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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正义与秩序

发布时间:2017-03-22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全球公域系指公海与国际海底、国际空域、外层空间及网络空间等处于主权国家管辖之外而为全人类所共享的区域与领域。它不仅是一个描述性和功能性概念,同时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全球公域伦理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通过三个阶段的论战,形成了当下以自由、正义与秩序三大价值为核心的伦理体系。这一体系存在一个“三元悖论”,即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自由、正义与秩序三重伦理诉求难以同时实现,或至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的两者。一般而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推崇自由与秩序,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关注正义与秩序。在全球公域治理实践中,伦理“三元悖论”又可归结为西方世界延续自由国际主义治理秩序之努力与非西方世界重建公域正义与秩序之决心间的对垒。为消解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三元悖论”,世界各国应摆脱西方自由国际主义秩序主导下“全球治理、地方价值”之怪状,逐步完善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体系,引导全球公域最终走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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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公域治理;自由;正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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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内容来自dedecms

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局限,海洋、极地、太空等被视作“终极前沿”,鲜有问津。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认知水平的提高,在世界各国主权边界基本划定的情况下,人类更多向上述“终极前沿”挑战,将目光投向公海、国际空域、外层空间以及网络空间等处于主权国家管辖之外而为人类所共有的全球区域与领域。如今,广阔深邃、无远弗届的全球公域被视作人类的“资源引擎”和“战略边疆”,日益成为全球安全与繁荣之所系。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有22亿旅客和4400万吨货物通过航空运输,所创造价值达3.5万亿美元;2008年,海洋为世界超过90%的国际贸易提供通道,所创造价值达14万亿美元;2009年,航空技术中的关键服务,如沟通网络、卫星成像和全球定位等为美国航空部门净增产值2140亿美元,依赖于个人部门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价值达3.3万亿美元。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全球公域内能源和信息等战略性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如何实现全球公域的有效治理成为学界面临的紧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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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在全球公域治理机制化方面取得了显着进展:《南极条约》《外空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出台;国际海底、外层空间和南极等资源纷纷被赋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律地位;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问题被列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然而,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全球公域治理却迟迟难以推进,困境重重。一方面,既有机制存在合法性赤字与功能性障碍,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规制无法有效遏止新一轮大国公域竞争;另一方面,新机制建设阻力重重,美国等世界主要大国竭力争夺网络空间等新兴全球公域的规则制定权,治理“碎片化”与“脆弱性”特征凸显。这些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在无政府状态下,尚未就有关损害国际公共资源的国家责任形成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国际习惯法和普遍有效的国际机制。第二,全球公域治理机制的合法性不足,管理权事实上多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手中。第三,全球公域治理中监督缺位,对遵约行为的评价与奖惩机制有待完善。第四,南北方国家非对称式发展,世界总体发展不平衡,难以就全球公域治理的具体方案达成共识。 copyright dedecms

为解决上述问题,专家学者们纷纷为全球公域治理设计方案。比较成熟的治理方案有两个:一是国际关系学者桑德拉·莱维特(Sandra R.Leavitt)设计了“人际关系一国际组织一非正式渠道”模型,尝试通过复杂、灵活的治理网络来克服全球公域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二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提出“自主治理理论”,主张通过小范围区域内人们的密切互动建立起信任关系与互助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主治理。这两种治理方案的治理思路迥异,但在强调国际机制强化约束与自我实现的同时,都有格外关注人的作用——“人际交往”与“互动网络”。可见,全球公域治理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和功能性概念,同时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即实现全球公域的有效治理不仅在于建立机制并提供可操作性方案,也需要关注互动、信任与合作观等许多“应然”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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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球公域治理中这些应然层面的问题,学界的前期研究已开始启动。一方面,部分学者将视域聚焦于全球公域治理的微观层面,试图以“分配正义”来消解公域资源配置中出现的问题。学者皮尔瑞·罗伯茨(Peri Roberts)和彼得·萨奇(Peter Sutch)曾撰文指出,“分配正义”是全球公域治理的一个关键要素,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正义这一伦理如何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得以伸张。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为全球气候治理设计方案。有学者提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受益者付费原则”和“减排份额平分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平分减排份额),也有学者反对简单归因,认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首要规范性工作在于妥善处理气候治理涉及的“历史性非正义遗产”以及“不平等的因果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关注全球公域治理秩序的形成与演进,试图从宏观层面勾勒未来全球公域治理的新蓝图。在这方面,凯思琳·米伦(Kathryn Milun)放眼全球公域治理的跨文化意涵与内在逻辑,致力于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来论证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文化是如何变成法律以及自然是如何变成“真空地带”的。安德鲁·科巴斯(Andrew Cumbers)则立足于全球公共领域治理的民主化,他认为,实现全球公共领域治理民主化的可行途径即继续鼓励主权国家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通过扩大地方自治项目来实现更具转化性的社会变革。学者们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全球公域治理的正义尺度和秩序意向,为推动全球公域治理伦理向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经验和颇具启发性的理论框架。 织梦好,好织梦

然而,从整体来看,全球公域治理伦理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且学界对于全球公域治理主要涉及哪些伦理、这些伦理以何种逻辑相互作用以及这些伦理间存在的冲突应如何化解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还略显薄弱。查尔斯·贝茨(Charles R.Beitz)在其文章中讨论了国际自由主义与分配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但却限于对政治哲学和文献史的梳理与解读,缺乏对当代全球公域治理实践的回归。这说明,从全球公域治理的三个层面——操作、机制与价值来看,价值仍为最薄弱环节。有鉴于此,本文以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向度为核心议题,着重探讨全球公域治理所涉及的自由、正义和秩序等重要价值及其相互碰撞所产生的伦理困境,以期为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构建贡献力量。 dedecms.com

二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向度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从伦理的角度讲,全球公域理念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人类共有”观念。斯多葛学派(Stoics)认为,共同的法律与普及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普遍理性能够主宰并解释万物的生灭。[1]在古罗马万民法时代(所谓“黄金时代”),已经出现“人类共有物”思想的雏形。批评家昆图斯·贺拉斯·弗拉库斯(Quintus Horatius Flaccus)说:“自然已宣称她为私地之主,而不是你、我、他,或任何他人。”[2]著名政治家马库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更为精当地指出,正义之主赐予的第一批礼物之一就是为了共同利益而使用的共同财产。[3]诗人布勃里乌思·奥维德(Publius Ovidius Naso)以优美的文笔表达出同样的意思:“你为何禁止我饮水?对于水的使用是一项共有的权利,阳光、空气和那静静流淌的河流都并非自然安排给私人的财产,它们是自然赐予的公共财产。”[4]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及至近代,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产权观念的明晰,“全球公域”理念逐步确立,全球公域治理伦理渐趋形成。总体而言,近代以来,围绕全球公域及相关概念,人类经历了三次思想论战。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场论战源于地理大发现和航海技术进步掀起的欧洲环球探险狂潮,被称作“海洋自由”之争。“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指出,像海洋之类的共有物,不曾也从未被占有过,是不能成为任何人的财产的。财产源自占有,而那些由自然构成的物品,尽管服务于特定人群但仍能为其他人所共同使用,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应保持其自然创造时的原始状态——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海洋天生广阔无边、变动不居,拥有保持自由的权利,大海不识主权者。具体而言,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思想主要可概括如下:第一,海洋为人类共有物,任何以“先占”为由垄断其航行、贸易甚至捕鱼等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与道义上都得不到支持。第二,源于自然法的神法永恒不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时效是市民法的问题,海洋及其航行、贸易权不得以时效或习俗为由被据为己有。第三,海洋和航海权仅与金钱和利润有关,而与虔诚无关;海洋及其航行、贸易权不得假借教皇捐赠之名而被据为己有。第四,既然法律赋予海洋以自由的品性,那么人们就有权依法通过和平、条约或战争等方式来维护或捍卫海洋的自由。[5]与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思想针锋相对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的“闭海论”。塞尔登指出,上帝将对海洋中鱼群的支配权交给了亚当就意味着将海洋本身交给了亚当,而英国人则是亚当唯一的后裔和对海洋支配权的继承人。[6]据此,他认为,英国及其历代君王是海洋名副其实的领主,应永享对其周边海域的排他性主权和管辖权。同时,塞拉菲姆·弗莱塔(Seraphim de Freitas)、威廉·威尔伍德(William Welwod)也纷纷提出“海洋有效治理论”和“近海主权论”,挑战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思想。关于“海洋自由”的思想论战本质上是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资本主义国家为本国海洋利益之辩,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为人类设置了“主权国家对全球公共财产管辖权的限度为何”的伦理命题:是完全拒绝主权国家的介入,还是由部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全人类行使管辖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场论战源于环境经济学对人类活动与地球承载力问关系的理论思考,被称为“宇宙飞船理论”与“救生艇理论”之争。1965年7月,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阿德莱·史蒂文森(Adlai Ewing Stevenson II)在日内瓦召开的经社理事会上发表著名演讲时形象地使用了“宇宙飞船地球号”的比喻。他指出,“我们所有人都是乘坐在狭小的宇宙飞船上的旅客,凭靠稀少的空气和土壤存活。我们的安全均维系在这艘宇宙飞船的安全与和平之上”。[7]1966年,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E.Boulding)继而提出“宇宙飞船理论”。他将地球与人类的关系喻为宇宙飞船与其船员的关系,指出对于人类而言,地球如同一个封闭的“太空舱”,其资源与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对这些有限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将导致地球最终走向毁灭;唯有像宇宙飞船中的成员那样,对有限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倍加爱护,建立资源的循环生产系统,才能维持人类的存续与发展。这一理论提倡以休养、循环的新增长模式代替消耗型、单程序的传统发展模式。与“宇宙飞船理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救生艇理论”。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认为,“宇宙飞船理论”在处理如环境污染等全球问题时诚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如助长“搭便车”心理,造成集体行动困境,最终导致“公地的悲剧”。在哈丁看来,地球犹如一艘“救生艇”,有限的空间难以保全所有船员的安全,必要时要以牺牲部分的代价来保全多数船员的生命。在国际实践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将加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性,最终致使所有国家因资源枯竭而走向共同毁灭。他将地球比作救生艇,既体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又体现了国家因资源差异而处于不同地位。正如欧诺拉·奥内尔(Aurora O’Neal)在其《地球救生艇》一文所指出的,在地球救生艇中,存在资源富足的发达国家“一等舱”和发展中国家“二等舱”。[8]“宇宙飞船理论”与“救生艇理论”的思想对弈为人类设置了面对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质的全球公域资源,治理主体应如何共处的伦理命题,是协调共存,还是零和争夺?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场论战源于全球公域及其资源战略价值的凸显以及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被称作“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之争。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泰国代表在其致辞中首次使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9]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尔维·帕多(Avid Pardo)博士建议将目前各国管辖之外的海洋之下底土部分及其资源列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0]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49号决议,即《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正式宣布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宣言明确规定了适用“区域”的原则:(1)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任何部分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2)区域专对一切国家的和平目的开放,不得加以歧视;(3)各国应按照可适用的国际法和规则行事;(4)区域及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何在,特别是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5)区域应为和平目的保留。[11]除国际海底区域外,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还被众多专家学者尝试性地运用于外层空间、南极等全球公域的治理中。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指出了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的固有公共属性和内在规定性,为人类公共资源的配置提出了解决方案。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发达国家强调无障碍进入和各国开发的均等机会,推崇自由竞争与机会均等原则;而发展中国家则关注共同管理权与收益权,倡导在世界南北发展不平衡现状下保持公平享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系全球公域生态维度的重要表达,其不同理解源于世界各国基于国家地位不同的利益分歧,同时也为人类设置了应当如何配置全球公域资源的伦理命题,是强者先占,还是公平分享? 内容来自dedecms

近代以来的三场论战演绎了全球公域治理伦理的问题转向,同时也为全球公域治理伦理体系的构建勾勒出雏形。“海洋自由”之争、“宇宙飞船理论”与“救生艇理论”之争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之争依次将自由、正义与秩序三大价值确立为全球公域治理的核心关注,进而初步形成了当下以自由、正义与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全球公域治理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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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完美的世界: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公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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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证,“自由”一词最早出现在一块苏美尔(Sumer)人的楔形记事板中,其字面意思是“回归母亲”。[12]所谓回归母亲,即回归人类的本性。因此,“自由”一词从本源上即包含了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和对个体福祉的渴望。以自由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被称为“自由主义”。尽管自由主义内部流派众多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但仍能就一些核心主张达成共识:维护个人自治的社会权益,追求思想自由的社会,主张以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运用,倡导保障自由贸易,支持保护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和透明的政治体制等。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格雷(John Gray)较早阐明自由主义的伦理意义,指出:“它是个人主义的,因为它主张个人对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它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13] 织梦好,好织梦

从历史角度看,自由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甚为广泛,主要体现在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个时期。20世纪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思想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其思想散见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与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政治哲学,亚当·斯密(Adam Smith)、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理查德德·科布登(Richard Cobden)的政治经济学以及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等对国际关系感兴趣的学者的著作中。[14]这些学者认为,自由价值某种程度上具有自我实现的功能,能够自动带领人类走向和平、繁荣与秩序。然而,就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笃定自由价值进步意义之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自由放任的古典理想宣告破灭,取而代之的是以约翰·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国家管制主义为理论内核的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承认个体理性的有限性及其可能导致的国际社会失范等恶果,主张通过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促进更为广泛、深入的国际合作,以帮助人们共同应对跨界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自由主义是一种源自西方世界的人世哲学。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皆为积极的“进化论”,即不静止地把世界政治看作权力争斗的“霍布斯丛林”,相信进化与进步的力量,将世界政治视为“可培育(耕耘)的园地”。[15]也正是在此意义上,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分道扬镳。从构成方面看,自由主义包含自由制度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法律自由主义等诸多理论流派,其中以自由制度主义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影响最为深远,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关注自由价值的核心地位,认为国际体系自由和自助的特性隐含于国家自治的公理,即国际体系本身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主要任务是允许、帮助每个国家实现自身的善和价值制度。[16]而“帮助每个国家实现自身的善和价值制度”的重要力量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价值基础上的“自由国家(1iberal state)”。其次,关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工具理性,认为规范与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改善国际信息的非对称性,进而降低互动成本,通过塑造可预期的行为来改善国际合作。再次,重视多边主义在后霸权时代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排斥霸权及其作用方式。相反,自由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化霸权是维系国际秩序的可行路径。最后,强调规范、规则、制度等非暴力手段在维系国际秩序中的进步作用,但并不排斥使用武力。查尔斯·库普干(Charles A.Kupehan)和彼得·特拉伯威兹(Peter Trubowitz)认为,自由国际主义思想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对权力使用的承诺以及对国际合作的承诺,即以武力维护国际体系的稳定,同时寻求多边合作途径来实现领导。[17]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也曾指出,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可以是相对扁平的,也可依照等级性原则来构建;可以通过高度整合的法制性规制施加刚性约束,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软规则来维持运转。[18]当今的全球公域治理亦在西方自由主义主导之下,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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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视自主进入全球公域的能力,突出公域资源的开放性及开发的均等机会。西方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价值具有本能的重视,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体现为对自由进入、自由开发、自由通行等自主性权力和权利的重视。2003年,美国学者巴里·波森(Barry Posen)在《国际安全》杂志上发表《主导公域:美国霸权的军事基础》一文,文章指出,“自由进入并主导全球公域”是美国全球霸权的重要基础。2010年,英国国防部在其研究报告《未来冲突的特征》中指出,全球公域的开放与通畅对于英国保持其全球影响、相对繁荣和权力地位至关重要。2011年,北约盟军转型司令部(ACT)在一份颇为详尽的专题报告中指出,“自由进入全球公域”是北约全球公域战略的核心任务与最终目标,丧失自由进入任何一个全球公共领域的能力将严重削弱对其他领域的“有效控制”。总之,西方世界认为,自由主义具有自我实现功能和自我修复机制,自由进入与利用是全球公域治理的良治状态,由此反对其他“人为秩序”的建立与干预。这意味着,西方主要国家将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进军主权国家管辖之外广阔高远的全球公域。从此,人类全球治理领域中将不存在所谓的“终极前沿”。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在全球公域治理中打造“制度化霸权”,寻求霸权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无论是霸权稳定论还是自由制度主义都强调霸权国在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方面的重要性,不同的是,现实主义依靠的是霸权国的物质实力,而自由主义则主要借重于霸权国的制度性权力。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全球公域多为主权国家管辖之外的战略性区域,为了获得对这些区域内资源的永久支配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自由国家往往通过规则设计与制度安排将自身的优势地位合法化,其目的是继续维系其自身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主导优势。这种工具理性导致了全球公域治理规制体系的“异化”。在公域治理理论构建方面,西方学者表面上接受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理论定位,但实际上更加趋向于将全球公域理解为“无主物”,即“处于所有国家主权管辖之外而任何国家均可按其自身目的自由利用的区域”。在太空治理领域,“开放太空”原则很大程度上源于最早掌握卫星投送技术的美国和苏联所达成的“允许间谍卫星越顶飞行”默契;在海底治理领域,美国为确保国内企业和利益集团在国际海底开发中的商业优势而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极地治理领域,美国率先选择地理位置绝佳的南极点建立“阿蒙森一斯科特”科学考察站,从此排除了他国或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组织在相同位置建站的可能性。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三,主导全球公域治理议程设置,将自身公域利益异化为“全球关切”。在以复合相互依存为主要特征的当代国际社会中,国际制度可以被看作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权力架构。西方国家往往将权力制度化,以权力操控国际制度的议程设定与服务功能,以期为维系自身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优势寻求合法性支持。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4个发达国家早于1987年达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臭氧层保护机制,优先应对对浅色皮肤人伤害更大的紫外线污染。在气候治理领域,处于后工业化阶段的欧洲国家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提出把全球气温增幅控制在2℃内和每10年升高0.1℃的目标,将其列入《哥本哈根协定》减排目标清单,并力促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技术水平不达标的情况下共同履行与其相同的减排承诺。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领域,2013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北约在国际红十字会和美国网络战司令部的协助下撰写并发行了世界网络作战规则“塔林手册”,致力于将自身的网络治理规则升级为“全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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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运用制度化权力操纵全球公域,抵制后来者分享利益。自由主义者强调规范、规则、制度等非暴力手段在全球公域治理秩序中的进步作用,其实质是运用制度化权力操纵全球公域,抵制后来者分享利益。在西方世界,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国家将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视作对西方主导的全球公域治理秩序的重要挑战。西方学者曾撰文指出,中、俄已在海洋、外层空间和互联网等领域发起攻势,对抗美国在全球公域中的存在。1、另有西方学者认为,在开放的全球公域中,亚洲正日益摆脱美国的地缘影响,崛起为一支独立力量。新亚洲将产生一些对公域安全影响重大的“支轴国家”,它们在亚太地区围绕着海洋等全球公域问题展开各种形式的协调、合作与争夺。中国的崛起更是为全球公域的竞争态势增加了变数。2、有学者甚至建言,针对中、俄采取相应的全球公域“反介入”行动。可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为捍卫自身在全球公域中的制度化权力,正竭力排斥中、俄等治理过程中的“后来者”,为此甚至不排除使用武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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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治理角度看,全球公域主要是指那些颇具开发价值而人类治理能力所难以达到的“阿喀琉斯之踵”。[19]自由主义主导下的西方自由国家不断探索公域治理的技术与方法,以便为全球公域走向真正全球规模和全球意义上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技术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进步性。首先,西方自由主义以开放和进取的新教伦理开发全球公域,极大地拓展了全球治理的视野并促进了治理技术的更新,不失为人类探索未知区域与领域的有益尝试。其次,自由主义对全球公域治理持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结合的态度,以国际规则主导公域治理,又以价值话语约束制度。规则导向的治理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重要路标。从开放性和规则是包容的和非歧视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国际秩序是多边主义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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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自由主义主导的全球公域治理也存在严重的局限性。虽然自由主义主导的公域秩序具有某种积极、进步的探索倾向,但它仍局限于西方世界,片面强调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的竞争秩序与初次分配,忽视了其共有属性以及再次分配的必要性。首先,根据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每个人都应该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保持同等的获益机会,合理的反抗和竞争是可能出现在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的民主程序中的。因此,可以说,自由主义逻辑更加适用于主导型利益,其目的是争取更大的自主空间以维系于己有利的制度安排,而并非从根本上依据制度内在的分配正义逻辑重组利益网络。即便是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作为一种规范理论,自由主义有时是短视的,因为它对财富与权力的严重不对称所导致的剥削并不敏感。[21]其次,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国际制度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一方面,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分享信息并提高违约成本来巩固其所处的利益集团并增强其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地排斥异己,限制后来者的活动空间,间接保障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体甚至还可以按照自身的偏好引导制度改进,使得制度变迁被选择性地设定为单方获益。这在西方具有先占优势的全球公域表现得十分显着,堪称隐含于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巨大“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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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自由国际主义语境下,全球公域治理在技术、经济和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所涉及的正义与秩序问题却长期处于次要地位甚至被忽略了。由此,可以将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公域治理概括为一个“进步但不完美的世界”。这个世界有自由但缺乏正义,有规范而缺乏秩序。我们所要做的,首先是要在思想上扬弃并丰富全球公域治理的自由主义机制,使之摆脱狭隘与偏见,成为真正具有全球规模和全球意义的治理框架。 本文来自织梦

四 全球公域治理的正义与秩序原则 copyright dedecms

由于学科背景和分析视度的差异,“正义”成为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以及经济学中定义困难且饱受争议的概念。一个简易而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定义是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个体以其应有的权利。在国内社会,正义是指给予每个公民以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使其能够免受剥削、压迫与奴役,并依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求得生存与发展。在国际社会中,正义意味着给予每个国际行为主体(主要指主权国家)以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免于战乱、贫困与疾病,并依其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实现独立与自主的发展。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其自身所选择的道路确保国内正义的实现并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自主选择践行全球正义的方式与方法。全球公域的共有属性对处于自助体系中的主权国家提出了伦理要求,即主权国家参与全球公域治理除遵循竞争逻辑(生存逻辑)外,还应遵循合作逻辑(共存逻辑)。正义与秩序是共存逻辑的应有之义,那么全球公域治理中的正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作为遵约的正义。所谓作为遵约的正义,是指国际行为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能够忠实于条约内容并坚定地履行相关条款。依据古老的国际法惯例,条约必须得到遵守。[22]全球公域治理是全球治理的新兴领域和重要方面,其中隐含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诸多全球公域治理机制依其合法性与权威性构建起信息分享平台并制定集体行动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个体理性的局限性,提高全球公域治理的整合度和可预见性。在海洋治理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并得到多数缔约国的遵守,极大地促进了海洋公域的规范化治理,且不论其有些规定是如何模糊与不完善;在外层空间治理领域,虽然太空治理的五大条约系美苏两极太空竞争与妥协的产物,但毕竟为目前人类太空治理奠定了基础。[23]这些国际法条约与机制从酝酿、签署再到被遵守和得到履行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当对国际法条约与相关机制的遵守内化为多数国家的共同习惯时,作为遵约的正义原则就基本得到了实现。正如国际政治学者特瑞·纳汀(Terry Nardin)所言:“那个哲学家们将国际关系视为‘普世道德’的时代已经过去,将国际正义视作一个法律与政治理论的时代正在到来。”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无差别的同等待遇并享有通过合法程序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最早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学术命题并对其进行了系统探讨。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有两项重要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差异性原则。[24]即每个公民在自由体系下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但因为社会地位和利益不等所引起的合理差异是允许的。罗尔斯在西方体系下率先触及分配正义问题,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其默许差异性存在的观点归根结底是自由主义范式的。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非歧视性原则。全球公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世界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与不损害他国同等利益的情况下,享有自由介入、勘探与利用的权利。正如《外空条约》所言:“所有的国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受任何歧视,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人天体的一切区域。”[25]二是分配正义原则。无论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以及技术水平如何,每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同等的治理权利并应获得与其贡献相符的收益。如在海洋治理领域,国际海底系全球公共区域,其治理应遵循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任何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将其据为己有或不公正地分配区域内资源。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作为平等的正义。所谓作为平等的正义,是指每个个体在面临同等需要的情况下,对能够被共享的可用资源拥有平等的份额,这种平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事实上被替代、转移或剥夺。如果说罗尔斯所持的自由主义正义观更倾向于形式正义的话,那么凯·尼尔森(Kai Nielsen)的平等主义正义观则更强调实质正义。[26]的确,财富、地位与权力不对称条件下的正义至多只是保障了竞争程序的合法和形式的公平,无法避免诸多因上述因素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准入瓶颈与参与难题,这将导致在形式公平的体制下的“后来者”和“弱者”的处境愈来愈差,最终难免陷于连自身基本生存与发展尚无法保障的“非正义”境地。更何况,上述情况同样会在事实上限制行为者自由决断与行动的能力,导致“自由无用”。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主权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能力差异等造成的治理主张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实力与地位不同,长久以来,在减排份额等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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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作为责任的正义。所谓作为责任的正义,是指每个个体在享有各种治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保护的责任。责任是自由权利的衍生概念,即任何自由行动都不是无限度的,获得权利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国家在参与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都要兼顾他国利益并负有保护全球公共财产的责任。这些责任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的责任。世界各国必须本着促进本国及世界福祉的宗旨进行开发,须竭力避免资源竞争引起的冲突与战争。二是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各国对于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必以善意使用为前提,一旦某国政府或企业在全球公域中的活动危害到环境或造成跨界损害,该国须担负起治理与赔偿的责任。三是防范危害的责任。全球公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终极前沿”“高边疆”地带,有些损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甚至毁灭性的。为此,人类在开发利用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的过程中,也负有预先防止、避免或减小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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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秩序是一对相伴相生的概念,对于正义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秩序问题的思考。“任何形式的正义,唯有在一个秩序的背景之中才能成为现实……虽然国际社会只是提供了某种最起码的秩序背景,但这可能是国家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的前提条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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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秩序,是指整齐而有规则的状况,反映着一种“确立和维持规则”的期待。[28]英国牛津大学教授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是国际/世界秩序研究的集大成者。他指出,国际秩序是指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29]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在其《世界秩序》中从“均势”的视角提出了类似看法,他将国际秩序理解为“一套明确规定了允许采取行为的界限且被各国接受的规则,以及规则受到破坏时强制各方自我克制的一种均势”。[30]阎学通认为,所谓国际秩序即“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状态,其构成要素为国际主流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安排”。[31]综上可知,国际秩序的概念实质上包含两个维度:规范维度(规制网络)和价值维度(秩序意向)。规范维度的国际秩序体现为国际制度、规则对国际行为体的约束,而价值维度的国际秩序则体现为规则塑造者的目的性及其所秉持的价值取向。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秩序可以指一种当下的秩序结构,即处于实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秩序构想,即处于应然、未然状态。当然,在全球公域治理语境下,我们不仅要从国际体系的视角去理解国际秩序,更要从全球主义的视角去理解世界秩序。世界秩序与国际秩序的概念一脉相承,是指追求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格局或布局。[32]世界秩序同样包含规范和价值两个维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远比国际秩序更重要、更根本,这是由于人类大社会的终极单位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个人是永存的、不会消失的,而人类的这种或那种集合形式则并非如此。[33]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秩序在道义上是优先于国际秩序的。的确,伦理往往以政治与道德哲学的形式对全球层面的责任进行本源性追问,旨在为正义世界秩序的生成提供一套论证严谨的框架与原则。 内容来自dedecms

目前,学界对于世界正义与秩序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观点,也被称为保守派观点,持此种观点者认为秩序优先于正义。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全球秩序的首要含义是竞争与生存,正义原则应服从于权力斗争与地缘政治;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种是反思主义观点,也被称为革命派观点,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正义当优先于秩序,因为国际非正义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当人类不平等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须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重组秩序;第三种是自由主义观点,即认为自由主义理念具有先天优越性,正义与秩序两种伦理价值可以统一于自由主义理念之下。比较典型的自由派做法是——把消除不公正的状况视为加强国际秩序的正确手段。[34]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现实主义观点强调全球秩序中的竞争与优胜原则,给全球正义打上了浓重的实用主义烙印;反思主义观点是要在全球正义原则下重塑秩序的革命性力量,但这一重塑过程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类自由行动的能力;自由主义观点倡导机会平等、组织约束与制度性霸权,忽视了正义秩序生成的必要条件。可以说,上述三种观点至多只关注到问题的某一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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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其治理秩序的构建也当由最大限度地代表人类整体利益的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制来主导。目前,全球公域治理秩序已初现轮廓,主要表现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与条约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全球性、地区性公海治理条约,《南极条约》及南极系列保护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保护大气层和处理大气污染的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空条约》)及相关保护外层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条约。从世界秩序的规范维度看,这些公约与条约对于全球公域秩序的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其服务功能、示范功能、塑造功能与惩罚功能上,即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限制违约行为;从世界秩序的价值维度看,这些公约与条约的作用体现为推动全球公域治理的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即通过适当让渡自由权利来保障正义与秩序,其具体做法是通过国际组织、国际法的话语权威等社会性力量将共享的观念与意识具体化、稳定化,[35]塑造预期、凝聚共识,以弥补主权国家在治理中的有限理性。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按照主导行为体的类型划分,全球公域治理秩序可进一步归纳为三种主要范式:一是国家中心主义范式。这一范式是指主权国家出于共同获益的考虑而采取的联合治理模式。这种范式的主要特点是实用主义导向,执行力强,但缺乏合法性基础。二是国际组织范式。此范式是由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导的治理框架,主要包括相关的国际会议、国际机构及国际条约体系。这种范式的主要特点是权威性较强,合法性强,但部分条款争议较大,执行困难。三是网络化治理范式。网络化治理范式是指跨国机构或商业性组织起主导作用的治理模式。此范式主要发生于互联网等流动性较大的新兴领域,其特点是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但关于治理途径的争议较大。上述三种范式是全球公域治理的三种主要规则构成方式和秩序意向,但并非每一种范式都处于“已完成”的状态。在当下全球公域治理实践中,国家中心主义治理范式体现得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技术实力较为雄厚的主权国家将全球公域治理纳入自身的国家发展战略而进行单独治理,如美国已将外层空间、网络空间等全球公共领域的治理纳入自身的国家发展治理中;二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通过条约等方式组织起来而进行国家集团式治理,如南极条约体系主要是由一些地缘上临近南极而具备领先开发技术的国家发起并主导的。国际组织治理范式目前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已经有所体现,处于“正在进行时”,主要表现为联合国等全球性国际组织参与具体全球公域的治理,如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的治理目前主要依靠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所达成的协议及在其基础上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成的。当然,这种治理范式目前面临严重的执行和监管困境。如果说,国家中心主义范式与国际组织范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全球公域治理的规则体系及其构成方式,那么网络化治理范式则属于未来全球公域治理的秩序意向。未来的世界是一个多元的世界,网络化治理范式试图突破单一价值体系的主导,引人多元治理价值,进而推动治理的民主化进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治理范式尚处于学理论证的“未然”状态,仅在全球公域治理的某些治理环节中出现过类似的设想,[36]但随着全球公域治理实践的推进,会有越来越多的全球公域实现网络化治理。上述三种范式在规范全球公域秩序的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国际社会一直以无政府状态运行,全球公域治理无时不面临着条约文本的解释困难与国际法规约被滥用的风险,全球公域治理秩序总体上仍然得到了维系,仅当主权国家经过深思熟虑或付出特殊代价时才可能采取违约行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全球公域治理秩序合法性与权威性的体现。 内容来自dedecms

五 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悖论及其消解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全球公域理论上是全人类共享之域,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现已凭借其资金、技术和顶层设计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占得“先机”,成为事实上率先进人全球公域的“强者”。西方主导的自由国际主义治理为人类社会的知识积累与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留下了“霸权政治的负面遗产”——全球正义与秩序的缺失。当下的全球公域治理由此隐含着明显的伦理悖论。 copyright dedecms

那么如何表达全球公域治理中的伦理悖论呢?在这方面,国际经济学中的“三元悖论”理论模型或许能够带来些许启示。在国际经济学中,存在一个著名的“三元悖论”(如图1)。这一理论模型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提出,描述的是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制和独立货币政策三大金融目标难以得兼的国际经济运行状态。在国际经济学中,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实行固定汇率制和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三者得兼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状态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一国外汇储备无上限。然而,在国际经济实践中,一国的外汇储备不可能无上限,因此,三者得兼的理想状态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事实上,欲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和实现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必须牺牲汇率的稳定性,实行浮动汇率制;欲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和汇率的稳定性,必须牺牲资本的完全流动自由,实行资本管制;欲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和汇率的稳定性,必须部分放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37]由此,克鲁格曼断言,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汇率稳定以及独立的货币政策三大金融目标,或至多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两者。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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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经济学领域类似,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亦存在一组伦理“三元悖论”(如图2)。根据此理论模型,在全球公域治理中,自由、正义与秩序的兼顾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这种理想状态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全球公域及其资源是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纯粹全球性公共产品”。然而,在现实中,全球公域及其资源多为具有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公共池塘资源”,[38]一旦对全球公域及其资源的自由开发与利用导致竞争性行为加剧,治理正义与秩序便很难得到保证。可以说,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全球公域治理的自由、正义与秩序三大伦理诉求很难同时实现,或至多只能同时满足其中的两者。其一,欲兼得自由与正义,必须牺牲稳定的秩序,允许“碎片化治理”的情形出现。自由与正义是一对对立统一或称张力较大的价值取向。[39]在全球公域治理中,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倡导的是基于平等进入与自主开发的“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全球公域治理中亟待关注的“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形式正义”关注基于优势规则的相对获益,而“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则关注基于平等享有与配置的绝对获益、公平获益。可见,在全球公域治理中,自由与正义本身就是一对难以得兼的价值取向,若欲兼得,则必须允许以“自由”为首要价值取向的治理模式和以“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的治理模式在竞争中共存,这必将颠覆当代自由国际主义主导全球公域治理的局面,带来全球公域规则网络的重组和秩序意向的重塑,其结果很可能是导致多元分立共治的“碎片化治理”情形。其二,欲兼得自由与秩序,必须牺牲正义,即默认当下“西方化的治理”。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当代的自由主义,即自由制度主义,表现为一套基于强者自主行动意愿的制度性霸权逻辑,当下所谓全球公域治理的秩序,其实是西方自由国际主义主导下的“和平”“繁荣”与“稳定”。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如欲维系既有秩序的运作与稳定,就意味着要继续维持全球公域西方世界的自由国际主义治理模式,从而不得不将正义原则放在次要地位来考虑。其三,欲兼得正义与秩序,必须牺牲自由,尤其是限制当代治理的自由国际主义传统。正义是一种关于平等享有权益与利益的诉求,它暗含了实现这种诉求的愿望与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是一个暗含变动、变革的概念。当代的全球公域治理是由西方自由国际主义主导的,它从本质上与实质正义、分配正义不相容,欲兼得正义与秩序,就必须有效限制西方自由国际主义传统的主导性地位。 dedecms.com

全球公域治理是一种针对全球公共产品的跨国协同管理模式。世界各国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展开激烈的博弈,甚至屡屡发生冲突,造成上述治理态势的主要原因诚然是国家利益的较量和国际权力的角逐,但问题在于,同样为本国利益和权力地位考虑的主权国家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为何会表现出较强的差异性态度呢?这其中离不开对治理伦理的考虑和对价值偏好的权衡;换言之,“伦理悖论”已成为当下世界各国参与全球公域治理时矛盾丛生、冲突迭起的重要诱因之一。如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难以就温室气体减排份额达成协议的重要症结之一就在于双方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所秉持的价值取向不同。国际空域系处于任何主权国家管辖之外的全球公域,自由利用处于其中的大气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然而,在治理实践中,发达国家更强调“自由”与“秩序”并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同样的比例减排,在共同挽救气候变暖的全球生态危机的同时维系西方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秩序;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自由”与“正义”的结合——全球气候变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西方国家工业化历史上所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所导致的,为此,西方发达国家应负担起主要减排和治理责任,资金技术条件较差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相对少的减排份额和辅助治理责任。根据全球公域治理的“三元悖论”模型,强调“自由”与“秩序”必然弱化“正义”,而注重“自由”与“正义”难免挑战“秩序”。因此,从伦理角度讲,全球气候合作治理协议迟迟无法达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关于恢复全球气候治理正义原则的主张挑战了西方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秩序。再如在海洋治理领域,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系处于任何主权国家管辖之外的全球公域,适用自由开发与利用原则,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过度夸大海洋的“航行自由”原则,妄图假借全球公域话语,将“航行自由”原则单方面“拓展”至中国享有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南海海域,甚至在幕后鼓动与中国有领土纠纷的周边国家将南海问题单方面提请仲裁,上演以“国际法律秩序”为名的政治闹剧。事实上,中国在“九段线”线内享有主权和管理权是符合历史现实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因此,中国政府在海洋治理问题上尊重正义原则与国际法秩序。在伦理方面,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矛盾可被视作过度夸大自由价值的“普世主义”努力同捍卫正义与秩序原则之决心的“对垒”。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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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全球公域治理所蕴含的三种主要价值——自由、正义与秩序处于难以得兼的“三元悖论”之中,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选择并坚守不同价值的做法增加了上述伦理悖论的消解难度。一般而言,在全球公域治理伦理方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推崇“自由”与“秩序”,希望在自由国际主义治理秩序中延续自身霸权的合法性;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关注“正义”与“秩序”,期待在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真正公正的全球公域秩序。造成这种差异性取向的原因何在呢?首先,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由于深海、极地、外层空间和网络空间等全球公域资金技术门槛较高,这些领域的治理一直是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引领的,全球公域治理事实上从未达到真正的“全球意义”和“全球规模”。从伦理上讲,当下的全球公域治理实际上是西方(地方性)治理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的“折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推崇甚至不惜过度夸大全球公域治理的“自由”价值,其目的就是为了渲染“自由利用全球公域”的全球公共话语,迫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于己有利的治理规则,从而实现其全球公域治理霸权的合法化、永久化。其次,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自由、正义、秩序等全球公域治理的主导价值均系西方世界的“舶来品”,是伴随着西方的殖民、掠夺、战争等残暴方式强行“引入”的。当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大规模工业化进程走进所谓的“文明阶段”的时候,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正饱受剥削、压迫与战乱之苦;西方发达国家甘之如饴的治理价值非但没有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受益,却很容易勾起非西方世界痛苦的历史记忆。因此,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肆鼓吹“全球公域自由”时,广大发展中国家难免要求以正义原则框定西方所谓的“自由”,以避免重蹈历史覆辙。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对正义原则与合理秩序的诉求是其对痛苦历史记忆的反思,也是其在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逐渐自信、自觉的重要标志。最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对自由价值的过度推崇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倾向。美国在南海问题中的态度就是典型一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在南海问题上推崇“自由航行”原则,目的在于借用“自由”这一全球公域治理的合法外衣来弱化中国在南海的存在,维护其在亚太地区“离岸平衡手”的地位。这种行为终将导致工具理性驾驭价值理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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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公域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看,当今的全球公域治理是由具有资金与技术优势的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在治理伦理方面,这些国家更加注重“自由”与“秩序”,其结果是将全球公域治理异化为“西方化的治理”,造成学者所谓的事实与价值的疏离——“全球治理,地方价值”。[40]在全球公域治理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将“自由”与“秩序”相结合,推崇自由主义治理哲学,维系以自身为中心的治理秩序,对于那些不愿再接受主导权的发展中国家,则以贸易、制度、舆论、外交甚至军事等全方位手段迫使其接受,这是自由与秩序名义下的“全球专制”。简言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导下的全球公域治理伦理是披着“普遍主义”外衣的“特殊主义”,这种治理是单向度、缺乏自我反思能力和世界关怀的一种扭曲、病态的治理。诚如有学者所言,“普遍主义是一种缺乏反思能力的哲学,是一种傲慢自大、目空一切的哲学。因为,人们一旦陷入普遍主义的话语和思维逻辑中,就很难对自己的普遍主义结论采取反思和证伪的态度,也很难再去思考他者存在的合理性”。[41]为此,消解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悖论,使全球公域治理“告别”西方并最终还原其真正的全球性成为当下的重要任务,这要经历一个解构、重塑与再造的漫长而艰巨的过程。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为什么说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建构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普遍性的价值要求要落到实处都需要经过接受者的诠释、解读和内化,即将这种价值转化为自己所熟悉的文化符号,通过这种重新解码和编码的过程形成有关的文化指令来指导实践”。[42]在全球公域治理的价值形成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第一,在权力政治体系中,全球公域治理价值是主导者塑造的话语,西方发达国家推崇的治理价值的背后是其国家利益、战略资源和全球地位,处于主导地位的一方不可能主动放弃其主导治理的话语权力。第二,全球公域治理属于投资周期长、成本消耗大、技术含量高的全球治理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即使有意愿维护公域治理的正义原则与国际法秩序,还原其真正的全球性,但由于准入门槛过高,在事实上很少有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到治理的规则制定过程之中。第三,目前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还处于成长阶段,国际法仍旧式微,许多既有国际规则体系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这将直接导致全球性国际组织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不足。那么在面临重重困境的情况下,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悖论如何消解呢?笔者认为,应将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悖论消解与伦理体系的构建看作一个实质性的进程,而非一种单纯的理想或一个响亮的口号,应分阶段渐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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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世界各国应尽快就全球公域治理的“底限价值”达成共识。既然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三元悖论”短期内无法消解,那么首要工作就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均衡点”,使世界各国的诸治理价值不致因张力过大而冲突。这个均衡点就是底限价值。所谓底限价值,是指最为底层和基础的认同空间是不可突破和逾越的原则与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存在一个古老的法律底限传统,即使用你自己的财产,不要伤害他人的财产。[43]相似的是全球公域治理的底限价值可表达为:倡导自己的治理价值,同时不使他国的利益因自身的价值取向而受到损害。如在海洋治理方面,一国可以倡导航行自由原则,但这种航行自由要以不损害他国利益为前提。世界不同国家在历史背景、实力地位、宗教习俗以及文化传统方面千差万别,所秉持的治理价值及偏好序列也难免不同,但即便如此,就底限价值达成共识仍然是可能的。在全球公域治理中,底限价值源自高远深邃、无远弗届之全球公域治理任务的紧迫性与艰巨性,源自世界各国对于合作治理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与权衡,源自世界各国对于全球性与国家性关系的理解与超越。简言之,全球公域的治理范围与难度已远超任何单一主权国家的治理能力,只要全球对话与合作的基础存在,全球公域便有望达成更多诸如“核默契”的底限治理原则。那么如何确立起全球公域治理的底限价值呢?首先,承认全球公域治理的多样性与互补性是世界各国就底限价值达成共识的理论前提。当代西方自由国际主义所奉行的治理理念本质上是一元主义治理观,其基本逻辑是将西式治理方式视作唯一正确的治理路径,不能理解和包容其他治理方案,甚至将其作为对立面来看待。底限价值的确立须先行破除西方自由国际主义在全球公域治理方面的话语霸权,恢复其他非西方治理话语的合法性地位。其次,要拓展世界各国的互动空间,倡导基于平等对话的有效的多边主义。在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主体身份差异往往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世界各国应通过打造全球、区域、次区域等各层次协商与对话平台,充分利用、适时拓展那些有效协商平台与机制,以有效的多边主义支撑多元主义治理理念,引导底限价值的确立。 copyright dedecms

中期内,世界各国应在全球公域治理过程中贯彻“补偿性正义”原则。所谓补偿性正义,源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伦理学著作中所称的“矫正的正义”,意即“出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44]在当下,补偿性正义成为实践实质性正义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强调对过错或不当行为的事后补偿。[45]补偿性正义原则对于全球公域治理伦理悖论的消解具有重要意义。从价值层面来讲,当代西方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可归为一种“竞争性文化秩序”,它建立在利伯维尔场竞争原则、党派民主制和法律竞争体系基础之上,奉行广泛的自由竞争原则,有学者将其称为“规范性对抗主义”。[46]在全球公域治理中,这种“规范性对抗主义”体现为更加关注通过竞争得来的“相对获益”,相对忽略通过合作得来的“绝对获益”,其消极后果之一便是造成正义的“贫瘠”。在这种情况下,就底限价值达成共识只能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被最终排挤出全球公域治理的“快车道”,为了还原全球公域治理的全球性和普惠性,还要致力于正义原则的确立,尤其是补偿性正义原则。那么如何在全球公域治理中贯彻补偿性正义原则呢?首先,唤起非对称性权力背景下的“补偿意识”。全球公域治理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历史上的高速现代化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世界必须认识到,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并非恩赐,而是补偿。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提出就是补偿性正义原则的很好体现。其次,塑造基于伙伴关系的集体身份认同。“伙伴关系是一种关系身份的认定,它是一种基本信任和认同的关系,其背后的治理理念是关系治理”。[47]关系治理理念以相互关系的协调而非彼此间的相对获益为基本参照,能够从逻辑上解构或弱化西方自由国际主义的竞争性文化秩序及其“规范性对抗主义”内核,而只有当世界各国问竞争对立意识消除之时,补偿性正义原则方可从理念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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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远期看,全球公域治理的终极伦理目标是建立基于命运共同体意识和“共生”理论的“类伦理”。从根本上讲,全球公域治理的伦理悖论体现为人类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对立统一。对于全球公域自由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的自然属性,而对于正义与秩序的追求则体现了人类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脉相承的,但有时又难免发生冲突,如因过度追求自由而损害正义、秩序的情形时有发生。全球公域治理目前正处于西方主导的自由国际主义秩序之下,自由与正义、秩序间的张力过大;为从根本上弥合这种张力,从远期来看,或从根本上讲,要在全球公域治理确立“类伦理”。伦理学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结晶,体现为对事物和生命本体的关注、追问与反思。“类”是人性规定的特有范畴,类伦理建构起了人对人自身认识的从未有过的价值维度,从而使人以超越自然物种的方式即用“人”的方式去理解人成为可能。[48]在全球公域治理中,类伦理的构建意味着治理直面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与福祉,治理范式由国家中心主义转向全球中心主义,人权将取代主权成为治理的价值来源。那么,如何构建全球公域治理的类伦理呢?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唤起人类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公海、外层空间、极地、网络空间等全球公域皆为超越主权边界的全球治理单元,不能也无法置于任何单一主权国家的治理之下,这要求世界各国在治理中树立明确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资源共享、规制共建、责任共担、问题共解。其次,培育人类的“共生”意识。共生理论是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延伸,其本质是互依、互惠、协调与合作。共生是人类的一种新的生存选择,昭示了人类最文明、最具现代意味的合作关系和生存与生活方式。就建构全球社会共同体的理念而言,共生理念意味着,现时代人类需要的是“宇宙飞船道德”而非“救生艇道德”。因为后者引导人们危急情况下把一部分人抛人海中,以挽救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前者则强调生死共存,福祸相依。[49]最后,建立基于共同行动的全球责任意识。当下的全球公域治理实际上处于一种“非全球治理”的自我悖论之中——既缺乏普遍有效的全球权威性机制的支撑,也无法实现全球各层次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参与。因此,欲实现全球公域的有效治理,须致力于还原全球公域治理机制的普遍性与权威性,赋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积极、能动性参与的权利与能力。在多主体能动性参与的集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