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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新趋势

发布时间:2017-06-15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 浏览:【字体:

[摘要]作为向上市公司提供基本治理指引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02年颁布以来便未修订,不仅难以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以及我国治理转型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而且相关条款甚至也已滞后于其后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文旨在结合国际公司治理新趋势和准则修订这一背景,分析梳理中国公司治理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明晰治理转型的主线,确立治理发展的宗旨,并提出治理规则供给的重点,从而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内容来自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其核心就在于公司治理改革与转型。通过二十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先后经历观念导入、结构构建、机制建立和有效性提高等阶段,在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主线下,逐步进入当前转型发展的“相持阶段”。近年来,以国美控制权之争、阿里巴巴海外上市及尚未结束的“宝万之争”等为典型代表的公司治理事件频发,在引起公众对治理问题热议的同时,也集中反映出各界对治理规则供给的迫切需求。
  
  作为向上市公司提供基本治理指引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02年颁布以来便未修订,不仅难以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以及我国治理转型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而且相关条款甚至也已滞后于其后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作为国际公司治理发展标杆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后公司治理发展的新要求,已于2015年作了修订;作为该准则的倡导国和支持国,我国准则的修订工作近期也已被证监会等提上了议事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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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旨在结合国际公司治理新趋势和准则修订这一背景,分析梳理中国公司治理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明晰治理转型的主线,确立治理发展的宗旨,并提出治理规则供给的重点,从而促进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治理:要由事件推动转为规则引领为主
  

  我国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已确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现代公司治理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国公司治理作为治理改革的先行者,依次构建起以规则、合规和问责等为核心制度要素的治理体系,在由行政型向经济型的转型中不断发展深化。
  
  2001年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在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等机构的支持下,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借鉴世界经合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有关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指引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这一准则出台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公司治理经历前期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法规立了、架子有了、机制建了”,逐步转入提升治理有效性,即如何解决“形似而神不似”的阶段。各国的《公司治理准则》一般是介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案例和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由监管部门颁布的最佳治理指引,它的生命力在于适时根据治理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施行十五年来一直没有修订,其后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对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的吸纳已较之超前。例如,2006年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在修订草案中曾写上了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多个条款,但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尚在试行中,为保持公司法的相对稳定性,仅保留了一条,即“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但至今由证监会2001年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未修订,新法规也未出台。由此,近年来上市公司独董的种种乱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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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这些年来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也逐步进入“深水区”、遇到新挑战,如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移动互联网时代治理变革的需要等,使得十五年前制定的治理准则越发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发展的要求,逐步出现治理事件推动治理完善和深化的态势。从国美控制权之争引发对提升董事会治理能力的思考,到阿里巴巴海外上市引发对境内外治理规则差异与创新的探讨,再到近来发生的万科控制权争夺战推动对外部治理能力、公司章程建设等的关注,无一不是推动制度创新、催生公司治理变革的典型事件。从这个层面上讲,典型公司治理事件的发展与演变不仅为公司内外部治理能力的提升带来新的契机,也使我们看到了治理准则等规则的时滞,为规则的完善提供了素材。
  
  从国际上看,作为国际公司治理规则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于1999年颁布后进行了几次大的修订,2015年的修订版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后公司治理发展的新趋势,不仅导入了新的治理导向和治理工具,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框架中,所以称为《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作为该准则的倡导国和支持国,我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如果能与时俱进,及时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总结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深化带来的经验,找准公司治理改革深化路径的新方向,就会使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进入“规则引领”为主的新阶段,不再靠临时喊话,而是靠依规的问责,从而对公司治理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来自织梦
  
  二、治理规则:有利于向经济型治理转型
  

  我国的治理改革发端于公司治理改革,改革的主线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传统的行政型治理模式以“资源配置行政化、企业目标行政化、高管任免行政化”为主要特征,导致出现“内部治理的外部化”“外部治理的内部化”的怪象,需要逐步向“内外治理机制协同作用”、监管部门等机构对企业监管的经济型治理方向演进。
  
  让公司在市场“实战”中提升治理能力。政府兼具监管者和股东双重身份造成转型实践中行政型治理残存,突出表现为“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行政干预等,增加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难度。民营企业同样经历着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演进,“戴红帽子”、官商结合、政治关联依赖等现象依旧普遍,民企尚难以真正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运作。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治理改革与转型的方向在于:其一,减少行政性,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治理改革中的基础作用;其二,加强在法律、资本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通过建立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体系和资本市场,改善企业外部治理环境,为企业治理改革提供顶层制度基础;其三,注重治理合规性和有效性建设,理顺治理流程,推动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机互动,在此基础上实现决策科学化。 内容来自dedecms
  
  当年国美控制权之争就是一次市场化、阳光下的公司治理较量,双方充分运用治理规则,你来我往、激烈角逐,向公众普及了公司治理,也对中国公司治理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与示范作用。而近来,山水水泥控制权争夺中,政府派驻工作组等处置方式,则是行政型治理思维的延续。再如,回溯渐趋明朗的“宝万之争”,则是以敌意收购的“偷袭”发端,让诸多习惯于行政安排下治理“演习”的国企领略到什么是治理“实战”,为市场化运作作了生动普及;更可喜的是,参与各方甚至是监管部门都显露或意识到自身的治理漏洞。如果能够通过完善规则既补好漏洞,又保留好市场化的并购机制,那么通过这种实战洗礼的国内公司,就会养成或者提升征战国际并购市场的治理能力,而不再只乞求以非市场化因素定输赢。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列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几年来混改的范围、规模、深度也在不断加大。对此,我们的一贯主张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上市公司,只要不受到所有制歧视,天然就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是要通过混改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深化,实现治理转型。其一,通过混改实现国企的股权多元化,实现股权制衡、提升治理能力。现代治理理念的精髓就在于“多元化”,只有引入多元股东,改变“一股独大”、发挥国有股东的资本优势与民营股东的灵活市场机制,在治理规则下进行公开公平博弈,才能产生“1+1>2”的治理效果。其二,通过混改实现公司治理职能的真正履行。比如,在治理授权方面,给予多元化股东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充分授权,发挥其治理核心作用,履行其决策、监督等治理职能,科学进行战略决策、自主选聘经理人员、制定合理的市场化薪酬等,理顺治理流程,改变“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的怪象。其三,通过混改推动“分类治理”。以混改企业为标杆,避免行政干预企业运行和政府治理模式强加于企业,进而以公司治理模式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各类组织的“分类治理”改革,以政府治理、公司治理、社会组织治理的模式分别治理政府、公司、社会组织,避免治理模式的套用,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内容来自dedecms
  
  三、治理宗旨:保护投资者权益
  

  现代公司需要面对顾客和投资者这两个“上帝”,对于前者,公司要做好客户关系管理(CRM),对于后者,公司则需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IRM);前者属于公司管理范畴,后者则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像在产品市场上把顾客当作上帝一样,在资本市场上也应把投资者当作上帝,这是公司治理的基石。
  
  推动上市公司分红。分享公司利润是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也应是投资者获得股票投资价值的基本方式;实施股票分红是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起与投资者相互信任的基本形式。长年来,中国上市公司不分红、“铁公鸡”现象严重,价值投资理念始终难以建立,市场短期化行为依旧普遍。这需要一方面加大对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监管力度,打击内部人的“食利自肥”,另一方面要促使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解释好公司长短期回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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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超量减持、恶意套现等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低迷期间的大规模减持,利空来临前的“精准套现”,创业板、新三板公司上市后“吃相难看”的“空仓走人”等,都是控股股东利用与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其利益的恶劣行为。对此,必须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对违规减持、恶意套现加大惩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但长期以来,“不发声”“花瓶”等成为独董的代名词。从制度深层来讲,2001年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已经难以反映和指导迅速发展的独董实践,急需与治理准则一起修订,以限制独董兼职数目,确保履职时间,增加董事会独董占比,不只是1/3勉强及格,建立独立的独董协会,形成独董市场自律的“声誉机制”等。此外,作为部门推出的指导意见,级别还不够高,也不能给独立董事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需要强制性更高的法律文件,比如国务院出台相应法规乃至专门设立《独立董事法》。 copyright dedecms
  
  拓宽股东维权途径。保护股东利益需要提供给其更多参与治理的方式和进行维权的司法救济。一来,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投票逐步普及,中小股东可以以更低成本参与治理,“用手投票”制约大股东。二来,《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以法律寻求救济的方式,但囿于当年立法技术,“谁来告”“去告谁”“怎么告”“谁举证”等问题都不明确,公司股东直接诉权实际上未得到确立,因此,准则的修订,一方面要为股东提供更多救济,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经验,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股东诉讼,用市场或社会的力量帮助股东进行维权。
  
  “投资者”概念扩大与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使得公司不再只由股东这一股权出资者所有,投资者中“资”的概念也在逐步扩大。一是出资类型,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而新《公司法》仅要求货币出资不低于30%即可;二是“出资人”增多,比如债权人的“债权资本”、职业经理人的“智力资本”、职工的“人力资本”、社区环境的“环境资本”、客户供应商的“关系资本”等。由此,公司成为由各类资本所有者--利益相关者联结而成的“网络”,该网络中的节点均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网络的“坍塌”会使得社会福利受到损害,故而在保护股东的前提下,设计并完善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使之获得更多治理参与权的新投资者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来自织梦

  
  四、规则完善重点:顺应网络治理变革的新趋势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治理之中,推动着治理扁平化、降低治理成本、破除信息垄断,并使得技术创新先于管理创新,更先于治理创新。因此,治理准则修订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新变化,加强对治理制度创新的推动、顺应网络治理变革的需求。
  
  改革上市规则与监管模式。当前的治理规则主要规范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下的企业,如旨在通过上市前三年强制性盈利等要求识别企业资质,而上市发审制度也主要是通过事前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逐步迈入信息知识经济时代后,经营业态已发生巨大改变,“先烧钱再赚钱”“赢者通吃”等模式的网络高技术企业很难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而涌向纳斯达克等海外市场。对此,《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顺应网络高技术公司上市的需求,取消强制性盈利等要求,引起了中概股的大量回归。随之治理准则的修订要适应这一变化,建立与网络经济相匹配的监管模式。由事前行政审核为主,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依靠市场力量为主的方式,实现“可上可退”,让市场中的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去识别优质企业,真正实现市场化配置资源。

织梦好,好织梦


  
  适应网络治理模式“扁平化”的需要。阿里巴巴等网络型公司在香港和内地无法上市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同股同权”的传统治理规则尚未能顺应当前网络治理模式的需要。这些企业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是对股权中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且要求超出持股比的控制权(提名远超出其持股比的董事人选),即实现控制权的优先,反映出网络治理模式由传统“垂直化”向“扁平化”的转变。在信息知识经济时代,高管所拥有的知识和技术已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稀缺资源,可以向货币所有者--股东要求更多控制权,而股东为保持公司长远发展也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双方进行平等博弈后的“公司自治”行为,需要得到公司外部法律制度的承认。当前,已有约20家上市公司成功发行收益权的优先股,需要进一步探索开放“控制权的优先股”;但在具体修订规则时,还需要求企业做好机制设计、信息披露等保障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各治理主体的利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导入绿色治理观。2015年的《巴黎协定》,标志着人类已经认识到我们有可能成为自然生态的毁灭者,必须在“一个地球”的观念下,树立新的“天人合一”的绿色治理观。作为特殊的公共产品,生态环境决定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的绿色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性活动”。而生态破坏的跨国界性决定了这一“公共事务性活动”具有全球性。因此,践行绿色治理不能仅局限于一国之疆域,须形成一种全世界共享的价值观,即超越国别的绿色治理全球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