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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5-02 作者:派智库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字体:

  (记者贾芳)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失信行为记录与省征信系统信息共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将限制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缴存职工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缴存职工贷款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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