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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成高科技企业投资热土,美国301调查指控没有道理

发布时间:2018-03-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美国当地时间3月22日下午,特朗普正式宣布,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出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特朗普在签字前对媒体说,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中国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和复杂的市场结构,随着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步伐,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技术发明创造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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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经评论·北京)美国当地时间3月22日下午,特朗普正式宣布,依据“301调查”结果,将对从中国出口的商品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特朗普在签字前对媒体说,涉及征税的中国商品规模可达600亿美元。
  
  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上,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中国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和复杂的市场结构,随着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步伐,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技术发明创造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
  
  一、美国对华301调查的证据不足
  

  美国对华301调查缺乏直接证据。首先,就反映数量来看,美中贸易委员会提供的证言中只有不到20%的会员对于中国在技术转移方面提出意见,意味着80%以上的大多数会员并没有就此类问题提出异议。
  
  其次在股权问题上,中国外来直接投资的形式已由中外合资转变为外商独资为主。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大约75%的美国企业能够以100%股权独资形式在中国开展经营,且不受到合资和股权限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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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目前并没有美国国内产业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就所指控事项予以证明。在2017年10月9日美国对华301调查公开听证会上,美国企业并没有太多专注于强制技术转让。
  
  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企业的反映,301调查所指控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企业的合资行为、技术转让行为皆经自由磋商、平等谈判后发起,纯属市场行为,中国各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没有参与,也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另外,中国企业在投资和收购项目上拥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投资收购过程中也不存在中国政府的推动或促进行为。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没有任何可能和手段强迫美国企业必须将资产和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
  
  相反,美国的《出口管理法》对技术的转让和出口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在美国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和《外国人兼并、收购及接管条例》下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一个外国人对美国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事实上,中美双方企业正常的基于市场条件的商业贸易和投资行为,经常遭到美国政府的重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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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已成为高科技企业竞相投资的热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一直积极与美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中美围绕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三次重要的谈判,并签订了备忘录;中国在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时采纳了许多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专业人士的建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2012年就签署中美数据交换协议,就专利检索和为公众房屋双方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新的途径。
  
  除此以外,中美企业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也不断扩大,2016年华为公司和苹果公司之间,2018年1月谷歌和腾讯达成专利交叉授权许可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并继续完善。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诉讼持续增加,且从广东省公布的个体案件看,中外方胜诉比例相近。另外,中国申请发明专利跃居世界第一,对外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成为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达到286亿美元,比2016年上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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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以及复杂的市场结构,近年来跨国公司加快了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步伐,中国成为全球技术发明创造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比如美国通用电气提出”In China, for China and for the World” (在中国、为中国、为世界)作为通用电气中国的愿景和定位。
  
  美国公司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市场和平台,通过企业自发的技术转移在中国获得了超出预期的发展。比如美国汽车进入中国后积极转移技术,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借助中国创新环境的改善和创新水平的提高,跨国公司保持技术竞争力的方式发生转变,美国公司主动选择增加在中国创新活跃地区的研发投资与技术转移。苹果公司目前在中国已经设立了2个研发中心,其CEO宣布将在中国再设立2个研发中心。如果限制技术知识的国际间流通,实际上会限制美国信息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力。 织梦好,好织梦
  
  三、个别案例符合国际惯例
  

  要求技术转让的个别案例符合国际惯例。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家供应商”要求,对于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有关企业合并后形成市场垄断,要求技术转让。例如,美国辉瑞并购美国惠氏时,中国商务部要求合并企业向中国企业转让猪疫苗的技术专利。
  
  中国要求开放源代码的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国际上有不少国家都出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目的,要求企业与监管部门分享源代码,以便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国要求开放源代码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以防止黑客攻击,但不意味着技术转让或外溢。如同在专利制度中的技术公开一样,在公开的同时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保护相关企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但对于这些产品在商业和民用市场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例如,由于Win7采用了和window XP不同的云服务的功能,政府采购目录没有包括Win7,但该操作系统在中国的商业市场上可以合法销售。 内容来自dedecms
  
  中国没有使用过国际通行的标准性专利强制转让条款。按照国际惯例和商业实践,各国对于标准性专利,要求拥有者依法合理转让使用权。这意味着在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基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于标准性专利实施强制性授权,而这也包含在中国《专利法》之中。但目前中国还没有使用过标准性专利强制转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