素降低准确性。 本文来自织梦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dedecms.com

1.内部应用环境不完善。(1)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第三方信息的充分、有效利用对于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及应用等过程有较高的要求,这极大地挑战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信息敏感程度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第三方涉税信息量大、涉及机构广,但数量并不代表第三方信息的质量,在税收征管中真正应用到的只有重要和关键的信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在海量的信息中将真正有用的部分分辨出来,这对税务部门在进行征管人员业务培训方面提出了新要求。(2)信息技术应用的局限性限制了第三方信息的共享。虽然金税工程对税务信息化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使得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应用。三期工程全面启动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升级推广工作,使得大部分纳税人都处于税务部门监控之下。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信息技术仍面临一些技术难点。例如税控装置目前可以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但是对于纳税人的费用支出等信息却是盲点。上述信息技术应用的局限性制约了我国第三方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共享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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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支撑环境不完善。(1)第三方协助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但这种对于第三方协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未能明确第三方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第三方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流程、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信息传递的责任等,导致许多规定并没有落实到位,使得第三方信息并没有在税收征管中产生应有的作用。(2)缺乏有效的激励保障机制,第三方信息的提供缺乏积极性。一方面,第三方通常独立于征纳税双方,缺少利益驱动,第三方很难意识到自己所提供的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意义。既然没有利益作为驱动,在提供信息时还会产生相关费用,同时国家法律并没规定第三方具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那么第三方不愿提供涉税信息也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没有有效的法律可以解决第三方在提供涉税信息后可能面临的社会认可问题,以及提供信息的相应保障,也影响了其提供信息的积极性。(3)社会诚信意识缺失,第三方信息质量得不到保障。第三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第三方机构信用状况影响。一些第三方机构诚信意识不足,向税务部门提供不完整、甚至错误虚假信息,使得税收机构掌握的信息质量不高;有的第三方机构与企业存在利益相关,不能保证其相对于纳税双方的独立性。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涉税信息失真。 织梦好,好织梦

以上情况的存在,降低了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应用的效率,影响了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开展,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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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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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内部应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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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有效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税源结构和税源信息复杂化,在此情形下,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掌握第三方涉税信息在税收征管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同时,应统一第三方信息报告应披露的涉税信息、格式等,避免不同地区因报告内容不同对税收工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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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统一终身制税号。纳税人应实行全国统一的终身制税号。纳税人税号即使跨区持续经营也保持不变,在保障了社会资源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的同时,税务部门也可根据纳税人税号获得完整全面纳税人涉税信息。同时,加强税号与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等经济行为的关联,力保税务部门从多方面获得纳税人信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纳税人终身税号制。 dedecms.com

3.强化税务人员培训。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第三方信息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缺乏训练、对第三方信息理解不到位、数据信息处理能力不高势必会对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提高第三方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效率、强化税收管理的关键在于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因此,要完善税务人员培训制度,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其进行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普及科学技术相关知识,使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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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外部支撑环境 内容来自dedecms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义务,税务部门在获取第三方信息时面临无法律支撑的窘境,获取的信息质量不高甚至有关部门拒绝提供涉税信息。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税务部门在获取纳税信息时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规定第三方信息获取、交换的方法、模式、流程和有关责任费用承担问题,将第三方机构和税务部门紧密联合起来,定期报告纳税人涉税信息,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本文来自织梦

2.实施有效的激励奖惩制度。一方面,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落实情况作为机构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对考核合格第三方机构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处罚,这一举措将使第三方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提供纳税人信息作为工作重要部分。另一方面,要推出保障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的相关政策,防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权力,使得考核结果有失偏颇。可选择与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以保证奖惩制度的落实。 本文来自织梦

3.完善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政府部门都建立了信息系统,但这些信息系统基本上相对独立,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同,同时缺乏有效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这对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造成了影响,降低了税务部门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效率。因此,我国应加快建设基于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包括统一建设的基础数据库和由相关部门建设的专业数据库。其中基础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可以共享,专业数据库各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有条件共享。平台各数据库应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相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并对其中不宜公开的信息适当加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copyright dedecms

4.尽快制定第三方信息资源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制定第三方信息资源有关数据采集、处理、存储、交换及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的文件格式、统计口径和方法。建立和完善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对外数据接口技术标准,实现与第三方信息的顺利对接和导入。建立一套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标准,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渠道,确保数据采集质量。 dedecms.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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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金方、吴蔚、张晨,2014:“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与应用”,《中国税务》,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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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旭、李洋,2012:“完善纳税评估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应用”,《税收征纳》,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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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国庆,2013:“第三方信息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实践和探索”,《山西经济日报》,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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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虹、谢波峰、谷昱璇,2006:“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经验看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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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国人大,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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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课题组 本文来自织梦

课题负责人:李志军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执笔:李志军 张宁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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