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派智库! 手机版|微博|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派智库

今天是:

主页 > 产业 > 信息产业 >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化解与监管体系的创新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化解与监管体系的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3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物价》2017年第3期 浏览:【字体:

摘要: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化解的三大突出风险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发达国家在鼓励和开放前提下,通过立法和差异化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举措,并从处理好“必须”监管与“必要”监管关系,实施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构建登记注册、信息披露、资金托管三大监管底线、运用好互联网金融科技属性四个方面,提出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化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监管创新

dedecms.com

一、引言

本文来自织梦

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业界和学术界就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的问题展开了空前激烈的争论。鼓励金融自由发展的观点认为,应将自然选择权交给市场和投资者;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观点则认为,政府必须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责任。客观而言,互联网金融既不是“救命稻草”也不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资本一旦缺乏监管就会毫无保留地释放逐利本性,如同脱缰的野马在互联网这块“无主之地”上横冲直撞,直到冲进广大投资者的庄园践踏了辛勤耕耘的劳动果实,才惊醒了每个人的财富梦。“金融”的本质决定了其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否则就存在风险积累和传导的可能;而“互联网”的科技属性也决定了其必须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别开来,在认识上应理性对待,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上应有所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dedecms.com

本文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和创新属性,在详细论述我国互联网金融亟待化解的三大突出风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如何通过完善和创新而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copyright dedecms

二、亟待防范与化解的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突出风险 织梦好,好织梦

(一)互联网金融助推影子银行规模扩张,易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

dedecms.com

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易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穆迪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影子银行系统规模增长19%,达到58万亿元人民币,合中国经济规模的五分之四,而互联网金融是其中越来越大的一部分。规模扩张的背后是潜在的巨大风险,具体说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附加的风险收入行为已经大大逾越P2P的本来定义。P2P金融指不同的个人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原则上P2P公司仅是通过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赚取无风险收入,但事实上国内P2P公司普遍存在自融、资金池归集资金、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现象,大大提高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二是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原始意义的P2P是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期限是吻合的。但由于缺乏监管,部分P2P公司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采用债权转让的形式开展业务,第三方先放款给借款人,然后再将债权通过P2P平台转让给投资者,第三方个人流动性压力增大,极易产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三是不良贷款率存在低估现象,掩盖了整体行业的风险。P2P平台公布的坏账率普遍仅为2%~3%,大大低于全球15%~20%的综合违约率水平,存在明显的信息失真现象。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势在必行。

dedecms.com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来自织梦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没有太高的准入门槛,既缺乏事前监管也缺乏事中监管,行业大量充斥着各种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传统金融业务,这些行为本质上不是金融创新而是监管套利,甚至还不乏庞氏骗局。一旦发生风险,在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的放大效应之下,就如离弦之箭一发而不可收。泛亚、e租宝、大大等诸多“宝宝”和“财富”陷入危机,涉案金额也从几亿到上百亿;快鹿系平台收存资金风险、天恒泰财富涉嫌非法吸存、中晋资产被立案调查……各种事件层出不穷。网贷之家整理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6年10月,网贷问题平台累计多达2168家,问题平台发生率呈现逐月快速上升的趋势,10月份竟高达50.16%,大大高于去年同期的不足3成。广大投资者是互联网金融案件频发最直接的受害者,金融项目和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普通投资者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深入分析,很难做出科学理性的决策。而许多平台在产品宣传过程中过分强调收益,风险教育和提示明显不足,在经营过程中信息不透明,外部监管缺失,一旦倒闭也没有相应的冻结和保险措施,投资人无法进行资金追偿,法律维权的难度也较大。

本文来自织梦

(三)高利率高杠杆不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三去一降一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互联网金融项目和产品往往通过高额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以网贷为例,当前共有4335家网贷平台,截至2016年10月综合收益率高达9.68%,其中介于8%~12%的平台占比为46.71%,介于12%~16%的平台占比为31.49%,而高于16%的网贷平台居然多达432家。与高收益率伴随的往往是高杠杆率,有些网贷平台往往通过500~1000万的注册资金撬动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成交量,如浙江家家贷的杠杆率就高达22倍。高利率高杠杆对应的往往是高风险。高风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失败率极高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营状况不佳无法从传统渠道获得融资的绩差企业(往往是“两高一剩”的产能过剩企业和僵尸企业)、绕道流向房地产项目。除占比极少的第一种项目外,大部分的情况属于后两者,而第二种项目不利于去产能,第三种项目不利于去库存,两种项目都与我国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三去一降一补”的经济工作重心背道而驰。因此,未来要想切实抓好“三去一降一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监管势在必行。 copyright dedecms

三、发达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和方法 内容来自dedecms

主要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大都持鼓励和开放的态度,但均在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特性和新业态,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对准入门槛和相关行为也有所约束,并采取一些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进行管理。 dedecms.com

(一)各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十分明确

本文来自织梦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各国监管当局而言都是挑战,尽管不同国家监管的程度或轻或重,但态度均十分明确——必须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无论是美国、欧盟主要国家还是日本和韩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约束。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等先进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及其他金融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本质上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从根本上仍未脱离结算、支付、融资、投资的金融范畴,也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理应接受监管。发达国家普遍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涵盖第三方支付、消费信贷、信息保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制度标准、交易保护、交易规则均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

copyright dedecms

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是进行市场治理的两种制度安排,两者互相支撑,在注重外部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十分强调行业自律管理和企业内部控制,大力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自律监管组织。在英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奉行了行业先行、监管后行的原则,让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作用。早在2011年8月15日,英国就成立了P2P金融协会,该协会一方面对贷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另一方面促进P2P市场的有效监管。作为非官方和非营利性的行业性协会,它有效规范了业内公司,促进了英国P2P市场的发展。2012年英国又率先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建立起众筹行业相关准则,之后美国、法国也相继成立了规范众筹行业行为的众筹协会。在发达国家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制定企业自身监管制度、规范交易手续和流程,实施自我监管。比如,澳大利亚ASSOB众筹网站制定了详细的众筹流程,为企业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dedecms.com

(三)功能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式

内容来自dedecms

功能监管的核心是根据金融行为的实质进行监管,可以提升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成本。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丰富、彼此交织,机构设置又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一一对应,且由于监管资源有限,专门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运行成本较高,因此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效果不及功能监管。发达国家对P2P借贷企业和众筹平台这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一般采用功能监管方式,如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将互联网融资划分为两类,分别是借贷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借贷融资由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股权融资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实施监管。P2P行业代表Lending Club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因为P2P借贷被认定为出售收益权凭证,将债权转让给贷款人,实际上相当于发行证券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美国也实行功能监管,将其看作货币转移支付的网上交易。

本文来自织梦

(四)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监管法律法规必须及时跟进才能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套利,缓释金融风险。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除灵活运用相关联邦法律和政策之外,还持续不断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以规避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2011年鉴于P2P网贷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联邦审计署发布的报告就指出,需要变换P2P网贷监管方式,并提出了两种可能的监管模式。针对股权众筹,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加以规范,并在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调整,JOBS法案通过降低投资者个人的投资金额,使得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不会对单个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创新了政府的金融监管手段,提出了投资者保护的全新理念,使中小投资者具备了承担风险的实力,也使得这一类高风险产品得以上市交易。英国的P2P也是在2013年后才移交至金融行为局监管,并实行了新的规定。 dedecms.com

(五)监管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copyright dedecms

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是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和落脚点,为此各国逐渐建立起法律制定、信息披露、风险教育、隐私保护、权益维护五位一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多项权益,如英国的《消费者信贷法》、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等;二是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JOBS法案要求众筹企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交易所涉及证券的风险程度;三是强调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教育。无论是美国的JOBS法案和还是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都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对投资者培训和测试相关专业知识,在从事业务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金融风险,确保投资者足够知悉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我国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对策 copyright dedecms

(一)监管工作必须处理好“必须”和“必要”二者之间的关系 本文来自织梦

一是为防范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监管。从本质来讲,互联网金融仍属于金融范畴,没有因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而改变其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仍具有隐蔽、突发、传染和广泛的特点,因此必须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统筹中央和地方监管,规避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应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特点,针对风险环节提供必要、适度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在扩大金融制度边界,增加有效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不仅倒逼传统金融行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转变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水平,而且实实在在为广大企业和投资者提升了金融便利、拓宽了投融资渠道、创新了金融服务方式。因此,应保持开放的态度,在鼓励该行业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监管。 本文来自织梦

(二)差异化实施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copyright dedecms

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业务、跨地区和跨市场特征,而我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体制,监管对象与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合并存。按照金融基本功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数字货币等几类,每种业务模式的主要特点和风险点不同,按照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分部门进行监管是较为可行的方法,建议全面梳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和产品项目,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对于辨识模糊、监管重合的P2P、众筹、虚拟货币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应从业务种类、功能、性质和意义上认识其本质特征,划入相应监管部门,加快填补监管空白;不同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研究和管理,注重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构建登记注册、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三大监管底线

dedecms.com

虽然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不一,但只要在登记注册、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三个方面做到较为规范的监管,基本就能守住风险底线。凡涉足金融领域的企业均应进行注册才能有底可查,凡发行的金融产品均应进行登记才能做到有案可查,否则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信息披露是监管的核心要素,巴塞尔监管体系将其列为三大支柱之一。市场经济实现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和对称的基础上,金融投资者拥有了解企业和产品信息的基本权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是约束企业行为的重要工具,金融的基础是信用,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是信用的体现;资金托管是有效的监管方式,在事前对资金异常流动具有预警作用,在事中具有制衡作用,在事后具有证据支持作用,是规避道德风险的有效方式。 本文来自织梦

因此,只要构建起登记注册、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三大监管底线,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认识和运用好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属性

织梦好,好织梦

决策者在谋划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时要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属性对运营成本和经营理念的影响,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措施。现有金融监管更侧重于财务指标进行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识别客户的信用情况,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而非专业人员判断,互联网科技对人力资源的替代较高。同样,在监管层面上也应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科学性、安全性,科技投入包括从业人员的金融专业化水平等多个层面都对经营行为有所影响。而在监管实施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重塑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内容来自dedecms

我国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近来也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整治,加紧研究和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终将告别野蛮生长,市场和监管当局都应认真思考,如何在创新和约束中找到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路径。 dedecms.com

参考文献: 内容来自dedecms

[1]互联网金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课题组,张兵,孙武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层论坛综述[J].经济研究,2015,61(11):183~186.

copyright dedecms

[2]王黎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府角色的错误期待与矫正[J].宏观经济研究,2016,38(08):56~62.

内容来自dedecms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55(12):11~22. 织梦好,好织梦

[4]于蔚,钱水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5,66(01):47~48.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3(02):6~17.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6]刘志洋.互联网金融监管“宏观一微观”协同框架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6.31(02):106~116.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