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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12周】失信联合惩戒扩至进出口 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7-03-31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经网竞争情报中心 浏览:【字体: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央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根据《合作备忘录》,进出口失信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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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60多个部门签署了税收征管、工商监管等13个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本次《合作备忘录》是第14个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意在将失信联合惩戒扩展到进出口领域。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此次《合作备忘录》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将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还将积极促进中国外贸继续回稳向好。根据此次《合作备忘录》,企业失信成本将会比较高,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专家表示,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李国指出,加大企业失信成本,有利于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未来中国要成为贸易强国,除了产品之外,诚信也是一种重要资源和重要要素,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须要从质量、服务、品牌、标准打造,也需更加重视信用,要把信用建设提高到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层面,相信信用环境的完善,也会提升中国进出口企业的国际信誉,助力外贸强国目标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合作备忘录》提出要对虚假贸易进行联合惩戒。作为中国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渠道,虚假贸易对国际收支、人民币汇率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并对国内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在进口时,国外供应商开出高于实际货值的发票,如果进口商持有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则可向货币当局申请用汇并将其汇出给国外供应商,由后者将发票与货值的多付差额转存入进口者在国外的账户,这种利用贸易账户将资金转到国外的行为,被称为高报进口的资本逃避。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央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门已联合签署发布《关于对统计数据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要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业界认为,本次《合作备忘录》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白明认为,遏制虚假贸易造成的资本外流很必要,有利于规范国际收支、稳定人民币汇率、规范金融秩序,防止外部波动对国内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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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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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宋雄伟表示,失信惩罚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维系现有信用关系的准则和信用缺失治理的核心,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信用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手段的根本途径。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认为,此次联合失信惩戒扩围,表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度、有效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去年11月,海关总署会同国家40个部门已联合发布了《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业界认为,此次《合作备忘录》的发布代表我国“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进出口信用体系已基本成型,二者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有机整体,这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商务部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中心主任张建平表示,此次《联合备忘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也是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白明表示,在进出口领域之外,还需整个社会层面,包括生产领域、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系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进出口只是一个子系统。近年来,不仅是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在提速。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团中央、海关总署等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发改委财政金融司罗艳君表示,下一步要在《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并把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激励的结果反馈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宏观经济教研室主任陈启清表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灵魂,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预期、达成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2016年,国家出台了6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的改革性文件,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业界表示,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以《征信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信用法律和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日趋健全,信用数据记录不断完善,信用信息服务领域逐步拓展,信用正在发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作用。专家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间短,经验少,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并且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依然普遍存在失信问题,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事件频发。因此,未来需加大力度,完善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的失信失德行为。韩家平指出,下一步,还应重点调动市场力量,建立起市场的交易选择机制,让市场自发形成“信用好就选择,信用不好就不选择”的机制,这需政府通过信息开放共享、鼓励指导市场机构等举措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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