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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屡查不止的深层原因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24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税收 浏览:【字体:

[摘要]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 年实行以来,对促进外贸经济发展,推动“一带一路”、供给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及营改增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受金钱的驱使与引诱,部分国内外不法分子将出口退税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在当前全国重拳打击出口骗税的形势下,涉税案件仍然频发不断、屡查不止。对此,本文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协作、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和挖掘出口骗税的深层原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体制打骗、机制打骗、方法打骗”的指示精神,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一、出口骗税新手法及特点
  
  目前,我国出口骗税案件高发,骗税手法逐渐趋向隐蔽,由无货出口、借货出口等骗税方式,逐步演化为“四配”出口骗税、“循环”出口骗税、“招标”出口骗税等多种新手法,并呈现出新的特征。
  
  (一)出口骗税新手法识别
  
  
1.“四配”出口骗税。“四配”出口骗税是指不法分子将他人真实发生但不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信息,以非法缮制手段实施配单(信息)、配票、配货、配收汇等配比申报出口退税凭证,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通常该手法是不法分子将他人不满足退税条件的真实出口业务单据(信息)转嫁至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名下,套用其空白出口报关单(信息)、虚构国外客户、伪造出口合同、匹配虚假收汇资金流。同时,操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整合成表面完整的退税资料,并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例如,广东茂名市公安局2017 年侦破一起特大虚开骗税案,涉案金额近45 亿元。经初步查明,2016 年4 月-2017 年1 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友等人通过茂名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9 家公司先后与2 501 家企业利用虚构贸易活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提供和虚开票证、伪造虚假交易流水等手段,将“货款”通过公转私方式多次转账,化整为零并提现或回流,并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copyright dedecms
  2.“循环”出口骗税。“循环”出口骗税是指不法分子选择易于避开海关抽检的货物作为“道具”,出口至境外或香港等地,并在到达后更换包装或简单改装,伪装成其他货物报关进口或走私入境回流,进入新一轮出口循环,以达到持续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通常该手法是不法分子先从供货商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购进货物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客户,然后从国内收购低价同数量同型号货物替代实际已经内销的货物,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在境外又将其改头换面成其他货物报关进口或走私回流。同时,通过地下钱庄汇款至境外虚假客商账户,并以其名义将“货款”通过外汇账户汇入国内结汇账户,造成收汇假象,配齐虚假单证申请退税,实现“循环”出口骗税。例如,2016 年8 月查办的宁波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骗税案,其在2012 年10 月-2015 年7 月,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或以实际控制生产厂家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7 662.23 万元,并伙同境外商人以循环进出口的方式虚构海参出口业务,最终骗取出口退税2 296.09 万元。 dedecms.com
  3.“招标”出口骗税。“招标”出口骗税是指货代公司充当骗税主谋(改变以往骗税分子主谋角色),在整个骗税链条中以“招标”形式,组织协调出口企业竞标购买出口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为出口企业提供配货单据,以吸引更多出口企业联合参与骗税。通常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金三”系统不比对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其他”栏次金额的漏洞,虚列进项税额,降低虚开成本,由货代公司出面以较低开票税点吸引出口企业竞标买票,进而攫取更多出口退税暴利。例如,2015 年12 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查处的“海浪三号”专案,不法分子为出口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信息,层层洗票过滤,并组织企业伪造手机配件、“成品手机”等道具供给出口企业,最终报关出口,整个骗税链条隐蔽性强,暴利空间大。
  
  (二)出口骗税新特点辨析 织梦好,好织梦
  
  
1. 骗税环节链条化。从当前出口骗税案件看,不法分子从企业注册、账户开设、货物运输、炒单配单、报检报关,到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结汇拆借周转、出口退税担保质押贷款、代办退税申报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业人员操作,共同参与,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链条。整个过程中,报关行、报检行、国际货代、运输公司、地下钱庄、出口企业、真实货主、境外客商及付汇户主等共同参与,联系极为紧密,形成一个完整的骗税链条。
  2. 骗税手法隐蔽化。出口骗税从最初的伪造退税单证、“空箱闯关”等单一手法,逐渐演化为“四配”出口骗税、“循环”出口骗税、“招标”出口骗税等更加隐蔽的手法。不法分子主要利用海关和税务机关对出口监管关注点不同、信息共享内容不全、传递不及时等弱点,以看似完整的链条或规范的大型供应企业为掩护,虚拟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环节,层层洗票,使得出口业务更具迷惑性,骗税行为更加隐蔽,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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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骗税范围扩大化。从骗税案件涉及区域看,不法分子利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交换滞后、跨区协查难度大等缺陷,采取异地供货、跨地区作案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使出口骗税由原先的“敏感货源地”“敏感行业”“敏感口岸”扩大到全国各地。如服装骗税案,多数为沿海地区配货、内地申报退税,涉案企业往往遍布多个省份,“西输”现象突出。
  4. 骗税利益分割化。不法分子通过设置出口业务假象,运用各种手段串联各个骗税环节,各自发挥作用,并根据所起作用攫取相应利益,共同分食骗税这块“蛋糕”。例如,2013 年深圳“7.18 案”,据办案人员计算,在16% ~ 17% 的出口退税率中,一张贸易骗税单扣除买发票的成本6% ~ 7%、配货配票环节花费3% 左右以及找地下钱庄出资的手续费1% ~ 2% 后,外贸公司可赚取5% ~ 7% 的利润4.
  
  二、出口骗税屡查不止的深层原因 织梦好,好织梦
  

  当前,国家打击出口骗税力度逐年加大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从众多案件查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屡打不止、愈演愈烈。这既有不法分子法制意识淡薄、追逐高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的问题,也有税制设计缺陷、稽查手段不足以及出口退税管理、信息技术支撑、税收联合共治等深层的原因。
  
  (一)出口退税立法依据不足
  
  
一是我国出口退税缺少税法支撑,相关制度仅在《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做出一些原则性规定,诸多内容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中,并且较为凌乱、法律级次较低,不利于出口退税管理;二是《税收征管法》关于“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缺乏具体解释,导致出口骗税案件无法准确定性。
  
  (二)税制缺陷引发骗税风险
  
  
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潜藏虚开发票隐患。供货企业产生大量“富余票”,既能通过虚开发票人为调节开票方税负,又能为出口企业提供一个购货的假象;二是分档税率易形成虚开空间。如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低税率6%,而购进材料多数适用16% 高税率,易形成大量留抵税额,造成对外虚开的空间;三是出口退税率过高诱发出口骗税。主要涉及15% ~ 16% 等高退税率产品,不法分子只要支付约6% 票点后,就能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非法骗取国家税款。 内容来自dedecms
  
  (三)出口退税管理漏洞难填
  
  
一是跨地区企业征、退税信息和基本经营状态受权限制约查询困难。同时,行政机构设置也将退、征部门分开设立,信息沟通不畅,容易引发对出口企业的管理脱节;二是出口货单分离,税务机关仅凭海关传递的报关单信息无法完全证实其真伪;三是税务机关缺乏印章备案管理措施,难以通过印章来鉴别相关资料和单证的真实性;四是营改增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不受海关报关出口监管,税务机关既无报关单信息又无服务价格参照,易导致出口服务高报价格“借壳”退税;五是金税三期对各系统进行有效整合与对接,但出口退税系统仍游离其外,不利于征、退税管理;六是电子税务局实现远程办税,但网上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开票系统不能记录远程操作的IP 地址,给了不法分子隐身遥控作案的可乘之机;七是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虽然提升了开票信息的比对校验功能,但无法防止校验清单变票和套票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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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稽查手段滞后制约打骗力度
  
  
一是当前查处骗税案件要求查清所有环节违法事实并取证,但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程序复杂,最终定案十分困难;二是骗税案件以跨地区作案居多,但目前以行政序列设置为主,依靠临时性人员集中办案,受制于人、财、物,不利于案件查处;三是出口退税业务相对独立,缺少熟悉退、管、查和可承担重要执法任务的高端稽查人员,而专项培训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机构又欠缺,很难组成强有力的骨干团队有效应对局势变化,影响了骗税案件的查处效果。
  
  (五)税收共治尚未真正形成合力
  
  
一是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等职能部门合力打骗尚存软肋,受限于职能和人力等关键因素的制约,缺乏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对突发性案件难以及时合力处置。二是金融和运输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缺乏资金流信息化支撑,缺失收结汇的监管“防线”,而海运集装箱运行轨迹和证明物权的提单未能纳入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范围,对货物流难以有效监管。 三是对出口信息与进口信息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未被重视,即使有重大嫌疑线索,也未能发起情报协查。 织梦好,好织梦
  
  三、出口退税制度及打击骗税的国际借鉴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50 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制度5,其中绝大多数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这些国家中,既有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发达国家,也有泰国、智利、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尽管这些国家在出口退税管理和打击骗税方面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在总体制度安排和打击骗税管理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比较、借鉴。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做法与经验
  
  
1. 出口退税管理对象涵盖范围广。如法国和英国规定,对供货商与出口企业签约的各类出口商品均纳入出口退税管理,涉及范围较为广泛,而且外国旅游者以及进口商在本国境内的直接采购行为也要进入出口退税管理。韩国规定,供货商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和出口企业买断商品出口均能享受全部的退税待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 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政策。虽然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在出口退税方面都采取较为中性的税收政策。英国实行规范的增值税管理,出口退税中的“免、抵、退”都按法定征收率办理。法国、德国、韩国等也均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商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已缴增值税。
  3. 免、抵、退税模式占主体。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对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制度,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并对相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实行“抵、退”税办法。“抵”既可以抵顶企业进口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的应纳增值税,也可以抵顶其他应纳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及保险等。如果在本年度未抵扣完的,可以延长至下一个纳税年度继续抵顶,原则上不予退税。
  4. 法律体系与操作流程较规范。目前,欧盟国家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退税法律体系与操作流程。具体而言,其2008/9/EC 指令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具体处罚措施作了详细阐述,为在欧企业开展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dedecms.com
  
  (二)出口退税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1. 出口退税运行机制中各部门协作紧密。如德国目前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并且与其他部门配合密切,征税与退税有机衔接,工作运作体现了征、退一体化特征,而且通过征、退一体化将退税金额限定在较小范围内,有利于抑制出口骗税。
  2. 对出口退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如法国将风险分析表用于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对风险小的企业实行短程序加快退税办理,对风险大的企业实行长程序管理。2000 年后,风险分析表被纳入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选择MEDOC 系统与REBECCA 系统两种程序进行操作。目前,两类系统不与法国海关SOFI 系统联网,但税务机关和海关可通过其他计算机系统联合,保障部门间保持信息交流通畅,两者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3. 部门信息联网电子化监控。目前,有些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建立在跨部门、跨系统信息联网基础之上,形成严密的信息监控体系。如意大利财政部门信息中心已在全国形成一个系统网络,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还实现了税务机关与财政部所属部门计算机系统、各地区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 既确保出口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又能有效预防骗税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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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打击出口骗税的做法与经验
  
  
1. 赋予出口退税检查权。在英国,由于申请程序简单,加之审查期限短,出口企业很容易实施骗税。因此,英国税务机关特别注重对出口企业开展退税事后检查,税务机关会不定期地对出口退税企业及个人进行检查,企业需准备好购物发票、出口合同、报关单及核销单等相关材料。在常规检查中,聘请专家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包括生产状况、出口能力等内容的调查,并安排其他人员调查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提供数据及资料跟以往出入较大,税务局会直接向企业询问,并报请税务总局派审计部门进行调查。
  2. 出口骗税惩罚措施严厉。如意大利对偷骗税企业一般给予2-6 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有偷税、骗税劣迹的企业,无论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甚至不予退税,并对偷税、骗税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企业应在60 天内缴纳查补税款,否则没收其财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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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关与税务机关合作密切。从欧盟国家具体实践看,税务机关与海关保持良好的密切合作关系,在打击出口骗税中主要围绕八项内容联合开展工作:一是合作研发系统。如迷你一站式服务系统、电子退税系统与平台。二是支持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及方法创新的合作。三是合作开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工作协调互动机制。四是采用标杆管理方法推广最佳实践模式。五是建立合作创新机制,简化行政手续,降低行政相对人负担。六是提升公众意识,向参与者宣传并推广税收法律法规及判例精神与内容。七是联合研发审计系统,将审计流程前置。八是合作研发学习软件,培养海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熟悉业务、熟练操作的互通人才。
  
  四、防范及打击出口骗税的对策
  
  (一)尽早实现出口退税税收法定
  
  
一是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尽快弥补出口退(免)税这一环节十分重要。特别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立法有望推出之际,针对实际需求着手《出口退(免)税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尽可能为上升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层级奠定基础。二是细化出口骗税司法解释,建议将出口骗税行为定义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即为实施了出口骗税行为”,并细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三是明确出口骗税行政界定,对已实施出口骗税行为但尚未骗得出口退税的,按出口骗税未遂论处;对直接参与并为出口骗税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同责处理。 copyright dedecms
  
  (二)调整增值税税收制度
  
  
一是建议进一步简并和优化税率结构,同步降低征退税率,惠及前端实体经济,有效降低骗税欲望。二是全面推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对涉农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三是实施分期退税和预缴税款管理制度,对新办外贸企业首期退税实行分期管理,分期退税;对税率为16% 的退税款,第一次申报时按10% 退税,第二次取得进口国进口货物入关证明后再退6%.对外贸企业从流通型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实行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待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后抵减退税。
  
  (三)加强税收征管与退税管理的衔接
  
  
一是打破省一级退税主管部门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系统自动检测、下载、更新,生成和分析评估预警数据,及时显示本地区出口退税异常情况。二是创新“以货退税”管理,将出口退税管理由税务机关向海关过渡,税务机关重点做好“发票流”管理,海关着重管好“货物流”,构建新型防骗打骗格局。三是建立税警一体化协作机制,成立税务警察专业队伍,专司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改革税务稽查机制体制
  
  
一是在目前北京、重庆、广州三个总局外派特办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区域税务稽查作为总局稽查局直属专司机构,查处跨区域重特大虚开骗税等案件,从而解决跨区域稽查协查难的问题。二是创新跨区案件异地移送、就地稽查、并案督查制度,完善稽查执法流程。
  
  (五)推进实现税收社会共治共赢
  
  
一是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将打击骗税成果直接与地方政府政绩相挂钩。二是与交通部门协作,建立集装箱运行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北斗导航等定位技术,建立可跟踪、可查询货物流监控平台。三是加强税务公安协作,建立“互联网+ 税务印章”管理模式,以防伪技术对印章真伪实时识别,鉴别申报备案资料真伪。四是搭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平台,建立进出口货物双向信息交换机制,查验货物交接真实性。五是建立税务金融合作机制,重点加强离岸公司、离岸账户监管,排查跨境应税行为价格的合理性。六是加大出口骗税惩戒力度,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引入黑名单管理机制。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提高风险管理级别,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制度。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