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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随着《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也意味着,针对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药品价格行为的规制理念和监管措施,也应当积极地转变与创新。结合近一时期频繁出现的药品价格垄断案件执法的实践,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成因进行理论分析和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表现类型的实证分析,就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理论基础和路径设计。 内容来自dedecms

关键词:药品价格 价格垄断 反垄断 法律规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长期以来,药品价格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从以往的药品价格实行政府管制,直到2015年6月1日起绝大部分药品价格放开由市场机制形成,在不同的管制背景下,药品价格的本质属性和呈现出的问题也不尽相同。特别是药品价格垄断的问题,其成因、表现以及规制,成为研究探讨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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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评述 dedecms.com

我国药品价格垄断法律规制的学术研究,是与反垄断执法实践齐头并进同步展开的。近一年多来,反垄断执法实践领域查办了一批典型的、代表性的医药企业价格垄断案件,彰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医药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着力解决药品价格虚高,这一关乎百姓切身利益问题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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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者对于药品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相关研究,大体上,集中在专利药厂与仿制药厂之间的竞争法律问题以及药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问题两个方面。前者的代表文献有何鹏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反垄断审查规则及启示——美国最高法院FTC v.Actavis,Inc.,et a1.述评》、罗荣荣的《美国医药专利诉讼中反向支付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启示》和陈娇娇的《论我国专利药与仿制药规制体系完善》等,主要观点是我国存在国外品牌药申请专利后签订反向支付协议的潜在主体,反向支付协议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并不能因为专利保护而得到豁免;后者的代表文献有黄锐的《医院药品双重垄断引起社会福利的损失探讨》和袁杰《探寻药价虚高顽症的市场化解决途径》等,主要观点是我国公立医院的双重垄断性是造成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主要原因,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目前,我国学界尚未出现完全针对药品价格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的专着。 本文来自织梦

二、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规制的紧迫性分析 织梦好,好织梦

(一)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频发的表现 dedecms.com

自2015年6月1日药品价格放开以来,药品价格垄断行为频发。2016年1月,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造成别嘌醇片药品价格飙升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而受到国家发改委的处罚;2016年7月,华中药业、山东信宜、常州四药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导致原料药价格大幅提高,造成药品市场混乱;另外,我国药品价格的行政垄断现象也非常严重,例如,201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可以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问题呈现出经济性垄断层出不穷、行政性垄断根深蒂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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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相继出台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明确包括价格在内的药品分类管理模式到2000年的《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定价目录》确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药品零售单位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际零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模式,再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时代背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发展的不断深入,实现了从政府对药品价格全面且严格的管制到绝大部分药品价格完全由市场机制形成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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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药品价格放开政府管制的制度环境下,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难以避免地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这是造成当前以及今后药品价格垄断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药品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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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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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供需特性。“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其中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概念的法律界定,进一步分析其内涵和外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药品是一种具有专用性、必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殊商品。药品的专用性是指药品专门用来防治和诊断人类各种疾病,并且必须具备法定的检验标准;药品的必需性是指药品是维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物质。药品的不可替代性与其专用性有着必然的联系,所谓“对症下药”就是使用药品要针对不同的病情和患病程度,不同的疾病有其专门的药物进行防治和诊断,相对来说,真正能够从疾病的类型角度划分药物的使用,患者对药品的选择空间是非常有限的。因此,药品是供需可替代弹性非常小的商品。不言而喻,正是因为具备了用途的专用性、存在的必需性以及供需的不可替代性,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极易利用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形成药品价格联盟达成垄断协议,从而抬高药品价格。 dedecms.com

2.知识产权对药品的特别保护性。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对药品的保护最主要方式是药品专利权制度。专利权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药品价格垄断的成因为视角,药品的专利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如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所言:“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不会被发明出来”,药品专利的发明者凭借其享有的专利保护,在保护期内享有市场的独占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反过来,这样效力极强的法律保护,也会促使专利药厂商致力于研发和推广新药,以获取合法的专利保护,这有利于药品种类效用的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具有时间性的特点,申言之,法律框架下的专利权制度,对专利权的保护设定了期限限制,超过一定时间阶段不再给予法律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施以利用。药品行业在专利药厂商有效的专利权保护期届满时,大量的仿制药厂商涌入药品市场,仿制药相对于专利药而言,具有价格低廉却疗效相同的特点,面对即将到来的激烈竞争,专利药厂商为了维持和追求其之前的垄断利润,采取各种手段排除、限制相类似的药品和仿制药厂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导致非法垄断。 内容来自dedecms

三、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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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药品行业所处经济运行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其大致分为药品生产行业和药品流通行业。药品生产行业的主体是药品生产厂商,药品流通行业的主体包括药品批发商、零售商以及医院药房和药店。药品价格垄断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药品的生产行业,也可能发生在药品的流通行业,其行为表现类型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内容来自dedecms

(一)药品价格垄断协议 织梦好,好织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称为横向垄断协议;将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称为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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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除正常的药品生产和销售之外,药品的生产商之间、销售商之间或药店之间在追逐高额垄断利润的驱动下,通过达成以至于实施协调一致的协同行为,即垄断协议,从而实现获取正常经营之外的超额利润,形成了药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内容来自dedecms

——固定或抬高药品价格。案例: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宜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罚款共计399.54万元。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和上海信谊联合是别嘌醇片的生产企业,重庆大同是重庆青阳的关联销售企业,商丘华杰是上海信谊联合的独家经销企业。调查发现:2014年4月-2015年9月,上述5家公司先后4次召开会议,协商提高别嘌醇片价格,2014年约定将售价提高到不低于18元/瓶;2015年再次协商决定提高到了23.8元/瓶,这一协同行为大大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且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破坏了别嘌醇片的药品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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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生产商与销售商相互共谋,达成抬高药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导致本来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在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别嘌醇片的价格急剧上涨,是典型的药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copyright dedecms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药品行业分割销售市场,是指处于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之间对药品相关市场商定进行人为的划分,由药品经营者负责销售相市场的特定区域,并且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的其他成员不得跨区销售该药品。药品行业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药品垄断协议的成员相互约定采购药品原材料的市场,药品原材料销售被人为地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无法在更大的范围内展开竞争,甚至通过联合迫使药品原材料生产商低于成本销售,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获得超额利润。分割市场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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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两家药企开出了反垄断的巨额罚单。调查中发现:复方利血平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抗高血压药,价格低廉,主要原料为盐酸异丙嗪,在当时仅有辽宁省东山市宏达制药有限公司和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山东顺通与辽宁宏达、山东华新与辽宁医创分别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一方面,约定山东两家药企分别独家代理销售辽宁两家生产企业生产的盐酸异丙嗪原料;另一方面,约定辽宁两家盐酸异丙嗪的生产企业只有获得山东两家药企的授权才能向第三方发货。从而,垄断了盐酸异丙嗪的全部销量。与此同时,山东两家药企控制了盐酸异丙嗪原料后,还分别与占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市场份额75%以上的常州制药厂等四家企业多次协商,以四家企业必须先将复方利血平的价格从1.3元/瓶提高到5-6元/瓶,并分得利润为条件,向其提供盐酸异丙嗪。该案最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上述两家山东药企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操纵控制药品原料市场,强迫下游企业大幅提高复方利血平药价行为,分别处以687.5万元和15.2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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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药品投标的价格垄断协议。串通药品投标的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药品经营者在药品招投标采购中相互串通,以采取抬高投标价格或者压低投标价格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真正参与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世界范围来看,打击药品招投标采购中的药品投标的价格共谋,是各国对药品市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内容。例如,墨西哥竞争委员会曾对人胰岛素和电解质溶液的公开招标过程中,参与投标企业之间的共谋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对涉案的6个制药公司处以1.517亿比绍的罚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联合抵制交易。药品价格垄断中的联合抵制交易,是指药品经营者通过同谋阻碍其他药品经营者进入药品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针对我国情况而言,在这种类型药品价格垄断协议中,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尤为突出。其表现在市场准入和价格操纵两个方面:一方面,协会成员在医药行业协会的主导下协调一致,拒绝某同行业药企加入本医药行业协会,从而在市场准入方面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医药行业协会通过行使其自治权力,即对未遵守其行业规范的协会成员实施惩罚措施,以稳定本医药行业的行规状态,在阻止降低药品价格以形成药品价格垄断方面尤为突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药品价格纵向垄断协议。药品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发生于药品行业内供应环节上下游药品经营者之间。通常表现为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商之间,或者药品批发商对零售商之间所实施限制药品价格的协议行为,包括固定药品转售价格的协议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两种类型。前者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向药品批发商供应药品时或者药品批发商分销给药品零售商时,通过协议固定药品的价格,并约定惩罚措施,一般为上游方对下游方停止供货;后者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批发商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限定,药品批发商可以在既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基础上任意加价,绝不能低于既定的最低销售价格。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这一类型的药品价格垄断协议在侵害了药品销售企业的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药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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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价格垄断行为 dedecms.com

以本文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成因的分析为前提,通常讲,我国药品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公立医院的药房和专利药的生产厂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其在药品价格垄断方面的表现类型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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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性药品价格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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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价格完全由政府管制的阶段,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模式,药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和不合理虚高是政府失灵的集中表现。《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实施后,大部分药品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其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医院采购”的药品招投标环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案例:2015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发改办价监[2015]2175号),明确指出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仅确定了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且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的潜在投标者,操纵药品虚高价格,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通过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copyright dedecms

该案中,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导致药品价格垄断,破坏了相关药品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了执法建议函,以纠正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药品市场竞争的行政性药品价格垄断的行为。 dedecms.com

四、我国药品价格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及规制路径 本文来自织梦

(一)理论基础——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是药品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前提条件 本文来自织梦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同时指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改革思路和方向。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的顶层制度设计。 dedecms.com

药品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仍然属于商品的范畴,特别是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实施以后,我国绝大部分药品的价格放开,由市场机制形成价格,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以“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为大背景发生的,理应遵循这一基本的经济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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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是为了维护和发展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而采取的各种公共措施的总和。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指改变以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为主导的经济政策体系,将其他经济政策与竞争政策相协调,确保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发挥根本性的作用。药品价格在不同的经济运行领域都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而形成。唯有如此,才能使政府放开管制的药品价格,由市场机制加以形成和调节。 dedecms.com

(二)规制路径——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并举的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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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及现行《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以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为前提,笔者认为,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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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遵循,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废除已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且列举了4大项18小项的全口径审查标准,全面规范政府的相关行为。如前所述,药品价格垄断的形成原因和表现类型均存在政府不当于预的因素,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的药品价格垄断案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文件直接或间接干预药品价格的合理合法的形成,破坏了药品价格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药品价格虚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针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根源上制止了这类垄断的发生。按照《意见》“清理存量,规范增量”的工作部署,就与药品价格形成相关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废止针对与药品相关的设置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措施文件,对新出台的措施文件开展竞争评估,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框架下对药品价格的行政性垄断进行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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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反垄断执法及相关的价格监管。药品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之后,国家发改委先后多次组织开展关于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专项工作,特别是查处了一系列的药品价格垄断案件,既有经济性垄断案件,也有行政性垄断案件,全方位多角度地以市场机制发挥竞争性作用为基础,正确到位地行使政府部门职能,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对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和监管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积极加强药品价格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包括针对药品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药品价格行政垄断不同类型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理,以案说法。进一步在对药品价格行为的执法监管中,积极研究探索并制定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行为规则,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准确适度地发挥政府职能,打击和制止药品价格垄断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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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监督。除了政府对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之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方力量,由此可见,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的监督作用,对沟通和协调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行业协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在与政府脱钩原则的主导下,政府引导以医药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力量正确发挥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反对垄断,进一步加强药品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特别是维护和促进药品行业有效有序的正当竞争,开展创新性的探索和实践,成为对药品价格由市场竞争机制有效形成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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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医药体制改革为背景,药品价格放开,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的现实迫切要求反垄断执法,分别从反价格垄断执法从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两个维度,即大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积极查处药品价格垄断案件,以及正确发挥行业协会促进维护竞争的作用等方面对我国药品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copyright dedecm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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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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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士英.竞争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M].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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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昆林.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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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江.中国反垄断法——理论、实践与国际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5]贾洪波.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医保控费机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7).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