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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有与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取消低保

发布时间:2017-10-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同花顺财经 浏览:【字体:

  浙江省政府近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者等四类情形,将被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根据《办法》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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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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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可以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差异化的标准。同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此外,《办法》还精简了低保申请与认定程序。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低保的监管上,浙江省政府指出,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此次公布的《办法》是浙江在2001年率先出台《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来首次进行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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