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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机制应聚焦区域性专业性

发布时间:2017-01-1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字体:

[摘要]应尝试建立区域性、专业性的“投贷联动”体系。为此,在具体的机制设计上,商业银行可下设科技银行(支行)和投资子公司,形成“投贷联动”,同时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投贷联动”体系的成功推进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和相关政策的允许。“投贷联动”体系的实施主体是商业银行,实施的保障则是政府,因此,“湖北模式”的实现需要商业银行和政府在以下方面作出改革和创新。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经评论·北京)应尝试建立区域性、专业性的“投贷联动”体系。为此,在具体的机制设计上,商业银行可下设科技银行(支行)和投资子公司,形成“投贷联动”,同时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允许科技银行拥有自主利率浮动的权力,同时还应建立知识产权抵押平台,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市场等。
  
  湖北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此次“投贷联动”五个试点之一,我们认为,湖北省的“投贷联动”机制应聚焦在区域性、专业性两大特点上。所谓区域性,是指业务范围的区域性。湖北省银行业应建立起专为省内具有竞争优势和行业发展特色的科创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贷联动”体系。所谓专业性,是指打造专业的科技金融模式,即通过专业的科技团队、专业的科技投资模式、专业的科技风险控制,打造专业的金融支撑科技发展的“投贷联动”体系。为此,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去着手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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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立区域性的“投贷联动”体系。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已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竞相发展的“131”产业格局。为了凸显湖北省高科技的发展特色,我们建议,实行“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应首先考虑将营业场所建立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便于信息的获取、传输和沟通。银行的目标市场应集中于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高技术服务业等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从而形成区域性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建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形成“投贷联动”机制。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我们建议,在商业银行下面分别设立科技银行(支行)和全资的投资子公司,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投资”的金融服务,从而形成“硅谷效应”。债权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极不匹配,而直接股权投资面临较高风险,“投贷联动”机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科技银行与投资子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而从商业银行合并报表的层面提升科创企业创造的收益并降低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科技银行与投资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面两个完全独立的金融机构,它们之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防火墙”,实现严格的风险隔离,包括经营场所隔离、资金隔离、人员隔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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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只有在投融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起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面对“高风险”的科创企业,科技银行需要建立单独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机制,引进行业专家,成立专业化、专职化的审批团队,提高对项目和企业质量的识别、分析和评价能力,建立适合科创企业的评估体系。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实行对不同行业的分散化投资,从而避免单一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并发放不同期限的贷款以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在投融资后期,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机制、设立适宜的业务退出模式以进行风险控制。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政府、担保、高新区、银行等各方机构应建立起风险分担机制,以降低单一机构的风险。
  
  第四,加强外部合作,整合各方资源。银行应与政府、创投、担保、高新园区等多方机构或部门进行广泛的合作,建立合作框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政府合作,由政府提供配套政策的支持和风险补偿。商业银行与创投企业进行深度合作,包括以下方面:科技银行提高对已有创业投资机构进驻的科创企业的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对科创企业进行项目质量甄别,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当科创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时,由创业投资以劣后方式介入科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部与投资子公司合作,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科技银行对创业投资机构发放信贷或者由投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则由担保公司提供各种形式的质押担保,以降低科技银行的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与高新园区合作,则由园区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持等。广泛的合作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两点:其一,与各方机构的合作有利于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减轻单一机构的风险承担;其二,各方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扩大了科创企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强大的信贷资金保证,也为创投、担保、高新园区等各方机构和部门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五,创新服务产品,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科创企业的特点,发掘科创企业的潜在价值,量身打造适合科创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例如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订单贷款、期权贷款等。
  
  “投贷联动”体系的成功推进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和相关政策的允许。“投贷联动”体系的实施主体是商业银行,实施的保障则是政府,因此,“湖北模式”的实现需要商业银行和政府在以下方面作出改革和创新。
  
  首先,从银行角度,科技银行虽然是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但从其职能角度出发,则承担了“专为科创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责任。鉴于此,科技银行不应与一般商业银行一概而论,银行应建立区别于普通商业银行的科技银行管理模式,包括建立独特的审批标准和流程、建立单独的评价体系、组建专业的科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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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政府角度,政府应突破部分现有政策的桎梏,为“投贷联动”提供配套的政策,政策先行方能带动银行创新。其一,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科技银行对企业成长的收益共享权,使得科技银行不仅愿意给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提供融资服务,更愿意深入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过程中提供融智服务,让科技银行伴随企业成长,企业成长成就科技银行发展。其二,允许科技银行持有企业期权。建议政府适当放松对科技银行的监管,允许科技银行在不以持有企业股权为目的的前提下持有企业的期权,从而为银行开展期权贷款创造条件。其三,支持知识产权抵押,建立知识产权抵押平台。其四,出台政策加快创业投资市场发展。
  
  总的来说,现阶段,湖北省“投贷联动”的体系应主要以政府引导、银行试水为主。然而,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有限,靠政府的风险兜底并非长久之计。从根本上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科技支行的形式绝不是最终的形式,建立市场化的“投贷联动”体制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我们认为,随着“投贷联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应鼓励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区别于商业银行、“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盈利性、职能性的科技银行,对科创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一体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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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进 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