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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1-12 作者:派智库 来源:征信 浏览:【字体:

[摘要]信用风险的计量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内部评级法(IRB法);二是外部评级法(标准法或权重法)。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因此,内部评级更加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青睐。本文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比较分析为切入点,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二元化协调发展的积极意义以及在我国遭遇的发展困境,认为应加强规范性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监管,以进一步促进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二元化发展。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信用风险的计量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内部评级法(IRB法);二是外部评级法(标准法或权重法)。2004年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允许银行在计量风险时从两大类方法中任择一种。2010年新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则认为,“用内部评级法替代标准法将会提高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因此,内部评级更加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青睐。但是,任何一套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都不能仅寄希望于单一的信用评级方法。只有将内部、外部评级有效结合起来协调发展才是我们更加现实的选择。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内部、外部评级有效结合的效果不明显。本文将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相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内部、外部评级的发展现状提出二者二元化发展及其有效结合的途径[1]。 本文来自织梦
  
  一、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比较
  
  (一)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异同点
  
  
1.两种评级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内部评级法(IRB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其所掌握的数据信息,通过估计各类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建立评级的模型,对特定的债务人或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价,实现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外部评级法是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而言的,是外部评级机构基于特定的风险暴露和风险权重对特定评级主体进行的信用风险计量和评价。不论采用何种评级方法,其本质都是识别、计量信用风险和评估信用质量,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2.两种评级方法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评级目的不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目的一般是“内部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授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与退出,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外部评级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为投资者、贷款人和筹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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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级程序不同。内部评级是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本身需求,依据本行历史数据,选取评估指标,建立相应的内部评级模型和流程对特定借款人和债项进行的信用风险评价;外部评级则是专业评估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等监管要求的规定下,基于相关风险因素分析,对债务人、债务人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债务的信用程度的一般判断[2]。
  (3)评级结果公开性不同。内部评级结果只限本行使用,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必告知被评企业;而外部评级的结果则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评级结果可以被社会各方面使用者采用。
  (4)二者的独立程度不同。内部评级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运行机制是“管理风险”而非“防范风险”,相对于外部评级而言是缺乏独立性的。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要求,合格的外部评估机构必须满足六条标准,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外部评级机构是独立的,不因为政治和经济的原因改变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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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优劣势分析
  
  
1.内部评级
  (1)内部评级更容易获取客户数据和违约信息。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与待评级主体或债项已经建立合作关系或者达成合作意向时才需要对其进行内部评级,因此商业银行更容易获取客户的数据以及违约的信息。
  (2)内部评级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内部评级的主观性较强。商业银行在债务人评级时主要是通过客户的定量因素分析和定性因素分析两个方面反映客户的个体风险。定量因素分析主要依据客户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信息来分析债务人的财务杠杆、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规模和增长能力等方面。定性因素分析主要通过评级人员利用自身的经验、知识、能力和所掌握的信息,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因此,银行操作人员的知识背景、社会阅历、风险偏好等因素直接影响着评级结果。其次,评级数据来源及评估模型主要基于本行历史数据,风险揭示不足。当前,我国大多商业银行对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设定普遍采用先依据经验估计,再根据客观的经济形势及行业情况逐步修正评级所依据的模型,因此,评级模型相对风险参数而言往往是较为滞后的。再次,内部评级依据的模型数据来源有局限性。当前,商业银行搜集客户信息渠道较为单一,数据来源比较局限,不能全面反映客户的真实信息。尤其是缺乏对客户行业风险的分析,无法全面预测被评级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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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部评级
  (1)相对于内部评级而言,外部评级的评级结果应该更为准确。首先,外部评级结果更为客观。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不同的是,外部评级机构是独立于委托方和评级对象的第三方机构,其评级结果会更客观。其次,外部评级的专业性更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从属于其信贷业务,通常情况下由信贷从业人员操作,其专业性远不如达到监管机构准入标准且经过备案的专业机构。经过备案的专业评级机构拥有着专业的评估人才,采用比较先进的评级技术和方法,对待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专业视角的计量和评估。再次,外部评级依据的信息更为全面。专业评级机构往往拥有更多的搜集企业相关信息的渠道,信息来源更为广泛,而不是局限于单一商业银行与评级对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得出的评级结论更客观、更全面。
  (2)外部评级的使用率很低。首先,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建立内部评级体系,采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评级。其次,当前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采用内部评级法。再次,外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已成事实。因此,外部评级法的使用率偏低,评级机构数据积累有限,其技术优势无法发挥,外部评级的推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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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两种评级方法二元化发展对提高评级结果准确性及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评级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无论是采用何种评级方法,都必须依据信用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内部评级可以获得客户第一手的信贷数据和资料,而外部评级的数据来源更为广泛,例如,商业银行存量贷款客户大多是行业或地区中较为优质的客户,并不具备行业客户的全部特征,因此,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对真正的行业风险揭示不足。如果打破两者之间的数据壁垒,外部评级将在行业参数等方面给予大量的模型支持,既降低商业银行的工作难度,使评级依据的数据更为全面和准确,又能提升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达到管理风险的目的。
  2.有利于实现信用评级的优势互补,促进两种评级方法良性发展
  商业银行在进行内部评级时,受到时间、精力、成本、资料来源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对某些客户信用风险状况无法准确把握;而外部评级机构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如果两种评级方法能够实现二元化协调发展,将会起到优势互补、互相促进的效果,评级结果更加准确、客观,对信用风险的评价更加真实。 织梦好,好织梦
  3.有利于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仅依靠一种评级体系很难做到全面而真实地评价信用风险。尤其在进行重大债项投资时,如果采用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互相补充、互相监督,将会有利于全面、准确的揭示风险,维护金融安全。采取内部、外部评级有机结合,可以有效缓解外部评级有效需求的不足,推动评级行业的发展。二是目前在地方性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日益完善,对外部评级结果的运用日趋弱化趋势下,必然会影响企业对评级的积极性及重视程度,不利于我国评级行业发展,只有加强内部、外部评级有机结合,才能够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外部评级市场发展,提高评级行业整体实力,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
  
  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的现状及在我国遭遇的困境
  
  (一)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的现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日趋完善,已基本能满足信贷业务开展的需要。相比之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还处于建设初期,其完善还有待于一个长期积累和不断改进的过程[3]。
  目前,辽宁省共有15家城市商业银行,表1列示了各行内部评级情况。
  

  
  (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在我国遭遇的困境
  
  
1.制度困境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认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将会提高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指出商业银行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来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并在使用时应对评级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辽宁地区,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目前,经过备案的外部评级机构共有10家。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的制度导向让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外部评级逐渐被边缘化,不利于内外部评级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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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源困境
  首先,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内部、外部评级存在着信息壁垒。掌握较多资源的一方往往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内外部评级资源共享困难较大。其次,内部、外部评级所依据的数据库都是以商业机密的形式存在,各机构都担心透露过多的企业经营信息会影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甚至发生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没有有效的各数据库之间信息对接和共享机制,各数据库资源难以实现共享,信用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可靠性大大降低。
  3.现实困境
  一方面,外部评级的公信力面临巨大考验。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大量先前被外部评级机构认为安全的金融产品又迅速遭其调降评级,加重了危机的蔓延和恶化,消弱了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在我国,由于数据积累和信息处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外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辽宁地区,外部评级机构必须要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备案,之后才能从事信用评级业务。截至2015年末,经过备案的外部评级机构共有10家,与2010年经过备案的7家相比,5年的时间增长了3家,增长的速度比较缓慢。另一方面,外部评级费用问题也制约了内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商业银行无法列支这部分费用,被评级债务人不愿意承担外部评级的费用,而专业评级机构没有费用支撑,业务会逐渐萎缩,甚至面临退出市场的困境。 本文来自织梦
  
  三、促进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规范性建设,扫除制度障碍
  
  
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相关立法,使内部、外部评级协调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是尽快出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评级行业监管部门,结束多头监管的现状,统一监管思路,制定有延续性的长远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鉴于评级结果的主观性和评级结果检验的长期性,难以直接确定法律责任,建议考查被评对象的违约率等一系列指标。三是出台全国性信用评级行业标准,规范信用评级级别设置和符号含义,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平台,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在提升行业公信力的同时,使内部、外部评级结果可以互相比较。在制度建设上,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外部评级协调发展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要引导和促进外部评级结果的使用,以达到二者协调发展的目的。 dedecms.com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在经济增速放缓,市场经济环境持续低迷的背景下,企业信用风险加大,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外部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机制和平台。例如,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信用评级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各金融机构互通有无,共同抵御信用风险。建立金融机构与外部评级机构集中披露评级结果的官方平台,使得相关信息可以被用户共享。商业银行应该主动寻求内部、外部评级相结合的途径,例如对于中小微企业可以采用外部评级以降低信贷风险;根据授信行业及额度不同差异化引入外部信用评级,以提升风险管理效率。外部评级机构也要不断完善评级产品,提升评级技术,积极拓展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业务领域,建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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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外部评级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监管,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胜劣汰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提出:“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全面满足以下六条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和透明度、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有足够的资源、可信度。”《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认可了这一规定,并且对国际通用性和透明度、信息披露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我国的监管机构应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打破目前市场监管、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规范评级机构经营行为,将评级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连续三年处于最差等级者,取消其经营资格。鼓励评级机构进行重组并购,实现优胜劣汰,提高评级行业公信力,推动行业整体健康良性发展。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应在政策和制度上加强对外部评级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监管机构对外部评级机构资格的认可制度,精选优质的评级机构,增强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结果的信心,以提高外部评级结果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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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实现内部评级、外部评级二元化发展确实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障碍,本文也仅仅粗浅地从二者比较分析的角度,建议实施和完善内部、外部评级二元化协调发展的制度。二者协调发展对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希望有关主管部门能够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为二者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透明的信用市场。
  
  参考文献:
  
[1]白铁锌,彭悦.SCP框架下辽宁省信用评级行业结构优化研究[J].征信,2011(6):50-53.
  [2]张传新.试论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协同发展[J].征信,2011(5):22-25.
  [3]袁象,余思勤.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比较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