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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融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突破口助力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分析

发布时间:2017-01-09 作者:派智库 来源:吉林金融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历史发展大势,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吉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三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和经营管理能力,吉林省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经评论·北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历史发展大势,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吉林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三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6年5月末,吉林省共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4887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94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570个、家庭农场5161个、专业大户28162个,带动全省农户数达85万户。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和经营管理能力,吉林省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瓶颈。截止到2016年5月末,全省金融机构累计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298.13亿元。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87.44亿元,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17.78亿元,家庭农场贷款余额12.32乙元、专业大户贷款余额42.22亿元。信用评级均在BBB以上,利率定价水平一般为央行基准利率上浮20%-50%,贷款期限以1-3年为主,一般不超过5年。目前不良贷款余额为4.384亿元,不良占比2.7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本文来自织梦
  
  (一)根植地域特色,加大种植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一是通过“存货抵押方式”支持新型特色种植经营主体。例如:白山市农行通过“人参存货抵押贷款”和“人参大户自然人保证贷款”支持当地人参产业经营主体发展,截止到2016年5月末“人参存货抵押贷款”累计发放3.52亿元,“人参大户自然人保证贷款”累计发放4320万元,拓宽了金融对当地参业发展的支持渠道,成为金融机构支持人参产业振兴的引领者。二是以“信用+补充担保”方式大力支持新型粮食种植经营主体。以集安联社为例,通过“信用+补充担保”方式为当地米业合作社提供900万元贷款,直接带动农户每年每户增收近2万余元,形成了一个整合优势资源,统一管理、集中经营、现代化的订单农业发展格局,在金融支持下该合作社产品销售到上海、深圳及韩国等地。此外,果仁产业基地梅河口市办理果仁存货抵押“果仁贷”业务、九台农行发放2624万元“苗木贷”等等。通过各地一系列差异化、针对性强的金融支持,形成了吉林省特色产业区域分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产高效提供了金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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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拓宽抵押产品,加大畜牧业、林业等经营主体支持
  
  
一是创新“活体抵押”金融产品支持畜牧业经营主体。一直以来,“家财万贯,带毛的不算”是中国人对财产的传统认知,2015年延边州邮政储蓄银在全国率先开办黄牛活体抵押贷款,将畜禽活体中蕴含的巨大财富资源充分挖掘出来,有力促进延边州畜牧业经营主体康发展,目前这一创新贷款品种已成功放款1800余万元。二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发放林业生产经营贷款。农行临江支行针对林农通过林权抵押的方式发放林业生产经营贷款,该项贷款的发放克服了新型经营主体因缺少抵押物无法融资的瓶颈,同时唤醒了林农“沉睡”的资产,林农能及时通过林权变现,增加了林农收益。截至2015年末,累计投放贷款21笔,金额2426万元。此外,近期吉林省农行又与省农委、农银租赁公司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次座谈、共商推进、实地调研,率先试水农机租赁业务,形成了具有吉林特色的农机租赁业务服务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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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搭建合作平台,有益补充新型农业主体资金缺口
  
  
一是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试点工作。吉林省农委和省邮储银行搭建农民合作社贷款平台,与惠民农业担保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提供担保方式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截至2015年末,靖宇、吉林、通榆、公主岭等市县邮储银行累计发放新型农业主体贷款521笔,金额4661万元。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搭建银企“一对一”平台。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对接活动,龙头企业将有贷款需求的下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给金融机构并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目前以和龙市为例,辖内福洞镇东新森林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东方牧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福洞镇南阳村小杂粮专业合作社等8家企业已通过对接平台获得贷款1360万元。此外,延边龙井市依托土地流转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首推“家庭农场+贫困户”,采取贫困户挂靠家庭农场的创新方式,推动了贫困户向家庭农场孵化。2016年4月末,通过“家庭农场+贫困户”模式为37位挂靠贫困户融入资金221.8万元,为金融支持农村精准扶贫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 dedecms.com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担保物不足限制贷款额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处于起步阶段,抵押物相对不足,难以获得金融大额资金支持,制约其扩大再生产。加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担保机构严重短缺。目前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融资的担保方式还比较单一,主要针对特定的目标人群客户(党员、土地流转客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其他一些普通的规模种养大户,如果不能提供适合的担保物,申请大额生产经营贷款还有一定困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潜在风险较大
  
  
目前多数采取信用贷款、直补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品种办理此项业务,如果真的出现生产经营风险,也会因为财政补贴力度、相关担保体系不甚完善等因素,不能很快弥补对银行造成的损失。目前银行创新贷款无任何抵押和担保,采取银、政合作方式。家庭农场贷款必须先进行土地流转(流转到物权公司),加上“物权公司”的收贷承诺方式(如果贷款户按期还不了贷款,物权公司先替贷款户偿还)。看似无风险,但是如果发生几十年一遇的自然灾害,金融风险仍然是很大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由于农产品受自然灾害、疫病疫情影响较大,集中出险的概率相对更高,很多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提供保险服务,或者参加保险的成本太高、条件苛刻,农业企业和农户不愿或无力参与,也限制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四)评估、咨询等专业机构少
  
  
农产品资产具有存活周期相对较短、保管难度较大等特点,对其价值评估的专业要求更高,没有权威的价值评估体系,也会限制农业企业实际资产质量和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可行性,目前我省服务于农业产业的评估、咨询等专业机构几乎空白。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积极推广产业链服务模式,实行“公司+基地+合作社或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和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在农产品产地或在大中城市建立批发市场,保证农产品的产供销形成产业链模式,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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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信贷支农补偿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政府出资为主的农业担保公司、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一个专项的支农保证金制度,充分利用扶持农业种养殖业的专项资金,设立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扩大融资,扶持其发展,以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支农的信贷风险,增强支持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优化信贷政策,拓宽担保方式
  
  
优先保障信贷规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确保贷款投放量每年保持持续增长;增加授信空间,满足季节性收购资金需求;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网络和市场功能;政府部门出台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对符合信贷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项目,实施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惠利率。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与涉农担保机构合作,对于信用较好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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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措并举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为“三农”服务不能光靠金融机构的支持,政府应从多方面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针对农产品受自然灾害、疫病疫情、集中出险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参保门槛,保证将风险降到最低。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担保机构担保等,增加服务于农业产业的评估、咨询专业机构,对于企业资产抵押评估等涉及的土地、房产、工商及各部门的费用优惠等,鼓励企业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