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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价值与功能

发布时间:2018-07-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18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诞生之日便肩负双重功能:一是作为中美BIT谈判先试先行的对外功能;二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对内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会带来极大挑战,但较之正面清单其优越性立现。本文通过比较法视角的研究,结合国情,提出我国负面清单的优化建议:针对产业特征调整负面清单范围;梳理对应国内法的同时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强负面清单在国内市场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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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负面清单;功能与价值;NAFTA附件 织梦好,好织梦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前者为特别针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其覆盖范围为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4条;后者为面向全国的负面清单,首次在形式上落实了在全国范围适用的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也不过短短几年,其承载了何种历史使命,对当下和未来又有何种现实价值,诸多时代命题都还处于被总结和探索的过程之中。 copyright dedecms

一、负面清单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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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是一种义务承诺模式,即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不符措施。其背后的法理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该理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其在经济交往中的采用则始于二战后美国与相关国家订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国之内,“法无禁止即可为”往往只能适用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解释“法无禁止即可为”,即是解释“法律沉默”,当“法无授权”和“法无禁止”并存时,这种“沉默”是否可视为一种意思表示,从而被赋予肯定或者否定的意味?霍布斯(1985)指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定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就会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1]但这种自由或者理性判断常常需要让位于国家主权或利益,我国有很多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的做法,如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就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诚然,在有陈述义务的前提下,民事领域中当事人的沉默可以解释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本身的沉默,却不可任意“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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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常常被援引,国家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不是依据国际法的积极授权,而是依赖于国际法上不存在相反规定。在国际司法中,既然公权领域都可以适用“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更强调意思自治的私权领域显然更可适用,外商投资对应的多为民商事关系,按照当然解释其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并无障碍。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负面清单面临的实际操作问题大于理论问题,外商投资准入的规则设定对每个国家既得利益、国家经济主权的意义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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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面清单的政策背景及其功能 内容来自dedecms

1.负面清单的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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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外资的审批方式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改为“负面清单”审批。中美BIT谈判早在1982年就已启动,但多轮谈判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2013年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表示同意采用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展开后续谈判,中美BIT谈判才进入了实质性谈判阶段:“经过九轮技术性讨论,中国同意与美国进行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该投资协定将对包括准入环节的投资的各个阶段提供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模式为谈判基础。”[2]2015年6月,双方正式开启负面清单谈判。2015年9月、2016年6月和9月,双方三次交换负面清单改进出价。2013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段落中写道:“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内容来自dedecms

《方案》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其意义堪比“入世”,也为接下来中美BIT谈判指引了方向。中方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统一采用负面清单标志着中国原则上认可了美方的投资保护规则,并将在未来通过国内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来逐步向美式标准靠拢。此后的事件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和中美BIT谈判在时间节点上交叉推进,开放政策的深入给中美BIT谈判的承诺奠定基础,中美BIT谈判推进的同时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的政策越来越明确,政府对外开放的态度也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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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面清单的双重功能 本文来自织梦

(1)对外功能。《决定》中的“探索”即是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压力测试的一个过程,首先进行竞争力评估,从外资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评估对国内同类产业的可能影响;其次,在此基础上,选择外资进入后对国内有正面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行业,再进行政府监管能力的压力测试;再次,对选定的行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并对先行先试效果进行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政策方案;最后,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方案并入中美BIT谈判方案中,以实质性推动谈判的有序进行。[3]在2014年1月16日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称:“2014年商务部将会加速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认真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国内试点的经验,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建立安全、高效、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外资管理体制”。[1]这也侧面印证了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中美BIT谈判先试先行的这一功能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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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内功能。除了对外功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还有并行的对内功能。《决定》还提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预示着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其根本意义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入世”红利逐渐消失,我国的改革开放迈入深水区,改革阻力变大,经济转型升级迫在眉睫,放松政府管制和拓宽金融、信息等服务业开放成为当务之急。[4]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基础之上,国务院已于2015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根据该意见,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今后将采用“双轨制”模式,同步推进,即包括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内的所有自贸试验区适用一套负面清单,继续承担先行先试、扩大开放的任务。有学者推测,2018年后,全国各地统一适用另一套负面清单,及时将自贸试验区现有成果转化推广,加速改革步伐,届时取代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5]从2017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来看,它明确了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双轨制”在磨合中逐渐衔接。但面向市场的负面清单是否能取代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还有待商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负面清单模式的风险和优越性 织梦好,好织梦

1.负面清单模式的风险 内容来自dedecms

从2013年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到2015年增加的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再到2016年新批准的7个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建设正由点到面在全国推广。从2013~2017年的负面清单发展看来,不符措施的绝对数量在递减;但从技术上并未使其突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格局的限制,其实质内容仍然直接来自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行业,悲观者仍将其看作“外资市场准入正面清单的负面表述”。且相比韩、美的负面清单,我国的负面清单显得十分厚重,这也许不符合中美BIT谈判中美方的期待,为何负面清单前进的步伐稍显拖沓呢?非褒非贬,需要客观考虑其风险。 copyright dedecms

(1)负面清单是中美BIT谈判中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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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是一场博弈,各方都会坚持到最后才亮出自己的底牌。除了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我方还需要兼顾世贸组织这个多边贸易体制。虽然当下或今后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内容可以比我方在世贸组织作出的承诺更加优惠,但是我方一旦在中美BIT谈判中作出了一定承诺,在多边贸易场合,我方也就无法回避。因此,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中放弃越多,今后我方在各类双边和多边场合谈判中的回旋余地就越少。[6]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外资的市场份额增加,对国内产业将形成冲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外商投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外商投资可以为国内产业成长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高新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高新产业和服务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外资占有市场份额的增加,势必挤占国内同类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这对于处于竞争弱势的民族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生存危机。而负面清单的承诺一经作出,稍有差池,可能导致惨重的损失。更无回头的可能性,如出现反悔,不仅关乎一国政府的公信力,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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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监管体制的缺失,会影响改革的彻底程度 dedecms.com

美国何以能有简单又一以贯之的负面清单?这得益于其完善的监管体系。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对外资放行的信心支撑,尽可能以包容的心态开放外资准入,每个环节却仍在掌控之中。与监管体制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缺失,易将引入外资后各环节的风险置于不可控状态。 织梦好,好织梦

(4)同一法域不同地区负面清单是否统一,考验法律权威 内容来自dedecms

发达国家控制外资的手段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并购反垄断审查等手段,从负面清单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其国内并没有专门的外资法和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也就不存在国内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负面清单;在印度、菲律宾、越南等亚洲、拉美以及中东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均没有分区域实施。但在我国,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以及不同地区自贸试验区,是否需要不同的负面清单,也受到一定关注。迫于吸引外资的压力,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负面清单之前,沿海一些开放的前沿城市,自行制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导致在“负面清单”外正面清单内的行业,不受许可调整,国家法律执行呈现区域化,法律权威受到挑战。当然,在自贸试验区内,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是否可以适用差别化清单,可以根据区域内产业特点等情况,考虑以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调整法律适用区域,达到差别化清单以促进外资质量的效果。比如,在四川自贸试验区内,基于白酒产业发展的实际,可以增加外资在收购地理标志品牌的限制;基于处于长江上游的特点,可以增加外资对某些矿产开发的限制。 内容来自dedecms

2.负面清单模式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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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面临以上这些风险,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负面清单模式的推进速度却只可加快而不可放缓,从中国目前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投资管理来看,与美式负面清单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且从试点方案到综合性的“可复制、可推广”方案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能否出成效也还有待验证。负面清单模式的探索并非迎合发达国家,其较之正面清单确有显着优越性,无论是对于对外开放还是内部行政管理而言,都有跨越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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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准入标准公开透明,提高外资进入效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于市场来说,时间就是成本,正面清单对应的是前置审批制度,外资企业在工商设立或变更时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的,还要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才能经营。这种“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制度大大加重了外国投资者的负担,其出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在东道国投资犹如在黑暗中摸索前行,国内各种审批程序都将成为其投资的障碍,由此易将一大批投资者拒之门外。负面清单模式对应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和内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东道国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公布一份限制外资准入的清单,只有在这份清单列举的领域之外,外资才与内资享有同等的准入权。外资企业便可按清单告知的准入标准事先自检,来避开那些不开放或者存在限制的行业。 dedecms.com

(2)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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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负面清单的模式下,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将受到限制,“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法律“沉默”的领域,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入,而不受政府约束。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化,本质上是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其不仅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自由,而且还扩大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从而真正落实了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7]私法自治,是指任何一个人都享有的、以自己的意思自行形成自己私人法律关系的自由,就是说,这里应当实行自决,而不是他决;[8]另一方面,政府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的考虑,未将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列入负面清单,而是按《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政府扮演的是一个服务者的角色,提供帮助而非介入,设置底线而非泛滥用权。政府的职能重点在“责”而非“权”,在行政审批中放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护又要责无旁贷。 copyright dedecms

(3)宣誓开放和改革的决心,在压力下提高监管水平 织梦好,好织梦

从“重审批、轻监管”到“轻审批、重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反映在负面清单的内容上,东道国的监管体系越完善,负面清单的内容就越简单;反之则负面清单的内容越详细。从这个意义上说,是负面清单模式在给我国行政监管施加压力。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与浦东新区政府合署办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了投资备案制法律框架。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注重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制度建设。2016年8月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规定了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创新市场评价机制、建立新型业界自治平台、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作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率先创新“证照分离”、改革116项许可证事项的监管方式、深化浦东新区大部门制改革、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实施精准监管,建设和完善浦东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等。负面清单的形式并非重点,实际操作过程中落实的措施才是真正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也是真正能体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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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面清单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织梦好,好织梦

1.高标准范本——美国 内容来自dedecms

美国是负面清单的创始国,也是当下高标准双边投资协定的范例。美国现今与20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与4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这些FTA和BIT中,均包含了负面清单模式的附件。美国的负面清单一般包含3个附件:(1)附件一主要罗列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4项义务的不符措施,采用了“棘轮”机制,即不符措施的更新和修订必须是“不降低措施”且与双边投资条约有关义务保持“一致性”,未来的限制水平只能放宽,不能加严;(2)附件二罗列包括相关部门、所涉义务、描述、说明性的非穷尽的现行措施清单等4个条目,声明美国政府“保留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力”,即所列举的行业不仅允许维持现有的不符措施,还保留了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的权利;(3)附件三将金融服务的不符措施单独列出。在金融服务负面清单中,根据约束力的不同,也区分了两种类型的不符措施。 dedecms.com

美国负面清单主要提供了两方面借鉴:一方面,产业高度开放的同时兼顾国别差异和产业特征。对于韩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美国的态度十分审慎,对于不占优势的行业谨慎开放,如美国在交通运输行业是贸易逆差国,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均对交通运输业进行了限制。同时,美国限定了适用的州的范围,增加了附件一的限制行业,并在附件二中增加了关于服务贸易的修正条款;而对于卢旺达、乌拉圭之类的发展中国家,负面清单则趋于一致;另一方面,不符措施形式多样,措辞灵活,即在“在质而不在量”。以美韩FTA规制金融业外资准入的第三类负面清单为例,虽然只有五项不符措施,但种类上却多达七种,分别是绝对禁止、比例限制、岗位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准入、政府优惠和其他特殊规定,其中,对外国人持股比例、外籍高管比例、外籍员工比例等进行比例限制,有效地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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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实的参照——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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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他国的负面清单多以2012年BIT范本为基础,参照国别差异和产业特征,在形式和内容上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调整。可以看出,美国的负面清单已经基本标准化,负面清单在投资自由化程度高、法治和管理体制较健全的国家适应能力更强。除了负面清单对文本技术性的要求外,我国很多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上尚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高新产业和服务业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追求标准化的负面清单模板尚不现实,墨西哥、卢旺达、乌拉圭等发展中国家对于我国而言更具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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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在20世纪90年代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就开始使用负面清单,是最先进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践的发展中国家。在三个NAFTA的成员国中,仅墨西哥是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和加拿大经济实力悬殊,那么墨西哥是如何在自由贸易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地的呢?有如下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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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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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与美国和加拿大的差距,尤其是金融行业,墨西哥几乎完全处于劣势地位,于是在附件七B部分“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行”中明确规定:“在过渡期内使用本部分第2款至第10款”、“本部分第2款、第5款、第6款与第8款的限额,应在过渡期结束后取消”。这给产业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以宽泛的表达方式给予了墨西哥更多的主动权。 内容来自dedecms

(2)明确与国内法相对应 织梦好,好织梦

涉及原则例外和不符措施的六个NAFTA附件中,墨西哥均详细列明相关原则例外和不符措施在墨西哥国内“现行措施”中的依据。如在附件三中,墨西哥保留的产业均可以在《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公共通信法》等国内法中找到根据,在附件一、二、五、七中也详细列明了相关不符措施所援引的国内法条目。由于NAFTA三成员国的行业与产品分类标准不一,负面清单中还专门设置了“行业分类”一栏,指出该行业在《墨西哥行业与产品分类》中的相应代码和名称,尽可能保证该保留措施或承诺在墨西哥国内的适应性。 内容来自dedecms

(3)限制产业较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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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的负面清单虽然种类较多,但涉及行业较为集中,主要是在金融、通信、交通运输和专业服务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且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领域。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在附件一的57项措施中,有18项专门针对交通运输领域,在附件2和附件5中,也有3项针对这一领域,占到负面清单措施总数的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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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优化建议 内容来自dedecms

负面清单在中美BIT谈判的特殊时期应运而生,肩负着对内和对外的双重功能和使命,既是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创新,也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除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RCEP谈判中均已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中国已经失去“入世”红利,自贸试验区不应再是“优惠政策的洼地”,而应是“改革或制度创新的高地”;自贸试验区也不应局限于地方收益,而应放眼于国家利益。“规则竞争是最高水平的竞争”。只有实现从优惠政策到制度创新的时代性跨越,我国才能从“自由贸易”转向“公平贸易”,在国际经济的一系列重大议题中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一次试验,把握住了难得的转型时机。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负面清单发展趋势,笔者对我国负面清单优化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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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不同产业调整负面清单范围,保护重要产业,为新兴产业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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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的作用之一在于保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使幼稚产业不受外国资本的直接冲击,而经济安全的底线取决于各种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只有充分了解国内不同产业的现状,才能结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规划对外开放的策略。中国可借鉴NAFTA和美国负面清单模式,第一,对于优势行业持开放的态度,扩大竞争优势;第二,保留对重要和敏感产业维持现有措施或设立更严格的新的限制措施的权利,如国有企业,幼稚产业;第三,保留对中国目前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尤其是高新产业;第四,可将金融和电信服务独立成章,借鉴墨西哥的“过渡期规定”。文本技术上,把特别管理措施的精准化限制与大口径限制有机结合,不降低行业限制范围的同时,减少不符措施的绝对数量,使负面清单显得更短,做到具体精准的同时不漏不失。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冲击下,产业兴替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中美音响制品WTO争端解决案是一个重要的前车之鉴:中国认为,中国在做出入世承诺时不存在音响制品网上分销的业态,因此并未开放其分销权;美国认为,从文本解释角度看,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音响制品包括了网上音响制品。最后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都支持了美国的观点。吃一堑,长一智,要充分考虑到新兴业态的萌芽,警惕未来经济安全风险,给国内市场开放赢得缓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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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梳理与负面清单对应的国内法,与国际标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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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定合理的负面清单,首先要清理那些与国际通行规则及相关承诺不符的国内规范。如果同一内容一边不在负面清单上,另一边又称在其他分散的限制性规定中,本身就有违自贸试验区追求的透明度带来预见性的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9]对比NAKTA负面清单,墨西哥保留的产业都明确与国内法相对应。但“牵一发而动全身”,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在操作上十分困难。从201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可以看到两点重大的进步:一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二是移除了可适用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的限制及禁止类条目,同样适用于内外资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列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这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内外规则的衔接和内外资准入规则的衔接。 本文来自织梦

与此同时,要完善负面清单所涉产业的分类标准,国际上编制负面清单常用的行业分类标准,通常包括东道国国内产业标准分类、联合国统计司制定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和产品总分类(CPC)等。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以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行业分类标准,可能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解读,因此可以建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ISIC、CPC分类的对应关系。梳理国内法的难度丝毫不低于与国际接轨的难度,但我们要用前瞻性的眼光看负面清单和双边贸易协定,进一步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增强负面清单在国内外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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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负面清单在国内市场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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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外商准入负面清单的实践,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运用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其中各地高新区作为创新高地,成为负面清单模式的“先行者”,如:2014年7月成都高新区发布首份负面清单,明确限制投资领域;随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区、宜昌高新区前后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以此建立“一口受理、联合审批、综合执法”的服务模式。但这都是小范围的试行。[10]在“双轨制”的设计规划下,预测在2018年,面向国内市场的负面清单将出台,届时,负面清单将被推广到整个国内市场。但负面清单模式不止于市场准入领域,其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透明度更高、更大范围内体现私权自治的社会管理模式,试点的意义在于推广,从试点——推广——再试点——再推广,这符合实践与认识关系的本质。引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负面清单,促使政府通过将公共服务、货物和工程外包调动社会参与,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引入高校科研管理工作负面清单,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创新动力,减少科研经费的浪费和滥用,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引入外汇管理负面清单,避免外汇管理法规频繁“打补丁”现象,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引入医院处方负面清单,对可能违规使用的处方行为进行事前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次均费用发挥明显的作用。此类“推广”的负面清单思路基本上都在2014~2017年被提出,可以推测,这些思路都或多或少启发于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因此,负面清单不是孤立的、目标性单一的实践,它是形式上的创新,但终需经过反复验证、推敲,从而深化对其实质内容的认识。加强负面清单的推广,将其置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双重背景之下,以功能和价值为导向,坚持创新性和务实性的统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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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霍布斯着,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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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N].人民日报,2013-07-13(03,06). copyright dedecms

[3]黄鹏,梅盛军.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定与中美BIT谈判联动性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4,(05):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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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J].江淮论坛,2014,(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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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加详.上海自贸区三周年绩效梳理与展望[J].东方法学,2017,(01):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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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加详.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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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利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J].中国法学,2014,(05):26-40. dedecms.com

[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着,杜景林译.德国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 织梦好,好织梦

[9]龚柏华.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J].东方法学,2013,(06):137-141. 本文来自织梦

[10]董君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负面清单制度设计[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6,(04):108-111. copyright dedecms


[1]2014年1月16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沈丹阳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提问时的回答。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h/diaocd/201401/201401004626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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