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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底线竞争”问题探究及防治

发布时间:2017-07-2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兴业态,其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共享单车所出现的违规使用现象如乱停乱放,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底线竞争”具有直接关系。共享单车运营商在规则的制定或执行方面迎合部分消费者而提高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容忍度,以其借此扩大市场份额。解决这种底线竞争问题,必须从形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来进行努力,即要求运营商制定自律性规范并严格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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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享单车 底线竞争 危害 预防纠偏 市场监管 运营商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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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选出一个互联网给2017年第1季度带来的最大话题,“共享单车”[1]无疑问是最大的热点。围绕着共享单车所带来的便利及引发的相关问题,社会各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模式。其实在共享单车出现以前,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在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有的地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大多数地方受制于公共自行车的模式而没有得到大的发展。但是,随着民间资本的进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共享单车却在短短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可以说,共享单车目前已经成为许多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线。共享单车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绩,与其自身的优势密不可分。共享单车采用了“无桩”模式,这与政府推广的“有桩”模式的公共自行车存在本质区别,而这也正是共享单车能够取得成功的最主要原因。“无桩,模式极大地方便了使用人,提高了使用的自由度。另外,共享单车可以通过手机来注册使用,手续简便,能够做到即时使用;共享单车的使用费用很低,大多0.5元或1元每半小时,绝大多数使用者都能够承受。基于以上方面的原因,共享单车成为解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困难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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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共享单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乱停乱放、安装私锁、恶意损坏、投放量过大等现象时有发生,共享单车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可以说,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共享单车的进一步发展将面临严重的挑战,甚至可能因为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使得共享单车的前景黯然失色。社会各界从各方面展开了讨论。有观点认为,应当加强使用者的教育,提高其素质;也有观点认为,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行为展开执法,及时纠正各种损害共享单车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共享单车的运营者应当控制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等。上述各种观点对于解决共享单车引发的问题自然是有所帮助的。但是,可能都没有涉及到问题的本质,都只是治标不治本之法。本文认为,作为共享单车发展的主导者,运营商的自律性监管缺失,是导致共享单车发展中所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底线竞争”,是导致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本文将运用监管理论中的“底线竞争”理论,分析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通过规制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竞争、避免“底线竞争”行为,希冀通过研究为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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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底线竞争及其危害性理论研究 本文来自织梦

(一)底线竞争的界定 dedecms.com

“底线竞争”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前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William Cary所提出的。他认为,各个州之间为了吸引公司在本州岛设立而展开的竞争,促使各州争相制定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而非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各州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在本州岛设立公司将能够增加本州岛的税收收入。由于发起设立公司的是公司的管理层,股东通常都会批准管理层的提议。因此,只要公司法能够迎合管理层的利益,管理层就会倾向于将公司设立在相应的州。事实上,在我国,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这种“底线竞争”。各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资本、劳动力生产要素流入本地,通常会在税收上展开竞争,即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制竞争。只不过这种规则的竞争是为了迎合规则相对人而展开的一种竞争。这就有可能出现一种危险,即规则制定者纯粹为了迎合规则相对人而争相推出更为宽松的规则,这很有可能会完全违背制定规则本身的目的,使得规则失去了基本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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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竞争的构成要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底线竞争,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也即要满足相关的构成要件。目前竞争法学界对于底线竞争问题尚没有关注,对底线竞争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规制理论中,但亦没有涉及底线竞争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得底线竞争的理论相对匮乏,这不利于对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涉嫌底线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规制。本文在借鉴传统相关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竞争领域中的底线竞争行为特征,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是否构成底线竞争。 织梦好,好织梦

1.主体方面:参与底线竞争的主体是在某些领域或某些交易中有权(亦有义务)对其他主体(相对方)进行管理或规制的机构或企业。这些机构或企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能够对相对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从而以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秩序。这种监管权应当是分散的,而不是由统一的主体所享有。否则,机构或企业之间就不存在监管政策方面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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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来说,理论界普遍认为底线竞争的主体仅为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管理机构,作为私主体的企业并不能成为底线竞争的合格主体,但其实不然,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尽管它们是市场经济中的私主体,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所现实存在和展开的底线竞争。底线竞争与主体的“公”、“私”无涉。虽然底线竞争理论大多数情况下被用以分析存在监管竞争的公主体,但这绝不意味着底线竞争仅存在于公主体之间。对于某些企业而言,消费者在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所提供的服务时,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正如相对人必须接受相关公主体的监管~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着规则的竞争,主要是规则方面的底线竞争。例如,在十九世纪后期,美国的许多州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强制性的政策,旨在解决保险公司之间所存在的底线竞争。在二十世纪初期,许多保险公司都破产了,美国当时成立了专门的梅里特委员会(Merritt Committee)探究破产的原因,发现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保险公司破产,是因为保险公司之间展开的恶性竞争。这些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采取设置过低的保险费这一具有高度风险的战略:如果损失很小的话保险公司将获得大量的利润,但是如果损失超过所收取的保险费的话,则最终将由投保人承担风险。这导致系统性的保险费不足,因此在出现大的灾难以后许多保险公司都破产了。梅里特委员会设立了具体的局,以根据所有保险公司的总损失来确定保险费数额,这样就能防止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费能够反映最好地反映未来的损失。 copyright dedecms

在上述案子中,各保险公司之间就存在着底线竞争。为了争取投保人,各保险公司都竞相降低保险费,但在这种底线竞争之下所形成的保险费并不能反映未来的风险,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将导致投保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也将大量倒闭。保险公司之间的底线竞争引发了社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介入,以使保险费的确定能够真正反映未来的风险。 内容来自dedecms

2.主观方面:参与底线竞争的主体具有通过在监管力度方面的竞争,准确来说是竞相放松监管标准,以促使相对方选择自己而非竞争对手的意图。从事底线竞争的主体对于自身所从事的底线竞争行为是明知的,并且通常是积极主动所追求的。当然,有些主体也是为了应对其他主体所实施的底线竞争行为,而不得不参与到底线竞争中来。因此,可能是消极被动地实施的,但这并不影响其具有从事底线竞争的意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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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可能会认为,只要企业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最大程度地争取消费者应该是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不能将其归为底线竞争。确实,目前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有相关法律对企业最大程度争取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底线竞争作出规定,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如此详尽而新出现的问题。法律制定之后,应当更多地寻求通过解释法律的方式来使得法律得以实施。反垄断法反对企业从事掠夺性定价行为,即企业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事实上,企业从事规则方面的底线竞争行为与掠夺性定价中的“低于成本”在本质上是类似的,都不是一种正常的竞争性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对于消费者而言都是有利的,但从长期来看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企业最大程度的争取消费者也必须是在一定规则范围内进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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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体方面:底线竞争损害的是参与底线竞争的主体应当依法或依自律进行监管所维护的监管秩序。底线竞争会导致监管权的放松,极端情况下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标准降低或监管真空会使得被监管主体可能因没有足够的监管约束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copyright dedecms

4.客观方面:参与底线竞争的主体从事了底线竞争的行为,这既可能表现为积极主动地制定、修改监管标准,以使其尽可能的低,尤其是低于竞争对手的监管标准,也可能表现为对于相对方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不及时纠正相对方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客观方面既可能表现为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但无论何种情形之下,都损害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底线竞争参与者通过底线竞争获得了暂时性的利益,但却将底线竞争所造成的长期性的损害转嫁给社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底线竞争的危害 织梦好,好织梦

底线竞争有可能最终导致无底线的竞争。规则制定者之间为了争夺规则相对人,纷纷降低规则的底线,竞争的结果对于规则相对人而言是“有利”的。因为规则相对人可以获得最为“有利”的条件。例如,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人而言,就可以随心所欲地乱停乱放,而无需受到共享单车运营商的惩罚。对于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而言,其可以获得最为宽松的公司法,或获得最为有利的税收优惠。但是,这虽然“有利于”规则相对人,却会严重损害社会利益或其他相关方的利益。社会管理秩序会因为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而变得混乱不堪,有利于公司的公司法、税收政策却很有可能给制定该公司法的地方或提供更加优惠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损害。换言之,底线竞争可能是一种“多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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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线竞争不利于底线竞争的获胜者。尽管从短期来看,底线竞争的获胜者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以牺牲规则权威性为代价换来的规则相对人的“忠诚度”必然是不牢靠的。而且,在规则方面展开的底线竞争,会使得规则制定者忽略了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copyright dedecms

2.底线竞争对于未参与竞争者是不公平的。如果某些竞争者不参与底线竞争,则许多顾客会转向那些规则更为宽松的竞争者。尤其是在那些新兴的行业中,如果竞争者无法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就很有可能永远无法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导致该竞争者不得不退出市场,严格执行规则的竞争者反而遭受不利后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底线竞争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争必须是在一定的规则之下展开的竞争。如果没有规则的约束,则竞争所带来的就不是繁荣,而是毁灭。规则之下的竞争能够促使各个竞争者努力提高自己的产品品质,降低产品的价格,这在客观上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但底线竞争将破坏这种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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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底线竞争会损害短期内享受底线竞争好处的消费者的利益。在短期内,某些消费者会因为运营商之间的这种底线竞争‘受益”。因为这满足了这些消费者任意使用的需求,但是这些消费者也会因为其他违规使用行为而受到损害,而且底线竞争会侵蚀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根基,甚至可能会使得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难以为继。届时,那些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也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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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底线竞争是一种趋劣性的竞争,它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言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底线竞争并不能带来更好的产品、更低的价格。相反,它会促使参与底线竞争的竞争者不断放低规则的底线,从而陷入到一种不断向下的竞争过程,这种竞争对于各方利益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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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单车运营中的底线竞争问题 内容来自dedecms

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去反思共享单车为什么会出现种种问题,但我们认为“解铃还须系铃人”,最能解决共享单车问题的主体恰恰是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之所以会引发乱停乱放等违规使用的问题,除了部分使用者的素质问题外,我们认为,更主要的原因是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不严格执行监管规则有关,也即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存在底线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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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单车运营商底线竞争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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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在监管规则方面是否存在底线竞争这一问题,本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将依据底线竞争的构成要件来判别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是否涉及底线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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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单车运营商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规定,避免各种违规使用的行为,维护共享单车正常的运营秩序。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运营商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摩拜单车公司在其制定的《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中,详细规定了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内容,其中“使用规则”部分,明确列举了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不得从事的行为。ofo公司制定了《ofo共享单车服务协议》、《ofo共享单车使用协议》等,也对用户的使用行为作出了规定。不同的共享单车运营商可以白行制定相关的规则,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共享单车运营商采纳统一的服务协议。因此,对于共享单车的运营商而言,具体的监管权都是各自所享有的,因而也是分散的。 本文来自织梦

2.共享单车运营商主观上具有放松监管的意图和意愿。如果监管规则更严,则用户极有可能会选择其他品牌的共享单车。基于此种担心,共享单车运营商往往惮于制定严格的使用规则,或者惮于严格执行使用规则。“从企业的角度看,对于市场占有率的渴望导致企业内部缺乏监管动力。因为只有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企业才能更有效地占领市场,为此甚至不惜突破规则。”总之,在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之下,共享单车企业不具有进行严格监管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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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底线竞争助长了用户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乱停乱放、占用行车道、加装私锁等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共享单车运营商所应当维护的监管秩序,使其监管规则形同虚设,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北京某些公交车站被上千辆共享单车“围困”,严重影响了公交车的运行;小长假期间西湖景区有两万多辆共享单车涌入,使得正常的浏览秩序陷入“瘫痪”。这些都不是个案,而是全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织梦好,好织梦

4.共享单车运营商从事了底线竞争的行为。由于共享单车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也刚刚显现。因此,并没有大量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共享单车运营商从事了底线竞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底线竞争的经验证据都是极为不足和没有定论的。”并且共享单车运营商也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从事了底线竞争。我们认为,证明共享单车运营商是否从事了底线竞争,并不以理论上的文献证据为必要,而应当深入实践予以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虽然主要的“共享单车”的运营商都制定了相应的使用规则,鼓励对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违规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尽管如此,不难发现在实践中这些规则是否真正得到了严格执行还有观察。以本人的亲身经历为例,本人曾举报违停在小区内部的摩拜共享单车[2]。然而,运营商的受理非常慢,即便受理了,违停的现象并没有得到缓解,小区内反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违停共享单车。如果使用规则得到严格执行、违停使用者受到相应的处罚,则违停的使用者必然不会日复一日的在小区内违停了。也有很多人对共享单车不严格加强监管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我们公司楼下一辆摩拜被加私锁,我看到一个星期了,我举报了三次,每次都说已经受理还给我加了信用分。但是下楼一看那车还在,私锁还在。”可见,运营商并没有严格执行其使用规则。从客观方面来看,这就是运营商从事底线竞争的直接体现。 本文来自织梦

当然,鉴于共享单车目前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乱停乱放等方面,因此我们也主要讨论了共享单车运营商在惩戒乱停乱放行为方面所存在的底线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运营商之间的底线竞争仅存在于该领域。事实上,在其他许多领域中也存在着底线竞争,例如在收取的押金方面,有的运营商为了迅速抢占和扩大市场份额,采取免收押金的方式。虽然这也是企业的自由,但免收押金的方式不利于共享单车运营商对用户形成较强约束。因为免收押金意味着选择该品牌共享单车的用户,其违规成本低,甚至可以说违规成本为零,如此,违规用户将不会面临金钱损失所带来的实质性制约。 本文来自织梦

(二)共享单车运营商底线竞争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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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就如同之前的网络约车一样,在发展初期有大量的资本涌入,相应地市场也会出现众多的竞争者。例如,共享单车目前就包括摩拜、ofo等十几个品牌。在发展初期,各运营者都希望通过“跑马圈地”的方式尽快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抢占先机。这样就会导致许多运营商因害怕失去顾客而对使用者的违规使用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如此一来就助长了许多使用者的违规使用行为,由于违规的成本很低或几乎没有违规成本,这进一步导致违规的行为骤增。此时,如果运营商对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则将失去大量的顾客,从而又被迫继续容忍使用者的违规行为。这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运营商之间争夺市场的竞争使得其都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容忍度,扩大后的市场占有率又会使得运营商不敢严格执行规则。运营商之间的这种竞争实际上就是一种底线竞争,即竞争看谁的规则更为宽松,对违规行为的容忍度更高。这从短期来看对运营商是有利的。因为可以通过迎合使用者的方式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这种底线竞争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如目前共享单车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一样。而且从长远来看,对于运营商自身来讲也是有害的。因为运营商市场份额的提高不是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而是建立在更宽松的规则之上,当这种底线竞争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甚至会危及到运营商的生存。 copyright dedecms

三、底线竞争的预防及纠偏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显然,底线竞争是市场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竞争方式,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自动消除的,而且即便是能够自动消除,也会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长的时间“失序现象”对于社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就如同某些疾病虽然不经过治疗依靠人体自身的机理能够痊愈,但是这时间的痛苦却往往是难以想象的一样,社会中出现的失序现象必须得到尽快的消除,否则,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或造成社会利益不可挽回的损失。底线竞争引发的社会问题,实际上就是参与底线竞争的运营商将其成本转移给社会的一种表现。对于市场中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往往需要政府及时介入,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无形之手”所造成的无序。 织梦好,好织梦

(一)形式上避免底线竞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从形式上来看,要避免底线竞争问题,政府必须从总体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共享单车的发展和使用形成制度性的约束[3],在此基础上要求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必须依据政府的规则制定其自身的使用细则。虽然目前多家共享单车运营商都制定了使用规则,对乱停乱放等违规使用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至少在形式上表明其不存在底线竞争的意图,但是还有许多共享单车运营商尚未制定相应的规则,更没有建构起相关的自律性监管制度。相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自律性监管规则的运营商而言,这些尚没有引入规则的运营商实际上就是在进行一种底线竞争,这种底线竞争更为明显。因为对没有自律性监管规则的运营商实际上就没有“底线”。这也表明这些运营商更看重在市场发展初期尽快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而漠视共享单车不规范发展给社会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要坚决反对这种更为严重的底线竞争,对于政府而言,就是要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规则中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制定严格的自律性规则,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标准之一。 织梦好,好织梦

虽然共享单车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在发展中所可能存在和引发的问题已经基本上都得以暴露。这为政府从总体上规范其发展提供了可能。但是,“政府之手”不能伸得太长,否则将会严重阻碍共享单车的发展,就如同有些地方政府对网约车作了过多不必要的限制从而窒息其发展一样。我们认为,政府对共享单车的规范,应当集中在避免共享单车的无序发展引发社会性问题方面,而不应当对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属于市场竞争方面的内容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享单车运营商提出具体性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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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市场准入方面,共享单车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定应当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必需满足的。例如,共享单车的安全性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者经过第三方机构检验合格。共享单车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一种共享经济,其监管也应当主要转移到“线上”,传统的“线下”的监管是无法对这种“线上”的共享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共享经济而言,“线下”的监管是一种落后的监管方式。因此,为了实现“线上”监管,政府必须对共享单车能够满足“线上”监管相关硬件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共享单车应当具有精确定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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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市场运营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不应当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政府可以对区域内共享单车的投放量作出原则性规定[4],避免某一区域内的共享单车数量过多,同时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实时调剂不同区域内的共享单车。政府可以要求运营商对共享单车的规范使用加强监管,要求运营商制定相关的政策对违规使用的行为予以惩戒,并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形成有效的约束。例如,可以要求运营商对禁停的区域作出规定。此外,政府还应当要求运营商对共享单车进行日常维护,以保障共享单车的正常使用。 本文来自织梦

最后,在市场退出方面,共享单车的退出不应当损害用户的利益。共享单车的退出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对比并不用过于担心,而真正应当关注的,是防范共享单车的退出损害用户利益情形,要避免类似于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的发生。大多数共享单车都会收取一定的押金,积少成多,对于某些共享单车运营商而言,其所收取的押金数额可能高达数十亿。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政府应当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对所收取的押金进行资金托管,并且在用户提出退还押金请求时及时办理退款。虽然这是为了避免因共享单车退出而损害用户利益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市场退出部分探讨,但实际上资金托管以及及时退款都是市场准入及市场运营过程中运营商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内容来自dedecms

政府可以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商将以上具体规范性要求体现在其自身的规则之中,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其正外部性,减少其负外部性。对于其他属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市场竞争领域,如价格竞争等,政府不应当予以干预。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 本文来自织梦

仅满足于形式上避免底线竞争还远远不够。因为即便共享单车的运营商都主动或按要求制定了相关的自律性规则,其是否会严格执行这种规则也是存在很大疑问的。我们认为,要从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就是要避免共享单车运营商不严格执行自律性监管规则,甚至是竞相放松执行的力度,以达到迎合消费者目的的做法。例如,摩拜单车公司针对违规使用单车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对于违停一次的行为,即将单车停放在小区、地库等非路边白线区域时,将会被扣20分(注册用户默认获得100信用分),当信用分低于80分时,用车价格将会提高到100元/半小时(信用分高于80时,根据车型不同使用价格为0.5元/半小时或1元/半小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以发现,被摩拜单车公司认定为违停的区域内停放了大量的摩拜单车。相对于其他品牌的共享单车而言,摩拜单车的科技含量要更高,每一辆摩拜单车都使用的是电子锁而非机械锁,并且都安装有GPS定位芯片。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摩拜公司对于大多数违停行为显然是能够予以识别的,但是仍然存在如此之多的违停行为,唯一可能的合理解释是摩拜单车公司不具有严格执行使用规则的意愿。 织梦好,好织梦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措施督促运营商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自律性规范,以确保共享单车的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如果说政府在形式上消除底线竞争是一种事前的监管,则在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则是一种事中的监管。从某种程度E来说,事中的动态监管要比事前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事中的监管可以避免事前监管的“一劳永逸”,事中的“时时’,监管要比事前的“一时”监管更为有效,对被监管者的督促作用也更大。正是因为如此,政府逐渐认识到了转变市场监管理念的重要性,其中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提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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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就要求政府对共享单车运营商存在的种种不严格执行自律性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一旦发现运营商故意不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惩罚,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应当暂停该运营商的运营资格。有观点认为,共享单车运营商的工作人员少,苛求其对每一个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都及时作出回应是不现实的。不可否认,这确实是共享单车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运营商不严格执行自律性规范的理由。因为如果承认这种理由具有正当性,则任何企业都可以不加强自我完善,并将由此而造成的问题转嫁给社会。 织梦好,好织梦

四、结语 内容来自dedecms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其发展具有远大的前景。但是,这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只有将共享单车的发展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其才有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否则,其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将严重威胁共享单车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在共享单车发展初期,各共享单车运营商都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彼此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也包括规则方面的竞争,但主要是规则方面的一种底线竞争。各运营商为了迎合消费者,不惜放松规则,默许各种违规使用的行为。从长远来看,这将严重侵蚀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基础。为了避免运营商之间的这种底线竞争,必须从形式上与实质上两个方面进行努力。具体而言,在形式上避免底线竞争,就是要求政府促使共享单车运营商制定与政府规则相适应的自律性规范;在实质上避免底线竞争,就是要求政府督促运营商严格执行其所制定的自律性规范。唯有如此,才能够避免运营商在规则方面所进行的底线竞争,才能够最大化地发挥运营商自律性对共享单车良好运行至关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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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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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汉东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好新常态下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6). 本文来自织梦

[2]一然.共享单车监管,手段亟须创新[N].人民日报,2017,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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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20多万辆共享单车的违停成了城市亟待解决问题[N].北京青年报,2017.3.10(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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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工作站) 本文来自织梦


[1]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反对使用“单车”这一词,因为在中国大陆传统上一直使用的就是“自行车”这一词,这并不是笔者矫情,而是确实没有必要用“单车”来代替“自行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单车”一词是文化不自信的一种表现。因此,笔者更愿意使用共享自行车来指代共享单车。但鉴于“共享单车”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本文亦仅在讨论该问题时暂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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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拜单车在其《用户指南》中明确规定,“严禁停放在小区、地下及室内车库、胡同以及收费停车区域”。我们认为,共享单车应当停放在公共区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共享的功能。将共享单车停在小区之内,会严重限制其他人使用共享单车,与共享单车的公共性不符。尽管停放在小区内部也有利于同一小区的其他人使用,但这就只是小区内部的共享,是违背共享单车的社会共享性质的,而且在许多小区是封闭小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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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前已有相关政府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规则。如2017年4月6日,深圳相关部分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规范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北京也正在制定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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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认为,政府不应当规定具体的最大投放数量。一方面,市场是不断发展的,政府确定的某一区域内共享单车的最大投放量不一定就符合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一旦政府确定了最大投放量,这将诱使共享单车运营商抢先投放,对后投放的运营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政府在不同运营商之间分配市场份额,则又是通过行政手段划分市场、限制竞争的表现。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