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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民间金融乱象之谜:反思与重建

发布时间:2017-04-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17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我国民间金融具备典型的高利贷化和高杠杆化特征,究其根源是商业信用的先天不足和银行信用的高度抑制对民间金融市场化的双重影响。当前中国的民间金融乱象的生成是因为趋于高利贷化的民间金融无法改善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反而通过急速放大的资本市场累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反思当前民间金融乱象迷局,一方面必须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应提升政府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水平,重建有序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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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高利贷;金融体制改革;政府监管 织梦好,好织梦

一、引言 内容来自dedecms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崩盘事件一直未曾停歇,从鄂尔多斯到浙江温州,从江苏泗洪到陕西神木,相似的情节在不同的地域轮番上演。2014年,仅媒体公开报道涉贷金额超10亿元以上的就逾10起,其中部分事件涉贷金额高达100多亿元;2015年,以e租宝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事件的集中爆发更是突破了固有的地域限制,涉案金额和集资人数均创新高,社会稳定大受影响。山东财经大学2015年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蓝皮书》通过对中国民间金融的系统梳理,显示出民间金融发展迅猛,规模总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目前主要可分为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私募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中介等五大业态。民间金融参与主体逐渐由熟人借贷过渡为机构借贷,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理财咨询公司,特别是网络平台已成为当下时期的新兴主体。 dedecms.com

持续爆发的民间金融危机引发了大量学者的思考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到底什么是民间金融,至今尚无统一权威的释义。宋冬林(2005)[1]等按照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交易主体的所有制类型将民间金融等同于民营金融,认为民营金融机构从事的各类金融业务即为民间金融。部分学者以工商登记注册作为民间金融的识别标志,凡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金融组织行为都归属于民间金融,如姜旭朝等(2004)、[2]杨茜云(2012)、[3]高晋康(2008)、[4]黎四奇(2007)[5]提出,民间金融即为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非正规金融,是指金融体系中脱离于金融监管机构有效控制和国家信用制度制约的金融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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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的分类标准难以对民间金融进行准确定位和精准分析。基于目前民间金融危机频繁爆发的迫切现状,结合民间金融规模急速增加,参与主体日益多元等发展特征,本文主要研究的民间金融是指缺乏规范运行指导,尚未被纳入人民很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所控制和监管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体现为:民间借贷;标会、台会等金融协会;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网络信贷融资等网络平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理财中介公司、网络信贷平台等取得了工商部门的合法登记,甚至部分机构处于地方金融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但因其无法得到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范指导,缺乏正规金融的制度性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故而他们仍然是本文探讨民间金融的重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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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金融之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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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利贷化是当下民间金融的显着特征 本文来自织梦

高利贷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话题,关于其基本概念的认定和存废之争在学界一直未曾平息。王晓波等(2013)[6]对高额利息的界定标准为是否明显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张瀛等(1999)[7]则认为,不能将高利息率等于高利贷,资本利息超过了产业利润才是判断高利贷与否的标准。在司法实务和政府监管领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设定为年利率36%,即将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行为视为高利贷。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笔者认为,以是否超过某个固定利率来做为衡量高利贷的标准主要是方便司法操作和政府监管,标准本身无法准确反应高利贷的经济本质和信用根源,也就难以对其引发的经济后果进行深刻揭示和有效管制。故此笔者比较赞同陈忠阳等(2015)[8]提出的高利贷是具有暴利信贷、暴力收贷、收益与风险极不匹配等基本特征的高利润贷款这一观点。毫无疑问,伴随着我国30余年的经济高增长和政府对民间金融理财活动管控的放松,我国现阶段的民间金融体现着高利贷的所有特性一一利率数倍于产业资本(母体)收益、投机逐利、管理原始粗放等等,民间金融逐渐发展为脱离了一般经济学供需原理的高利息,而转变为以高利贷信用为基本特征的金融形式。 内容来自dedecms

2.先天不足的商业信用是民间金融高利贷化的历史渊源 织梦好,好织梦

马克思指出,高利贷是一种与落后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信用模式,随着商品经济逐步发展,高利贷资本将要转化为借贷资本,进而产生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9]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高利贷信用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史和近代史,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历史渊源之悠久,发展模式之成熟远胜其他国家。尽管在明清时代随着货币资本的积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信用开始出现了向借贷资本转化的趋势,但受制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弱小和长期以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强烈抵抗,高利贷资本并没有彻底完成向现代借贷资本的自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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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所有信用都归集于银行,在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用体系下,高利贷信用与商业信用均失去了合法生存的空间,只能潜伏于地下,直至改革开放后积极施行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社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商业信用才渐渐重新浮出水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银行垄断信贷,商业信用发展伊始就高度缺乏系统的配套机制,法律制度不完善、运行机构不完备、征信数据不公开、评估机构不健全。这样先天不足的商业信用注定无法发挥出其丰富借贷市场资金配置渠道,为一部分企业提供流转性资金的历史作用,经济主体为了逐利恶意违约相互拖欠,三角债甚至多角债的现象层出不穷,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在混乱无序的市场竞争中被进一步削弱,商业信用极度萎缩。显然,严重缺失的商业信用进一步恶化了经济高速发展中资金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加剧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等商业道德的沦丧,使得滋生土壤尚存的高利贷假借民间金融顺势借尸还魂,并随着民间金融的迅猛兴起和政府对其管控的放松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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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度抑制的银行信用是民间金融高利贷化的现实背景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严格管控,导致了金融产品的实际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商业银行一方面以远低于货币资金市场价格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无视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基本市场准则以无差别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这种严重脱离市场供需本质的存贷款利差,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和贷款企业对社会资金贬值价值的无偿占有,这种巨大的存贷款利差甚而为高利贷的重新兴盛起到了不良的示范作用。僵化的利率机制使得资金提供者更愿意将闲余资金投入能够获取更高收益的民间金融市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无风险偏好的信贷歧视造成了大量中小企业无法贷取生产性、流动性资金,中小企业多、融资难与民间资本多、投资难这一对矛盾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高度抑制的银行信用催生了在金融体系不断庞大、经济总量大幅攀升的大好形式下,实体经济却无法获得资本输血而危机频现的怪异景象,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无法在正规金融市场满足其基本诉求,转而积极投身于民间金融市场。商业银行高利差的诱惑和政府部门对民间金融有序监管的缺失,引发了个人、企业、民间金融机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推动了民间金融在高利贷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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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金融高利贷化于市场经济再辨析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高利贷化决非民间金融的本质特征 copyright dedecms

部分学者认为,高利贷信用缓解了尖锐的资金供需矛盾,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茅于轼(2006)[10]认为,高利贷能够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高金融行业竞争,促进金融改革与进步,具有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应该鼓励人人放贷增加市场供给,从而降低高利贷的利率。安铁通(2012)[11]指出,高利贷信用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应采取围而不灭的政策,既不根绝也不放纵。沈长丰(2012)[12]认为,高利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显然,上述学者将高利贷和民间金融混为一谈,高利贷并非民间金融的自然属性,当下中国社会民间金融的泛高利贷化既有脱胎于封建社会又未完全完成向近代资本转变的历史原因,又有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信用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影响,更是由于政府部门对金融抑制下民间金融的疯狂增长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监管所造成的。依存于市场经济、具有浓烈“高利贷”特性的民间金融在现代介体的支持下,不仅无法正常发挥合理配置资金的基础性作用,反而给地方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基于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内在要求,依托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彻底改造民间金融,根除其高利贷特性,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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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间金融高利贷化阻碍了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 织梦好,好织梦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揭示了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取决于是否将资本积累进行了追加投资,而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所有资本积累的根源。高利贷化的民间金融决定着其将占有全部剩余价值,甚至是产业资本本身,严重破坏了资本积累,从根本阻碍了社会资本的扩大再生产。[13]面对着利率远远高于实体产业正常利润水平的民间金融资金,大多数生产性中小企业只能是将其用于过桥拆借等应急事项,企业扩大再生产需用于投资和研发的资金仍然无法得到满足,畸高的利息支出使得本是勉力支持的经营景况更是雪上加霜。受到高利贷资本的投机性和逐利性影响,民间金融资金集中涌入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在当前经济增长放缓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极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蓄积了极大的金融风险。可见高利贷化的民间金融根本无法起到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作用,促进产业经济的繁荣,反而会抑制生产力,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此外,民间金融高利贷化有悖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破坏了公序良俗的道德体系,容易滋长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激化社会矛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民间金融高利贷化对当下市场经济破坏力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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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高利贷信用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伴随着明代末期部分行业商品经济和生产方式的发展,在明清时代出现了向近代借贷资本演化的痕迹,但这种转化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真正完成。近4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经济也没给“商业信用”以充分发展的时空,同时“地下钱庄”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理财活动阴魂不散,并长期游走于民间,一直没有得到根治,甚至有时活动猖獗,因此,植根于中国自然经济的高利贷信用没有经历西方社会历时数百年,适应于经济需求的各个信用经济阶段。以高利贷信用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金融相当缺乏商业信用阶段的信用规则准备和信用意识历练,与传统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劣根性远远没有得到根除,一但野蛮生长必将给生产秩序、金融体制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破坏后果远远高于有着成熟商业信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高利贷资本投机性、暴力性和贪婪性被加倍放大,这场波及全国的民间金融风险就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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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建民间金融,防范金融风险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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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化的民间金融既不能扩宽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渠道,更无法真正缓解中小企业对生产性资金的急迫需求,反而极易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去除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化,一方面必须着眼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体系;另一方面需要迫切提升政府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水平。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彻底根除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化,真正发挥民间金融“支持小微及科技创新企业”的历史作用,建立普惠金融生态体系,还原其做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的社会地位,从而为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内容来自dedecms

1.培育多层次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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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发展商业信用 织梦好,好织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仍然是信用经济,成熟的信用经济不应该仅仅只有银行信用,更不能体现为高利贷信用的蔓延和滋长,只有建立一个包含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等多种信用协调发展的信用体系,才能优化资源配置渠道,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去除目前民间金融乱象横生的现状。一是加快完善商业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和过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失信惩罚机制;二是大力倡导与商业信用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和价值理念,让诚实守信、履约守诺成为商业活动中基本的行为规范;三是强力规范商业信用评估和披露体系,制定独立公正的商业信用评价标准,全方位多渠道的满足市场主体信息咨询需求;四是不断弱化政府对于市场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在商业信用的培育、完善和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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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改革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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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抑制下的商业银行体系庞大而低效,不能真正发挥银行信用的规模优势和渠道优势,必须加快以利率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银行信用,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满足经济增长对金融资源的迫切需求。一是尽快建立由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让资金供需和资金风险作为基本因素决定存贷款利率,避免高利贷资本对正规金融借贷的挤出效应,真正实现货币资本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序放开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逐步破除国有银行的行业垄断地位,构建多元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实现行业内的良性竞争,解决民间资金不能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只能投身民间市场的现实困境;三是建设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存款人保护机制,有效化解完全市场化竞争下可能出现的银行破产、挤兑等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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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机制 织梦好,好织梦

(1)重构民间金融顶层设计,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dedecms.com

1、当下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缺失是民间金融高利贷化的主要原因,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残存的高利贷劣性,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制度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手段,加强监测预警;明确放贷人条例和放贷人法律责任;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民间金融领域,切实防范民间金融理财风险,同时也为打击假借民间金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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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金融业“信用中介”的特殊属性,民间金融所从事的业务具有一般金融行业高风险、高负债经营的普遍特征,势必对投资主体、组织构架和资金规模提出有别于普通生产性企业的特殊准入条件。一是明确民间金融主体准入资格,“有钱无品”者不得从事民间金融(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信用评价等级为依据);二是严格审查组织构架,建议最好是采取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制模式;三是明确从事民间金融的资金规模要求、出资人投资金额起点标准、稳健的财务状况等。 本文来自织梦

3、还原民间金融活动必须“支持小微及科技创新企业”的原则,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回归普惠金融的设立初衷,以解决小额借款人“短平快、小散急”金融需求为重点,并适当降低其贷款利率,重点服务于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支持的弱势小额借款人,使其真正成为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同时建议对民间金融理财业实行较优惠税收政策,以促进优势互补、竞争有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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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对民间金融机购资金的银行托管与服务,规范和监督此类融资机构的资金使用。一是从业主体必须选择一家大型银行作为资金托管结算合作银行,不得在多个商业银行开设多个资金账户;二是从业主体和开户银行签订双方协议,确定服务内容、权力与义务关系,并报送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或央行等监管部门;三是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为民间金融机构办理往来资金结算和进行代管资产的核算和估值,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织梦好,好织梦

5、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必须进入法制化和统筹协调轨道。建议在中央层面建立处理重大风险部际联席工作会议机制,由中央政法委主导,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公检法、工商民政等部门配合,跨区域协同,针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开展全国性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本文来自织梦

(2)落实“属地化”管理,强化地方行政综合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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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民间金融服务本土的基本原则,以便落实“属地化”管理。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粗放经营和管理落后的现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坚持服务本土原则,实行注册地经营制,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上,主要吸收本地闲散资金然后继续投入到该地区,从而支撑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分支机构等方式开展多区域运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经营机制灵活、熟悉本地市场、贴近当地服务对象、放贷手续简洁等优点,为地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差异化业务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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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省、地(市)、县多层次地方监管机构。从制度设计、法律保障、综合执法、政策宣传等方面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充实和调整。一是将地方政府金融办下沉到县级;二是明确各级地方金融办公室的主要监管地位和职责范围;三是充实各级地方政府民间金融监管力量,从机构设置、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四是明确上、下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指导与约束关系;五是设立以国家银行金融管制为主、地方政府及各级金融办、公安、工商、税收等部门合力参与的民间金融理财管理、协商和风险应对机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建立由地方监管部门指导的民间金融登记机构,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针对达到一定资金规模和涉及人数的民间金融理财业务,必须到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强化约束、遏制风险。一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直接进行登记备案;二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民间金融行业性协会或社会团体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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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强相关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普及教育,加大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现代媒介的宣传力度,同时强化基层宣传,进街道、进社区、进乡镇。通过深入有效的宣传活动,提高民间金融参与者的主体素质,提升广大群众对不法金融行为的辨识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投资风险和收益对等的理念,从源头上切实防范民间金融理财风险。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及时披露民间金融理财风险及其处置等重大信息,让投资人对金融理财风险及其事件的发展态势有清醒的认识,以保持必要的投资理性。 copyright dedecms

(3)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民间融资信用管理 copyright dedecms

1、构建和完善民间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民间资本管理和项目投资咨询服务平台,为资金的供需方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登记服务平台搜集资金供求信息以提高借贷双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利率水平;通过项目投资咨询平台实现资本与项目资源的信息对接,切实应用于实体产业需求,避免信息不对称而掩盖的金融风险。 织梦好,好织梦

2、开发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系统,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金融办、工商、税收、财政、房管等部门有机配合的征信系统,促成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与其他征信管理部门的征信资源互通。建立包括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内的征信数据库,积极接纳民间金融进入征信体系,以保证参与民间金融理财活动的投资者能够方便、精确的查询借款人信用,维护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借贷机构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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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推进民间金融行业自律 内容来自dedecms

1、对现阶段的民间金融从业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等进行全面核准和清理,对于依法经营者,确保其合法权利;对于不规范经营者,对其采取必要的教育培训措施,责令整改;对于违规经营,甚至已经爆发严重社会问题的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全力净化民间金融环境。 dedecms.com

2、建立民间金融机构信用评级评估机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开户银行、工商税务等专业机构各司其事,根据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获利能力、资金流动性、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实施信用等级评估,以促进民间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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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实现民间金融的自律管理。按照市场规律成立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理财类中介公司和其他民间金融机构自愿参加的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共同遵守行业协会自律性章程。行业协会机构按照章程规范业内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行使监督检查、处分、接受投诉等职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相关事项,维护民间金融良好从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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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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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08):100-111.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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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J].中国法学,2008,(04):34-42. copyright 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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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晓波,都洪斌.我国民间高利贷现象探析[J].征信,2013,(07):75-78. dedec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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