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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7周】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次大修 加大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2-24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经网竞争情报中心 浏览:【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难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也不够完善,与后制定的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存在一些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地方。为此,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后,近24年来的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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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方面修改 加大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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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作了以下四大方面的修改:一是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充和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现行法未作列举;而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执法依据不够充分。《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如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专家认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副局长桑林表示,商业贿赂行为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查处重点,但是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由经营者之间做假账,转变成为假借第三方行贿受贿,而现行法对第三方行为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对商业贿赂的第三方难以有效规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修订草案》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放进去,适当扩大了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是很大的进步,既体现了商业贿赂的实质,又弥补了现行法相关条款的不足。《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如“同仁堂”既是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标,但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一些不法商人为搭“同仁堂”企业名誉和商品声誉的便车,以“同仁堂”等字号经营,往往引起消费者误认是北京同仁堂或者与其有关联。这种情形就属于基于商标、企业字号冲突造成的不正当竞争。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指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标识的类似的行为,今后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肖江平表示,此前这些领域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把频道、栏目、节目等名称和标识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标的,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表示,《修订草案》确定了使用在先与公平竞争并重的原则,意在对恶意仿冒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二是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修订草案》不仅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这意味着,今后即使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保密内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而且一旦违反,受罚的不仅是前员工,还有新东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员工跳槽带走商业机密的案例增多,因此加大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很有必要,这一条款既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有助于打造企业诚信,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是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并提出建立经营者行政处罚记录和信用记录机制。王先林指出,修订内容的两大亮点是民事责任优先和信用惩戒。前者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诚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创新,通过将违法人纳入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专家普遍认为,信用惩戒除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第四大法律责任。今后,从事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成为伴随一生的失信“烙印”。四是补充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提出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行政处罚力度方面,《修订草案》中罚款金额较现行法有较大提高。肖江平认为,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应当按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戴龙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必然趋势,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符合国际发展潮流,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未修改,对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另一方面,欧美国家近年来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中,都有加大处罚力度的趋势。业内认为,《修订草案》理顺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商标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处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加大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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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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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变得更为复杂,但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我国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一方面包含传统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也有其特殊表现形式,比如利用软件优势,屏蔽别人广告、捆绑销售、互联网劫持等都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业内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不但会增加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成本,阻碍其创新,而且还会干扰广大消费者的选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肖江平表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近10年来,至少有40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因为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颇多争议。《修订草案》针对互联网领域,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王先林认为,这将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刘俊海认为,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一法律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可有效避免互联网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互联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将逐渐让消费者遇到的诸如网页跳转、染毒、被迫下载指定软件等头疼的上网问题成为历史。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魏世军认为,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涉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必将层出不穷,现在的简单列举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建议突出强调该规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补充一个兜底性条款。戴龙表示,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市场领域,在管理规范过程中,应强调市场调节作用,有必要的情况下再由政府适当进行干预,细则性规范内容无法穷尽,同时也无法预测互联网领域将来会出现哪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可通过概括性条款结合例举方式,来规范涵盖尽可能多的、或暂未预测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dedecm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