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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投资者制度助推金融开放新格局

发布时间:2018-07-16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为落实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要求,加大金融市场开放步伐,201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获批额度提升到1015.03亿美元,将上海和深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试点额度分别增至50亿美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就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标志着RQDII进程重启。目前,这四项制度,构成了我国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制度,它是现阶段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条件下境内投资者参与国际资产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一步。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为落实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要求,加大金融市场开放步伐,201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获批额度提升到1015.03亿美元,将上海和深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额度分别增至50亿美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就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标志着RQDII进程重启。目前,QDII、RQDII、QDLP、QDIE这四项制度,构成了我国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制度,它是现阶段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条件下境内投资者参与国际资产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一步。
  
  发展现状
  

  我国2006年推出的QDII制度,是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和2014年启动的RQDII制度一样,都是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允许境内机构募集机构或个人资金,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证券投资业务。其发展十余年来,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展国家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后,鉴于QDII的适用范围及投资范围受限严格,自2012年以来,以上海市为代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深圳、青岛)开始探索允许境外投资的新途径,因此,QDLP和QDIE应运而生。由于定位清晰,上海QDLP试点将投资范围扩大到各类境外基金,包括二级市场基金、PE基金、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基金等。而2014年深圳启动的QDIE试点,最大优势在于境外投资范围更广,对地域、品种、比例等均无特定限制,还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极大地满足了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本文来自织梦
  
  存在问题
  

  (一)额度审批的管理方式限制了跨境证券投资需求。当前,外汇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并实行余额管理。截至2018年5月末,已批准总额度为1115亿美元,仅占2017年我国国际投资资产存量的1.61%,投资规模偏小。从传导机制看,直接调整额度虽有很强的政策效力,但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主体和境外投资的真实需求,尤其是在跨境投资活动需求日益增加的条件下,投资额度的限制可能对正常的海外投资需求形成挤出效应。
  
  (二)监管标准不一致造成统计监测监控体系缺乏。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在资本风险计提、投资限额、投资门槛等方面都有差异,信息缺乏关联性,信息共享协调机制薄弱。容易存在政策盲点,导致多层嵌套、层层加杠杆、通道、金融体系空转、自我泡沫放大等乱象;按地域资格准入也存在机构准入宽严程度也不一致的情况。这种多部门各自为主的行政监管体制既不符合效率原则和适度性原则,也不能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织梦
  
  (三)市场尚不成熟背景下跨境资金外流的节奏难以把握。从宏观角度看,合格境内投资者制度可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为境内投资者从事境外投资提供通道。但在我国汇率和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资金外流不可避免会对人民币汇率形成隐性压力,对资金引进形成弥补效应,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幅。如RQDII在境外离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过大资金募集规模会对离岸人民币市场汇率形成冲击;QDLP和QDIE投资范围广泛,主体形式多样,可能会对跨境投资带来较强的冲击和影响,增加逆周期调节难度。
  
  (四)从业机构对国际投资市场研判能力有限。当前,我国境内机构和居民在涉外投资方面经验不足、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跨境金融产品区域配置集中度高,主要投向与中国市场关联度高的香港市场,对欧洲、美洲及其他亚洲市场的产品配置较少,反映出合格境内投资者对国际市场的把握、判断能力仍然较弱。此外合格境内投资者的业务规范程度不高,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运行架构均存在欠缺,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利用境内外汇差非法套汇等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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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建议
  

  (一)构建合格境内投资者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以风险加权余额管理替代额度管理。建议以宏观可控,微观放活为总体原则,参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产规模或净资产规模的约束机制,确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础额度,超出部分继续审批管理。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与国际收支形势,设置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施逆周期调控。运用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妥善处理好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促进跨境证券投资双向均衡开放。我国资本流动管理的显著特征是对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实行非对称性管理,但这会刺激资本流入偏好,使资本流动不均衡等问题进一步累积和恶化。因此,在推进跨境证券投资开放中,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经济结构调整、金融市场完善和深化等问题外,还应对跨境资本的均衡流动予以重视。下一步应在额度改革的基础上,放宽资本金汇入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境内和境外合格投资者制度双向均衡发展,更好的连接境内外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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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一标准规制,建立集中的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体系。应按照“同一类型产品适用同一标准”的原则,统一标准规制,压缩套利空间。坚持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不同类型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必须接受统一的标准规制管理;实施穿透式监管,对跨境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管实施全覆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适用规则,实施涵盖资金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向的全流程监管;建立跨部门的资产管理登记统计监测体系,统一登记标准,完善监测手段,推进信息共享。
  
  (四)设置限制性功能,做好境内投资人主体培育。设置准入标准和门槛,使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或是将其剔除出市场,从而避免因为投资人认识水平问题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还要通过各种制度保障手段为市场培养更多的境内投资者,培育多种类型的金融交易,在境内形成良好的多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鼓励更多投资者充分参与和分享金融市场创新业务,活跃市场并提高市场流动性。 本文来自织梦
  
  (五)加强市场化建设,强化经营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引导经营机构注重产品设计,逐步降低对境外合作机构的依赖,强调不同产品间差异性,降低资产集中或单一配置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经营机构应从委托人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勤勉、负责、尽职管理的受托人义务,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内控、人员资格认定及问责机制,确保业务人员资产管理能力。做好投资者教育,强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使资产价格的公允变化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风险,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