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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司法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8-03-27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近年来银行诉讼追偿案件大幅增加,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执行难、确权难、变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案件执结率持续在低位徘徊,不但削弱了金融依法维权效果,而且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累积,配套司法措施亟须跟进。面对抵押物处置过程中的各种突出的问题,应该加大司法对金融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抵押物评估、拍卖流程,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强化法制观念。

内容来自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近年来银行诉讼追偿案件大幅增加,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执行难、确权难、变现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案件执结率持续在低位徘徊,不但削弱了金融依法维权效果,而且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累积,配套司法措施亟须跟进。
  
  一、抵押物处置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借款人或抵押人不配合,抵押物“执行难”
  
  
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诉讼案件审判效率整体较高,通常2至6个月内会下达判决,但执行环节效率普遍较低,平均执行期在1年以上。部分案件积压多年无法执行,银行迫不得已只能对贷款进行核销,蒙受了较大损失。据调查,借款人或抵押人存在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是造成抵押物“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近半数被调查银行在申请执行抵押物过程中遇到过相关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现象有三类:一是强制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拒绝迁出抵押房屋。法院出于人道和安全等方面考虑,很少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导致抵押物无法执行。二是抵押人恶意抵制执行程序。如强制被执行人通过拒绝评估公司测量抵押物或威胁抵押物竞买人等方式阻碍执行进程,致使执行程序中断或拍卖程序延长。三是被执行人失联或长期外出。由于被执行人不能签收法院相关文书,执行程序需要经历较长的公告期,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内容来自dedecms
  
  (二)被执行资产权属或附属关系复杂,抵押物“确权难”
  
  
一是抵押物被其他债务人查封。如某银行对欠款开发公司抵押建筑物申请强制执行,但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物被工程队先行查封,由于银行与工程队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未达成谅解,抵押物无法执行。二是抵押物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个别借款人利用该条款恶意签订期限较长租赁合同,妨碍抵押物执行。三是抵押物被分割抵押。如具有整体使用功能的房产被多个债权人按债权金额进行分割,由于使用价值不完整,抵押物确权过程繁琐。
  
  (三)“流拍”成为司法拍卖常态,抵押物“变现难”
  
  
据调查,造成目前抵押物高流拍率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抵押物评估价格偏离市场价格。由于评估收费与被评估标的是否出售不挂钩,评估公司出于收取更多评估费用的考虑,作价时更愿意采取“就高”原则。同时,部分评估公司作价时主要依据房产位置和面积,缺少对室内格局、物业管理、采光取暖等影响变现价格特殊因素的尽职调查,导致部分抵押房屋以次充好,有价无市。二是拍卖信息宣传不到位。目前,司法拍卖信息主要在所在地报纸和诉讼资产网等少数载体公告,公告范围和时间不够,很多潜在购买者无法及时了解拍卖信息。尽管近期以来引入网络拍卖方式,但受众面远远不足。从某网站最新公布的司法拍卖信息来看,全国只有浙江、江苏两省发布信息超过10万条,辽宁省发布信息仅有2400多条。三是“三拍两降”的拍卖方式有待改进。由于每次流拍后最多可下调价格20%进行下一次拍卖,竞买人多数会选择“两降”之后再举牌,使得前两次拍卖流于形式。另外,三次“流拍”后,变卖起拍价格不得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价格,变相限制了抵押房(地)产价格降幅,使得抵押物在变卖环节可变现机会大大减少。 dedecms.com
  
  二、相关建议
  

  (一)加大司法对金融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对于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除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和贷款外,还要增加对其购买房屋和车辆、投资股债、注册公司等方面进行约束,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和活动空间。二是对于有能力而恶意不执行判决的借款人或抵押人,要联合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缩短执法链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开展打击金融逃废债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打击一批逃废金融债务的借款人和抵押人,配合新闻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威慑力。四是出台不良贷款清收有关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解决原有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和被借款人钻漏洞的问题。
  
  (二)优化抵押物评估、拍卖流程,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

本文来自织梦


  
  
一是改进对评估公司的收费方式和考核机制,将“被评估资产是否成交”作为银行支付评估公司费用标准的重要依据,法院也要对评估资产多次流拍的评估公司实行淘汰机制。二是加大对司法拍卖房(地)产信息的宣传力度,允许房屋中介机构对司法拍卖房屋进行宣传和推销,进一步做好线上拍卖平台的信息录入和宣传工作,扩大网络拍卖的影响力。三是增加变卖借鉴拍卖的规定,对法定程序流拍后的房地产重新进行价格评估,允许在变卖时再次降低价格。
  
  (三)商业银行自身要强化法制观念
  
  
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执行贷款“三查”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因素,更为严谨地制定贷款合同条款,防止因法律知识缺失和贷款协议不完善造成后期处置困难;另一方面,在可执行抵押物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配备专业的法律人员协助清收与处置不良贷款,力争在司法程序上占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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