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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合作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7-01-09 作者:派智库 来源:征信 浏览:【字体:

[摘要]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有效开展协调合作的实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成本的节省,将极大地减少其承担的风险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投保存款机构破产的成本与责任,但投保存款机构的风险管理却不完全取决于存款保险机构,而严重依赖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与中央银行尤其是监管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因为银行被监管得越好,存款保险的成本就越低。 dedecms.com

  (中经评论·北京)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如何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安全网成员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是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存款保险条例》明确界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也强调了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协调。《存款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但《存款保险条例》仅仅就协调机制的总体原则做出规定,而对法规中难以细化的具体事宜,还需要在存款保险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本文来自织梦
  
  一、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合作问题的产生
  
  (一)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的职责分工
  
  
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和最后贷款人,主要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保障支付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措施来限制风险积累,保证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存款保险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及时偿付政策,可以稳定存款人预期,防止银行挤兑,为银行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1]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二)存款保险制度效果与效率的发挥依赖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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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对存款机构的风险管理决定着存款保险机构事后承担的成本。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投保存款机构破产的成本与责任,但投保存款机构的风险管理却不完全取决于存款保险机构,而严重依赖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虽然理论上金融安全网的其他成员运作的有效性与效率同样依赖于存款保险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并非是对称的,存款保险机构确实更加严重依赖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成员,尤其是监管机构,而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直接依赖程度并未达到同等程度或与此对称,这也是为何仅有存款赔付职能的付款箱制度会被边缘化,或过度依赖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原因之一。[2]研究表明,在不同的金融安全网机构设置模式下,协作问题和程度也不一样。一般来说,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需要的协作更多,授权越多的存款保险机构需要的协作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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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行使存款保险职能过程中需要沟通协调。存款保险机构在行使存款赔付职能过程中,需要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进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如投保存款机构被关闭时点的信息。二是风险防范方面需要沟通协调。一方面是采取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手段时与监管机构合作;另一方面是对投保存款机构采取及时纠正行动等措施时需要与监管机构的协作。三是风险处置方面需要沟通协调。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并没有对投保存款机构的关闭权,因此在关闭投保存款机构中存款保险机构也需要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作。四是关于早期财务援助与最后贷款人的协作。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协作,即执行早期财务援助职能上需要与中央银行协作,在系统性银行危机发生时需要明确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上的分工与协作。如果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中央银行,关于早期财务援助与最后贷款人功能产生协调问题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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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协调合作的国际经验
  
  (一)立法明确职责分工和协调合作
  
  
无论一国采取何种类型的存款保险机构,其在实践中运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既取决于清晰的授权和明确的职责界定,也取决于对金融安全网成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做出法律层面的安排。各国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一般通过较完善的立法来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授权,对其基本职责进行界定的同时,也会对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协调合作机制做出法律化、制度化安排。《尼日利亚存款保险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与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互相使用各自的审查报告;中央银行向公司转达其对被保险银行的报告及其流动性资金情况的意见,通报被保险银行的所有违法行为;两者在影响被保险银行的事务上进行合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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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专门的协调组织
  
  
在明晰授权和界定职责的同时,部分银行业规模较大、金融安全网成员较为复杂的国家,为促进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进一步协作,建立了专门的协调组织。1978年,美国依据《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调控法》成立了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活动的协调性组织--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CE)。该委员会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的一把手和美联储的一位理事组成,由各参加机构轮流担任委员会主席,任期2年,下设专职办公室和几个工作组,从事统一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发布统一的银行业绩报告、协调监管政策和方法、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解决信息系统技术问题等各项工作。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监管体系中,多家监管机构能够以较高的效率协调运作,基本避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也没有给被监管机构带来过多负担,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4] 本文来自织梦
  
  (三)吸收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进入存款保险董事会/理事会参与管理
  
  
大多数国家(地区)通过吸收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进入存款保险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来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的5名成员中当然包括了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管理署的官员;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当然包括了金融与经济部副部长、计划与预算部副部长、金融监管委员会副主席、韩国银行的副行长;印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一位副行长担任董事会主席,另外一般有一名来自中央银行的官员担任执行董事;香港地区的存款保障委员会成员包括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或他以书面委托作为其代表的人和金融管理专员或他以书面委托作为其代表的人。
  
  (四)通过签署协议与备忘录等建立具体工作机制 本文来自织梦
  
  
在具体工作层面,大部分国家(地区)都通过备忘或协议等方式建立起具体的工作协调机制。如香港地区存款保障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均为香港金融安全网成员,拥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为此目标,香港地区存款保障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双方在履行各自职能时如何合作达成协议,并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列明了双方合作的原则。另外,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安全网成员在实践工作中形成了一些非正式的沟通机制,不一定以一种正式的协议或备忘录来体现,但同样可以保证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等有效协作。
  
  三、政策建议
  
  (一)立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以立法形式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与职权进行界定是有效实现其与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协作最重要的方式。存款保险法律法规应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与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应适时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进行修正,消除相关法律中相互冲突和不协调的条款。只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两大支柱之间的监管权配置能够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就不会导致重复监管,反而会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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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的协调机制
  
  
发挥金融安全网的整体功效,应在三大支柱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扯皮,这就需要法律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做保障。目前,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存在协调成本高、信息共享程度低、沟通不足等突出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新的监管主体,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入到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中来,因此,应加快建立一个有存款保险机构参加的全新的金融安全网协调机制。
  
  (三)通过签署协议与备忘录等建立具体工作机制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于风险最小化型,将需要在多个领域与金融安全网成员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协作:如为取得投保存款机构与存款人特定信息需要与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就现场检查和监管信息共享进行合作,对倒闭投保存款机构的风险处置等。这些具体的协作需要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利用各自拥有的优势与资源形成合理分工,并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进行明确。 本文来自织梦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总体上呈相互分裂、互相封锁状态,至今尚未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远远不能满足协调合作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更加需要在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间建立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应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规定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共享的信息范围和内容,采用统一的信息收集格式,避免信息重复收集,减轻金融机构负担。[5]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宣传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10.
  
  [2]凌涛.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268.
  
  [3]苏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359. 织梦好,好织梦
  
  [4]刘丽巍.当代中央银行体制: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39.
  
  [5]魏加宁.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安全网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