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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税收应对

发布时间:2017-07-07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当前,分享经济稳步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变革和社会变革,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许多领域引发了新的思考。人类的技术进步会带来经济社会运行方式的巨大变革,分享经济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分享经济是知识信息时代下全新的交易模式,其本质是一种新的供需对接方式。分享经济并未颠覆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手段,却让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大大降低,同时,也对现行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适应经济运行方式的变化,税收也应该与分享经济发展相适应,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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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当前,分享经济稳步发展,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变革和社会变革,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许多领域引发了新的思考。对于税收而言,研究分析分享经济对我国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运行带来的影响,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对分享经济的基本认识
  

  从本质上讲,分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这个中间平台,直接连接需求方和生产者的一种交易模式。
  分享经济的核心是通过互联网将需求方和生产者直接连接,使得需求方和生产者能够实时对接,生产者根据需求方发布的信息来组织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生产者通过生产过程,可以有效利用要素所有者的闲置资源,而且要素所有者的范围大大拓展。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的生产过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加工、生产物质要素的生产过程,而是利用互联网中间平台和要素所有者的数据信息来生成资源利用方案的一种机制。所以说,分享经济下生产者的生产过程是对数据的一种汇总、加工、分析过程。而传统交易模式中,生产者虽直接面对需求方,但生产者无法直接了解需求方的实际需求,只能通过各种方法来预测,且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范围要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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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分享经济的交易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由需求方启动交易,生产者随之响应
  
  
传统交易模式的启动主体是生产者,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是基于对需求的一个大致的判断;而分享经济中,需求方的需求是启动交易的首要环节,需求方产生需求之后,通过中间平台将需求传递给生产者,生产者随之响应。
  
  (二) 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上供给和需求数据的
  
  
整合,解决了供给和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传统交易方式中,即使是最专业的分析人士,也只能大体判断供需状况,无法精确作出预测,这也成为宏观经济中供求不平衡的微观根源。
  
  而分享经济则有所不同,分享经济通过整合闲置的生产能力,为需求方提供价格更加低廉、使用效率更高的商品与劳务资源,互联网中间平台、生产者和需求方都能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分享经济中的互联网中间平台提供了一种数据分享方式,能够通过需求方显示信息的分享来解决供需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分享经济不仅仅是供需对接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手段,还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新模式,可以让供给和需求之间更加匹配。 copyright dedecms
  
  从这个角度看,信息集合越是丰富,分享经济的效率越高,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越充分。因此,分享经济的本质不仅是闲置资源的利用,更是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汇集需求方和生产者的大数据,并通过数据分享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机制。
  
  (三)能够满足需求方的个性化需求,发挥信息汇集的规模集聚效应
  
  
传统生产方式的特征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数量越多,平均生产成本越低,生产过程体现了规模经济效应。而分享经济则是商品或服务的分享范围越广,就越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当越多的主体参与到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提供过程中,生产者就越能够根据需求方的个性化需求来生产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个性化需求成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也成为生产者利用数据分析组织生产的重要动力。
  
  (四)互联网中间平台不仅发挥了信息功能,还发挥了信用担保功能 内容来自dedecms
  
  
互联网中间平台实现了信用担保功能的发挥,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对生产者和需求方的信用资质作出评价,并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控制供需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得交易得以顺利实现,且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五)淡化了交易主体的组织边界,使得大量的个人成为交易主体
  
  
传统交易的生产者往往是具有实体组织形式的法人(当然也有一部分自然人),而分享经济的出现使得交易主体脱离了对实体组织的限制,甚至个人也能够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对接需求者。因此,分享经济中,实体组织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生产者和生产要素之间的人事雇佣关系转化为要素合作关系。
  
  简言之,分享经济的本质是一种新的供需对接方式,它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降低了交易成本,既让需求方实时表达了需求并反馈给生产者,又让生产者实现了对需求方需求信息的实时掌握,实现了对生产要素的有机整合,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了诸多影响。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分享经济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的影响
  

  如果说传统交易模式是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下的基本交易形式,那么分享经济就是知识信息时代下全新的交易模式,它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我们需要认识到,分享经济不是颠覆了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手段,而是解决了供给和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分享经济的创新之处在于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全新组合,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符合交易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则,而非改变了生产要素的供给规则。
  
  (一)分享经济淡化了经济主体对所有权的主张
  
  
从本质上看,私有制正是为了降低人类生产生活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所有权的功能体现在提高交易确定性。而分享经济就是通过技术进步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的一种模式。因此,分享经济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会替代所有权功能。分享经济出现之后,人们不再关注是否拥有某项资产,而是关注是否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使某一项资产“为我所用”。如果说所有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体现为交换价值,那么分享经济模式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变成了分享价值。例如,传统思维下,如果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出行需求,他可能会购买一辆汽车,而分享经济下,他可能只需要一个移动互联网终端,对外及时发布自己的用车需求。简言之,分享经济与所有权之间是等价转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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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享经济降低了资产专用性,从而对市场垄断产生抑制作用
  
  
分享经济的出现,让供需双方之间的合约定价变得更加灵活,价格甚至能够做到实时调整。分享经济下,由于能够更好地利用供给方的闲置资源,价格变化成为瞬时性,而不是传统的离散性特征,使得价格更能够反映市场供求运行的真实特征。例如,网约车能够就打车人群的多少来确定加价幅度,有效调配车辆资源。试想,如果这种模式推广开来,也许劳动力的供求双方能签订更加灵活的用工合约。此外,分享经济能够降低资产专用性,使得资产被更多使用者所知悉变为可能,从而使资产会被多数使用者使用。显然,分享经济能够让资产所有者知道更多使用者的范围,降低资产专用性的程度,降低垄断力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意味着,随着分享经济中交易范围的扩大,新的市场主体不断出现,将会在中长期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进而削弱垄断者的垄断力量,极大改善市场供给效率,为消费者带来福利改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分享经济促进社会治理由管控型向信用型模式转换
  
  
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呈现一种管控型的特征,各个部门试图都找到一个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来管控相关领域。例如,在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行政审批制度是一个很有效的管控经济社会生活的手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多元化,这种管理手段已经渐渐不能适应需要,亟需创新。而分享经济的出现恰恰能够发挥社会共治效应,使得每个交易主体均不能“独善其身”。在分享经济下,每个交易过程都会有痕迹,这种痕迹成为判定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尺度和依据。如果交易主体不守信用,其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显然,这形成了一种信用治理的新模式。
  
  (四)互联网中间平台安全性也成为了一个公共风险问题
  
  
产权明晰是任何经济社会交易所遵循的前提和基础,分享经济也不例外。在分享经济中,互联网中间平台所依托的大数据资源的产权问题便突显出来。虽然单个行业、单个领域的数据产权属于自己,但是大数据资源的产权却不仅仅如此简单,它蕴含了群体的公共信息,应该属于公共资源。而目前,一些基本问题仍然较为模糊,例如各经济主体拥有什么层次的大数据支配权,国家应有何种程度的产权权能,等等。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中的隐私权保护也成为突出问题。在大数据条件下,任何微观主体的行为都会成为数据信息,一旦这些数据信息被侵犯并不法利用,会严重损害微观主体的利益。因此,亟需对微观主体在分析、使用大数据资源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法定,确保公民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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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未来新一轮的投资重点
  
  
我国拥有较丰富的数据资源,各个行业、领域的数据互联成为未来分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分享经济效应的全面发挥,依赖于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设施。因此,对于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要全面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其有可能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总之,我们需要用全新的思维来全面研判分享经济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的影响,采取相应策略来发挥其长处、抑制其短处。分享经济的出现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税收制度。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分析,确保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以适应知识信息经济的演化进程。
  
  三、分享经济对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制度从来都是与经济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与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分享经济的发展,改变了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是,我们需要预判并准确把握分享经济对税收制度及征管带来的显著影响,以便适时作出调整完善。 copyright dedecms
  
  (一)随着资源概念的悄然变化,数据信息将成为源源不断创造价值的资源
  
  
如果说农业经济下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土地,工业经济的关键要素就是石油、煤炭等物质资源,而知识信息经济下的核心要素就是信息数据,大数据将成为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要素。技术的发展使部分群体拥有了对大数据资源的垄断权甚至独占权,相应的是这部分群体会因此获得垄断租金,是否需要及如何应用税收手段来对数据资源垄断租金进行调节,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分享经济等新兴交易模式的出现,使得组织边界变得更加模糊
  
  
传统交易模式中,个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仅是偶然性的现象,而分享经济中间平台的出现,使得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角色更加复杂。个人既可以是一个消费者,也可以成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分享经济下个人也有了发票抵扣的需求。传统交易模式下以实体组织为征税对象、采取“以票控税”的增值税以及其他流转税制,难以适应这种交易主体形式的变化。如果再选择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会带来规模巨大的征管成本,也对交易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这意味着,我们面临着即使征收间接税也要研究建立适应对个人征收的税收法律框架-以个人归集涉税信息,解决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的流转税管理问题。 织梦好,好织梦
  
  (三)分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的重点不断扩展,由主要对实体组织的监管
  
  
扩大到对平台的监管分享经济模式的核心就是中间平台,它是组织生产者和需求方供需对接的重要载体,拥有所有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如何掌握并分析利用互联网中间平台的相关交易信息,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纳税人,成为一个重要技术问题。
  
  (四)分享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带来的影响
  
  
分享经济也是一种数字经济,由于分享经济的范围可能会由国内扩大至国外甚至全球范围,因此,它给通过分享经济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流转以及相关主体征税的管辖权带来了显著影响。这与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存在共性。
  
  四、分享经济下关于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分享经济的出现是信息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需要未雨绸缪,积极推动税制改革以实现税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创新税收征管制度来适应交易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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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现有资源税制度,运用资源税制度来调节大数据资源垄断问题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资源的概念在不断扩展,相应地,资源税制改革也应该与之相适应。对是否将具有某些垄断特征的大数据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应该加以研究讨论,并作为中长期税制改革考虑的一个重要角度,以更好地发挥资源税在调节资源垄断租金方面的功能。
  
  (二)解决利用分享经济中间平台专门从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征税问题
  
  
基于中性原则的考虑,利用分享经济中间平台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将增值税纳税范围扩展到更多个人经营者。事实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增值税问题与此有类似之处。近期我国不断推进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度改革,可以为这方面的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在确定征税对象时,我们需要区分不追求盈利、偶然性的闲置物品分享交换,还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分享商业行为,以鼓励对闲置资源的交换。此外,针对传统增值税“以票控税”模式的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分享经济这种新型交易方式探索新的增值税管理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在传统“以票控税”的基础上用交易信息痕迹来展现交易实质,同时将完税情况作为交易主体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从而让交易双方信用机制形成制约作用。电子发票在其中也许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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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分享经济等数字经济下流转税制的发展方向,有些学者提出了更加鲜明的观点。张斌(2016)认为,未来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可能最终放弃企业流转税,转为“自然人并依托收入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由消费者直接缴纳的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税”。
  
  (三)探讨分享经济中间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权利、义务问题
  
  
从分享经济中间平台所发挥的作用看,可以考虑从法律上赋予其代扣税款的义务和责任:中间平台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交易主体的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或者个人身份信息等,并分别建立中间平台与交易主体、税务机关的双向信息传递关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义务。结合中间平台提供交易过程的特点,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分享经济下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方式与法律效力问题,等等。此外,分享经济下,可将纳税情况作为交易主体信用状况甚至交易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提高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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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厘清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分类研究提出管理办法
  
  
分享经济只是提供了一种供需对接的创新方式,并没有改变生产者和需求方等交易主体的受益对价关系,因此,传统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基本原则仍然适用,只不过由于分享经济中间平台的加入,使管辖权出现了一些变化而已。我们可以区分不同的交易类型来分析:一是如果需求方、中间平台、生产者和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这个交易类型完全是境内交易,不涉及管辖权问题。二是如果需求方在境外,中间平台、生产者和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那么要区分中间平台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如果生产者通过中间平台组织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有形商品,相当于货物出口,需要在出口环节退税,货物进入需求方所在国时课征相关流转税。如果生产者通过中间平台组织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无形服务,相当于服务出口。三是对于生产者和中间平台在境外时,如果需求方在境外,要素提供者在境内,这种情况同上述第二种情况。如果需求方、要素提供者均在境内,要素提供者向需求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课征增值税,相当于生产者和中间平台从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如果它们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那么应该由境内需求方代扣代缴相关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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