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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比较借鉴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17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税收 浏览:【字体: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新的创新战略,加强人才、专利、标准等战略性创新资源的争夺。科技创新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国策,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收政策对促进科技创新具有导向作用。本文对我国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局限性进行分析,以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为借鉴,提出促进我国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copyright 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我国必须通过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激发国家经济新产业的潜力,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从而提升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完善并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对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建立创新生态系统至关重要。
  
  一、我国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认识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制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提出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部分领域存在政策空白,创新驱动的导向性不足
  
  
随着现代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产业模式层出不穷,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滞后性越发明显。很多节能减排的生物技术,比如自然生物系统处理污水技术,并不能得到有效应用和推广,至少在税收政策方面是存在激励不足的。 内容来自dedecms
  
  (二)税制设计不够灵活,难以消除企业创新风险
  
  
以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行业为例,前期投入大、风险高、收益慢,新办企业经营初期往往亏损较多,既无法得到政策扶持,甚至可能影响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如某软件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2.3 亿,享受加计扣除金额7 785 万元,占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的34%.但由于有累计亏损未抵扣完毕,大部分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未享受优惠政策。又如,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部分服务收入如果选择免税政策,就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为了产品订单,有时候不得不放弃免税政策,无形中提升了其税负。
  
  (三)享受优惠政策成本高,难以调动企业参与热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但是由于税务和会计差异,核算工作量大、相关表单填写复杂,付出成本高,很多企业不愿去享受仅是暂时性差异带来的优惠。究其原因,一方面,对于规模较大、固定资产存量较大的企业,难以为了新的优惠政策而变更相对固定的账务处理方式;且大多数大型国企、集团公司一般都对于企业业绩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会计上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处理,则势必会影响企业利润。另一方面,若采取会计不变更处理方式,而佐以记录税务和会计差异的辅助台账,则由于企业庞大的固定资产数量,制作和保存辅助台账的工作难度相当大,一旦出现问题反而还要承担涉税风险,因而很多企业权衡之后也不愿意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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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分政策缺乏操作依据,基层税务部门难以执行
  
  
税务机关审核研发项目的合规性难度较大。在一些高新区,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不仅数量大,涉及范围更是超出一般税务干部的认知范围,有些项目甚至是完全没有接触过的领域,难于判断是否合规。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的两大特点,缺乏资金是此类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金融创新产品是在传统银行贷款以外对中小科技企业资金困难的有效补充。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做出了解释和补充说明。 但是,面对当前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现有的文件并未及时做出明确的业务类型解释定义,优惠政策也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本文来自织梦
  
  (五)部分政策存在理解争议,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如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税收负担将大大增加。此项政策鲜有纳税人申请享受。此外,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某些同时用于生产和研发的机械设备投入无法计入研发费用。例如,对于生产制造业,有很多涉及工艺改造、设备改造的项目需要利用生产线进行大试,涉及的生产线会产生相关的费用(如材料、动力、设备等),且大试阶段90% 的产出为零,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费用性质是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但从核算体系来说被计入制造费用,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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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达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比较
  
  (一)实施科技创新的国家战略
  
  
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新的创新战略,加强对人才、专利、标准等战略性创新资源的争夺。一是提出科技创新重要国策。美国发布了《美国创新战略》,强调要大力投资科技研发。英国发布《我们的增长计划:科学和创新》战略文件,把科学和创新置于英国长期经济发展计划的核心位置。二是瞄准关键核心技术以占领世界科技制高点。《美国创新战略》强调了九大战略领域,包括先进制造、精密医疗、大脑计划、先进汽车、智慧城市等。2 日本产业报告公布了未来十大产业领域,有“纳米碳材料”、“人工智能”、“功能材料”等。德国《高技术战略》重点选择了 25 项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航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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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出对研发主体的扶持
  
  
当前,为促进经济复苏,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明显增多,且政策导向明确,主要倾向于中小企业和科技研发领域。
  1. 直接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优惠。如加拿大对小企业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于高技术公司及投入低的公司主要是以税收抵免的方式,预期盈利的公司则给予一般的税收优惠待遇。法国自2013 年起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出,不超过40 万欧元部分,可抵免20% 的税额。英国规定,对年营业额少于2 500 万英镑的中小企业, 如果每年研发投入超过5 万英镑, 则实行150% 的税前抵扣;对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 研发投入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 获得相当于研发投入24% 的资金返还。
  2. 对特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小型企业,研发费用的65% 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德国对满足特定节能目标的能源密集型公司从2013 年起延长10 年减免税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 其他方面优惠。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创新,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英国、法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挪威、瑞典、荷兰、韩国、日本等国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此外,日本中小企业的教育培训费占劳务费的比例超过0.15% 时,可以基于教育培训费总额享受 8%-12% 的税收抵免。许多国家还给予信贷优惠。如英国对中小企业参与自主科技创新提供税务信贷支持。德国每年提供 50 亿欧元的资金用于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的利息补贴,补贴幅度在2%-3%。
  
  (三)突出对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各国对于研发活动的优惠政策主要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三种并用或部分采用):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和专利盒制度。
  1. 使用税收抵免法。美国分两种情况:①常规税收抵免法:企业在纳税年度有效研发投入超过基准值的部分,可享受20% 的税收抵免,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研发投入增长速度超过总收入的企业;②简化抵免法:以企业前三年研发投入平均值的50% 为基准,企业在纳税年度研发有效投入超过该基准的部分,享受14%的税收抵免。如果前三年无研发投入,则当期产生的有效研发投入可享受6% 的抵扣额。这种方式不考虑总收入增长情况,只考虑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适合于大多数企业。法国规定,一亿欧元以内有关研发费用可按30%抵免,超过一亿欧元的部分可按5% 抵免。5 日本规定,税收抵免金额取决于企业规模和研发比率,即研发总支出占之前3 年和当年平均销售的比例。加拿大规定,研发成本的15% 可得到联邦税收抵免,由加拿大人控股的私人企业还可以得到35% 的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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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用加计扣除法。英国规定,大公司加计扣除130%,中小公司230%,亏损的中小企业可获扶持资金。在印度,公司内部研发费用支出可按200% 比例加计扣除;支付给研发机构的研发支出可按125%-200% 的比例加计扣除。巴西按照研发支出的160%-200% 加计扣除,其中若研发支出比税法规定的某一年的研发支出增长5% 或以下,可按170% 加计扣除;若增长5% 以上,可按180% 加计扣除。同时在研发形成的专利进行登记时,可再得到20% 的加计扣除,研发资产可以加速计提折旧。
  3. 使用专利盒制度。专利盒制度通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给予一定百分比的税前扣除或适用免税待遇,从而使这类所得适用较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法国和英国都通过税收“专利盒”制度支持企业创新。此外,许多国家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美国对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的企业,计算确定的减免税款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向前结转1 年,向后结转20 年。加拿大规定,未用完的税收抵免额度可以向前结转3 年或者向后结转20 年。 日本对未使用完的研发抵免额度可以向后结转1-3 年不等。俄罗斯可以向后结转10 年。印度如果纳税人处于亏损状态,未使用完的研发扣除额可以向后结转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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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突出对研发活动的激励力度
  
  
1. 对创新成果转让给予税收优惠。日本的《租税特别措施法》规定,对法人和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所得,从当年开始八年内,转让工业所有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 可计入亏损。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获得的收入,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税金,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 的税金。德国则对发明成果得到转化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并且该奖励只按 6% 征税。
  2. 对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新西兰规定,购置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者植物品种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的折旧成本税前扣除。如果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不能计提折旧,那么可以作为研发支出一次性扣除。在印度,支付给国家指定的国立实验室、大学或技术研究机构,并指定用于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的支出,允许按1.25 倍超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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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科研固定资产给予税收优惠。美国规定,从事自主科技研发的机械设备折旧期限为3 年,生产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5 年,对于用于科技开发的软件,可在两年内提取全部折旧。法国对符合规定的研发固定资产可以得到资金补贴和加速折旧。
  
  (五)基于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优惠。英国、法国对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美国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采取“流经原则”,即合伙企业将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根据收益性质直接纳税,因此采取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只需在投资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日本政府规定,政府金融机构对风险型企业普及新技术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年利率 7.1% 的长期低息贷款。
  2. 直接对创新型企业风险给予优惠。法国是欧盟第一个专门针对新创立创新型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家,规定自2004 年起,免除新设创新型企业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随后两年减免50% 的企业所得税。6德国中小企业还可以从银行得到投资担保资金,以减少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投资风险,金额为25 万-100万欧元,特殊行业如环保和节能行业,可以达到250万欧元。英国为扩大对研发和知识资本的投资,将专利发明收益应缴的公司所得税减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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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设立风险准备金。挪威在《2014 年挪威王国税收政策计划》提出,提高研发基金储备金的税收抵免额。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5% 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自提留之日起3 年内使用,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三、完善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围绕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建立相匹配、相协调的税收政策体系,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税收在鼓励要素投入方面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2. 尽快制定具备可操作性、专业化、行业特点突出的金融行业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对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双创”企业和精准扶贫等国家扶持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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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量子通信、脑科学、深空探测等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大数据、智能制造和机器人、智能电网等重大工程中,跟进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我国科技企业参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
  
  (二)促进提高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1. 通过投资税收抵免、纳税信贷等措施,完善对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建议对于特定的贷款行为,如小贷公司对中小科技企业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参照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2. 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鼓励力度,若被投资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加大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科技企业上市后转让的,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可以进行减免。激发大型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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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指标中,股权转让所得等偶然因素,不纳入计算高新收入比例的总收入。同时,将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服务收入比照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政策,采取超税负返还的方式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健全科技创新要素投入环节的税收激励机制
  
  
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和针对性,鼓励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建议通过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扣除比例、简化研发费用归集办法等方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到的减免部分继续用于研发创新活动,激发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鼓励增加研发设备投资。对于研发和生产混用的机械设备或实验仪器,如果企业能够科学合理划分用于研发的费用比例,建议允许将这部分设备投入计入研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对于用于科技开发的软件,建议可在两年内提取全部折旧。完善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参照国际大多数国家做法,将职工教育培训费从当年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甚至加计扣除。对科技企业的“五险一金”实行加计扣除。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提升现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执行效率
  
  
强化对企业研发过程中费用归集范围、口径等复杂事项的会计核算指导,简化审批流程。建议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税务机关对于经第三方审计后的研发费用予以认可,减少企业风险。建议由科技部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合规性进行完全负责。在科技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后,由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定期抽查,对于项目不合规的项目提交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对于连续多次不合格企业取消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资格。
  
  (五)营造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在国家层面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综合利用科技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形成互为支撑、相互协调的政策体系。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地区,加强各职能部门衔接,做好符合条件创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交换,简化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综合各方力量,加大对“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等税务服务的推广力度,鼓励银行从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等方面予以支持,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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