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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投资规则构建

发布时间:2017-04-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17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一带一路”作为倡议无法设立新的常设机构以协调投资纠纷,而目前海外投资领域正处于多边机制缺失、区域规则重构、双边BIT有待升级的新格局。为此,有必要在投资规则上有所作为,多边层面不断努力,倡导全球投资规则,争取建立长效机制;区域层面勇于尝试,以RCEP和亚投行为契机,创新规则;双边层面务实合作,升级现有BIT,实现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单边层面深化改革,主动对接新规则,为利用规则并扩大投资合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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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投资;一带一路;风险防范;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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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中国不断加强同沿线国家[1]的投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鉴于“一带一路”在对外宣传上仅仅是合作倡议,不能成立新的组织机构进行投资促进,而国际直接投资领域本身也面临机制缺失、规则重构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加务实有效地推进“一带一路”投资合作,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投资规则,并不断在投资新规则上突破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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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特点与不足 本文来自织梦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中国推进“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大有裨益。但在推进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虽然直接投资发展迅猛,但也存在国别和行业过于集中,投资方式过于敏感等问题。 dedecms.com

1.发展迅猛,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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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3~2014年间,中国共向“一带一路”沿线的58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直接投资额达720.3亿美元。从2003年的2.0亿美元发展到2014年的136.6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在这10多年间发展非常迅速,年均增长率46.7%。虽然增速很快,但必须看到,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仅是中国对所有国家直接投资中很小的一部分,2014年仅占11.1%。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投资项目的不断落地,未来将发展更快、规模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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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布集中,易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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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新加坡、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的四大投资目的地,占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总额的43.1%;如果加总前十大投资目的地,这一比值则高达71.4%。这说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从分散投资风险的角度来讲,国别分布过于集中显然不太有利。而且通过数据梳理,中国对不丹、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爱沙尼亚、黑山和斯洛文尼亚等6个国家没有任何直接投资;对拉脱维亚、巴林和叙利亚等3国的直接投资甚至是负值,说明存在撤资现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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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容易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导致中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难以保持稳定。如叙利亚、巴林、阿曼、阿塞拜疆、科威特、斯里兰卡、土库曼斯坦等国,中国对这些国家的直接投资表现出很大的波动性,不断出现投资、撤资、再投资、再撤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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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密集,风险扎堆 本文来自织梦

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5~2015年间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最多的两个行业是能源和金属行业,按投资金额计算,占比70.08%,行业集中度相当高。行业高度密集,而且集中于传统的能矿资源行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领域的海外投资风险居高不下,能源和金属行业投资受阻[2]的案例共计33件,涉及金额523.2亿美元,按金额计算,77.79%的投资风险都集中在能源和金属行业。自然资源寻求型的海外投资,有助于中国解决能源供给的问题,但由于行业的敏感性以及地区的复杂局势,该领域的海外投资风险也较为突出。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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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并购为主,倾向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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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统计数据,2005~2015年间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的直接投资更倾向于采用跨国并购的方式,59.97%的投资项目是通过并购实现的,希望能借此方式更快地进入东道国市场拓展业务。另外,根据已披露的投资股份的统计数据,4成以上的中国企业直接投资的股份都超过50%,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更倾向于控股而不是参股,希望以此掌握海外投资项目的绝对控制权和实际话语权。从投资方式上讲,跨国并购比绿地新建更容易招致东道国的抵制;就股份比例而言,控股比参股的阻力和风险也更大。并购加控股,这种投资方式的风险性在能源和金属行业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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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的现有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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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中国需要体制性或规则性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一带一路”作为倡议,无法建立新的投资合作机制,只能利用现有的投资规则,在多边、区域和双边3个层面进行投资协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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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边层面机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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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领域目前尚没有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监管机构,也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国际协定,因此“一带一路”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多边约束。这一点跟贸易相比非常尴尬,毕竟贸易领域的多边机构和协定(WTO及其GATT、GATS、TRIPS等协定)可以作为全球通用的规则直接用于规范和促进“一带一路”的贸易合作。 织梦好,好织梦

目前国际上仅存的几个有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包括:《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以及WTO框架下的相关协定(主要指的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英文简称TRIMS)。其中,MIGA用以降低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ICSID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国家间的投资争端,TRIMS仅涵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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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几个多边协定,中国都是参与国,可以直接利用,以加强“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但作用非常有限。首先,这些协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国际投资,涉及投资风险和投资壁垒,但没有涉及如何促进和鼓励直接投资,可以说处在国际规则的低级阶段;而现在的多边贸易规则,已经由贸易保护、贸易自由化升级到了贸易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高级层次,《贸易便利化协定》就是佐证。其次,这些协定仅涵盖了部分投资议题,不全面也不系统,甚至可以说仅包含投资领域的冰山一角,大量的基础性问题(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敏感性问题(如国家安全审查、资金转移及监管)都没有给出规范性的解决办法。最后,这些协定的约束力、权威性和有效性还是受到质疑的。以ICSID为例,根据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统计数据,1972~2015年间,仅有549起案件提交ICSID寻求调解或仲裁,相较于每年为数众多的投资纠纷而言,求助于ICSID的案件数还是很少,迄今为止中国企业也仅是用了5次。有解决机制却没有使用,这说明现有机制还是存在很多缺陷的,其约束力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当然,ICSID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毕竟“一带一路”沿线有51个国家都是缔约国,[3]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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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的多边投资机制不是没有尝试过,只不过都没能实现,不管是OECD的多边投资协议(MAI),还是WTO的多边投资框架(MFI)最终都无功而返。[2]另外,UNCTAD也做过一些努力,如《世界投资报告》里提及的建立新一代投资政策框架、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投资的行动计划等,但都仅是倡议而无实际约束力。其他的国际协定,有的虽然通过了但没有约束力,如国际商会的《关于外国投资的公正待遇的国际守则》、OECD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有的则没有获得通过,如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等。 织梦好,好织梦

总结起来,多边层面面临机制缺失的尴尬局面,仅有零星几个协定可以使用,但作用相当有限,“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需要一个综合性的多边投资规则,以提供最基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大公信度的规则性保障。 dedecms.com

2.区域层面规则重构 织梦好,好织梦

区域层面的投资协定包括两类,一类是专门针对直接投资的区域性协定,如《亚太贸易协定之投资协议》(APTA Investment,签约国包括中国、孟加拉国国、老挝和斯里兰卡等沿线国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等;另一类是内容涉及直接投资的贸易协定,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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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的区域协定屈指可数,作用也相当有限。首先,区域协定在投资议题上的约束力不强,尤其体现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甚至就没有约束力,比如APTA Investment在2009年通过后就没有生效。其次,不管有没有单独针对直接投资签订协议,区域协定都是以贸易为核心议题展开的,所涵盖的投资内容相对有限。再次,从地理分布上看,无法覆盖“一带一路”沿线众多国家,其适用性也大打折扣。最后,涵盖的投资议题标准太低,无法跟上国际新规则。以TPP为代表的区域协定,在很多投资议题上正引领着投资新规则,如竞争中性、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劳工和环境标准等;[4]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可能仅有RCEP算得上是新规则,但RCEP一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差异性和多样化无法实现TPP的高标准。当然,TPP的高标准也未必好,比如,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就不太适合“一带一路”,或者说标准高不可攀。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状告东道国政府,这一机制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与“一带一路”互利共赢的理念有所冲突。因此,如何将投资新规则进行个性化设置,结合“一带一路”的合作理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和采用,才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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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相比,亚投行更加廉洁高效,而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对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东道国不会附加苛刻的政治条件,可以说亚投行的很多原则及举措正在不断推动金融性开发机构的改革,对原来的金融投资合作机制也是一种冲击,给域内的投资合作注入了改革的动力。当然,亚投行的成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毕竟它才刚成立不久。 内容来自dedecms

总结起来,区域层面的投资协定或机制面临两大挑战:一是规则重构,如何结合“一带一路”的实际需求跟国际新规则进行对接,达成高标准的投资协定;二是有待落实,如何让亚投行真正发挥作用,让互利共赢的投资项目尽快落地。 copyright dedecms

3.双边层面有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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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层面的合作机制包括双边投资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BIT是目前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投资合作机制,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的56个国家签署了BIT。[4]DTT则有助于减轻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的53个国家签署了DT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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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多边机制缺失、区域规则重构的大背景下,BIT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可以依靠的最有效的投资规则,但中国与沿线国家所签署的BIT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大多签署于20世纪90年代,版本低内容旧,无法跟上新形势的需要。BIT签署年代久远,而当时中国的直接投资才刚刚起步,中国的利益诉求并不那么强烈,因此可以想象,当时签署的BIT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更有甚者,中国与文莱、约旦等国签署的协定根本就没有生效。目前国际上最新的是美国2012年BIT范本,实现了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高水平的投资开放,其外在表现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5]而中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BIT,大多仅停留在保护外来投资的层面,一是保护程度普遍不高,二是较少涉及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内容,三是没有一个协定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其次,适用范围窄,且费时费力。BIT顾名思义仅适用于双边投资,而与这么多国家都签署协定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何况现如今BIT面临重新签订的问题,未来的谈判成本可能会成为一种负担。再次,内容重叠冲突,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签约国为数众多、BIT数目庞大、协定内容错综复杂,这容易导致“意大利面条碗效应”,给投资监管和国际协调带来麻烦,也难以给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稳定统一的政策信号,不利于用标准化的途径解决国际投资纠纷。最后,中国与阿富汗、伊拉克、尼泊尔、东帝汶等动荡国家依然没有签署BIT,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copyright dedecms

总之,双边层面BIT是现阶段推进“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有力保障,但鉴于协定范本和投资议题都过于陈旧,BIT面临版本升级、重新签订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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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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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投资规则处在推陈出新的历史拐点,中国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创新式地参与规则构建。“一带一路”作为倡议,需要更细化的投资合作指导性原则;作为战略,需要更接地气的投资规则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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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局出发提出投资合作指导性原则 本文来自织梦

“一带一路”作为倡议,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投资领域可以进一步细化倡议的原则和内容,可考虑出台一份“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指导性原则,无须建立新的机构或机制。但如何拟定指导性原则和具体内容,如何既保证我国利益又实现域内整体利益最大化是关键。投资合作的指导性原则应该在“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的基础上,包含行业互补性开放、争端友好式协商、风险最大化可控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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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指导性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一带一路”特别是投资合作的互利共赢原则能给各方都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因此未来可能发挥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待投资项目不断落地并实现共赢之后,投资合作指导性原则将更加深入人心,到时候“一带一路”甚至可以突破“倡议”的内容而建立实际的投资合作机制或机构。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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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仅有指导性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战略,“一带一路”有一定的实操性,需要有互利共赢且能贯彻执行的投资规则去实现以德服人、以义服众,因此,必须要落实到投资规则上,而且如果有可能,多谈规则、少谈战略,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多个层面进行投资规则的整合,升级投资规则,更新投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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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边层面积极倡导全球投资规则 织梦好,好织梦

多边层面最理想的状态是建立类似于WTO的全球性投资协调机构,建立一套全球通行的规则体系。因此,中国首先应致力于全球性投资规则,在原有MAI、MFI的基础上力推建立一种适应各国共同需求、综合性的世界投资规则,并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原则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但鉴于推进难度和工作量都比较大,短期难以实现,因此,次优选择是充分利用现有的MIGA和ICSID。“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普遍较大,中国必须要用好现有的风险担保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利用国际组织或协定来保障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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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层面尝试性推广投资新规则 内容来自dedecms

区域层面的投资规则是目前发展变化最快的。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后来者,需要加快学习甚至赶超的步伐。一方面,中国应仔细研究TPP的投资内容,并在FTA中不断创新投资议题,创造性地提出适合“一带一路”的投资条款,使其更接地气,既不可生搬硬套,盲目追求新规则、高标准,也不可全盘否定、推倒重来,TPP中的环保和劳工条款、竞争中性以及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都可以为我所用,但在规则制定及后续执行的过程中,应适当降低标准以符合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沿线国家的多样性特征以及投资合作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中国可借用现有的区域性机制或机构推进“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尤其是RCEP和亚投行,在中国主导的区域性合作框架内进行大胆尝试,抢占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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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边层面落实并升级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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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层面是最应该而且有能力实现突破的。中国应尽快升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争取与所有沿线国家都签署新一代的投资协定,不仅仅是保护直接投资,还要促进和便利化直接投资,更要加快投资的行业开放和自由化进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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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一带一路”投资的风险性,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BIT在政治风险方面的保障作用,运用现有规则维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BIT的便利化和自由化进程,加快投资促进的协调机制建设,并与适当国家进行扩大投资行业准入的尝试性实践。 本文来自织梦

鉴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多样性,BIT的升级应当是根据国家特性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进,高标准的投资条款亦是如此。“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虽是未来趋势,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多半是发展中国家,可考虑跟部分较发达的域内国家进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不可操之过急,更何况中国也尚处于试验阶段。其他投资条款也一样。另外,结合投资的风险性,可考虑引入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但须保证公正性和合理性,照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本文来自织梦

5.单边层面通过深化改革主动对接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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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层面的规则构建需要国内层面的体制改革,中国需要继续创新投资管理体制,以自贸区试点为突破口,加快与国际新规则的对接。[7]古语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中国要想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建立符合中国和各方利益的投资规范,就必须以身作则地先在国内推行高标准的投资规则,一方面,要稳步地全国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并不断缩短负面清单的长度;另一方面,要落实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减少行政干预。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当中国以身作则地实现了新规则,才能在“一带一路”的投资合作中实现以倡议指导合作、用规则携手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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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opyright dedecms

[1]李玉梅,桑百川.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1):176-188. dedecms.com

[2]邢厚媛.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投资规则变化与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3,(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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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建人,孙玉红.制订亚太区域多边投资规则探索[J].亚太经济,2014,(06):7-14. dedecms.com

[4]文洋.TPP投资规则:内容、挑战及中国的因应[J].国际贸易,2016,(04):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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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聂平香.国际投资规则的演变及趋势[J].国际经济合作,2014,(07):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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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学礼.“一带一路”倡议的规则型风险研究[J].亚太经济,2015,(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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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石静霞,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再构建及中国的因应[J].中国社会科学,2015,(09):128-145. copyright dedecms


[1] “一带一路”倡议虽是开放式的,“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但本文讨论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64国(不包括中国)为讨论样本,国家清单详见: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eountry-profiles/country-profiles.aspx,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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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传统基金会统计了中国海外投资中的受阻案例,数据库中以“troubled transactions”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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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签约的共有10个国家,包括不丹、印度、伊朗、老挝、马尔代夫、缅甸、巴勒斯坦、波兰、塔吉克斯坦和越南。另外,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泰国3国已签约但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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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未与中国签署BIT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阿富汗、不丹、东帝汶、伊拉克、马尔代夫、黑山、尼泊尔、巴勒斯坦等8个国家。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http://investmentp olicyhub.uncmd.org/)。 内容来自dedecms

[5]尚未与中国签署DTT的“一带一路”国家包括:阿富汗、不丹、东帝汶、伊拉克、马尔代夫、巴勒斯坦、柬埔寨、约旦、黎巴嫩、缅甸、也门等11个国家。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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