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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清偿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7-08-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对于我国破产重整税收债券滞纳金的现状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建议停征破产重整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增加破产程序中税收撤销权的适用;建议强化破产重整管理人责任追究。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
  
  (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
  
  
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受偿。无论是现行《税收征管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认为滞纳金是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利息性质的补偿债权。因而,滞纳金应与其他债权同等对待,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清偿。二是一旦破产重整企业的普通债权人较多,破产财产相对较少,如果税务机关再继续主张滞纳金的优先受偿,势必导致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更少,从而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如果将滞纳金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可能会使税务机关有恃税收优先权,而无恐税款无法清偿,从而怠于催缴欠税。

本文来自织梦


  
  (二)将滞纳金暂停计算截止时间确定为法院受理之日
  
  
其理由:一是如果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会使税收债权的申报数额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无法确定,阻碍破产重整工作开展。二是如果在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受理之后继续计算滞纳金,由于企业在客观上已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增加的滞纳金实际上只能转嫁到其他债权人身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如果在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受理之后继续计算滞纳金,因该部分滞纳金未列入破产债权,会造成引入的投资人不认可而无法得到清偿。
  
  (三)明确滞纳金恢复计算时点
  
  
若明确税收滞纳金自法院受理之日起暂停计算,就可以按照破产重整执行期届满之日与破产重整企业实际恢复生产经营之日孰先的原则,来确定恢复计算滞纳金的时点。当然,如果破产重整执行期届满或者破产重整企业实际恢复生产经营,但仍存在纳税困难,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予以减免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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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议停征破产重整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理由:一是“权利状态”不等同于“权属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可能在交付等情况下终止,并不需要进行权属的变更登记。换句话说,即使“权属状态”未发生变更,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也可能终止,“权属状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充分必要条件。二是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权利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企业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土地、房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处分权,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才能成立。因此,破产重整企业虽然“权属”未变更,但其权利已存在瑕疵,“权利状态”已经发生变化,应当暂停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按照破产重整执行期满或企业实际恢复生产经营孰先的原则,确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点。 dedecms.com
  
  三、建议增加破产程序中税收撤销权的适用
  
  
其理由:一是撤销权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尽管税收债权是公法之债,而民法债权是私法之债,但二者之间的某些共同特性使得税收债权借鉴民法债权保护制度中的撤销权制度不仅可能,而且易于操作,具有现实意义。二是从理论上说,虽然增加破产重整中的税收撤销权可能会相应增加破产重整债务人的负担,但是“一部健全的法律,如果用专横武断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挥良好的效果。一部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如果在破产重整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重整计划的规定,未按清偿顺序及程序清偿债权以致于税收债权滞后清偿,那么将导致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的破坏,甚至损害到税收债权。而利用撤销权制度,则可以使国家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得以更好的实现。 织梦好,好织梦
  
  四、建议强化破产重整管理人责任追究
  
  
在实务中,破产重整管理人可能基于各方压力,不能忠实履行其告知义务及监管责任,从而使税收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甚至造成税款流失。如果破产重墼管理人怠于行使其义务时,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责任追究程序,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其理由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破产重整企业资源有限、可能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时,虽没有权利去处分这些资源,也没有能力去解决这些问题,但当遇到上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法院、告知各个债权人,由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对这些问题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