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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灵、米建国:去产能中的债务处置

发布时间:2018-03-14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 浏览:【字体:

去产能涉及企业债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织梦好,好织梦

企业债务的特殊性 本文来自织梦

去产能导致的企业实物资产的减少,并不完全是企业经营行为等主观原因导致的。这些企业被压减的产能所对应的资产,有些是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装备,应强制淘汰;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效资产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合规的有效资产既可以正常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自身正常的资金循环与周转并获得盈利;同时它也有能力用自身的实物价值支撑与之相对应的债务。因此,如果不发生去产能的行为,这些资产所对应的债权是安全的。但在去产能的情况下,这部分资产由于企业自身不可改变的原因被拆除、停用和毁损,不能继续参加经营活动,无力再支撑与之对应的债务关系。这种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实物资产和偿债能力对应关系的消失,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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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产能过程中,既有企业整体被关停实现去产能的,也有部分装备被关停实现企业部分产能被压减的。这两种情况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当企业整体被关停时,由于企业整体经营行为已消失,因此企业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可以用破产清算的方式来解决。当企业的局部生产装备被关停,部分生产能力被化解,与这部分产能相对应的债务是否同时被解除,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置方法。如果简单地将化解产能装备所对应的债务全部转嫁到企业存续的实物资产上来承担,存续企业的债务负担将加重,债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copyright dedecms

企业债务的复杂性 本文来自织梦

去产能涉及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对某些行业如钢铁行业来说,民营经济承担的去产能任务远大于国有经济,且民营经济企业资产和债务的构成更为复杂。从现实情况看,以下这些资产债务构成形态应格外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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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多元。民营经济从创立之初到以后的发展扩张,股权的构成一直呈现多样性,有些民营企业出资人名为股东,实为债权人;名为入股,实为放债。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从入股之初,就没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意识和约定,要么是固定回报,要么从起初就约定为保本付息,使得这部分资金在现实中表现为企业的特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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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态多样化。民营经济在资产的形成过程中,有些是以资金形式存在,有些是以实物形式存在。比如土地,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形态,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能够按期支付租金。如果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盈利能力减少,将形成租金拖欠,而这些土地基本为附近村民所有,这种拖欠将隐含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这些土地由于长期用于工业生产,几乎没有可能实现复垦复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使用农民工形成的特殊债务。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这些民营企业与录用的员工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明显偏低,相当一批员工处于当月劳动当月领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状况。在去产能的情况下,企业裁员,农民工首当其冲。按照现行规定,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的员工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即使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也要按照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相当一批去产能的企业对这类资金没有具体安排,造成对被裁员职工的多项拖欠,形成一种特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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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去产能企业的债务状况,呈现多种元素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其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契约关系;既有国家去产能政策的目标要求与配套政策不匹配的因素,也有历史原因导致的体制机制的制约因素;既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维稳要求。因此,对待这些债务必须要统筹考虑,全面筹划,从法律、经济、行政和市场等多个角度结合研究探讨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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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处置的方式选择 织梦好,好织梦

债务重组。企业去产能既有市场原因,又不完全是市场原因,因此实施债务重组具有特殊性。债务重组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债权人在部分债权得到保全的前提下要对原有债权实施打折。也就是债权人为了使一部分债权得到保全,要认同一部分债权遭受损失。因为去产能事实上消减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人必须要面对这个现实,不这样做损失的很可能不是部分债权,而是全部债权。而对债务人来说,部分债务被豁免,将使债务负担明显减轻,也许能够借此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在去产能实践中债务重组应大力推广,并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因企制宜,不断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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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我国实施债转股最早最成功的案例是在20世纪90年代,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色彩和政府财政兜底的特殊因素,一大批在国计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骨干企业由此而获得新生。而本次债转股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更明显地体现了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体现了债权人在债务处置上的自主权和责任承担。特别是对部分生产能力被压减、存续资产继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实施债转股更有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债权转股权要注意从国有银行为主扩大到各类债权人,特别是要倡导社会资本为主的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来实现去产能企业的股权重置,进而使得企业产权关系更加合理、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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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破产和解。在去产能实践中,僵尸企业要被优先处置,实现整体市场出清。同时,一些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由于产能压减,设备部分关停,生产体系被打乱,经营难以为继,导致最终停产。上述两种情况由于企业整体停产,最终都很有可能走向依法破产。按照现行破产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既可以走向破产清算,也可以走向破产和解。破产和解的结果事实上也是一种债务重组,但由于其是在破产已经进入法定程序以后,依法院的调节和裁定而建立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完全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对去产能实践的现实意义是法院在裁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债权人损失的尽力缩小,而不能仅以破产清算、企业关门为目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注重在制定破产和解方案中拓宽视野,积极引入新的出资人,参与债务处置,形成促进企业新生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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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处置过程中的机制保障 copyright dedecms

准确判定去产能导致债务损失的性质。去产能是市场行为、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去产能所造成的债权损失既有市场行为的因素,也有非市场行为的因素;既有应该由债权人自主承担的因素,也有应由政府和社会分担的因素。哪些应由政府和社会分担,如何界定政府和社会分担的比重,是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急切盼望的政策界限。这个问题不明确,损失全部由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自身承担,债务处置的推进将会明显受阻。因此,政策主管部门应该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去产能的不同情况、装备的不同档次、对债权人影响的不同程度界定应由政府和社会分担的债权损失的对象和范围。对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部分,用一定的方式对债权人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内容来自dedecms

准予金融机构对因去产能造成的债权损失给予专项核销。与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自身原因形成的债权损失不同,去产能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损失,应该允许其单独计算、单独统计。在保证其经营稳定的前提下,提供核销这部分债权的特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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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土地改变性质收入作为企业偿债来源。对很多去产能企业来说,其空间位置不宜再继续从事原有行业。实施关停以后,原来占用的土地完全可以通过改变用途实现更高效的利用。因此,要允许地方政府在遵循本地发展规划和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实现土地变性增值,其收益准予用来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或偿还债务。 内容来自dedecms

明确职工债务优先清偿的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去产能会导致企业裁员。对这些企业来说,面向职工有两笔开支是刚性的:一是对被裁减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偿付由于企业经营困难等多种原因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未报销的职工医疗费等。这两笔刚性支出既是特殊债务,又是去产能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必须给予全额保证。现实中,不把职工安置好,不把涉及职工的债务全部清偿,去产能根本无法顺利推进。而对于去产能的企业来说,其所面对的债权人是众多的,面对的债务也大大超过其自身偿债能力。为此,应该通过法律明确涉及职工的债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享有优先清偿权。只有在涉及职工的债务得到清偿后,余下资产才能讨论清偿其他债权人,对此必须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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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破产和解明确列入司法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来说,破产和解具有社会震荡小、债权人损失轻、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企业有望转型等优点。因此,现实中能和解的应尽量和解,能不走向清算的应尽量不走向清算。当去产能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将破产和解作为必要的程序。要认真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财产关系,认真分析存量资产的可利用程度,科学提出破产和解的建议方案,沟通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只有在破产和解确实无望的情况下,才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