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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在微商消费者保护中的信息治理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28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物价》2018年第1期 浏览:【字体:

摘要:基于微商经营需以网路信息传播为依托的特点,在市场门槛阙如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对微商经营活动的信息治理,净化交易信息环境,对于缓解当前微商行业中严峻的消费者保护形势而言,无疑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而从网络社交平台对信息传播所具有的控制功能出发,要求其承担以用户基本信息审查和登记、不良信息屏蔽和删除、平台信息巡查、信息协助和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治理义务,并对因违反义务而对微商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是对微商信息实施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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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商 社交平台 信息治理 消费者保护 内容来自dedecms

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化电商零售模式,以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为依托的微商迅速崛起。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中国社交电商和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微商的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3607.3亿元,同比增长98.3%,从业人数1513.2万,同比增长22.1%。而与此同时,因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微商却时常游走于法律和监管的边缘,沦为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乃至恶意欺诈的“高发地”和消费投诉的“重灾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另在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网络消费用户投诉案件数量的统计中,针对微商投诉所占的比例更是相较2016年同期增长620%。在此种形势下,强化监管,提升消费者保护水平,无疑成为微商行业发展中无法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微商行业信息治理的意义 内容来自dedecms

无需工商注册,也毋庸资质审查,社交平台用户仅凭智能手机和相应账号,即可在平台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也可随时选择退出经营。“零门槛”是微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并迅速实现规模扩张的突出优势所在,同时也是其赖以推动大众创业的基本条件。然而,“来去自如”的经营模式也成为引发微商领域诸多消费者侵害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不但导致微商行业经营的零碎化,增加监管难度;而且,容易淡化微商从业者的诚信和责任意识,助长机会主义心态,引发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虚假宣传和侵吞货款等不法行为;同时也给消费者的维权造成不小的阻碍,时常令受害消费者陷入“求偿无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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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利大众创业和促进微商行业持续发展为考虑基点,对微商行业实行更为严格、硬性的门槛限制并非明智的选择。苛求社交平台对数量庞大、分布零散的微商从业者实施资质审查也不切实际。并且,以既有经验来看,借由门槛对经营者和商品的筛选作用,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却并非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其实,作为主观判断为核心的活动,消费者消费交易和损害求偿目的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相关基础信息的掌握:对经营者和商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充分认知,不但有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避免损害的发生,也可在损害发生后,帮助其及时锁定责任主体,有效地寻求权利救济。从某种角度上讲,传统商业模式以特定门槛对经营者和商品的筛选,其基本功能和目的亦是在于为消费者划定一个相对优质的信息环境。因此,在淡化门槛限制的语境下,强化对经营者和经营活动信息的治理,无疑是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构建中较为合理的选择。尤其是在微商经营主要以网络信息传播为依托的背景下,信息治理对从业者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约束作用无疑将更加明显。 copyright dedecms

而对于社交平台来讲,其主要的服务功能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发布、接收信息的渠道,便利和拓展用户的社会交往活动。社交平台不具有为商业交易提供服务的功能,对微商交易缺乏撮合意图,也未从中直接获取利益。究其本质而言,微商属于用户基于网络平台的社交和信息传播功能而实施的自发交易行为。将网络交易平台所承担的经营者资质审查、商品评价、交易担保和交易纠纷解决等责任强加给微商,难免有失妥当。作为信息交流渠道和载体,网络社交平台的主要功能和责任在于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和控制。借由对用户注册申请的审查、对用户信息发布权限设定和对特定信息的屏蔽、删除等方式,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可对其平台内的信息传播形成较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禁止对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也是包括社交平台在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以信息传播作为经营活动基础,微商从业者的具体经营形式虽然纷繁多样,但却多以网络信息作为基本表现,虚假宣传、恶意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则更是如此,并且因其致害的特点而大多可划归“违法、有害信息”的范畴。因此,由社交平台对微商行业中的不良信息而非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也是一种切合实际和法律要求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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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交平台的信息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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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充分是市场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中的理想状态,但在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才是常态。因此,微商行业的信息治理并非是以彻底解决微商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基本目标。其主旨是在市场门槛阙如的背景下,通过强化对微商从业者及其经营信息(尤其是有害信息)的控制和管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相对可靠的信息环境,减少因信息误导或缺失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由此出发,结合其对信息传播所具有的控制功能,社交平台在微商行业中应对消费者承担如下信息治理义务。’ 织梦好,好织梦

(一)负有对用户基本信息的审查和登记义务 dedecms.com

网络用户依托社交平台展开社会活动,无论是否与交易相关,皆难免发生纠纷、遭受损害。而对于纠纷的解决和损害的救济而言,作为前提,对相关主体身份的确认则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对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审查和登记不但是主管部门基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需要而对社交平台的要求,也是社交平台对其平台内的其他用户应尽的法律义务。社交平台必须严格按照“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对注册用户所提供的可表明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如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和登记。而对于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等交易平台中常见的信息审查和登记内容,基于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社交平台无需对其承担审查义务。但是,考虑到社交平台中微商模式存在的特殊性,应要求其从技术上为上述相关信息的登记预留必要空间。同时,出于证据保存的需要,社交平台应对所登记的信息负担妥善保存的义务。并且,针对社交平台账户申请、注销相对容易的特点,按照《微商行业规范》的要求,社交平台对已登记信息的保存时间应至少延伸至用户注销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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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对有害信息屏蔽和删除的义务 dedecms.com

对有害信息的屏蔽和删除是社交平台实施信息治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其作为信息传播载体应尽的法律义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5条和《网络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作为开放性信息传播渠道,对于网络社交平台而言,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除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信息外,还应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欺诈等误导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信息。如经用户举报、有关机构提示或在信息巡查中发现以上信息的,社交平台应当及时对其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于多次发布不良信息或欺诈信息的用户,应对其采取禁言或删除处理,以防止因有害信息的传播而给消费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害。 内容来自dedecms

(三)负有对平台信息进行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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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有害信息,是网络信息治理的基础环节。出于成本和实施可能性等方面的考虑,《侵权责任法》并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负有事前审查的义务。而随着大数据时代信息检索、分析能力的提升和机器学习技术的日益成熟,对互联网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巡查和管理已并非遥不可及。实际上,国家网信办已在2016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中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公共信息实时巡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更加充分地维护网络社交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对社交网络平台负有更为积极的信息治理义务,要求社交平台应以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等公布的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以及其他已经发现的有害信息为参考,对其平台内用户所发布的信息承担有针对性的巡查义务,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理对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存在威胁的有害信息,净化微商市场和网络社区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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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协助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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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传统电商模式,微商交易以社交关系为掩护,具有明显的隐蔽性特点。在微商模式下,不但消费者的交易和维权活动容易遭遇信息困境,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对微商行业的治理和相关纠纷的解决中也时常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充分问题。为弥补此种不足,应当考虑在微商信息治理的制度构建中对具有明显信息收集和控制优势的网络社交平台经营者设置相应的信息协助和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有证据表明其因通过社交平台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而受到损害时,应消费者要求,社交平台的经营者须向其提供对方用户(微商从业者)已经审查、登记的有效身份信息(如联系方式);而在具体维权或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根据法院、工商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单位的要求,社交平台应在已经登记或可收集的范围内,向其提供相关用户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执照、银行卡号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信息,以保障相关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等工作的有效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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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信息治理义务的责任 织梦好,好织梦

在《网络安全法》第61条和第68条中,已明确规定了关于社交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实名制、对有害信息未删除等信息治理义务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若拒绝向法院履行信息协助义务(拒绝调查取证),社交平台及其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然而,除此以外,从信息治理同时作为社交平台应对其用户负担的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在因其违反义务而导致包括微商消费者在内的社交平台用户遭受损害时,出于对受害者权利救济的需要,也是作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由社交平台对其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法律规范设置和司法裁判中的应有选择。 内容来自dedecms

首先,因违反有害信息屏蔽和删除义务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的,除消费者存在过错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社交平台与微商从业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社交平台者可在消费者过错的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承担。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有针对性的信息巡查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知道”的内涵应当作适当的扩张解释。其不仅指社交平台经用户举报和相关部门、组织机构指示等而对具体有害信息传播事实的“明知”,而且应当包括由其信息巡查义务所衍生出的对此类信息的“应知”。故而,在因社交平台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信息巡查义务(如信息巡查频率过低、巡查覆盖的范围不周延、信息巡查所参考的范本不全面等)导致对有害信息屏蔽或删除不彻底,并由此给消费者或其他平台用户造成损害的,社交平台也应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与此同时,虽说作为决策的基础,充分信息是正确行为的有效保障,但在信息不充分的现实条件下,部分信息对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却并非是绝对的。在合理利用已知有效信息(如常识)的情况下,消费者仍有可能排除有害信息的干扰,作出正确的选择,进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作为“理性人”,消费者也需对自己的事务负有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以平衡社交平台与用户利益为考虑,在消费者对有害信息的误信也存在过错时,应当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允许社交平台在消费者过错的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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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因社交平台无法或拒绝提供微商从业者有效身份信息,给消费者维权行动造成阻碍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用户基本信息审查、登记义务和信息协助义务时不存在过错外,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内容依据消费者维权行动最终效果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在消费者借由其他途径获取微商从业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圆满实现权利救济时,社交平台自可免除其责任的承担;(2)在消费者虽借由其他途径获取微商从业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从业者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消费者损失时,社交平台应当在因其违反信息审查、登记义务或信息协助义务而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的范围内,对消费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3)若因微商从业者真实身份无法确定导致消费者的损害最终无法获得赔偿的,虽因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无法苛求社交平台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消费者承担“先付赔偿”的责任,但基于其义务违反与消费者最终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要求社交平台在一定比例或额度内,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要求社交平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鉴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快速发展,不排除某些掌握更高技术的网络用户利用社交平台的“非不合理漏洞”突破网络实名制的限制并侵害其他用户的情况存在,而此时,若仍要求社交平台经营者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免过于严苛;另一方面,基于社交平台经营者在信息收集、控制以及技术认知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由其对自身在相关技术运用和管理制度实施中不存在过错(不合理的“漏洞”)更符合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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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应特别指出的是,以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环境为基本目的,网络平台的信息治理义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安全保障义务”属性。而在微商模式下,消费者受损虽大多与社交平台违反义务不无关系,但主要是因从业者的违法行为而起。因此,社交平台因违反信息治理义务而所需对微商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不论违反有害信息屏蔽和删除义务时的连带责任,还是违反用户基本信息审查、登记义务或信息协助义务时的相应补充责任,皆具有替代责任的性质。社交平台在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赔偿额度的范围内向发布有害信息或违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义务的微商从业者实施追偿。此外,有鉴于目前不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京东、微店、有赞等)通过数据接入的方式借用社交平台的信息传播渠道展开商品、服务的推广和销售活动的事实,社交平台应在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的数据接入协议时明确双方在信息治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分配。对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经营者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害,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更为严格的信息治理和消费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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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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