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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优势产业和资产收益扶贫

发布时间:2017-08-31 作者:派智库 来源:山西新闻网 浏览:【字体: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李飞飞)记者今日从省人大获悉,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审后的《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经过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5日。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对扶贫对象的识别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扶贫对象对审核或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优势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扶持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就业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在扶贫措施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参保缴费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保障服务。全面推行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平台结算。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补贴。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信件至[email protected];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征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