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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发展动向与中国的政策选择

发布时间:2018-06-14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研网 浏览:【字体:

摘要: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度应用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国际数字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具有代表性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数字贸易的发展将深刻影响全球贸易利益格局。目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不完善并且远远滞后于实践。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是21世纪的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对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规则原则、文本结构和减让方式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我国政府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并积极、主动、全方位地参与双边、多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利益,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键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 dedecms.com

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度应用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国际数字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具有代表性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不过,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不完善并且远远滞后于实践,开展国际数字贸易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建议我国政府重视发展数字贸易并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利益,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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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发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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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数字贸易主要有下述方面的发展特征:一是以互联网为基础,以数字交换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传输为媒介。二是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所需的数字化数据信息。数字化数据信息既是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载体,也是数字贸易的标的。三是实现了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数字贸易的内容既包括数字产品,也包括数字服务;既包括最终用户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也包含了辅助数字贸易的手段(如互联网平台和应用),还包含了数据流动等。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度应用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贸易的市场范围扩大,服务类型增多,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产品和服务选择空间。 本文来自织梦

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国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美国率先提出了数字贸易的定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013年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次报告中首次使用数字贸易概念,将数字贸易划分为数字内容服务、社交网站服务、搜索引擎服务和其他数字服务等四大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二次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基于这个定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2012年开展的国际数字贸易进行了测算,得出的统计结果是:美国2012年国际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为3291亿美元,占美国进出口总额的6.62%。其中,国际数字贸易出口额为2229亿美元,占美国出口总额的10.05%;国际数字贸易进口额为1062亿美元,占美国进口总额的3.85%。美国国际数字贸易交付方式中在线交付的进出口额为972亿美元,实物交付额为2319亿美元,在线交付额占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9.54%。开展数字贸易使美国GDP增加了5171亿至7107亿美元,同时还促进了美国约240万人口就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认为,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消费者产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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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概况以及我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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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编写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到22.6万亿元。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发布的《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7年)》估算,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27.2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这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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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国际组织签署的约束性或者非约束性文件中尚未使用数字贸易这个概念,目前使用的是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跨境电子商务依靠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国际物流,直接面对全球网商和消费者,呈现出“互联网+外贸”的特征,是具有代表性的数字贸易。2014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了爆发式增长的阶段,大量企业从线下贸易转变为线上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的增速明显快于同期中国进出口的总体增速,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电商渗透率持续提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0%。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5万亿元,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2万亿元。从进出口所占比重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远远大于进口额,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的效应非常明显。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国外商品和服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实现了迅猛发展。比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近年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从狭义统计口径来看,根据海关总署监管代码(包括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进口”)分类统计,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额为322.3亿元,同比增长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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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我国签署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等约束性贸易协定中使用了电子商务条款,并且采用了单独章节模式,涉及数字贸易的电信和金融领域也采用了单独章节模式。目前,我国积极推进十余个自贸协定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完成了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和中国—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2016年11月,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提交了“中国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提案”,就电子商务相关议题的讨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提案使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对用户(B2C)和企业对企业(B2B)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内容包括营造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贸易政策环境、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的透明度以及改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中国主张世界贸易组织就区别对待企业对用户(B2C)和企业对企业(B2B)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探讨,对B2C交易的进口、出口和过境适用更加便利的边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部分产品的边境监管措施、探索B2C跨境贸易的退税方式、简化通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加强政府间的监管信息交流、推动无纸化贸易等。2017年12月,中国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达成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等部长决定。此外,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上合组织、澜湄合作等多边贸易机制和区域贸易安排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磋商,促成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工作组成立并达成《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 内容来自dedecms

三、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发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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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数字贸易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具有代表性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今后将越来越高,数字贸易的发展将深刻影响全球贸易利益格局。不过,目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不完善并且远远滞后于实践,各国开展国际数字贸易面临诸多障碍和壁垒,数字信息的自由流动、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相关的共性规则等议题都有待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进一步交流和商讨。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2016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贸易部长会议批准了《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列为合作支柱之一,承诺深化电子商务合作,加强公私对话,研究讨论与贸易相关的政策、标准和方法,适应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新趋势。2017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美国、欧盟、日本在部长级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发起数字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声明。美国和欧盟正在利用其主导的贸易投资协定谈判,大力推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以维护自身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利益。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涉及各国企业的商业利益,还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问题、公共问题、安全问题,同时也涉及各国政府对网络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监管政策。 本文来自织梦

作为数字贸易强国,美国致力于打造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引领者。美国在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率先推出了数字贸易规则,将数字贸易规则作为电子商务这一单独章节下的独立条款出现,既不放在货物贸易章节,也不放在服务贸易章节。美国的数字贸易规则不仅仅局限于电子商务章节,在投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跨境服务贸易等章节中也有所体现。2012年3月生效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在界定数字产品、关税征收和非歧视性待遇基础上,提出了数据产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动以及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原则。美国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协定的谈判以及2016年11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提交的电子商务提案、2017年7月向亚太经合组织秘书处提交的《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中提出了美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基本主张,归纳起来主要有:(1)在所有合法的商业目的下,互联网应保持自由开放。(2)跨境服务贸易规则适用于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适用于数字产品,各国政府应永久性地给予数字产品(包括载体)零关税待遇,实现电子传输关税豁免的永久化。(3)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确保商业目的的跨境数据流动不受阻碍,不能对跨境数据流动建立歧视和保护主义壁垒。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要求缔约方在保障公共政策目标(包括“保护个人信息”等)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全球自由流动,并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和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中提出了同样的主张。(4)数据存储设备与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数据存储本地化,即要求外国企业在进入本国市场时把数据处理服务器设置在本地,而开放数据源代码则要求外国企业开放其在当地领土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业务相关的所有软件的源代码。美国主张保护关键源代码,确保企业不会被迫以共享源代码、商业秘密、算法或者将本地技术应用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中为前提进入新市场。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要求缔约方不得把数据存储设备与源代码本地化作为缔约方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前提条件。(5)禁止强制性技术转移。可制定相关贸易规则禁止对企业提出转移技术、生产流程等其他产权信息的要求。(6)通过消费者保护来支持在因合法商业或社会用途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建立起消费者信任,包括制定具有强制力的隐私规则。(7)支持针对数据以及技术服务的互操作性、保护知识产权、对接信息通信技术研究和标准。(8)确认合格评定程序。过于烦琐的合格评定程序会阻碍出口。合格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一个合格评定机构的检验和认证结果应当被其他成员方接受,这是提高数字经济相关产品的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2017年,美国联邦政府在与加拿大和墨西哥政府开展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重新谈判中已加入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 内容来自dedecms

欧盟和美国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立场和取向上存在较大分歧。美国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化,而欧盟强调数据有效保护和数字服务提供商有效监管下的数字贸易自由化,同时强调对数字内容的适当保护。欧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跨境数据传输原则上要求数据境内存储、处理和访问,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将数据和信息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传输。早在1995年,欧盟就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不能传输到欧盟以外的不能对数据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除非满足特定条件。欧盟认定的能够对数据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只有十几个,欧盟认为这些国家能达到与欧盟大致上相同的数据保护水平。对于未达到有效保护标准的国家,欧盟制定了标准合同条款和约束性公司规则来对跨境数据传输提供补充性的法律保护。其中,标准合同条款适用于欧盟企业向境外传输数据,约束性公司规则适用于跨国公司在欧盟的数据访问和获取。通过标准合同条款或约束性公司规则实现数据流动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欧盟认为,进行数据本地化立法、实行数据存储本地化,可以将数据信息限制在境内,能够减少因为数据的传输和使用而给国家和个人带来的危害。2016年2月,欧盟和美国就两地公司之间传输个人数据涉及的隐私保护问题达成框架协议。这一框架协议要求美国公司履行更加严格的义务来保障欧盟个人数据安全。在欧盟内部,法国和德国都坚定支持数据存储本地化,要求企业在本地建立数据存储服务器和其他设施。 本文来自织梦

四、我国发展数字贸易和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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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数字贸易客观上要求构建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这对我国政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建议我国政府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并积极、主动、全方位地参与双边、多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利益,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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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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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数字贸易整体发展水平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建议我国政府重视下述方面的工作,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一是针对数字贸易的发展特点,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优化通关、支付、物流、结汇等方面的服务支撑体系,进一步提高商检、清关、物流效率,继续加强数字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数字贸易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研究并制定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财税政策,将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范围并降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门槛,促进数字贸易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三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探索发展国际数字贸易的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数字贸易规则,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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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目前,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付、使用等环节的数字贸易规则在我国尚不健全,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标准规范发展滞后,构建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能够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由于数字贸易涉及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广泛的议题,构建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既需要调整部分国内规则,也需要建立一些新的国内规则。总体而言,构建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以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为基础,在深入研判数字贸易涉及的技术、商业、政策、法律等方面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模式,结合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要求,寻找开放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建立健全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付、使用等环节的数字贸易规则,完善国内的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机制以及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推进数字贸易相关领域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标准规范制定工作。鉴于知识产权侵权和盗版是发展数字贸易“最具破坏性的障碍”,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数字化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对网络侵权假冒的监管,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维护数字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dedecms

(三)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 dedecms.com

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是21世纪的国际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对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规则原则、文本结构和减让方式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全方位地参与双边、多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做好谈判前的探索性工作,全面了解各方谈判立场,准确把握各方利益关切,坚持扩大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符合我国利益诉求的方案、提案和主张甚至引领数字贸易相关新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争取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减少贸易摩擦,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国际贸易利益,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要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上合组织、澜湄合作等多边贸易机制和区域贸易安排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磋商,研究制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邮件快件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和溯源机制等,积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和国际合作水平。 copyright dedecms

参考文献: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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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www.100EC.cn,5月26日。 本文来自织梦

[15]周念利、陈寰琦,2017:“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订:中国VS美国”,《世界知识》,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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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WTO, 2017: “Trade policy, the WTO,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http://222.177.237.213:8000/rwt/GUOYAN/https/MSYXG63PP74G8LUQPJUB/Do12FE/Pages/FE_Search/ExportFile.aspx?id=236782&filename=q/Jobs/GC/116R1.pdf. 内容来自dedecms

[17]WTO, 2016: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IMING AT THE 11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http://222.177.237.213:8000/rwt/GUOYAN/https/MSVXPLUYMF4GG4A/sites/default/files/1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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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USTR, 2016: “The digital dozen”, http://222.177.237.213:8000/rwt/GUOYAN/https/PW3YI6SPM7YYG/sites/default/files/Digital-2-Dozen-Final.pdf. 织梦好,好织梦

[19]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2013: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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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2014: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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