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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理论视角下的资源税费改革

发布时间:2017-08-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企业管理 浏览:【字体:

[摘要]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实现资源利用效用的最大化、达到对资源调节效用的最佳目标,本文基于马克思产权理论阐述资源税理论依据及政策目标的实现。本文回顾了我国已有文献关于资源税职能定位的不同观点,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分析了资源税的本质特征、征税目的,阐明了国家对国有资源的不同调节方式,以便精准定位,精准实施政策措施,实现国家资源利用效用的最大化、达到调节效用最佳,从而提出了资源税费完善的建议。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财税理论界对于资源税职能定位的看法不尽相同。已有文献对资源税职能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强调资源税的级差收入调节职能,认为,国家所有的一切自然资源是资源税参与分配的依据(许廷星、谭本源、刘邦驰,1986;李松森,2008);无论从经济学角度、税收理论角度,还是从法理角度都是如此(文正益,2011);矿业权价款的经济属性为典型的级差地租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邢新田,2013)。这种观点较为流行,主要根源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条例(草案)》。
  
  二是既强调资源税的一般收入调节职能,又注重资源税的级差收入调节职能,认为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王宇,韩洁,2007)。 织梦好,好织梦
  
  三是坚持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兼具其他职能。该观点主要是结合传统观念和西方经济学思想而提出的,如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杨树琪,2012);促进平等竞争,节约、保护资源(先福军,2014);矫正外部性,包括代内负外部性(马长海、刘梦岩,2013),或代际负外部性(计金标,2007),或代内、代际负外部性(张海星,2013)等。
  
  四是综合性观点,强调既要调节一般收入又要调节级差收入,还兼顾矫正负外部性的职能,认为,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双重属性,从而决定了资源税除应包含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外,还要体现出许可费性质的管理要求、稀缺资源的机会成本等,更要显示校正环境价值外部性的要求(龚辉文,2015)。
  
  第五种观点则主张取消资源税,认为,资源税的职能应交由资源费和矿业权价款来实现。其理由是,已有矿业法规未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实施目标作明确界定,导致相互间功能界限不清晰,造成重复征收,故应取消现行资源税、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保留矿业权价款,并开征优质资源出让金,从而建立以权利金为主体的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晁坤、荆全忠,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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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观点各自从不同的视角研究了资源税的职能定位,各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源收益分配权的界定及对国有资源的税收调节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也为清晰界定资源收益分配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机理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奠定了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实现资源利用效用的最大化、达到对资源调节效用的最佳目标,本文基于马克思产权理论阐述资源税理论依据及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是国家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
  
  (一)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最终转化为国家税收
  
  
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体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关系。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有限性而致的土地经营权垄断,具体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农业生产是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的初次产业,资源开发利用与此类似,靠使用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而创造整体经济价值,其产品是直接源于资源的原产品。因此,农业地租理论同样适用于资源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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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国家所有使地租转化为国家税收。“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同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样,在国家消灭了土地私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以后,国家不但可以获得土地财产收益,而且“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这样,土地财产收益形式也就相应地由土地地租转化成为国家税收。马克思关于土地所有权规律的理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征税的重要理论依据。
  
  资源地租进一步转化为资源税。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自然资源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并为人类所利用的一切生产要素,主要包括气候、生物、水、土地和矿产等5大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对任何自然力或自然资源的占有都会产生超额利润。那些客观存在的,低成本、高价值、稀缺的资源性产品和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自然力,“在它的占有者手中形成一种垄断,这是所投资本有较高生产力的条件”。资源税正是对因占有使用国有自然力或自然资源(垄断价格)而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征收。 织梦好,好织梦
  
  地租规律的产权理论同样适用干我国。我国现阶段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存在着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因此必然存在着资源绝对地租。同时,作为资源级差地租形成的客观条件也同样存在。
  
  (二)我国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是矿地租金(资源绝对地租),体现矿业权的有偿使用。矿业权价款则是投资收益,是对资源开采前勘查投入的补偿,归矿业权人所有(资源级差地租Ⅱ)。但是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行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新设采矿权中“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也要通过竞争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价款。因此,矿业权价款也同时兼备了所有者权益的性质。 织梦好,好织梦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向采矿权人征收的,属于资源绝对地租的范畴。该费类似于国外的权利金,具有耗竭资源补偿的性质。随着资源“费改税”,目前我国已暂停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我国《资源税条例(草案)》(1984年)设置的超率累进税率表明,我国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但《矿产资源法》(1986年)实施之后,《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确定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税原则,由超率累进税率改为从量定额计征。2010年,我国开始对原油、天然气进行从价计征改革试点。2016年7月1日开始,我国对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文来自织梦
  
  从目前我国对于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相对地租的实现方式看,笔者认为,绝对地租体现得似乎更显著,而相对地租的实现却在弱化。根据马克思产权理论,我国应进一步改革资源相关税费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节级差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资源税费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调节级差收入的目标,我国资源税征收应兼具对资源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的调节。首先,应通过对所有资源征收统一比例的资源税实现绝对地租的目标;其次,应通过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实现对资源级差地租的调节;最后,应优化资源税费关系,以达到对个别资源特别调节的目的。
  
  (一)改革资源税制度
  
  
改革现有资源税的税率形式,实现其绝对地租的职能。对所有资源开采行为(不论资源价值大小)普遍征税。在税率设计中,须坚持仅凭产量的差别来确定税负的原则,而不应因资源产品品质及产地不同而不同。由此可将目前幅度比例税率修改为针对每个资源税税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的简易办法。具体可结合相关资源品特点、资源税费性质等合理设置征税办法以及税率(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等。比如,我国水资源日益短缺,而现行水费中,实际上包括了基本用水费、超额用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因此可直接将其中的水资源费改为税,单独设立水资源类税目,再具体区别各地的不同情况设置相关子税目。税率制定后,可适时调整,保持总体向上的态势。 copyright dedecms
  
  (二)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
  
  
近几年,国内石油、铬矿、钴矿、铬铁、钛精矿等资源价格暴涨,不少资源企业、垄断行业因长期占用的国有自然力(垄断价格和优等资源等)未能转化成级差地租从而攫取了大量超额利润,不但使国有资源收益受损,而且也引发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征资源超额利润税,可以调节资源企业超额利润.平衡资源禀赋差异给企业带来的级差收入,实现级差调节的主要职责。同时,促进平等竞争,将企业高出基本投资报酬率以上的超额利润都收归国有。
  
  第一,采取累进税率。依据资源本身所处的交通、禀赋条件、品位等级、开采难易度等确定税率标准。具体可结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规模以上且具行业代表性的资源企业同期社会平均利润率,基于近5年相关数据对其销售水平和利润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分析、界定、比对,据此制定较为科学可行的税率标准,同时使得资源企业(行业)与国民经济中其他企业(行业)具有大体相当的利润率,且应每隔几年根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进一步规范调整资源税优惠政策,引导需求转向。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政策应由鼓励资源开采转向能源综合利用、资源节约和保护等长远发展方面;要有利于改造传统产业、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广清洁生产、缓解资源供求矛盾等。
  
  (三)优化资源税费关系
  
  
第一,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有序扩围。众多资源收费基金的性质和作用趋同,可以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基于全面开征资源税在技术和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当务之急应将覆盖面率先扩大到所有矿产品,再尽快拓展到非矿产资源领域。可先将水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政管理费等一些由其他部门制定实施的费种规范、整理后并入资源税,进一步增加其补偿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其他资源。税基的扩大有利于节约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依据税费性质对各自调控的职能范围重新界定,增强协同作用。对一些带有分散性、偶然性、区域性,或不适宜税收调节的对象应继续采用费的方式进行调节。如水土流失、填海造地、挖损和塌陷破坏土地、生活垃圾处理等,应继续以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海域使用金、土地复垦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方式进行调节。
  
  第三,进一步明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职能定位。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矿业权价款明确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进一步将矿业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参考文献:
  

  [1]许廷星,谭本源,刘邦驰.财政学原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6.
  [2]李松森.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征税依据的深层次思考[J].财政研究,2008(10). dedecms.com
  [3]文正益.厘清税费制度关系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关于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关系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7).
  [4]邢新田.关于矿业权价款的理论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2).
  [5]王宇,韩洁.新闻分析:税率大幅上调拉开资源税改革大幕[EB/OL].(2007-07-19)[2017-02-01],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7/19/t20070719_12234599.shtml。
  [6]杨树琪.我国资源税定位与税收制度的匹配性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5).
  [7]先福军.对强化资源税职能作用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4(2).
  [8]马长海,刘梦岩.资源税的目标定位与制度优化[J].人民论坛,2013(2).
  [9]计金标.略论我国资源税的定位及其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J].税务研究,2007(11).
  [10]张海星.深化资源税改革:重建立税依据与平衡利益关系[J].税务研究,2013(8). dedecms.com
  [11]龚辉文.资源税、消费税与环境税的关系[N].中国财经报,2015-08-11.
  [12]晁坤,荆全忠.对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中矿业权价款的思考[J].中国矿业,2009(12).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Ⅱ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