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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模式

发布时间:2018-01-2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体制与管理》2017年第 浏览:【字体: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赋予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当今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国核心竞争力要素和保持国际经济优势地位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尚不能很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体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充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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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战略部署,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工作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2014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正式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任务。2015年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明确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破除制约知识产权发展的障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当前,我国已进入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关键历史时期。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的共治格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copyright dedecms

一、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理论基础分析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人们对于利益追求和保护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dedecms.com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来自织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智力成果权”、“精神财产权”、“知识成果财产权”等,是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1]。知识产权主要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与人身密切相连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经济方面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其中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三项(见图1)。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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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财产谱系中,知识产权被归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中的知识财产(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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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文来自织梦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通过给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的独占权,为人们的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作用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可以说,没有专利就没有工业革命。激励理论认为,产权制度的主要价值功能是激励技术创新,其中知识产权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尤为明显。知识产权制度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了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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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共治的一般理论 本文来自织梦

社会共治概念最先是由Kooiman(2003)在其著作《作为治理的统治》中提出,认为治理可化分为自我治理(self-govemance)、科层治理(hierar-chical govemance)、共治(CO.govemance)三个层次,“共治”是不同的群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它包括各种形式的联合、网络化模式以及公私伙伴关系,包含了互动式治理、共同管理、网络化治理、多元主体、协同、政域(regimes)等。社会共治理念,近年来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我国学者们的关注,并被引入到政府治理中。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社会共治”理念,这是我国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一次提升和制度创新。社会共治是一个伞形概念(umbrella term),它深刻蕴含了多元主体、协商博弈、共同利益和社会权力等公共管理领域诸多相互交织的概念。[4]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治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服务为主导,以社区自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动员公民积极参与的互动过程,从而达到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治理公共性、推进民主在公共治理中的实现。[5]社会共治理论根源于欧美等国家的合作治理理论和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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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与社会共治 copyright dedecms

关于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并形成了一些重要理论成果。然而,将社会共治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研究较为少见。知识产权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国家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相对私人领域的治理(如公司治理)而言的,公共领域的治理称为公共治理,广泛涉及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指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6]社会共治理念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目的是要在全社会中实现企业或者行业自律,社会公众自我约束和遵从,政府、行业、媒体、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其中,政府确定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规则,运行框架、实施方式,与社会其他知识产权治理主体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确定各自的治理边界,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机制、奖励机制、惩罚机制、教育机制、引导机制等,鼓励和迫使知识产权利益主体(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积极主动的自我约束,遵守知识产权制度,监督和检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知识产权保护转变成一种自律行为,从而实现治理方式由强制向自律转变。 copyright dedecms

二、我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现状及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我国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总体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一定差距,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本文来自织梦

(一)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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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知度低,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意识不强,政府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不高,部分企业依然存在为维系与竞争对手的“和谐”,不愿运用专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陈旧观念,适应不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工作存在“政府热、市场冷;中央热、地方冷;面上热、心里冷”的现象,降低了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将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力的实际效能。部分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出发点并非在于“效益”或“市场”,而是一味的“要资助”或者“要指标”,造成制度的异化和空转。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已经占领了绝对多数,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包围态势。在商标方面,我国目前尚未拥有真正进入世界排名前列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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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运行体制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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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为:一是知识产权多头管理,治理结构失衡。知识产权治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司法保护三部分架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从强到弱依次为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公共事务。而在这三部分分布架构的子系统中,各自又存在内部的结构失衡问题,其中版权、商标、专利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实施,农业部、林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科技部等也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分散管理、职能交叉、多方发声、意见不一,影响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二是知识产权政策引导机制不完善。从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的制度形成对于科技管理和市场监督等体制机制依赖度较高。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改革和问题的解决,也主要依靠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推进。三是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考核指标中,知识产权要素占比较低。如经济产值、科研投入、创新载体建设等与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能力提升没有有机统一,同步发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滞后 织梦好,好织梦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新兴科技产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手机APP应用的日新月异、O2O商业模式的盛行,层出不穷的新业态、新形式给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一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滞后、立法对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方面空白或者不完善给打击侵权造成了困境。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漏洞、司法尺度不一、案件裁判标准不明确,无法给予权利人预期的法律保护和风险提示,也给投机者提供了铤而走险的牟利空间。各类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只能通过“法官个案裁判”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三是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判决无法落实。例如,《商事登记办法》对取缔、注销企业名称没有相应的规范,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向市场管理部门要求取缔或者注销时,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法律去依照执行,法院判决要求更名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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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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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层面讲,很多企业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高素质、综合型及涉外型的人才尤其缺乏。从知识产权市场化应用层面讲,既懂研发又懂知识产权应用市场转化的人才匮乏。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层面讲,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对案件事实认定涉及商标、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领域,要求具体办案人员具有丰富的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相关知识,同时还要求具有侵权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水平。知识产权办案人员多为法律专业出身,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明显不足。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一些直接影响着案件定性处理的鉴定结论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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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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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手段上看,无论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都无法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新业态、新发展、新情况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力不足,行政审查周期过长,行政执法强度较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被动,司法裁判程序复杂、审理时间过长、生效裁判难以及时执行到位等,导致当事人经济负担过重,维权成本过高,影响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高技术性的特征,往往给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侵权取证等带来实际上的困难和障碍,影响了维权的时间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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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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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实现。主要表现为: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参与程度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我国东部地区因经济发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表达意见的积极性较高,而中西部低收入阶层较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社会共治参与度不高。二是政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导致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制度失去信心。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程度不高,难以全面系统的表达意见。知识产权协会组织、知识产权维权代表对知识产权的意见表达作用未充分发挥作用,未能集思广益,将公众意见收集起来,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表达。四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还不够。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价值评估、信息咨询等高端业务的较少,还不能满足我国企业对更为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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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共治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内容来自dedecms

我国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现状、人力资本水平、产业分布、技术差距等因素,在借鉴技术领先和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从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出发,以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安排和调整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实行差别化的产业与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充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织梦好,好织梦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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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宣传渠道、微博、微信、手机APP、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增强司法、行政、行业、社会、企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筑牢多层次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释放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有利于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繁荣社会经济文化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打击滥用知识产权诉讼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保护意识和形成尊重产权的共识。企业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企业规划,研发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使自身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随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且在研发中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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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知识产权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dedecms.com

在国家层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科学配置知识产权行政资源,构筑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服务和文化建设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职能,明晰权责边界,建立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各有侧重、事权互补、权责一致的知识产权结构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体制的话语体系,从顶层设计上规划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知识产权大国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在国家战略中的布局地位。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改革,改变知识产权“大而不强”的现实困境。创新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思维和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综合利用知识产权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的使用效用。 内容来自dedecms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copyright dedecms

加快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立改废工作,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理念、新方法,创建更加先进、更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府要善用市场思维和机制,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细化相关政策操作办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市场化水平。 dedecms.com

(四)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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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和培养从事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形成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效开展,为企业“获权、用权、维权”全过程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迅速发展。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制度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缩短知识产权行政审批期限,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用。制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和规则,‘改革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分类审理模式,推广知识产权集中审理模式,探索知识产权审查、审理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及时归纳总结新兴业态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裁判经验,通过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等形成对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指引。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执法情况调研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司法、执法情况调研结果,地方人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律协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情况调研小组,通过向本市律师发出调研问卷的方式,每半年收集权利人对案件审理、执行、行政执法的评价,将上述调研报告向人大及相关部门反馈,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本文来自织梦

(五)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参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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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搭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完善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网上信息系统,提高公众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搭建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平台,引导律师积极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畅通公众听证议政平台建设,在重大政策调整时广泛地听取行业和企业的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效,实现各类机制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知识产权调节中心。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处理、诉调对接、多部门会商协作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以便快速、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探索建立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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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协调监督作用 本文来自织梦

一是提升行业组织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地位,规范行业组织收入来源机制、构建行业协会的奖惩机制、完善行业组织协会人事保障机制、促进行业机构标准体系建设。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申请、鉴定、纠纷快速解决、法律援助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益补充。二是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与应诉平台。行业协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平台,及时、高效地为本行业内的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系统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为企业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提供渠道,减少企业查询所在行业的国内外专利、商标等信息的难度,并成立行业应诉小组,集合本行业中优势的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强化应诉力度,提高诉讼获胜的概率,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损失。三是加强仲裁法律制度推广,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仲裁功能。扩大仲裁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范围。依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成立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将事实清楚、标的额小、常规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数量较大的关联案件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以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形式调解,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四是强化人大、政协代表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建议的职能。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每年不定期收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部门或者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向人大会议提出立法建议和议案,以及对相关的司法、执法部门提出质询案,要求其及时予以答复或者改正。(作者系企业体制研究室 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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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本文来自织梦

[2]图1图片系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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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2来源于王卫国:《现代财产法的理论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笔140-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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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名,李健:《社会共治制度初探》,载《行政论坛》,2014年05期,第68-72页。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5]俞可平丰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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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豪才:《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载《新华文献》,2009年第7期,第12-13页。 织梦好,好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