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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规则与我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6-12-23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16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全球商业模式的变化,贸易主体对国际贸易规则调整的要求迫切,在多边贸易规则谈判进程缓慢的情况下,美国和欧盟主导的特惠贸易协定正在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国际贸易新规则主要包括将投资纳入到特惠贸易协定并以负面列表方式推动投资自由化,以全球供应链贸易的视角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以电子商务作为数字议题成为独立于货物和服务的单独贸易规则。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不仅要试点国际贸易新规则,而且要结合中国的实践,为参与甚至引领21世纪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提供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这需要进一步深化在投资、金融和贸易领域的制度创新,并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区位以及本区域在开放型经济体制中承担的任务,在功能拓展中调整和完善制度创新,成为区域对外开放的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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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新规则;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 内容来自dedecms

进入21世纪以来,多边贸易规则谈判进展缓慢,美国和欧盟主导的双边、诸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统称为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PTAs)谈判进程加速,已逐步形成有别于多边贸易规则的、自由化程度更高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我国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的第一大国,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成为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贸易安全和贸易风险存在的情况下,迫切需要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取得制度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和推广。本文在分析国际贸易新规则基本走向的基础上,探讨自贸试验区的试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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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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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学者们主要研究新规则相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深化程度。亨里克·霍恩等将欧盟和美国签署的28个PTAs的52个政策领域划分为“WTO+条款” (14个)和“WTO-X条款”(38个)。“WTO+条款”是以现有WTO纪律和承诺为基础,并进一步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和歧视性措施的自由化条款;WTO-X条款包含在WTO层面并未达成一致的纪律和承诺。研究表明,欧盟和美国签署的PTAs均包含大量的WTO+和WT0-X条款,但是两个发达经济体采取的具体策略不同。WT0发布的《世界贸易报告2011》进一步推进了上述研究,选取96个PTAs作为样本,不仅包括欧盟和美国签署的协定,还包括东盟、南方共同市场、中国、印度等缔结的协定。研究表明,关税自由化这样传统的WTO+条款仍然大量存在,知识产权等更新的WTO+条款以及投资、竞争、资本流动等WT0-X条款同样大量存在。但Latrille和Lee(2012)对PTAs当中7个议题的48个条款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进行对比分析之后得出结论,即在所谓的新规则上,除了模式4自然人流动和透明度之外,PTAs几乎没有取得进展。而国内法规、保障措施和相互承认等方面的规则创新在PTAs中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对于正在谈判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对TTIP、TISA规则走向的预判,其中既包括WTO+条款,也包括WT0-X条款。 本文来自织梦

至于国际贸易新规则产生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层面的分析,也有国际战略层面的分析。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理查德德·鲍德温(2011)指出,信息通讯技术革命是经济全球化的第二次松绑,使集聚在工厂和办公室的生产环节,在空间上实现了很大程度的松绑,产生了“贸易一投资一服务相互联系”的新型的21世纪贸易模式。复杂的贸易需要完善的规则。以21世纪区域主义为特征的更深层次贸易规则需要新的思维框架与之适应。从政治经济的角度看,宋国友(2013)认为,金融危机后,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日益突出,并出现向东亚聚集、发达国家间合流以及中国遭遇排挤等新动向,自贸区协定这种新动向反映了发达经济体试图在全球范围内重整贸易关系、重塑游戏规则和重新配置经济利益的战略目标。[1] 本文来自织梦

国际贸易新规则的产生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学者们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理查德德·鲍德温(2011)认为,21世纪的区域主义更注重降低贸易壁垒和贸易成本,以及消除国内准入壁垒,而不是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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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以“WTO+”条款和“WT0-X”条款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贸易新规则迅速发展,这既是信息与通讯技术发展发达经济体对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内在需求,21世纪以来多边贸易规则谈判进程的停滞不前也为PTAs提供了外在动因。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国际贸易新规则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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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规则主要通过全球范围内大量盛行的优惠性贸易协定得以体现。到2016年1月,告知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惠贸易协定一共有279个,其中,只涉及货物贸易的143个,占51.25%,只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个,占0.36%,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的有135个,占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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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s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迅速,它们在协定的内涵上也比WT0的多边框架有了更多延伸和拓展,这种国际贸易新规则相对WT0框架下的条款义务而言,沿着“WTO+”条款和“WT0-X”条款方向发展,前者是基于WT0框架下条款义务承诺的深入和拓展,而后者则在条款内容上完全超越了WT0框架,这意味着协定方需要在一些全新的领域做出承诺,并且后者还涉及到了国内规制或者国内监管制度改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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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WT0秘书处对全球96个代表性的PTAs涉及WTO+条款和WT0-X条款的分布来看,2000~2010年间平均每个PTA涉及WTO+条款和WT0-X条款的数量基本相当,分别为10.7个和9.4个;但是从是否有法律效力来看,二者有明显区别,WTO+覆盖的条款90%以上都具有法律效力,而WT0-X覆盖的条款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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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国际贸易新规则中的“新”核心主要体现在3个领域:投资领域、贸易领域和数字议题。 本文来自织梦

国际贸易新规则将投资纳入到特惠贸易协定中,并采用负面列表方式。第一,投资及涵盖的范围: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并具投资性质之各类资产,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承诺,对收益或利润之期待、或风险承担等性质。TPP协定中包括8种投资类型,总体而言就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个大类。第二,基本框架:涉及7个主题,即架构、适用范围、受惠方、核心义务、宽容条款、国内法规和制度条款,其中每一主题又包含不同条款内容,如架构由承诺列表、提供模式、与服务相关的投资章节和特殊部门规则构成。[2]第三,不符措施的内容:根据不同行业、业务的特点,分别采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管和董事会等保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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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新”体现的第二方面是电子商务纳入特惠贸易协定。2000年签署、2001年生效的美国-约旦特惠贸易协定,是全球第一次以非货物和非服务的电子商务专章形式制定,从美国与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2003年)到目前的TPP协定,美国主导的电子商务规则基本完善,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了数字产品的定义。“数字产品”是指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和其他经数字化编码并以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明确这种产品的贸易既不是货物贸易,也不是服务贸易。第二,数字产品的关税,任一缔约方都不可对另一缔约方的数字产品征收关税。第三,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第四,数据产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联网的访问和使用原则。主要包括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化贸易,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访问与使用原则和跨境信息流。第五,计算设施的位置。一是不能要求数据的本地储存,允许数据中心建立在关境之外;二是允许跨境数据传输,且数据处理设备,不能要求使用当地生产的服务器;三是政府采购时不能优先使用本地数据公司。第六,例外条款。在TPP协定中明确规定以下方面的例外,一是不包括“金融机构”或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商;二是不适用政府采购;三是非歧视性待遇中不适用于广播;四是不得阻止缔约方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或维持与跨境传输信息不符的措施;五是在计算设施的位置中本条不得阻止缔约方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或维持与跨境传输信息不符的措施。由于美国主导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中的电子商务涵盖面极其广泛,因而对未来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导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织梦好,好织梦

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新”体现在第三方面是通过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区域间供应链贸易合作,由于全球中间品贸易占货物贸易的60%左右,所以许多特惠贸易协定都将沟通供应链通关效率作为国际贸易新规则在货物领域的实施基础。这一点在TPP协定中反映最为明显,TPP协定通过供应链的发展,促进“无缝贸易”,这既反映了跨国公司全球性外包面临的制度风险、中小企业加入全球供应链的需求,也反映了美国对全球供应链安全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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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中第二章反映了供应链贸易中上下游行业之间的货物贸易自由化,第三和第四章反映了TPA中反映供应链贸易中的最核心的问题,原产地规则,TPP协定并且将纺织品与服装作为单独章节,说明了成员方之间的供应链贸易利益。第二十二章在TPA中第一次用“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单独章节的形式定义了“供应链”,尽管没有约束性,但为未来供应链贸易规则的形成打下了基础。第二十五章监管一致性设立和维持一国家或中央级协调机构在监管领域的一致性和透明度。TPP协定中的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货物风险,高风险货物的高查验率,而低风险货物简化程序,并在WT0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上用具体时间来提供货物监管效率,使企业具有可预知性和政策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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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投资、贸易、服务一体化为核心的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和深化,使得参与方有极为强烈的扩大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微观需求和内在动力,这既反映了信息与通讯技术条件下全球供应链深化的结果,也反映了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在占领全球供应链高端位置所需要的规则保障,美国在2012年1月发布了“全球供应链安全国家战略”,第一次确立了将全球供应链安全作为国家战略,通过加强全球供应链贸易来保障美国人民的福利和权益,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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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试点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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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三年制度创新,广东、福建和天津自贸试验区一年制度创新实现了在保证安全、风险可控下国家对外开放战略需要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国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自贸试验区以重大制度基础设施构建为主线,以信息化集成为手段,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投资、金融、贸易监管制度和便利化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技术的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自贸试验区重大制度创新在全国的可复制和推广,为全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提供了有效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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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制度改革领域,自贸试验区成功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制度向负面清单制度的转型,并构建了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框架。自贸试验区试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3版和2014版负面清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试点的重要成果是完成了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过渡,并且负面清单的开放度、透明度以及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度也不断提高。第二阶段主要是2015版负面清单的颁布和实施。2015版负面清单由国务院颁布,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这一阶段试点的重要成果一是扩大了负面清单的试点范围;二是负面清单的开列方式较之以往有了明显改进,不符措施内容得以扩展,描述更加细化明确;三是吸收和反映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系列修改成果。投资领域负面清单制度的试点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制定的重大举措与实践,也为2018年全国统一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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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制度创新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构建了以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为核心的金融改革开放创新风险审慎管理机制,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金融开放等领域形成了一套推进金融开放中的风险防控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为代表的多项措施已复制到全国,为我国参与高水平自贸区谈判在金融领域开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内容来自dedecms

在货物监管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措施领域,借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以供应链贸易为导向的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措施。首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生物制药特殊贸易监管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片区已经成为生物制药领域全球供应链的一个节点。其次,各监管部门以货物风险分类为基础,高风险货物强化监管和查验,低风险货物简化流程,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共享信息等功能,强化了有效监管,为最终形成货物全流程跟踪体系打下了基础。最后,对标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完成了部分贸易便利化条款,有些条款甚至超越了WT0贸易便利化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涉及发展中国家的28个条款中,17个条款完全实施,8个条款部分实施,其中2个条款超越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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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正确的,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不是简单迎合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体系,它体现了国际贸易新规则需要对国内规则调整的内在要求。 copyright dedecms

对标国际贸易新规则,自贸试验区贸易制度创新还存在着许多差距。在投资制度领域,现有的负面清单制度与高水平自贸区协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为:第一,负面清单相对较长,外商投资限制较多,2015版负面清单保留了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而国际高标准的负面清单基本都是短清单模式。第二,无具体限制条件的特别管理措施仍然存在,2015版负面清单尽管数目大幅缩减为8条,但是仍然存在,占总数的6.56%。第三,特别管理措施缺少措施这一基本要素,特别管理措施需要以具体的措施对应相应的规则,这是制定负面清单的依据,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没有列明与相关义务不符的管理措施,导致外国投资者无从了解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规定属于不符措施。第四,有些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条件的描述不充分。第五,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行业范围较大,我国3个版本的负面清单都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的,但采用千篇一律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方法,而特惠贸易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制定的,有的覆盖所有部门,有的则具体到某项业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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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高水平自贸区协定包括新型金融服务提供、审慎监理、审慎措施认许、信息处理、透明化、自律组织、支付以及清算系统条款等8个方面。新金融服务是指在该缔约方领土内未提供而于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新型态提供金融服务方式,或未在该缔约方领土内销售的金融产品,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有进一步的深化。在支付及清算系统方面,依据给予国民待遇条款及条件下,各缔约方应给予其领土内另一缔约方设立的金融机构使用公务机构营运之支付与清算系统之权利,及在正常商业经营下获得官方融资再融资安排的权利。在高水平自贸区协定中,金融减让表采用附件三的不符措施形式,例如韩美自贸区协定中附件三的模式,分为A章和B章两个部分,A章根据整体金融部门列出现有不符措施,而B章则列明对金融领域特定部门、分部门或特定活动采取的新的、或更多限制性的不符措施,这对于金融领域内特别敏感或竞争力极弱的子部门,可以保留采用新的不符措施的权利,降低特定金融子行业开放的风险。而我国自贸试验区在金融领域的试点是相当有限的,还是以突出功能创新来推动金融制度改革,因而在资本项目开放,金融负面清单的制定等方面还没有进入到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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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高水平自贸区协定,自贸试验区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和贸易便利化尚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距:第一,没有形成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改革的总体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货物监管和贸易便利化涉及到国务院多个部委,监管流程及其复杂,必须建立在贸易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而单个政府机构只能在某个环节,或者局部领域推出的货物监管制度改革,因而货物贸易制度创新和贸易便利化改革只能是碎片化的,不可能出现整个货物监管流程和贸易便利化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基于多部门协同条件下在与系统集成创新相关的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低风险货物不可能实施实质性简化,因而也不会从根本上降低贸易制度成本。第二,涉及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系统简单化理解为互联网+中的电子政务和商务行为,而不把这个系统作为重大制度创新来建设。比如保税区域的货物贸易状态分类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领域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贸易便利化领域的重大系统和重大基础设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时,会涉及业务流程再造、标准数据元、电子支付和数据隐私等新制度建立过程和旧制度的修正过程,但是我国在不同自贸试验区各自进行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试点,这样会影响整个国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反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的贸易不便利。第三,贸易监管系统与企业货物流程中的商业系统之间缺乏对接,自贸试验区没有形成类似新加坡贸易网(TradeNet)、商贸通计划(TradeXchange)、海港网络(Portnet)和电脑综合码头作业系统(Citos)之间的有效连接,影响通关效率和通关成本。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自贸试验区下一步制度创新试点方向 织梦好,好织梦

自贸试验区下一步试点既要对照国际贸易新规则,强化整体和系统性的制度试点,同时又要顾及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以及不同自贸试验区的特点,形成我国主导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并在拓展功能过程中寻求制度创新。 内容来自dedecms

1.明确中央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从国家的角度看,自贸试验区设立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创新来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因此不仅要对标国际贸易新规则,而且要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贸易新规则。由于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以及需要获得制度创新经验,就需要先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先行先试,因而这些试点内容在全国应该是统一的,而不能每个地方试行不同的制度创新。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首先,对照国际高水平贸易新规则,试点与国际贸易新规则有关的基本制度。在完善负面清单制度方面,一是扩充负面清单的架构。核心是根据业务需求特别管理措施和描述分别列明,措施是相关法律法规,描述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措施的详细说明。二是建议国家制定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暂停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贸试验区的法律位阶。三是要根据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在行业管理中的定位、监管技术和监管方法,发挥市场在行业资源配置中主导性作用。在金融领域,要全面梳理金融领域涉及外资进入的限制措施和行业领域,区分对我国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领域和符合我国改革开放要求可考虑放开的领域,在此基础上,设计负面清单的框架。在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创新领域,在整合所有监管部门的货物风险分类基础上,执行高风险货物强化监管和查验,低风险货物简化流程。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对标WT0巴利岛协议TFA(中国已经接受这个协议)和高水平自贸区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其中重点或者优先试点的领域包括信息发布和提供的透明度方面(对应TFA第1条),在事先裁定方面(对应TFA第3条),在货物放行和清关中的“到达前处理”条款方面(对应TFA第7条第1款),在货物放行和清关中的“风险管理”条款方面(对应TFA第7条第4款),在货物放行和清关中的“快速出货”条款方面(对应TFA第7条第8款),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口运输方面(对应TFA第9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其次,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通过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控。在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准入领域的单一窗口以及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实现对外资的有效监管。在金融领域,结合FT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试点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务贸易。在贸易便利化领域,通过全国统一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既实现对货物的有效监管及地区间贸易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又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真正实现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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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根据我国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特点,尝试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具有我国特点的国际贸易新规则。比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试点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监管制度和贸易便利化措施,为形成国际新规则提供监管经验,在金融领域,试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为内容的跨境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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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为保障。要参与甚至引领国际贸易新规则,需要在国际投资、金融和贸易领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对新制度要抓紧立法,对需要调整的法律法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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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自贸试验区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织梦好,好织梦

目前,自贸试验区还没有形成一级政府的构架体系,这样就难以试点行政审批制度转为备案制度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这样会出现比较大的风险。作为一级政府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方面不仅面临着传统行政审批制度下的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也面临着在信息与通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条件下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带来的对事中事后监管更高要求,实际上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制度创新问题。 dedecms.com

第一,要理顺自贸试验区作为一级政府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职责,理顺自贸试验区政府与省一级层面政府机构之间、自贸区政府与镇一级政府之间、自贸区政府与开发区之间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中的职责范围。第二,调整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是监管安全的基本保障,因而要确定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并确定监管的技术和手段。第三,建立部门间统一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这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通过确定框架和目标,分步实施的方法。(1)重新梳理和设计电子政务组织体系和框架,这个需要基于长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框架设计的基础上,特别是自贸试验区作为在一级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框架下数据。(2)先整合各部门的相关数据,对于信息在市级层面的数据,可以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到自贸区政府。(3)以自贸区一级政府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为基础,建立政府间数据共享网络,根据不同政府对平台数据的不同需求,形成不同的进入数据门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本文来自织梦

3.自贸试验区要通过各自区域的地位,拓展功能,成为开放型经济的增长点 织梦好,好织梦

目前形成了4个自贸试验区,国务院在4个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中都有十分明确的制度对接和功能拓展,实际上就是要根据各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域开放型经济的特点,寻求功能突破,在功能突破中形成新的增长点,带动本区域实现国家开放型经济新战略,同时在功能拓展中发现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创新,以制度创新带动该区域投资、金融和贸易能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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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玉良,研究员,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copyright dedecms

彭羽,副研究员,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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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墨丝,研究员,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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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宋国友.全球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与中国的战略选择[J].现代国际关系,2013,(05):30-35.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沈玉良,冯湘.NAFTA类型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设计导向[J].世界经济研究,2014,(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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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墨丝,沈玉良.从中关BIT谈判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完善[J].国际贸易问题,2015,(11):73-81.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