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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2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邵鸿(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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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当前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无以复加,各地党政领导和部门积极行动,精准扶贫力度空前,成绩显着。但毋庸置疑,攻坚任务艰巨,困难很大,需要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才能成功。这里仅就扶贫工作中似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谈一点意见和建议。 织梦好,好织梦

  精准扶贫,面临的首要问题和成败关键是对象的精准识别。然而从各种信息来源看,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优亲厚友,甚至贪污侵占扶贫资源的情况比较普遍,造成不少贫困人口得不到应得帮扶,同时又有大量非贫困人口不当获益。下面两个数据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其一,2015年全国开展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回头看”,共计清理不符合对象929万人,补入符合对象807万人,分别占当年贫困人口的13.23%和11.5%,二者合计误差为24.73%;其二,2015年全国农村低保人数大数为5000万人,但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不到2000万人。尽管党和政府为此投入巨大资源,努力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上述现象有所减少但远未消失,仍然是广大群众意见较大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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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难以精准,表面上看是农村基层干部作风问题,实质则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建设的不足和效能缺失。不难理解,如果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依法确立,村民能够有效地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从而帮扶并不难达至。反之,村民自治有名无实,村领导者的权力得不到监督约束,上述不良现象的出现就是必然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正因为这一原因,各级政府为搞好此次脱贫攻坚共派遣12万多支驻村工作队以及大量驻村干部下至贫困村。但建国以来数十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农村基层社会没有良好的内生机制和活力,所有外来的,特别是行政色彩浓厚的自上而下的帮扶,都难免具有越俎代庖的特点,都将难以持久和根本地改变农村面貌。“留下一支不走的工作队”说了几十年,其实已经说明了工作队难以克服的局限。因此,扶贫攻坚也好,建设新农村也好,其根本前提和基本任务,乃应是基层自治制度建设。这一建设与具体的扶贫工作是主与次、本与末的关系。忽略了这一点,就将导致本末倒置,抓不到问题的关键处,从而影响打赢扶贫攻坚战。也就是说,扶贫必先治村,治村必先立制,立村民自治之制,基层民主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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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有宪法保障,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专门法律。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2010年又做了重要修订的这部法律,主旨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该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村民有权经一定程序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所规范的村民自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用彭真同志的话说,长期以来,我们自上而下的很多,自下而上的东西很少,而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最广大的实践,是最大的民主训练班,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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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现实表明,在我国不少地方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与法律规定还有显着差距,这正是上述问题的重要根源,因而是精准扶贫的一个重要制度短板。所以,当下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动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发展,为精准扶贫提供基本保障。从更广阔的视野看,事实上中国农村的其他诸多问题往往亦与此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还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而从另一方面看,打赢脱贫攻坚战又为大力推进农村基层自治提供了契机,如不抓住,就会错失良机。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问题似乎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在中央有关文件中,相对于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这当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的强调,村民自治的内容很少,也明显滞后于法律要求;在各地实践中,也很少看到相关的工作要求和实际举措,像浙江省那样明确提出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健全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机制的事例仍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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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的扶贫工作中,务必高度重视依法推进和巩固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驻村工作队和各级干部入村扶贫,应将此作为中心任务之一来切实抓好,同时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要求,而应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内做好扶贫工作。这既应是扶贫工作的一个基本任务和要求,也应是考察扶贫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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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还应指出的是,脱贫攻坚不能忽略基层自治制度建设,实际上提示我们,扶贫工作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注意增加制度供给。特别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基本政治制度,都必须充分发挥其主要政治职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这一中心任务服务。即以人大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主体,其所承担的立法、重大事项决定和监督政府等重要职能,决定了其在扶贫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不能替代的,脱贫攻坚,人大履职不能错位,更不能缺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可见保证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人大也责有攸关。倘若各级人大仅仅一般性地参与的扶贫工作(如送温暖、搞项目之类),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职责。(nc-1820160722) 织梦好,好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