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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鸿儒:中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真的低吗

发布时间:1970-01-01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字体:

    对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衡量,既不能夸大差距,也不宜盲目乐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视采用价值导向、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并及时跟踪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新趋势,理性、客观地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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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知识生产的关键主体,公共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效率是反映一国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近些年国内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有过很多讨论,但仍存在不少认知偏差。要准确衡量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必须明确标准、选准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主要有基于数量和基于价值两种评价方法,但评价结果差异很大。国际上多采用价值导向的可比指标,重点评估所产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和转化应用的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通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价值导向指标进行测算和国际比较,我们发现:中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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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宜基于价值导向衡量,有助于开展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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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代表的公共科研部门受到自身定位的影响,在成果转化方式上有其特殊性。与企业不同,高校和科研机构受自身定位的影响,难以通过大规模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更多是采取技术许可、专利转让、作价投资、衍生企业,以及对外技术服务或咨询等方式来实施转化。因此,评价一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应重点考察以技术许可、专利转让等方式为代表的成果转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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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国家持续加大力度促进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对我国科研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给予了大量关注。除去一些明显缺乏测算依据或错误引用的数据,笔者梳理了国内当前几类比较有代表性的评价结果。早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一份“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就基于当时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近3万项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了初步统计,指出“我国当时仅20%左右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能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近年来,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也分别以不同方式、基于不同的调查样本开展了相关评价。如,科技部在2014年针对当时收集的9302个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成果进行了统计测算,得出“47.3%的课题成果得到了转化应用”的初步发现。又如,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基于905家高校和科研机构截至2014年年底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据,测算出“高校专利许可率2.1%、转让率1.5%,科研单位专利许可率5.9%、转让率3.5%”的结论。此外,清华大学陈劲教授团队2015年通过面向全国682所高校开展的专项问卷调查,测算得出 “高校近5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估值为17.6%”。 copyright dedecms

    此外,国内一些媒体或专家在引用国外成果转化数据时也说法不一,不少还是误导性的错误引述。如,一些文章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25%,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转化率水平”或“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达40%—50%”——实际上,这些说法大多没有依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可见,国内目前不同专家或机构在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率以及与国外水平的对比判断上有比较大的认知偏差。造成这种判断差异(有些甚至是认知误区)的直接原因除了与不同结果所对应的不同调查样本、评价对象、统计口径等因素有关,更重要的是源自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内涵界定和测算方法的差异。具体而言,前述几类相对有代表性的评价结果大多是基于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即通过“已转化成果数量占全部成果数量的比值”进行测算。这种评价方法简单、易操作,结果比较直观,但也有诸多局限性。例如,对“转化应用”的不同界定,都会对测算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这不仅限制了单个结果的可信度,也降低了不同结果之间的可比性。特别是在进行国际比较时,数量导向指标在国外一般难以找到类似的统计数据。国内文献引用国外数据并进行比较分析时大多没有明确的比较标准,已有的一些说法也缺乏准确依据。更重要的是,数量导向的测算方式难以真正反映科技成果的实际经济价值或转化效益。由于不同的科技成果在应用质量或潜力上差异较大,仅测算成果转化的“数量占比”无法真实反映成果转化的实际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一般而言,科研部门成果转化的实际价值主要体现为科研部门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市值、衍生初创企业的数量或经营效益等指标,但基于这类数据的测算指标目前在国内很少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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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之下,国际上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率多强调价值导向。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对应技术转移、知识转移或研究成果商业化等活动。对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特别是一些大学和公立科研机构的转化,是各国衡量知识和技术转移效率的重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陆续建立了面向公共研究机构成果转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许多共识,多年来也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专项调查。许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跨国比较来衡量本国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水平。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价指标侧重于价值导向,重点评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和转化应用的经济效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提出的知识转移测度指标体系。其评价指标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评价“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包括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和许可量、产学研R&D合作协议等指标;第二类是评价“成果的商业应用水平”,包括许可或转让收入、衍生企业等指标。该委员会将第二类指标作为衡量的核心指标。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比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将“技术许可或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或称许可收入强度)作为具体比较其主要成员国之间公共科研部门知识转移效率差异的一个核心指标。其中,“研发支出”指调查样本当年实际支出的R&D经费:“许可或转让收入”指调查样本对已形成的主要知识产权进行授权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含许可费、年费、期权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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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价值导向测度,当前我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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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站在国际视角,分析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共科研部门近些年来知识和技术转移的调查统计情况。依据OECD在2013年专门发布的《公共科研的商业化:新趋势与新战略》报告显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这五大经济体的主要科研部门(即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2004年—2011年的“技术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基本处在1%—7%之间。其中,美国的表现最佳,这八年的均值高达4.8%(其中2008年接近7%),其次是澳大利亚(2.2%),之后是欧洲(1.7%)、英国(1.4%)和加拿大(1.2%)。可见,主要发达国家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但横向差距仍存在。相对于R&D总支出而言,这些国家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将成果转化为许可或转让收入的规模都十分有限——其许可与转让收入强度多处在1%—7%之间,这与国内多年来经常流传的“发达国家成果转化率普遍达40%—50%,个别高达80%”等说法相差悬殊。当然,不同经济体之间转化率的横向差距仍然存在,这与各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及创新政策、技术转移机制、转化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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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国内实际出发,具体衡量当前我国公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依据教育部公布的高校科技活动数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监测数据,笔者分别测算了2009—2014年间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和转让收入数据及其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结果发现:第一,高校的技术转让实际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高,处于4%—6%之间,六年均值为4.5%。第二,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低、波动较大,六年的均值为1.6%。汇总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情况,结果显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合计的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依次为2.4%、2.9%、4.6%、1.4%、2.4%、1.1%,六年的均值为2.37%。由此可见,近些年来我国科研部门依据价值导向衡量的成果转化水平并不低,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距,在国际上基本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尽管落后于个别领先国家,但领先于欧洲、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过去国内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我国的成果转化率严重偏低,但没有明确比较标准,且缺乏准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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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该价值导向指标的国际比较结果。一方面,该结果反映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许可收入强度上与发达国家的横向差距持续缩小,甚至部分实现了赶超。这与近些年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立法不断细化、政策松绑持续加大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加快等外部因素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该结果也与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出结构有关。近些年我国科研机构的试验开发比重接近60%。试验开发的成果产出相对于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产出而言,短期内更具商业化潜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许可或转让活动的潜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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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关键标准要看能否真正实现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因此,对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衡量,既不能夸大差距,也不宜盲目乐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视采用价值导向、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并及时跟踪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新趋势,理性、客观地开展评价。对科技主管部门而言,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与此同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启动国家级、年度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专项调查,并纳入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及时跟踪、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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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确认识和衡量科研部门成果转化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改进成果转化效率的空间还非常大。要实现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部门既要继续提升科技成果对接市场的转化应用效率,也应着力增强源头技术供给和创新产出质量。当前,具有大规模商业化潜力的科研成果比例仍然偏低,企业对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认可度也不高。对政府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强度和资助范围、优化研发支出结构,推动科研部门提升科技产出质量;二是要着力支持各类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创业孵化器发展,并鼓励“政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创新,打造可持续的成果转化载体。此外,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约高水平成果转移转化的一些体制机制性壁垒仍然存在。有必要切实改革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以推动更高水平、更有持续性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快形成。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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