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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3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摘要]我国农产品定价、风险分散和预防、市场秩序规范管理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方面立法滞后,急需尽快完善农产品生产流通专门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法”“《价格法》管理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等专业法律和制度,有效抑制和消除市场垄断,促进农产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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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立法缺失;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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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国内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法律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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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农产品生产种植环节宏观政策引导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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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当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宏观市场功能缺陷。但是,一方面,如果农民不能及时有效获取市场需求以及销售信息,其生产种植必然会存在肓目性、不科学性,从而导致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例如,2011年山东省一些地区在发展大棚蔬菜时盲目扩张,导致农产品供大于求,蔬菜价格大幅下跌,种植户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当蔬菜价格上涨时,地方政府采取种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但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导致这个结果主要原因是农产品市场信息传递严重滞后。可以看出,如果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产品市场将会存在巨大波动性。根据中国蔬菜协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大蒜批发价格为6.62元/k9,2010年4月15日上升到8.55元/kg。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折射出农业风险最终传导到了消费者身上,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难以保证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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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生产地收购市场垄断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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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农户与零售商直接进行交易,另一个是通过市场中介进行规模采购。目前,国家正在鼓励各地成立和发展农户合作社和经营组织,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水平较低、组织机构不合理,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没有大幅提升农户议价能力。中国农业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共有15万多个农业合作组织,有3486万户农户参与,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间接辐射和影响到5512万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21.9%。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农业协会中,涉及620万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3.5%;根据中国供销社公布的数据,目前共有858万农户参加供销合作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农村覆盖面比较狭窄。这使得一些农产品经销商、销售企业在与农户进行谈判时,利用自身优势侵占农户利益,我国农业合作社影响力有限,对农户帮助作用不明显(陈佳颖,2009)。从现实中可以看出,多数农户市场信息获取能力有限、谈判能力较弱,一些商家趁机利用这个缺点打压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通过签订不合理采购合同垄断农产品市场,用尽各种手段压低农产品价格,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copyright dedecms

(三)农产品运输环节垄断抬高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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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运输环节成本相对偏高。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18%,这个数据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目前,国内物流成本占商品成本的20%~30%,比发达国家的10%要高出两三倍。我国农产品主要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目前在运输环节存在的垄断导致物流成本大幅上升,这在农产品物流环节也表现得很明显。另外,一些地区实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垄断管制等也会抬高物流成本。行政垄断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存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人为设置农产品流通障碍,通过征收附加税、罚款、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等方式阻止其他地区农产品进入本地销售。 织梦好,好织梦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立法滞后,农产品定价缺乏科学合理性 织梦好,好织梦

根据我国《价格法》,农产品经销商可以根据产品生产成本、运输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灵活定价,目前我国农产品主要依靠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销售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重要的流通环节,是农产品定价的决定性环节。从当前农产品定价情况来看,农产品市场掌握了绝对的定价权,一些市场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违规操作定价权,导致农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脱离严重,这最终对农产品生产者利益造成了较大侵犯。本文通过调查发现,农产品收购者在产地收购价只有市场零售价的20%~30%,批发市场价格则只有零售价的50%,农产品主要利润都流入终端销售商手中。如果将批发环节的成本剥去,农产品价格有20%的下调空间。另外,随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革不断推进,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利益最大化追求动机日益明显。因此,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通过设置人场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方式,无形中抬高了农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另外,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之间还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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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国内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问题的法律层面分析 copyright dedecms

(一)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风险预警法律体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建立农产品保险制度,为加强农产品生产风险预防和管理,制定了风险预警法律体系,为促进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在这方面立法则比较滞后。国内现行法律在农产品保险等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通过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从中可以看出,《保险法》对加强农业保险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我国尚未出台和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这无形中削弱了农业风险防范能力。 copyright dedecms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行政垄断现象比较突出 copyright dedecms

当前,行政垄断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并不鲜见,如成品油市场垄断、公路收费垄断、运输线路垄断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无形中增大了农产品流通成本。如何有效化解行政垄断、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是当前需要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行政垄断在我国有体制机制的原因,是在不同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规制行政垄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例如立法内容与实际情况脱节、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不足等。《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行业和产业不受反垄断法的管制”。由于在法律中作出了上述规定和限制,为行政垄断的存在创造了空间。另外,《反垄断法》起草时间较早,其中关于反垄断的规定比较滞后,与当前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虽然一些地方为了弥补《反垄断法》立法缺陷制定了一系列条例、通知、意见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比较混乱,相互之间缺乏有机配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执法主体不明、法律边界混淆、适用对象有争议等问题,限制了农产品流通领域行政垄断的消除和规制。 本文来自织梦

(三)当前农产品定价法律制度不完善 织梦好,好织梦

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相关法律主要有《农业法》和《价格法》。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除了政府具有制定指导价权力之外,商品经营者也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产品生产成本灵活定价。在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定价行为的监管。但在现行《价格法》中,并没有对经营者商品定价波动幅度作出具体的限制。因此,农产品经营者可以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对产品价格进行大幅调整,导致哄抬物价的情况屡见不鲜。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我国农产品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缺位 内容来自dedecms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的监管法律主要是农业部下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这类法律地位较低,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经营条件、变革调整以及交易品种等方面的规定缺乏具体规定,相关法律内容不完善、适用范围较窄,在农产品准入、交易方式、产品质量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截至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完善的、专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产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以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条例为主,这使得在农产品市场准入、经营、规范、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立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另外,在市场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违规交易行为处罚程序、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定和指引。 dedecms.com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化改革不彻底,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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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市场经营主体参差不齐。虽然我国一直都在大力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体制改革,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具有国营资本背景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例如江西省洪都农产品批发市场、江苏镇江水产品交易中心、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以及还有各地方政府投资或者控股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国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存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虽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作为农产品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但是大多数批发市场都是间接接受工商部门的管理,并根据管理办法上缴一定的收益”。政府部门既是市场经营者,又是管理者,这种双重身份很容易损害市场的公平公正,并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的情况发生。 织梦好,好织梦

(六)行政在反对市场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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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目前我国反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主要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业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为主,使得农产品市场监管主体十分多样化,既有农业部门、工商部门,也有地方农产品管理办公室,还涉及税务、公安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这种多头管理背景下,政出多门、相互扯皮、踢皮球的情况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现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限制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和内容比较狭窄,无法满足当前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需要。从当前各地农产品市场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现象来看,许多都不在《反垄断法》列举的范围之内,这使得执法部门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从而不利于农产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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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法律规制的措施与手段 本文来自织梦

(一)颁布并实施“农业保险法”,降低农产品生产环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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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建立和实施了农产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美国农产品保险体制十分成熟和完善,为促进本国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29年,日本政府颁发了《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这意味着其农业保险体系正式建立并投入运行,1947年日本义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农产品保险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广大种植户和生产者提供了坚实保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建立和完善国内行政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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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国关于抑制和约束行政垄断的法律主要以《反垄断法》为主,但是相关法律条文比较笼统,缺乏深入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凶此,当前急需进一步完善行政垄断行为规制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理论体系,调整和优化立法机制,丰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例和内容,根据农产品市场上出现的新的垄断现象和问题,制定新的反垄断法律条例,将所有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内,为司法审查介入行政垄断治理创造法律条件。规范反垄断立法层级体系,理顺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形成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法律明确反垄断主体及其分工、职责,强化反垄断组织机构建设,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另外,与政府职能转型、体制机制改革等相适应,建立完善的行政垄断规制体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监管法律体系,为开展价格执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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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当前农产品市场发展新情况、新形势,健全和完善《价格法》的内容,尤其是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内容。“首先要补充和完善《价格法》的内容,使其与当前农产品市场发展形势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价格行为规制内容,将行政管理制度纳入到《价格法》当中。这样可以提高《价格法》的适用性,同时发挥《价格法》对农产品市场的规制作用。”另外,要加快制定“《价格法》实施细则”,明确农产品经营者定价方式、范围和权限,避免出现经营者哄抬物价、扭曲市场供求关系的行为发生,促进农产品价格定价机制科学运行。在“《价格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农产品定价执法主体及其功能职责,避免政出多门、交叉重叠、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提高执法主体效率。这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日本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以《价格法》为基础、其他法律法规为辅的全套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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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加强农产品市场法律监管 dedecms.com

首先,根据近年来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取得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在该部法律中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入门槛、市场标准、经营体制、税务管理、执法监督等各方面法律规定,同时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进入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保证经营者素质和规范经营,促进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内容来自dedecms

其次,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企业化改革和转制。主要逐渐退出农产品市场上的国有控股资本,政府部门要与农产品市场主体之间划清利益关系和界线,处理好行政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建立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体制,采用先进的管理经验、技能,引进专业人才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 织梦好,好织梦

(五)明确市场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制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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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执法机构要主导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补充;其次,规制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之间的市场行为和关系,促进双方有条不紊地合作发展。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分别是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规制主体是指法律授权期执行规制职权,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组织机构。受制主体是相关法律监管对象,其经营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制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边界,理顺税务、工商、质量、价格、信息、计量、检验等政府机构的职权关系,避免出现行政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发生,提高联合执法水平。其中,关键要明确工商部门作为市场规制主体,首先要斩断政府部门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执法主体具有较高的独立性,能够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提高执法过程信息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内外部检查和监督,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清除权力交易、权力寻租空间和土壤。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市场受制主体依法经营意识和素质,严格按照相关市场法律和监管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补充和修订市场法律提供参考意见。最后,要提高农产品消费者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产品市场执法监督当中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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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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