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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

发布时间:2017-02-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格式合同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等积极作用,但也可能借助有悖于自由和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损害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的逐利性和优势地位、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构成了霸王条款得以产生的根源和基础。为有效规制霸王条款,切实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和教育等各种规制措施的积极作用,实现系统覆盖、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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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权益 织梦好,好织梦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趋于成熟,借助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早已成为经营者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种重要经营策略。尤其是在金融、运输、零售、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潜在交易主体人数众多,产品差异化程度不高,格式合同能够帮助经营者节约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但同时,与格式合同相关的纠纷也大幅增加。格式合同的交易方认为,由于无法进行协商,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格式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且格式合同过多倾斜于提出者的利益,这对交易方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通常被视为霸王条款。近年来,金融、互联网、零售等领域内与霸王条款相关的合同纠纷、消费纠纷和竞争纠纷,构成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因此,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有效规制,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寻求交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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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类型及其负面影响 织梦好,好织梦

格式合同由经营者提出,交易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法修订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有些经营者借助格式合同,约定了限制交易方权利、加重交易方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造成交易双方之间显失公平的后果,损害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条款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实践中主要突显出如下三种类型。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一种类型:限制交易方的权利。最常见的是限制纠纷解决方式。在消费领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但有些消费格式合同却将争议解决限定于和解与仲裁两种途径,排除另外三种方式的适用。此外,在经营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中,经营者限制交易方的行动自由。比如,要求不得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必须回授给经营者、捆绑维修服务或耗材、限定转售对象、限定转售价格、指定交易方的经营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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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类型:加重交易方的责任。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约定,购买商品后,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上升,则消费者须补足差价,进而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商品需要售后维修,则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此外,在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约定交易方必须提供具有溯及力的回扣,不仅在以后交易中要实施回扣,还要补足以前交易所应当实施的回扣。 dedecms.com

第三种类型:免除自身的责任。此类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更为常见。例如,经营者约定“儿童游玩出现意外,概不负责”、“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寄存物品丢失,概不赔偿”等等。还有经营者通过明确约定赔偿数额,或约定消费者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进而减低经营者自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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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条款有悖于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损害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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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霸王条款与合同自由、合同公平原则相悖。从表面上看,这些霸王条款都是经过交易方同意的,经营者并没有实施物理上的强制措施来威胁交易方。但事实上,经营者利用交易方的需求来威胁对方,对交易方实施了经济上的强制。如果不接受这些霸王条款,交易方无法达成交易,也就无法满足自身经济上的需求。交易方的自由受到实质性限缩,交易公平难以获得保障。 dedecms.com

2.霸王条款严重扭曲交易秩序。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形式上的自由,实质上导致实质上的不自由、不公平。市场交易的具体内容完全由格式合同提出者所掌控,交易的可预期性和安定性难以保障,市场交易将陷入无序状态。 dedecms.com

3.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格式合同很容易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求偿权。如果任由霸王条款限制对方权利、规避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难以确保分配公平,无法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进行有效救济,更有损于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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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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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经营者运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在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时,应当剖析霸王条款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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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霸王条款的经济根源是经营者的逐利性。作为经济人,经营者经营策略以最大限度抽取需求者剩余和最大限度保障供给者剩余为核心,其目的在于寻求利润最大化。格式合同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则有助于提升经营者自身的利润,限缩交易方的利润,将交易方的利润移转至经营者。因此,分配公平、交易秩序、消费者权益等都将让位并依附于经营者利润最大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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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霸王条款的重要基础是经营者的优势地位。相对于消费者或交易方,经营者具有优势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依赖性。这种优势地位或依赖性是指,关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交易方或消费者并没有足够并且合理的可能性去转向其他经营者。例如,零售商对顶尖品牌的依赖性。在消费者看来特定品牌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没有特定品牌的商品,零售商将无法经营。再如,制造商对零售商的依赖性。制造商转换至其他销售通道的成本是如此高昂,以至于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如果没有该特定销售通道,制造商将难以销售商品。这种优势地位为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订入霸王条款提供了条件。常常会出现缔约双方缔约能力的不平等或缔约环境的不公正。正如王泽鉴教授所强调,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于消费者亦属有利;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利用自己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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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霸王条款的关键因素是经营者与交易方或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理想的完全市场条件下,交易各方应当完全掌握相关知识或信息。然而,现实状况中,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常会被拉大。例如,通过广告、促销等商业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大量信息,但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却难以甄别。此外,经营者采取垃圾邮件、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等手段抛给消费者海量信息,大幅降低消费者甄别信息的可能性和效率。通常,经营者对所出售物品了解比交易方或消费者更多,物品质量风险需由交易方或消费者承担。加之营销中的信息失真,扩大的信息不对称和特定消费场景下的仓促消费,交易方或消费者很可能把假当真,把次当好,把劣当优,进而为接受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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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霸王条款的重要原因是格式合同的特点。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即使交易方或消费者意识到合法权益遭到格式合同的侵害,由于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并没有协商具体内容的可能,出于自身需求的考虑,也只能要么付出更高价格,要么放弃喜欢的商品,最终只得接受霸王条款。这种不可协商性,为霸王条款提供了不断滋生泛滥的土壤。 dedecms.com

三、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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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规制格式合同最为重要的政策工具。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充分发挥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积极作用和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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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规制 dedecms.com

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是通过立法引导格式合同提出者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具体类型,为交易方或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立法规制包括专门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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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门立法。一些国家或地区制定规制格式合同的单行法。如欧盟制定的《消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瑞典《不正当合同条件禁止法》、英国《不公平条款法》、日本《消费者合同法》等。一些国家则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做出统一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305至310条有关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涉及一般交易条款成为合同条款的条件、一般交易条款的生效要件、解释规则以及消费者合同的特别规定等。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格式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意大利《消费法典》第三编第一章对“一般消费合同”做出详细规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分散立法。一切些国家并没有制定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而是在多部法律中做出有关规定。例如,我国将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制纳入到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包括第39、40和41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保险法》第30条等也都对霸王条款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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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专门立法还是分散立法,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提醒义务,应当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使对方知悉格式合同的内容。否则,格式合同不构成整个合同的内容;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出现异议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提出者一方的解释;三是格式合同经客观解释确定其内容以后,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符合公序良俗。否则,便不产生效力。 本文来自织梦

(二)行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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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规制的基础上,在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中引入行政救济,是当下许多国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从行政救济的角度看,我国反霸王条款职责分散于工商、质检等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协调,执法效率低之又低,有必要统一行政执法体制,共享消费维权执法信息,打通监管领域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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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事前和事后两种措施。在事前救济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可制定并公布示范合同,为经营者提供指引。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并公告本行业定型化契约模板以供业界参考,消费者也可以按照不同行业的主管机关上网查询。当然,对于特殊领域,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对格式合同实施强制性事前审查。但这需要根据特定领域的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虑。在事后救济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可进行事后监督,发生纠纷或出现投诉时,认定格式合同的违法性,并提供停止违法行为或罚款等行政救济。例如,2010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第9、10、11条对格式合同做出具体规定,并在第12条提供了警告或罚款的行政救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司法规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纵使有了比较完善的立法和行政规制,也总有一些经营者会想尽办法在合同中以隐蔽的方式、模糊的语言和两可的表达塞进一些霸王条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免不受侵害。司法规制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合同纠纷、消费纠纷或竞争纠纷审判过程中,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一般条款以及关于格式合同的具体规则,对格式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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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方或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所导致的难题。由于格式合同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认定,大多需要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此提出格式合同的经营者具有优势,而交易方或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居于弱势地位,往往难以承担相应的举证成本,举证能力明显不足,格式合同规制制度将因此很难切实保障交易方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来弥补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难题。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民事审判既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净化消费环境,也要注意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和协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于2016年4月24日公布,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13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社会规制 织梦好,好织梦

除法律之外,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制度还包括教育、市场竞争等其他规制措施,具体包括消费者协会的监督、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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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copyright dedecms

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发动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优势对格式合同进行监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结社权。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方消费者协会是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组织,如果发现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2016年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作出细化,使得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的发挥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其中规定: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检测鉴定机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的协调会,督促问题解决;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者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据此,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由于影响面广、危害性强,应纳入该等重大事项监督框架。进一步地,行业组织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可为在格式合同下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提供后盾。 本文来自织梦

(二)寻求强化经营者行业自律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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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业自律,是指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对本行业内格式合同的提供进行指导。这种指导目前大多以行业示范合同的形式进行,主要对格式合同语言、文字等形式方面的问题进行引导。比如,语言要流畅、文字要易懂、内容要完整等等。但具体到格式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引导性尚待进一步完善。对此,可通过加快建设团体标准的方式强化行业自律。2016年3月22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由此,在标准化法所提供的制度基础上,可以鼓励企业或企业联盟制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南、产品质量保障、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团体标准,借助市场竞争的力量,有效规制格式合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本文来自织梦

(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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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面对格式合同,消费者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抵御霸王条款。对此,应当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格式合同适用广泛、霸王条款频出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教育应立足于提升消费者运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为消费者理解数字媒介的架构和概念体系提供必要的基础,包括网上交易市场的功能、电子商务的销售技术、消费者网上购物所使用的工具、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新兴技术的好处及风险等。在此基础上,应当教育消费者识别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关键点,提高权利意识和注意水平,并使消费者知悉电子商务类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的机制、渠道。 内容来自dedecms

综上所述,有效规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之一。为此,应充分运用法律、教育等多种规制措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立法部门应为规制霸王条款提供充分的制度基础,以便有法可依;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者霸王条款行为加强管理,做到执法必严;司法部门提高办案的效率,做到违法必究;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协会和社会舆论应强调监督职能,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唯有如此,通过系统覆盖和重点突破,方能在发挥格式合同积极作用的同时,防止经营者运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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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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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皓淼.如何规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现象”[J].北方经贸,2006(5). 内容来自dedecms

[3]赵亚明、王秀玲.格式合同的原因分析及规制[J].商品与质量,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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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曼昆、梁小民、梁砾译.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7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