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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消费征税:征收理论与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17-07-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近年来,随着收入增加和贫富差距的拉大,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化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奢侈消费呈现大众化和年轻化趋势。中国正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消费国,奢侈消费的比重和消费人群在增加,而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只能通过对奢侈消费征收消费税来实现对消费结构和社会分配的调节。因此,应改革消费税,扩大税目范围,增加对高档服务消费的征税,采取价外税和零售环节征税以提高对奢侈消费征税的“凸显性”,设计多档税率结构来强化调节力度。 copyright 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收入增加和贫富差距的拉大,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化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奢侈消费呈现大众化和年轻化趋势,尤其是服务领域的奢侈消费也越来越受到国人的追捧,消费金额也在持续增加。在税制领域,对奢侈消费征收消费税(SumptuaryTax)是调节消费和公平分配的常见手段。我国在1994年消费税设立之初就包含了对奢侈品消费征税意图,期间虽经多次的税目调整,现在仍然保留了对高档化妆品等6类奢侈品的征税。但是,现行消费税的奢侈品税目有限,而且还遗漏了重要的奢侈性服务消费内容,其调节作用被弱化。尤其是营改增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增值税并不能完全“继承”原来营业税对服务业的调节功能,需要消费税“补位”对服务消费进行调节,而奢侈性消费就是其调节的内容之一。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强化对奢侈消费征税,很有必要。这不仅是引导社会理性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税制的重要内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奢侈消费的概念及当前奢侈消费的特征
  

  奢侈主义起源于十七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在宫庭里掀起了奢华之风,享乐主义成为贵族的人生哲学,奢侈品应运而生。关于奢侈品,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冈。拉茨勒的定义:“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奢侈品则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沃尔岗。拉茨勒,2003)。
  显然,沃尔岗。拉茨勒认为奢侈消费包含了商品和服务两个层面的消费,奢侈品消费只是其中之一。
  NuenoandQuelch(1998)指出,奢侈消费具有“功能性价值”占“价格”比值低的特征,其“无形价值”比“有形价值”要高。一般认为,奢侈消费具有昂贵性、稀缺性、符号性、相对性、可替代性等特征。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奢侈消费是价值与品质关系的比值达到最高的消费,其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值大于1,即随着收入的增长,需求量也会增长,而且会大于收入的增长幅度。一般而言,奢侈消费的群体是高收入阶层,包括“上流阶级的有钱人”(OldMoney)与“暴发户”(Nouveaux)两种,而排除了无力购买或对于奢侈消费不感兴趣的族群。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近百年来,奢侈消费一直在进行地理和阶级上的扩张。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石油富裕起来的中东富豪成为最大的消费群体,七十年代GDP跃居第三的日本接棒,而现在中国已成为全球奢侈消费的主力。据相关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的奢侈品消费额高达1204亿美元,接近全球奢侈品消费的50%,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除了奢侈品消费增长迅速外,中国的奢侈消费还体现出三个特征:一是奢侈消费越来越多地从商品领域转移到体验式的服务领域。在户外,这体现为消费者对旅游、休闲等娱乐活动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室内,则体现为优质设计及艺术品消费的走热。包括奢华酒店住宿、游轮出行、私人包机服务等“外出高端体验”,美容美食消费、豪华水疗等“高端消费品体验”,以及艺术品收藏等“家中高端体验”消费正在快速崛起。二是奢侈消费呈现出消费的“年轻化”、消费行为的“越轨化”及品牌消费“偏执化”的趋势,消费动机上呈现出炫耀性、享乐主义、自我礼物与品质保证的特征。三是奢侈品在中国具有显著的符号性特征,商业赠送是重要的用途。 本文来自织梦
  
  三、对奢侈消费征税的理由
  

  对奢侈消费征税的理由首先在于消费税的职能定位。一个税种的职能设计,应该至少统筹考虑如下三个层面的因素:(1)经济形势与经济结构的需要;(2)整个税制体系的设计,即税制内各税种之间的关系;(3)税种内各税目之间的关系,以及税率和征税环节等要素的安排。一般认为,消费税有三大职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行为和公平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根本职能,调节经济行为和公平收入分配职能是依附于财政职能来实现的。但具体职能的发挥与税种的职能定位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关。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设计不同的税种职能定位,以实现不同的税收职能组合。就我国对奢侈消费征收的消费税而言,其根本定位是对个别商品征收的特殊商品税,这决定了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有限的。以2015年为例,消费税收入为10542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8.44%.从税目来源结构看,烟草制品制造及批发、成品油、汽车制造、酒制造四个行业的消费税收入占国内消费税总收入的99.7%.这意味着奢侈品消费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很有限。从我国的税制结构看,增值税是一般商品税,消费税是特殊商品税,增值税承担了几乎所有商品税的“组织收入职能”,只有消费税才能承担后两项职能,而其中的奢侈品征税更应该侧重对消费结构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结构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是导向,产业“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是趋势。坚持协调发展,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进步;坚持绿色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坚持共享发展,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对奢侈消费征收消费税,以绿色消费和健康消费为导向加大对奢侈消费的征税范围和调节力度,是符合这一战略目标下的税制建设的有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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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奢侈消费征收消费税的优点,学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奢侈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应该慎重征税。根据税负转嫁的无关性定理,当政府对商品征税时,不论是对消费者征税还是对厂商征税,最终税收负担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弹性。相对于必需品,由于奢侈消费需求弹性大,所以税收负担会更多地落在厂商身上。这既与商品税效率的逆弹性法则不符,也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有悖于对奢侈消费征税调节社会分配的初衷。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奢侈消费具有“炫耀性消费”的昂贵性和符号性特征,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奢侈消费的价格,从而进一步刺激此类炫耀性的消费,因为炫耀性的价格本身就是人们追求奢侈消费的心理动机。综合两种效应的影响,笔者认为,奢侈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经济发展阶段。在相对不发达的经济中,所得税的税基较小,消费的边际倾向很高,也就是说居民收入只能满足生存需求,或者说全部用于消费,则意味着消费税能够替代所得税起到再分配的作用,“对于需求收入弹性超过整体水平的奢侈商品和劳务征收的消费税,可以作为提高税收体系累进的尝试”。二是税制结构的特征。当一国税制中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无力承担调节职能时,则应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特征来说,恰好符合上述的两个前提:由于经济转型阶段常伴随着收入的两极分化,我国的居民收入结构呈类似“哑铃型”分布,贫富差距较大,社会结构中穷人和富人占主导地位,中产阶级人数偏少,因而除了基本必需品和服务是社会中所有人共同的消费选择之外,奢侈品往往只是富人的消费选择。另一方面,在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有限和财产税缺位的背景下,对奢侈消费征税,正好符合当前调节消费结构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紧迫需要。 dedecms.com
  
  四、我国当前对奢侈消费征税的主要问题
  
  (一)税目设计上存在偏差
  
  
由于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和人们消费结构的调整,奢侈品的消费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手表、缝纫机、自行车“三大件”是中国标志性的“奢侈品”,此后又衍变为电视机、电冰箱与电话。这就意味着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一成不变,而应进行适时的动态调整。当前我国消费税中涉及奢侈品的税目包括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与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六类。现行消费税列举式的奢侈消费税目,由于调整不及时而有偏差:一方面是奢侈品征税范围不恰当。摩托车、小汽车,甚至金银首饰已悄然成为中产家庭的常见消费品,而诸如红木家具、高档住宅、私人飞机等高档消费品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导致奢侈品消费税的调节目标不明确。另一方面又遗漏了奢侈性服务消费的内容。中国经济正在经历深刻的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的“退二进三”是大势所趋。201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74412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296236亿元,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384221亿元,增长7.8%.第三产业不论是增速还是增加值的比重都已超越了第二产业,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新的引擎。在消费端,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也在转型升级,基本方向是从商品消费向服务消费转化。主导产业决定主导税源,因此,中国因势利导地推动了营改增改革。但就奢侈消费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来看,税目设计上的“第二产业”特征还很明显,只涉及到奢侈性商品,尚没有延伸到奢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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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税环节的选择未凸显消费税的功能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会从两方面影响消费者的行为。一是不同征税环节的管理成本不同,因而其征税效果不同: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税源集中,便于税务管理;在零售环节征收,税源分散,征管成本高,也容易诱发偷逃税。二是由于消费者受环境复杂性和个体认知能力的限制,消费行为并不是在充分信息条件下的理性选择,而税收的凸显性(TaxSalience)会通过强化征税对纳税人的感观影响起到税收调节效果,因此,选择在零售环节征税是增加消费税凸显性的一种手段。
  1994年改革之初,我国的消费税征税环节主要设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这与我国当时的征管条件和消费税定位是相符的。在经过多次改革后,除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以外,只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这种设计与现行的征税范围相适应,因为我国当前的消费税主要是对烟、成品油、汽车和酒的征税。但是我国若想在下一步加大对奢侈消费的征税,应该重点考虑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减少税负转嫁的不确定性、增加消费税的凸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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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率设计难以起到调节作用
  
  
奢侈消费征税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奢侈性”的程度设计不同的税率。一是考虑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结构,越是高收入阶层的“专利”消费越应该采用高税率;二是考虑奢侈消费的“奢侈程度”,越是偏离普通消费的奢侈消费越应该采用高税率。对照这两个原则,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并没有细致区分奢侈消费的“奢侈档次”
  而笼统地按单一税率征税,如“摩托车”、“高档化妆品”;二是不同税目之间税率安排的错位,与高档手表20%的税率和调整后高档化妆品15%的税率相比,对仅能少数人消费的高尔夫球及球具和游艇按10%征税就明显偏轻。税率设计的依据和税率结构的精细化程度仍有欠缺。
  
  (四)税目间的协调问题
  
  
我国消费税的15个税目虽为同一税种,统筹设计了征税环节、税率、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但从理论上看,不同税目间的征税目标和实践结果却大相径庭。包括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铅蓄电池、涂料等大部分税目是基于纠正消费的外部性和补偿环境成本而设计的,是庇古税理论的实践应用;真正具有奢侈消费征税目的的只有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等;摩托车和小汽车在某种意义上兼有二者的共同特征。由于征税目标的差异,不同税目在税率设计、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甚至税款用途上均不同,在同一税种下征税必然会产生冲突。因此,对奢侈品在同一消费税税种下协调征税还是单列税种个别征收是一个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就国际上的消费税模式看,基本上有综合型、分立型和混合型三类,其征收范围的设计与征收模式无关,没有规律可循。就我国的实践看,消费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对烟酒等的征税,说明现行税制设计是更有利对前者的征税而不利于对奢侈消费的征税,如果不能对奢侈消费单列税种,则应该更多地考虑两类税目间的协调问题。 织梦好,好织梦
  
  五、改革建议
  
  (一)保持消费税税目的动态调整,适时增加对高档服务消费的征税
  
  
如前所述,奢侈消费的征税范围应该适时地动态调整。我国消费税在2006年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2008年进行了汽车消费税相关政策的调整,2014取消了汽车轮胎和酒精税目。这都是动态调整原则的体现。现阶段,应该进行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奢侈消费品的内容。在增加对私人飞机、高档住宅、红木家具、高档时装等消费品的同时,剔除如摩托车等部分导向不明和调节效率较低的消费品。二是扩展对高档服务消费的征税。在当前消费转型的背景下,不同收入阶层在高档服务领域的消费比商品领域的消费差距更大,增加对奢侈服务消费的征税能更好地起到调节作用。配合营改增,让消费税承担原营业税对服务行业的调节功能,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高端服务消费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狩猎、赛马、高档歌舞厅、高档桑拿、高档美容健身、高档酒店、夜总会、私人会所、高级会员俱乐部等。在具体的税目设计上,应该区别于原营业税按行业征税的作法,而是与现行消费税一样,对具体的服务消费明细税目列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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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奢侈服务征税的另一个优点是奢侈消费的地域性强和流动性差。目前消费税对奢侈品征税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消费外流。2016年中国游客境外奢侈品消费达到了928亿美元,占全部奢侈品消费额的77%,而境内外消费的价差是最主要影响因素。相对于商品消费的高流动性,服务业通常是收入弹性较高的产业,服务消费对交通时间的反应非常敏感,征税对奢侈服务消费不会产生“挤出”影响。
  
  (二)提高消费税的“凸显性”,选择零售环节征税
  
  
消费税的另一个改革方向是提高税负的“凸显性”,进而有效地调节居民消费行为和需求结构。一是改革计税依据,将消费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让消费者清晰地感受到税收负担;二是选择在零售环节课征,减少税负转嫁的环节。从国际经验看,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国家,都选择在零售环节课征。不过,征税环节向零售环节后移需要考虑征管能力和征管成本问题,包括是否易于对销售商品的纳税人进行控管、是否能够对商品的销售进行控管。只有在控管成本较低时,才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科学区别奢侈品的消费档次,设计多档税率结构
  
  
现行消费税对于小汽车和卷烟采用了多档累进征税的办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不同“消费档次”的区别征税,起到了较好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对奢侈消费征收消费税应该以此为范例,在税目上进行推广,增加税率档次,明晰调节意图,强化调节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