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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本土异化及其治理

发布时间:2016-12-1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摘要]P2P网贷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借贷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是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扬弃”。目前,国外成熟P2P平台交易模式可以分为以Zopa为代表的纯信息中介模式和以Lending club为代表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相比之下,我国P2P平台在功能、经营形态、资金用途和借款标种等方面已发生“异化”,并成为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频发的重要诱因。为促进我国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政府应加快金融市场进程,逐步缓解金融抑制问题,同时尽快完善征信体系,强化P2P平台监管,将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本土异化;治理 本文来自织梦

P2P网络贷款是指借贷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而不是金融机构产生的借贷活动。自从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后简称P2P平台)“拍拍贷”以来,网络贷款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P2P平台更出现爆发性增长。根据“网贷之家”公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截止2015年底,我国P2P平台达到2595家,年成交量接近万亿元规模,一跃成为全球网贷交易规模最大的国家。然而,近年来,网贷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仅2014年全国就出现问题平台275家,为2013年的3.6倍,而2015年的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至896家,引发全社会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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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P2P平台危机四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网络贷款行业却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以Zopa和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平台不仅交易量持续增长,而且坏账率也较低。根据Zopa网站提供的数据,2010年以来该平台平均坏账率仅为0.25%。这不禁引发笔者的思考,为何我国P2P平台屡屡出现“违约”和“跑路”事件?国内的P2P平台交易模式与国外有何不同?事实上,我国P2P平台的交易模式早已与国外主流交易模式大相径庭,而恰恰是这些已经异化的交易模式蕴藏着的巨大风险才造成了当前网络贷款行业的“乱局”。目前,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传统借贷活动与互联网的无缝对接已经是潮流所向。如何对这些已经异化了的P2P平台进行有效治理以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是摆在金融监管层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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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评述 dedecms.com

自从P2P平台诞生以来,这种具有革命性的借贷模式吸引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目光,相关研究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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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2P平台能否取代银行。当前主要形成了两类针锋相对的观点。以Warner(2006)、Berger and Gleisner(2009)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社交网络发展使网贷交易双方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银行等中介机构重要性降低。Kibbe(2013)明确指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以及监管政策不断调整,P2P平台将最终取代传统银行。国内学者陈莉(2013)、[1]李楠和黄绍辉(2014)[2]等也认为,P2P平台降低了借贷的交易成本,发挥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的功能。曹风岐(2015)[3]则认为,P2P平台依托互联网的虚拟网点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银行的物理网点,从根本上动摇了银行的基础优势。另一些学者认为,P2P平台不能完全替代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如,闵德寅(2015)[4]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动摇了金融中介存在的意义,但传统金融中介在低标准化、高风险的细分市场中仍具有优势,因而互联网金融无法代替金融中介的地位。 内容来自dedecms

笔者认为,P2P平台发展是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扬弃”,两者之间是一种“竞合”的互补关系。首先,P2P平台的定位与银行具有天然的错位关系。银行所具有的规模经济优势使其在大型企业贷款方面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而P2P网贷起源于小额信贷,主要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贷款需求。虽然银行在这些市场存在渠道不畅和信息不对称等困境,[5]但P2P平台却能够有效运用大数据、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克服这些障碍,为银行无力或不愿意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例如,自2010年以来Zopa的平均贷款金额仅为7500英镑,国内P2P平台“开鑫贷”的最小贷款金额仅2万元,最高金额也不超过300万元。其次,银行所具有的吸收公众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是P2P平台所不具备的。这是银行所特有的职能。最后,银行也在积极地融入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技术再造业务流程,将“开放、共享、民主、平等、便利”的互联网思维运用于传统存贷业务,甚至一些银行已经设立或参股P2P平台,深度介入到行业发展中,已形成互补发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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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差异较大,P2P平台发展的决定因素及交易模式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Hulem和Collete(2006)以Zopa平台进行案例分析,指出基于社区组织的个人关系、透明度和信任是网络借贷发展的关键因素。宋鹏程等(2013)[6]认为,P2P平台盈利的关键因素在于信用评级的能力、合适的贷款利率水平和规模经营。相比之下,国内P2P平台尚且处在消化吸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阶段,国内外信用环境、法律环境的巨大差异造成了P2P平台发展模式的分化。[7]叶湘榕(2014)[8]进一步将目前国内P2P平台模式划分为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以“红岭创投”为代表的保证本息模式、以“陆金所”为代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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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内P2P平台经营中存在问题及隐藏风险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王紫薇等(2012)[9]以拍拍贷和宜农贷为例,认为P2P平台中存在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率水平不合理和缺乏相关规范等问题。王振(2012)[10]强调了P2P平台中存在的贷款用途审核不足等问题,认为容易出现洗钱风险。吴晓光(2012)[11]从客户权益保障角度,认为P2P平台可能对客户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求偿求助权等权益造成损害。李爱君(2012)、[12]王苒和罗斯丹(2014)[13]等将P2P平台的风险归结为技术风险、中间资金账户监管缺位风险、流动性风险、担保与关联性风险和政策风险。刘绘和沈庆劫(2015)[14]提出P2P平台蕴含的非法集资风险、产品异化风险、资金混同风险、保障不足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在上述风险中,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P2P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交易模式的异化更增加了这些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dedecms.com

二、国外P2P平台的主流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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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5年英国出现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后,这种新型的借贷模式风靡全球。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德国的Auxmoney平台,日本的Aqush平台,韩国的Popfunding平台等。但从全球范围来看,英国的Zopa平台和美国的Lending Club平台的影响力较大,并逐渐形成了两种迥异的交易模式。虽然这两类交易模式都具有无抵押无担保、线上交易和定位于信息中介的共同特征,但仍然在交易流程、利率形成机制、风险控制、监管约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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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Zopa为代表的纯信息中介模式 copyright dedecms

Zopa的交易模式为:借贷双方需要首先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贷款方在开立的账户中充入相应的出借金额,然后选择放贷标准,贴出借款公告,寻找借款人,而借款方在注册会员时要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进行实名认证,Zopa对其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且给出信用评级(目前分为A*、A和B3个等级),在审核和评级通过和确定后,借款方在相应等级市场上发布贷款标的,设定期望借款利率和期限,借贷双方直接在平台进行竞标,撮合成交后,Zopa会将相关交易信息发送给借贷双方,确认后即借贷合同生效。Zopa的收入来源来自于出借金额1%的服务费和190英镑的贷款费用。在风险控制方面,Zopa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实名认证和利用第三方信用评估公司Equifax进行信用记录审核,并评定贷款人信用级别;二是强制地将贷款人的资金按照每份10英镑进行划分为N份,并借给N个贷款人,这样来分散风险;三是雇佣外部的专业讨债公司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dedecms.com

Zopa的交易模式与银行等传统中介有相似之处,两者均在借贷交易中扮演居问角色。前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更加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据Lending Club估计,P2P平台将运营成本从传统商业银行的7%降低至2%左右。同时,P2P平台可以借助外部评级机构和大数据等技术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双方的相关信息,从而在更大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Zopa的交易模式与银行显着不同,它仅仅在交易中充当信息中介而不是直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充当信用中介,不具备银行中介具有的支付结算以及信用创造功能。从收入来源来看,它主要依靠服务费而不是银行所主要依赖的存贷利差,并不为借款者的本息提供任何保证。 本文来自织梦

2.以Lending Club为代表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dedecms.com

Lending Club公司目前为全球最大P2P公司。该公司设立之初是按照Zopa的交易流程进行设计的,主要以Facebook等社交网络平台为依托将借贷双方直接对接交易。然而,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2008年4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为,该平台发行的票据属于证券范畴,运行模式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要求平台产品重新注册为证券,Lending Club不得不暂停交易业务,而英国Zopa公司则整体退出美国市场。经过半年“静默期”之后,2008年10月,在SEC完成产品注册的Lending Club公司重新开始运营,但是经营模式已经完全发生了改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Lending Club的交易模式为:借款方首先在平台注册,平台根据借款者的注册信息、FICO分数和最少36个月的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级(目前分为A1到G5共35个等级),并根据相应级别确定基础利率水平。通过审核和确定利率水平后,平台将发布借款请求列表,贷款方开始投标,在达到借款方贷款金额或者最高14天的募集期后,平台对所有交易合同和文件进行最后审核,而后借助WebBank将总金额扣除相应服务费后打到借款方账户中,同时生成贷款票据,并通过平台发放给贷款方。贷款方也就是那些购买这些票据的出借人。在购买票据前,贷款方也需要在平台注册,并在平台账户注入资金,但是资金将会进行专门独立账户,资金募集结束后才会从账户真正扣除。贷款方主要根据自身偏好选择投资项目,并自行决定分配给每个借款方的金额,每笔金额不能低于25美元。Lending Club发放的贷款不受政府或者第三方的担保,因此,平台对贷款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审核,大概仅有10%的借款者获得贷款资格。平台的收入与Zopa类似,主要来自于不同信用级别借款方1%~5%不等的服务费,还会收取贷款方出借金额1%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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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ending Club的交易模式中,借贷双方都以贷款票据的买卖为依据。本质上,该票据为银行贷款业务的证券化,是一种债权形式的会员偿付交易证券,可以称之为“个人债券”。虽然该票据是由WebBank发行,但是该平台为票据交易的中心,事实上成为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SPV。此外,围绕该证券已经形成二级交易平台,目前由FOLIOfnlai公司管理,为平台交易提供流动性。另外,Lending Club又成立了投资咨询公司LC Advisor,该公司可以从证券市场募资,然后投资Lending Club平台证券。实际上,以Lending Club为中心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证券化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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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P2P平台交易模式的本土异化表现 dedecms.com

1.平台功能异化 dedecms.com

国外P2P平台的最重要特点就是保持纯粹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撮合成交从中获取服务费,并不实际介入到借贷双方交易而获取息差。但是,由于国内金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诸多P2P平台事实上已经深度介入借贷双方交易中,从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成为了准银行。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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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资金池”平台经营模式。这类平台直接高息吸收贷款人资金,未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将出借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混同,形成资金池,然后再以更高利率将资金贷放出去。该模式已经逾越了监管层划定的“红线”,成为“高坏账率”、“跑路”等风险事件高发的重灾区。这种模式实际上相当于把直接融资变成了间接融资,成为银行性质的信用中介。[15]根据大公信用数据公司统计,34%的问题平台是由于资金池管理不当,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在各种风险因素中所占比重最高。 copyright dedecms

另一类是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债权拆分和转让。具体过程主要分两步,第一步由经过平台审核的借款方与宜信公司创始人唐宁(或其他高管)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资金从唐宁(或其他高管)账户转移到借款方账户,第二步平台将资金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组合产品,与贷款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这时资金将从贷款方账户转移到唐宁(或其他高管)账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借贷双方并没有建立直接的借贷关系,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平台更是无法做到风险的实质隔离,实际上已经形成资金池,而平台已经成为信用中介,操作模式与银行基本无异,已经演变为无牌照、不透明、无监管约束的“影子银行”。[16]“宜信”的这种模式已满足资产证券化“债权组合”和“债权自由流转”两个实质要件,[17]但由于“宜信”并不是严格意义的金融机构,同时在其交易架构中并未出现信托来完成受益权的让与,实现风险隔离,因此该模式只能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本文来自织梦

2.经营形态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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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P2P平台“线上”转“线下”经营。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使线上经营成为P2P平台的主要经营形态。无论是Zopa还是Lending Club等平台均是以线上经营为主。但以“宜信”等平台却将大量的经营资源投放在了线下。根据其网站公布数据,截止2014年9月,“宜信”已经在133个城市和48个乡村建立起强大的全国性服务网络,所属员工过万人。[18]当前,纯粹依靠“线上”经营的P2P平台仅剩下“拍拍贷”等为数不多的平台。二是,为了吸引出借人关注并投资,我国多数P2P平台对借款实行本息保障的“刚性兑付”兜底设计,并成为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最流行的范式。一般而言,本息保障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和关联性担保机构。由于绝大多数平台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少,多数平台采用后两种方式作为资金来源。例如,“红岭创投”平台提供5000万的初始准备金,并且每日按照成交金额新增1.2%(年化)来增加准备金。出资者可自愿申请VIP会员资格,只有通过审核并交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后,逾期的借款标将享受本金全额垫付,而“陆金所”通过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给投资者提供本息全额担保。 copyright dedecms

3.资金用途异化 dedecms.com

这主要体现在P2P平台的资金“脱实向虚”现象非常严重。P2P平台起源于小额信贷,初衷是为了满足那些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外的P2P平台的资金一般进入到了实体经济。根据“网贷之家”的研究报告,英国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绝大部分资金进入到了实体经济,仅有4%流入金融业,贷款排名前3位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及零售业,个人借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房屋改善和信用卡透支还款,分别占到46%、26%和25%,而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借款人主要是为了公司展业,前3位分别是扩张资本、营运资本和购买资产,分别占到41%、34%和18%。Zopa公司网站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占前3位的贷款原因为购买汽车、偿还信用卡贷款和家居装饰。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对P2P平台的监管不到位,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资金用途管理基本失控。根据大公信用数据公司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的P2P平台的80%的资金流向了房地产、银行和理财等虚拟经济领域,并且贷款利率畸高,已经偏离了普惠金融的方向。 本文来自织梦

4.借款标种异化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国外P2P平台的借款标的一般为无抵押的小额信用标种,这体现了P2P网贷起源于小额贷款的特点。但是,国内平台在标种方面出现了变异,一是“大标”频现,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固化的模式。这些“大标”的标的高达上亿元,远远超越了P2P网贷定位于小微金融和互惠金融的市场定位,已变成了“类银行”。这种模式对于平台而言能迅速做大规模做多收入,但同时却将风险高度集中,隐藏了巨大危机。“红岭创投”为国内较早涉及“大标”的平台,该屡屡爆出巨额坏账就是例证。2015年2月“红岭创投”爆出高达7000万元的坏账,一度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二是“担保标”盛行。国内诸多平台除了自身提供本息保障外,还会要求借款人以房产、土地等有形资产作为借款标的的还款保证,将“信用标”变为“担保标”;三是“秒标”、“天标”和“净值标”等违规标种屡现。这些标种大都无实际借款用途,甚至个别平台虚设标的,以实现自融资金的目的。“秒标”指标的满标后能够自动还款的借款标。它本来是为了丰富客户投资体验的一种营销手段,但一些平台过度使用使该产品发生变异,大量使用“秒标”虚增成交量,并且为平台“跑路”提供“可乘之机”。“天标”是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借款标。这种标的出现的初衷是为了拆短借款期限,方便短期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是过度的“拆标”使得平台资金期限错配更加严重,造成流动性危机。2015年2月,以短期标和高息自融为特色的“盛融在线”遭遇兑付危机,而该平台的平均融资期限只有1.45个月。“净值标”以投资者的净债权为抵押标,其初衷是为了满足投资人借出资金后临时资金周转的需求,但是由于能够多次循环使用,使得平台交易具有杠杆性,从而放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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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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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仍存在较严重的金融抑制 织梦好,好织梦

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巨额的民间资金寻求高收益出路无门;另一方面是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大量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两方面相结合使得民间借贷盛行,产生非正式的信贷市场。[19]本质上,包括网络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勃兴是现行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融资需求促成的,而P2P平台的出现恰恰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更加直接,尤其是那些被银行排斥在外的较高风险项目融资需求更加容易被满足。在这种背景下,难免一些平台趁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资金,同时以更高的利息甚至以高利贷的方式贷放给亟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成为异化的高风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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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 本文来自织梦

完善的征信体系为平台确定借款方信用级别和风险定价具有重要意义。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是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尤其是信用记录提供的能够精确量化的“硬信息”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在美国,三大信用机构益博睿(Experian)、艾克菲(Equifax)和环联(TransUnion)大约保存了360亿份消费者信用报告,覆盖两亿名消费者。Faidsaac公司开发的FICO信用评分模型所得出的个人信用评分更是P2P平台信用评估的重要数据来源。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比较落后,主要依靠传统官方的征信模式,P2P平台仍然无法直接利用央行征信系统,大部分平台选择通过上海资信公司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来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记录。这种征信方式存在数据完整性不足和审核流程相对较复杂等问题,多数平台不得不利用“线下”的资源进行信用评级,这使得我国的P2P平台不得不从传统的“线上”转向“线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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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缺失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织梦好,好织梦

近年来P2P平台的蓬勃发展,给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带来严峻挑战。互联网金融整体上仍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尽管宏观层面监管层为P2P网贷平台划定了4条“红线”,并且已经指定银监会作为具体监管机构,银监会也在最新的机构调整改革中专门设立普惠金融部,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没有具体监管措施。这导致P2P平台能够轻易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套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本息保障模式中,平台为投资者进行本息保障,事实上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却不受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定约束;二是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尽管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债权转让不是基于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先吸收资金再进行贷款发放,则实际上在从事的是银行的借款业务,变成了信用中介,但是这类平台却不用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管理约束,绕过了严格的银行监管;三是利用监管机构难以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督的漏洞,一些平台为了提高成交量有意忽视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甚至自身编造虚假标的自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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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众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欠缺和平台的恶意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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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较少,这造成公众容易被一些平台打出的“高收益、低风险”投资旗号误导,盲目轻信平台宣传。实际上,P2P平台的运作原理相当复杂,甚至金融专业人士对其风险控制的原理仍然难以深刻理解,普通公众更是“一头雾水”,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容易上当受骗,并使投资者产生过度信任。此外,尤其是一些平台在标的说明时故意淡化投资风险,或者有意地宣传所谓的“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理念,也使得投资者产生投资误区。“秒标”、“天标”和“净值标”的推出更是满足了投资人追求高收益的心态,容易使投资人产生盲从心理。可以说,公众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匮乏和平台的恶意引导是标的异化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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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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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步缓解我国存在的金融抑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当前,央行应继续稳步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缩小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的差距,形成统一的资金利率。此外,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银行业准人标准,在当前获批的5家民营银行基础上,不断增加民营银行数量,尤其重点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银行,丰富我国银行组织体系。当前,应尽快出台制约互联网银行发展的相关政策,扫清发展障碍,比如允许互联网银行利用人脸识别等手段实现远程开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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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快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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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仍然是以传统的官方征信模式为主,未来应与市场化征信相结合,建立两种方式互补的信用体系。2015年1月,我国央行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往市场化征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随着这些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发展,P2P平台与这些机构合作,采取大数据和云数据征信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所需的信用数据。大数据征信有利于克服官方征信范围相对较小的弊端,能够有效获得互联网线上的留存的数据以及线下的各种数据,而云数据则可以仅仅通过查询的方式共享不同平台数据信息,更有针对性的获取信用数据,增加信用评级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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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出台P2P平台监管细则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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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国P2P的监管可以分为美国的严密型、韩国的参照适用型和英国的缺失型等3种模式。[20]根据我国的国情和金融监管的现状,应重点借鉴英国监管模式,尽快成立全国性的网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强化P2P监管四条“红线”的底线思维,早日出台相关监管细则,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21]在行业协会建设方面,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均已成立P2P行业协会,但是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还未成立,应尽快成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在产品登记、资金托管、行业数据库建设、平台评级和惩戒违规平台等方面发挥监管功能。政府监管层面,应首先明确P2P平台市场准入标准,参照我国银行准入标准,建议注册资本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满足工商登记等其他要求的同时在金融监管部门应登记备案。其次,强化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避免平台功能异化,控制信用风险;再次,强化利率监管,明确贷款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上限;最后,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对平台进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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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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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P2P平台监管中,投资者利益保护均为监管重点内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政府并没有将其放到最重要的位置。[22]首先,应加强对投资者金融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使投资者对P2P网贷的运作原理有充分的了解,在交易前应签订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及其后果。其次,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吴晓求(2015)[23]引认为,P2P平台最大的风险源就在于借款人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具体而言,监管层面须要求平台详尽披露借款交易相关信息(如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级别)和平台信息(如公司治理、交易数据、风险控制体系),并且定期在平台和行业协会发布经营报告,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不能将信息披露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更不得非法披露投资者个人信息。此外,应建立投资者投诉和申诉的渠道,保证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应用的处罚。最后,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平台自身设置一定的限制措施来保护投资者。例如,参照Lending Club的做法,将投资者的投资上限设定为其净资产的10%,减少投资失败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应考虑建立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破产将会有第三方来接管平台,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影响。此外,政府在P2P平台准人政策中也应引入“生前遗嘱”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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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鹏,副教授,博士,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贸学院(航空经济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本文来自织梦

参考文献: 织梦好,好织梦

[1]陈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职能分析[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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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楠,黄绍辉.商业银行网络信贷模式与发展路径研究[J].金融论坛,2014,(05):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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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凤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J].金融论坛,2015,(01):3-6.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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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莫易娴.互联网时代金融业的发展格局[J].财经科学,2014,(04):1-10. 织梦好,好织梦

[6]宋鹏程,吴志国,Guzy Melissa.生存之道:P2P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研究[J].新金融,2013,(11):59-63. copyright dedecms

[7]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0,(03):97-105. 内容来自dedecms

[8]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03):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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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紫薇,袁中华,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2,(0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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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振.P2P网络借贷模式洗钱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J].南方金融,2012,(11):82-85.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1]吴晓光.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2):54-57.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2]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24-36. 本文来自织梦

[13]王苒,罗斯丹.我国加强P2P风险的监管研究[J].经济纵横,2014,(09):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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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绘,沈庆劼.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5,(01):52-59. dedecms.com

[15]田光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框架与规制约束[J].宏观经济研究,2014,(12):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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