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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庹国柱:农业保险与农产品价格改革

发布时间:2017-02-23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 浏览:【字体:

农业保险如何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一直广受关注。在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要深入了解这个问题,并能真正将农业保险变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有效工具,笔者认为,需要在把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异质性以及持守保险经营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市场风险的可保性,充分认识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能局限。以收入保险作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产品形态,审慎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copyright dedecms

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的异质性 copyright dedecms

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主要面临两种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在性质上是迥异的。农业的自然风险除了洪水、地震、台风等灾害,在极端的情况下或者一定范围内具有某些系统性风险的属性,但总体上属于纯粹风险,气象灾害或者病虫灾害基本上可以看做是随机事件,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都可以分散风险,这类风险的可保性比较强。但价格风险就不一样了。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价格具有快速的传导性,这使得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具有近乎完全的系统性特征,且同时具有投机性风险的属性。价格风险的系统性虽然一定程度上可在时间上予以分散,但也受到很大的局限。因为农产品价格风险事故不是随机事件,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或者上升是缓慢生成的,人们可以从各种信息中感知、了解和预测到,从而在保险购买上表现出强烈的逆选择特点,市场价格上涨预期强烈的时候,农户不会选择投保,而在价格进入下行通道时,多会选择投保。另外,价格风险在空间上难以分散,易造成巨灾损失,让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因此,本质上说,价格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在商业保险条件下,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保价格风险,再保险商也不会接受分保。 copyright dedecms

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异质性是农业保险面临的重要挑战。农业保险是否以及如何承保价格风险,是农业保险产品与经营模式创新的重要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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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指数保险探索的价值及其局限性 内容来自dedecms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都开发了蔬菜价格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纯粹承保价格风险的保险产品,对承保市场风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这些价格指数保险本质上类似一种“看跌期权”,对相关各方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对农户而言,通过购买价格指数保险,让农户有机会利用类似于“看跌期权”的市场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其次,对政府而言,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可以发挥政府补贴的杠杆作用,利用保险公司已有的组织资源效率也会更高。最后,对公司而言,以创新的方式集合与分散风险,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同时,也可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以专业的经营推动业务发展和获取适当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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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价格指数保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纯粹的价格保险不完全具有可保性,难以大规模推广。一些地方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的区域试点,是因为这些蔬菜大都是本地产、本地销售,而且蔬菜保质期短、运输性差,某种程度上具有封闭循环的特点。加之当地往往采取限定种植面积的方式控制供给扩大,以不造成因为供给扩大造成的价格下跌和保险赔付。但对于大宗农产品来说就难以承保了,因为像玉米、小麦、水稻、生猪、奶牛等产品生产,其同质性强、可运输性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基本形成,其价格变动的风险具有系统性,保险公司承保这些产品生产面临很大的巨灾风险。比如,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猪粮比一直是在价格下行通道低位运行,某公司承保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收取保费2100多万元,赔款5600万元,赔付率高达260%。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将试点限定在风险可预期、损失可控的一定范围内,不敢贸然扩大规模。同时,纯粹的价格保险非常容易发生逆选择,保险公司难以在时间的维度上分散风险。由于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风险属性,以及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的预期,逆选择严重,这使得纯粹的价格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保险+期货”形式的价格保险也是如此,受制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相关性、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市场容量、期货套期保值帮助保险公司规避系统性风险损失的效率等因素,目前只能根据套期保值的现实可行性决定试点的范围与规模,短期内难以大面积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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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直接承保价格风险可能会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本来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农户需要调整供给规模,但由于有价格保险等措施,市场信号的作用弱化甚至会被扭曲,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打了折扣。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推进农产品价格的信号功能(反映供求关系,引导资源配置)与利益调节功能(实现产权转移,承载利益分配)的分离,即信号的归信号(价格变化由市场决定),利益的归利益(政策补贴由政府决定)。如果价格保险大规模推广,则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价格变化的市场信号,这其实有悖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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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纯粹的价格保险可能不符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实践方向。纯粹的价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是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以及目标价格补贴制度试点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但从对新疆、东北部分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的评估结果来看,此前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财政成本和风险巨大、政策执行成本高昂,影响地方政府的日常中心工作,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引发社会不稳定等,将可能逐步被扬弃,代之以收益保障,即通过调低乃至取消价格支持来消除其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影响,把粮食价格形成还给市场机制,另外通过直接补贴措施来“保收益”,实现价补分离。因此,应密切关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最新动态,不能只热衷于目标价格保险,目标价格这个概念可能要被进一步扬弃。 织梦好,好织梦

以收入保险作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产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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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国际经验看,收入保险更具有可保性和推广价值。随着农产品的市场化,价格波动已经成为农户的重要风险因素。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在这些国家,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承保大都是通过收入保险(产量×价格)来完成的。比如美国,美国通过收入保险而不是纯粹的价格保险对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进行承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进行一定的对冲,减小年际之间赔付的离散系数,也就会平滑和降低总的赔付风险,从而使得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组合而成的收入风险要比单独的价格风险更小,也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二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不同地区同种农产品的价格走势应该是高度一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非常强,单独采用价格保险形式非常容易出现大范围同时理赔的现象,从而导致保险巨灾风险的发生,而收入保险综合了产量因素,同一作物在不同区域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和防范巨灾风险。美国的经验表明,当某种农产品生产更易受到各种旱、涝、冻、雹等自然灾害影响遭受损失,同时也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它更适合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予以保障。 织梦好,好织梦

同样地,笔者认为,收入保险适合承保大多数农产品价格风险,应成为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的主体产品形态。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作物收入保险能够和农场的生产效益紧密结合,将会更加受到新型经营主体的欢迎。我国应借鉴美国收入保险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和开发收入保险产品,丰富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更有效地满足农民多层次风险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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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收入保险符合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实践方向。根据学者程国强先生的研究,为了形成市场化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未来将可能不再保留具有生产刺激作用的价格支持政策,农户将根据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号来决定扩大或减少生产。在此基础上将可能配套实施“种粮收益补贴”。“种粮收益补贴”是粮价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用于补偿粮价改革对农民收益的影响,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操作上具体有两种补贴方式:一是按面积进行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改革过程中价格下降后种粮收益减少情况确定。二是通过保险机制来发放补贴,即发展收入保险。显然,发展收入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发放补贴,在一定的条件下更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规则,更能发挥市场化运作效率,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值得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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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收入保险的挑战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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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由于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显著增加,而且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这使得农产品的收入风险比产量风险大得多。原因在于,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风险显著增加、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尽管理论上产量与价格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特别是就局部市场而言。这种风险也使得发展收入保险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包括足够年份的产量数据,良好运作的产量保险是发展收入保险的先决条件;充分的价格数据,拥有客观、不具有可操纵性、准确反映当地价格的价格发现机制;足够的数据支持以确定价格与产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保费补贴以及对巨灾风险的公共支持;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政府提供充分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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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共性的挑战外,在中国发展收入保险还面临如下挑战。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一,产量保险的发展很不充分。除了个别地方对产量保险的探索,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成本保险。尽管这种成本保险可以近似地看成是低保障水平下的产量保险,但所积累的有效数据还是很有限的。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在现行条件下,价格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政策风险,而不单纯是市场风险。我国实行多年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价对价格的托底,使得实际市场价格、期货合约价格以及最低保护价大致呈现同一变化趋势,且波动程度有限。价格波动主要是对政策可能变化的反映。如果继续执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则农民对于价格风险有最基本的保障预期,那么,农户对于收入保险的需求可能不大。同时,如果继续维持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价政策,收入保险的开发还可能面临很大的政策风险。原因在于,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价的价格“托底”信号显著,粮价“只涨不跌”预期增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及市场价格信号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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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收入保险保障价格的确定,对于收入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定价至关重要。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个价格的确定有赖于期货市场,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发展对于收入保险产品设计非常重要。因此,发达国家收入保险都是以期货市场远期合约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用于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的依据,未来实际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差额完全是由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不可预期的因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规避和有效防范投保一方的逆向选择问题。 copyright dedecms

因此,为了发展收入保险,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夯实收入保险发展的条件:第一,大力探索产量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收入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第二,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设定保障价格,为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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