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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税收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在2016年第二季度已超过17万亿元,信托受益权流通的需求进一步加大,但受限于制度环境、流通渠道等因素,信托受益权流通尚不畅通。随着2016年初中国信托登记公司获批筹建,信托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税收配套机制也需进一步完善。参照金融商品的投资与转让,其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本文以系统、科学、公平为原则,对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税收机制设计提出建议。 copyright 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概述
  

  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赋予信托受益权的定义。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等情况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权和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信托受益权作为法定权益,其流通包括转让、质押、赠与三种方式。转让方式主要以投资为主,质押方式主要以实现融资为目的,赠与一般涉及的是民事行为。本文主要以转让方式作为讨论重点。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现状
  
  
由于信托产品在国内界定为私募性质,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同时信托财产登记等制度环境尚未建立,仅有部分信托财产流通登记在信托公司或者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等,制度环境和流通渠道等因素使信托受益权流通受限。信托资产存续规模逐年高速增长,2005年仅为1964.34亿元,2016年已经飙升至172851.66亿元,流通需求增加,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建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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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的已清算信托产品收益率等数据,与同期的1年期上海同业拆借利率、存贷款利率、银行理财预期年收益率、全国企业年金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等对比,可见信托收益率相对优势大,投资属性特征明显,但信托受益权目前流通受限,抑制了其流通需求,降低了信托资产的质量。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机制设计
  
  
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将承担信托受益权的登记,信托财产的公示、结算等职能。以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为主体建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市场,以市场化为导向,可以使信托行业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提升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价值,促进信托受益权市场的活跃性。我们设计了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结构图(见图1),其中税收机制的完善是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建立的重要因素。 织梦好,好织梦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涉税分析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中,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让方(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受让方(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信托公司、信托登记公司四大主体。其中,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负责信托计划的设计、发行和管理;信托登记公司负责信托受益权的登记和结算、信托财产的公示等工作,均不在涉税分析的范围内。在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机制中,纳税主体主要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属于本文讨论的对象。参照金融商品的投资与转让,其涉及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
  
  (一)增值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dedecms.com
  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赠与视同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为方便计算增值额,我们提出信托受益权“市场价值”和“内在价值”的概念。其中:市场价值定义为信托受益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协商价格;内在价值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份额的净值计算。
  
  我们以信托资产配置属于多投向的信托计划为例,具体说明信托受益权内在价值的计算:a.信托财产总值=有价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非标准化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b.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其他信托负债;c.每份信托受益权的价格=单位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受益权存续份额,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受益权的价格为1元/份;d.信托受益权的内在价值=每份信托受益权的价格×转让的份额。
本文来自织梦

  
  在信托财产总值中,估值对象包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的所有资产。我们将估值对象划分为股票等有价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非标准化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四大类。其中: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等;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券、央行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金、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上述三类资产在实操中的估值方法都比较成熟,此处不再赘述。
  
  四大类资产中最难以估值的是非标准化资产,包括债权投资以及股权投资两类。由于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我们将其估值设置如下:1.债权投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逐日计提应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存在未能回收的利息或者本金、抵押物价值出现贬值、融资人或者担保人出现经营不善等影响还款的预期,参照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五级分类,并计提相应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该风险准备金在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中作为减项。2.股权投资按成本估值,依据P/E、P/B、P/S、PEG、DCF等估值技术定期估值。如果低于成本价则计提风险准备金,在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中作为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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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机制中,如果市场价值超过内在价值时,表示受让方愿意溢价购买出让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按照增值税的纳税原则,出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市场价值低于内在价值时,表示受让方会折价购买出让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此时,出让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如果是信托贷款、资产收益权附加回购等融资类资产,信托公司一般会按照“内在价值超过信托本金”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出让方作为信托初始受益人在首次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会按照信托受益权的“市场价值-内在价值”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增值税及附加,避免了重复课税,也符合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的原理。出让方在非首次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会按照“卖出价-买入价”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增值税及附加,即计税基数为“本次转让的市场价值-上手转让的市场价值”。如果买入价无法取得合适的凭据,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信托公司提供的内在价值作为抵扣的依据。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所得税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赠与行为在获取相关所得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信托受益权受让方进行限制。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因此,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机制中的所得税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重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出让方转让信托受益权,作为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企业的营业收入及支出等计算出当年的利润总额,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可以按照上文提到的“市场价值-内在价值”作为基数计算。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需要合并企业的其他经营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由信托登记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则存在很大的计征难度,因此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dedecms.com
  
  个人所得税方面。在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中,作为个人的出让方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信托受益权的市场价值减去内在价值。由于目前政策对以自然人为主体的信托受益权受让方有所限制,因此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受益权流通中一般作为初始转让方,后续涉及的转让次数不频繁。
  
  (三)印花税
  
  
由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规模大,印花税对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市场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信托受益权属于债权亦或属于所有权在学术界仍议论纷纷,因此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印花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部分交易主体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而大部分交易主体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并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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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税收机制建议
  
  (一)赋予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职能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取消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融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信托融资利息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但在信托融资的实操中存在对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和申报途径的认知模糊,信托受益人很少自行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涉及金融业的增值税体系大部分是由营业税的体系平移过来,信托公司处理增值税的做法与原营业税基本保持一致。
  
  信托公司业务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两部分:固有业务即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发放表内贷款等;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人理财的业务。我们根据《中国信托业年鉴》,梳理了2005-2015年十年间信托公司在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中营业税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等数据(见图2和图3,其中“调整数据”为本年审计对上年数据的调整)。对比发现:固有业务中营业税及附加对营业收入的占比平均在5%左右,与营业税及附加原5.6%的法定税率基本吻合,但信托业务中营业税及附加对营业收入的占比平均为0.8%,而营业税及附加对利息收入的占比也仅在1%左右,远低于营业税及附加的原法定税率。为保障税源,降低征税成本,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我们建议赋予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职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赋予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代扣代缴信托受益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信托计划在所得税缴纳层面执行先分后税的原则,信托公司在分配信托收益时,无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缴纳所得税。对于机构投资者,每年有会计报表审计和税务审查等环节,一般在取得信托收益后作为当年的投资收益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较少,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我们梳理了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计划从2010年至今每季度分配信托收益的汇总数据(见上表),发现累计分配信托收益高达12594.77亿元。假设按照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保守测算,可以实现所得税2526.28亿元。为防止税收流失,我们建议赋予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代扣代缴信托受益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本文来自织梦
  
  (三)出台政策明确免除信托收益权流通环节的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涉及的金额不大,我们建议在信托收益权流通市场建立的初始阶段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免除流通环节的印花税,以税收优惠促使信托受益权流通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