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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资金监管为二手房交易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9-03-18 作者:派智库 来源:西海都市报 浏览:【字体: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二十家房产中介机构将本着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发展二手房市场的原则,发出“诚信中介——让房产交易天天3·15”的倡议。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作为房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房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房产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次活动将重点关注二手房消费安全,借此丰富3·15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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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二手房时,交易资金安全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双方总是纠结于是先付款还是先办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可以为二手房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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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交易资金监管实行自愿的原则,买卖双方与西宁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买方可以将购房款先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待过户完成后再划入卖方结算账户。资金监管类似于支付宝,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房款或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实现钱证两清。有了资金监管,即便买卖双方是毫无关系的陌生人,也能够放心地进行二手房交易,如果出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监管账户将购房款退回买方,买方不会有任何财产损失。同时,资金监管是免费服务的,不收取买卖双方的任何费用,购房款在监管账户停留期间,可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dedecms.com

  买卖房屋如何选择合规的房地产中介 内容来自dedecms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来买卖房屋,市面上的中介机构林林总总,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选择合规的中介非常重要。按照相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还要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并取得西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查验上述两证。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可通过青海省房屋交易服务平台(http://222.177.237.213:8000/rwt/ZHONGHONG_JC/https/P75YPLUDNBVX6ZLCMSST6Z5PHI6DAPJT/#/index)查询,也可通过手机扫描西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上的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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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商营业执照、西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收费项目、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12358价格举报电话、机构投诉电话、市房产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的实名服务信息等。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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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想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购买房屋,应当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正规机构。 本文来自织梦

  买卖房屋如何选择房地产中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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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即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须进行实名登记,在提供中介服务时需佩戴本人的“西宁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服务登记牌”,并主动向服务对象明示。登记牌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牌一号。登记牌上印有房地产中介人员所在中介机构名称、本人免冠照片、姓名、执业资格、登记编号、有效期、二维码等。买卖双方可通过手机“扫一扫”登记牌上的二维码,即可查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信用等级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等。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自身利益,可根据登记牌上的信息向市房产局和市房地产业协会投诉(投诉电话:6131595 8862831)。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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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部分中介机构违规骗取购房款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示广大市民:在委托中介机构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不要将购房款(定金、意向金等)交至中介机构账户、私人账户或代为保管。通过中介机构购买商品房的,请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款后请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相应财物票据。监督电话:0971-4292767。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请通过西宁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免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监督电话:0971—613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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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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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屋经纪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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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西宁市房屋经纪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房屋经纪机构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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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公约是经全体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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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房屋经纪企业备案登记,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经纪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照片、个人信誉卡片、收费标准及业务流程。房屋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为客户服务时全程必须佩戴本单位工作牌,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本协会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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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对聘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并有相应比例的持有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经纪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房屋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经纪机构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五条房屋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准确、真实的房源信息和服务,将定约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告知委托人。按照交易双方委托人的要求保守秘密,不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擅自扣压相关房地产证件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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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房屋经纪人应当如实发布广告信息,对房源信息广告做到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 dedecms.com

  第七条房屋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不应采取恶意降价或者变相恶意降价等手段恶意竞争,不应诋毁其他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同行利益和房地产经纪秩序,经纪执业人员因违反本公约并查实将被网上公示、定期通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八条房屋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应使用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的示范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到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 dedecms.com

  第九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将服务项目及佣金明码标价,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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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房屋经纪机构应当公开企业投诉以及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与客户及时沟通,并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对属于企业的过错应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一条本公约是本市房屋经纪行业的行为准则。凡从事此行业的经纪机构都应当遵守,对违反本公约的经纪机构和个人,协会房屋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将通过行业内部通报、上网公示、媒体曝光等自律措施给予惩戒。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记入行业信用评价档案。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十三条本公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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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协会房屋经纪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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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西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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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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