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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选择研究综述(三)

发布时间:2018-11-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单边行动利用单边报复措施,有较强的执行力,但是往往为强国所操纵。双边、区域组织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较为灵活和快速,但是往往缺乏约束力,并且对弱国不利。相对而言,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强国的力量是一种制衡,有利于保护弱国的利益(尽管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执行力和效率问题上有不同的争议。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不是绝对的,在发生贸易摩擦时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相当重要。

内容来自dedecms

  (世经评论·北京)五、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
  
  单边行动利用单边报复措施,有较强的执行力,但是往往为强国所操纵。双边、区域组织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较为灵活和快速,但是往往缺乏约束力,并且对弱国不利。相对而言,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强国的力量是一种制衡,有利于保护弱国的利益(尽管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执行力和效率问题上有不同的争议。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不是绝对的,在发生贸易摩擦时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相当重要。
  
  关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分析。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是国家间不断博弈的结果,Maswood(1997,1998)指出在日美汽车贸易争端中,美国希望用301条款采取单边制裁措施,因为多边贸易机制解决争端的漫长过程会带来更多的损失,而日本要求上诉到WTO加以解决。选择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福利效应比较,Spier和Weinstein(1993)运用博弈的方法分析了单边报复、非合作双边报复和多边合作的福利效应,在纳什均衡时,单边报复行动不能达到自由贸易,非合作双边报复中只有在信息完全时,才可能达到自由贸易,而在多边合作中能够达到自由贸易,所以多边合作能够达到社会最优化。Busch(2007)在贸易争端的法庭选择中,建立了二维空间模型,横轴表示应诉国的贸易自由度,纵轴表示多边组织下的其他国家的贸易自由度,并且考虑裁决的先例在未来WTO和NAFTA诉讼中为谁带来更多的利益,为了得到最多效用,申诉方决定向哪个法庭起诉或者不起诉。无贸易自由的申诉方更可能选择NAFTA,因为更自由裁决的先例会使申诉方在未来区域组织对其他成员诉讼中得到更多的利益。而贸易自由的申诉方更可能选择WTO上诉,因为在WTO中未来对其他成员诉讼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Allee和Huth(2006)分析了在国际争端中,由于双边磋商和让步所造成的国内观众成本(24) 的存在,争端方通过国际法律的裁决以寻求政治影响力。作者进一步提出假设,国内有强大的反对党、“民主国家”、关系到国家民族利益的领土争端、长期的竞争关系(和争端的敌对方)、强硬的立场(以前谈判中)等政治因素,影响到领土争端中,一方选择国际法律解决而不是双边协商。这对于在贸易争端中选择解决机制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指出的是,Davis(2005)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分析了政治因素如何影响争端机制的选择。争端解决与利益集团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两国通过双边机制或区域组织尽快解决容易的争端,通过WTO去解决困难的争端。国内政治制度通过协调来自利益集团的压力影响政府选择争端解决机制,“民主国家”偏好法律程序和对利益集团的压力作出反应,所以倾向于专家组裁决。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法律资源的限制,更少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端。两国间的外交关系也会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但是这些分析缺乏理论模型的支持。Davis(2009)进一步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受制于法律和政治压力,政治化的争端要经过WTO解决,他最后指出各种贸易协议制度的安排不仅考虑其经济福利,而且应该考虑其政治因素,例如谈判实力、利益集团、声誉等。这就启发我们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不能忽视政治因素。 copyright dedecms
  
  关于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Reinhardt(2000)用实证方法分析了美国是使用301条款的单边行动还是运用多边解决机制。作者采用了1975-1999年贸易争端的案件,总共为235件,其中极少数案件包括美国不采用任何行动(包括申请使用301条款被拒绝或撤回,以及不起诉到GATT/WTO),或既进行301调查又起诉到GATT/WTO的案件。在235个案件中,起诉到GATT/WTO占135(57%),申诉使用301条款的为142(60%),正式进行301调查的有107(46%)。Reinhardt进一步运用Probit和Bivariate Probit模型分析了多边谈判和单边行动的影响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多边解决机制中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目标国对美国进行过起诉等因素显著增加了美国对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目标国市场规模大,美国起诉有过失败的经历等,美国会显著使用301调查。在控制变量中,与多边谈判相关的案件,例如农业显著地促进了美国使用GATT/WTO,而如果和优惠贸易区目标国的争端相关,则会显著增加使用301调查。这里作者综合考虑了政治、经济因素等对于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Busch(2007)以美国对墨西哥扫帚的特保案为例,由于担心在WTO开贸易自由化的先例,所以墨西哥没有选择WTO,而选择向北美自由贸易区申诉。在美国申诉加拿大限制美国期刊进口案中,由于在WTO中先前的案例可能会在未来给美国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美国选择WTO,作者同时假设,如果在NAFTA中得到贸易救济措施的可能性更大的话,情况则刚好相反。这就启发我们不同性质的案件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Luo(2007)列举了中国在发生贸易摩擦时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在中欧纺织品争端中,中方选择了双边协商(虽然中方在纺织品争端中没有法律优势),而没有选择多边谈判,这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需时间长、成本高(在争端解决期间贸易措施仍然存在,且事后没有补偿)。而在鞋类的争端中(反倾销),中方选择WTO,是因为反倾销影响到多个产业,以及多边谈判在反倾销方面支持中方的意见(中方在鞋类反倾销的争端中有法律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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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
  
  
每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都是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其中国家实力的大小、报复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与此同时,一国的政治因素、案件所涉及行业等也会对此产生影响。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一般遵循先双边再多边的顺序,但是实际中受制于多种因素,目前大多是比较区域组织和多边解决机制,而且区域中研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较多,因此还要求对多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分析而进行选择。
  
  现有文献中,对于我国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系统性的理论分析不足,实证研究缺乏,这些不足也是今后研究的方向。在发生贸易争端时,我国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争端解决机制,以进一步减少贸易争端的不利影响,减轻贸易争端带来的损失,为我国赢得良好的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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