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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9-2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浏览:【字体:

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与东道国发生争端,用不着依赖国际仲裁机构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牵头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下称《投资仲裁规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和第三大吸收外资国,但无论是在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或是在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之间,投资争端都呈现增多的态势。  作为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投资仲裁也愈加得到认可和采用。然而,我国的仲裁机构尚没有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也没有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随着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渐加快。投资专家告诉记者,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制并不完善,法律风险较高,发生国际投资争端可能性大。因此,我国能自主提供的投资争端仲裁服务变得迫在眉睫。  据介绍,《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有六部分,涉及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费用与承担等。  《投资仲裁规则》看点颇多,如适用范围的专业性,规则适用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投资争端;提出“仲裁员名册”,对仲裁员设定高门槛;约定公开审理,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在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约150个条约和文件中,规定了投资保护情况,在数量上位居世界第二位。与此同时,根据联合国的统计,进入21世纪后,投资者状告东道国政府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从1993年至2000年的年均5件,猛增至2001年至2010年的年均36件。  “案件数量的增长说明大家越来越多地在使用投资仲裁制度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仲裁规则》的出台,正是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将为我国企业提供解决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制度化保障,为营造我国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基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告诉记者,以前出现争端,我国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不得不只能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投资仲裁规则》是促进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积极举措,适应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要,将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王承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