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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新趋势与我国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7-08-01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纵横》2017年第5期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新智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与跨境数据流动相关的服务贸易规则成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新议题,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高标准、自由化的新趋势。发达经济体期望通过对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来巩固其在全球服务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我国应采取措施,在提升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的同时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贸易自由化;边境后措施;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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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展中经济体通过对外开放,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以自身优势切入全球价值链,对世界经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与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发展与演变,发达国家以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明显优势推行高标准的服务贸易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地位的提升及在服务贸易领域规则制定的话语权都形成较大制约。因此,我国如何把握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新趋势,发挥优势,趋利避害,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意义重大。 本文来自织梦

一、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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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数据流动成为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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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当前服务贸易中信息与通信传输的主要渠道,跨境数据流动也因此成为构建高效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要素。在世界各国并未大幅提高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其他服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情况下,服务贸易各部门在服务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却发生较大改变。WTO秘书处相关数据表明,2014年与1995年相比,旅游服务部门的份额从34%下降到26%,运输服务部门的份额则从26%下降到20%,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专业服务、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其他商业服务”的份额则从不到40%上升到53%。这些变化应主要归功于通过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提供的跨境服务的快速增长。发达经济体在跨境服务提供方面优势突出,在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中大力推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开放”等理念,以制约各国对互联网及跨境通信方面的规范与管理。在服务贸易协定(TISA)中指出,跨境服务贸易中的数据流动应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以相应的具体准则对其加以明确。在目前被认为是自由化水平最高的美韩自贸区协定中对“跨境信息流动”做了规定,对“跨境服务”明确要求双方取消对设立当地存在的强制性要求。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新兴经济体实现贸易转型、带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跨境数据流动作为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新议题,其规则取向将直接影响并决定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产业发展与贸易利益。 dedecms.com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趋势加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促成WTO建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把服务贸易有关规则引入多边贸易体制。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引领全球贸易增长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一轮的规则重构中,服务贸易规则成为更引人重视的主题。目前,由美欧主导的服务贸易规则均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copyright dedecms

1.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谈判中,将每一方在以往贸易协议中所达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高水准相结合,并在承认某些部门敏感性的同时,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实现新的市场准入,包括会计咨询、软件设计、金融保险、影视娱乐、医疗药品等高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1]TISA谈判中还特别强调所有企业在市场准入能力方面都不得受到限制与歧视。 dedecms.com

2.服务贸易提供模式更复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模式三(商业存在)被视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提供方式,随着新技术、新手段的不断应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模式一(跨境提供)迅速发展,在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份额呈扩大态势。因此,TISA在GATS的基础上增加了新规则和新的市场准入承诺,特别强调不应预先排除任何部门和服务提供模式。还强调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四(自然人移动),指出在签证、办理流程及国外居留时间等方面应给予商务访客、专家、相关技术人员及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更大的便利,避免在政策上偏向于传统的模式三(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提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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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义务标准提高。在TISA谈判中采用混合清单方式,即成员在国民待遇领域采取“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在市场准入领域采取“正面清单”的承诺方式,从而使国民待遇原则在新的服务贸易规则中转变为近于“一般义务”原则,意味着一成员除非在其国民待遇承诺中明确排除相关部门或做出保留,否则就有义务在所有服务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普遍国民待遇。这一点是与GATS最大的不同,在GATS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都被作为是“具体承诺”而非“一般义务”,TISA的“一般义务”标准更高。TISA还采用了“棘轮条款”,使现有自由化水平被锁定,未来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只能比现有水平更高。 本文来自织梦

4.边境后措施增多。一是“竞争中立”政策。“竞争中立”是关于服务贸易边境后措施中的核心问题,美国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极力推动其实施。国际金融危机后国有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份额迅速增长,且发达国家产业界认为国有企业对其竞争力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发达国家日益关注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问题。“竞争中立”政策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企业只能基于商业考虑进行交易,且应保持企业股东、组织结构等信息的透明度,政府应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公平对待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特别是在税收、信贷、采购等政策方面,应确保商业经营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平等待遇,避免歧视私营企业。二是“技术中性”原则。“技术中性”原则指协定各方在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应避免歧视以任何一种技术方式所提供的该项服务。这意味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有的服务贸易未来可能会以多种不同的技术方式来提供,从而以技术创新来实现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TISA各成员方均期望将此项原则在协定中加以确立。在GATS相关条款中从未明确使用过“技术中性”的说法,但在实际判例中体现出了“技术中性”的原则。如,在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一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既然美国对GATS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包括赌博服务,就不应以任何理由采取措施来限制此项服务的跨境提供,尽管美国在做出此项承诺时并未预见到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会对此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带来革命性改变。与GATS相比,TISA在此项原则上更加明确,进一步强化了在GATS中部分没有得到完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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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趋于重构 织梦好,好织梦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服务贸易投资国,其维护美国投资利益的宗旨不会改变。美国在以往谈判中曾明确表示,在涉及与投资者相关的贸易争端时,可采取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即投资的公正性可以逾越国家的法律,其实质是进一步强化美国在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的整体优势。虽然澳大利亚在此问题上持反对意见,但从长期看也不能排除其实施的可能。《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其规则是建立在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随着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与规则的不断复杂化,其争端解决能力逐渐受到发达经济体质疑,未来关于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规则或将面临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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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贸易规则利益分配趋向不均衡 内容来自dedecms

在高标准区域贸易谈判方面,一方面,服务贸易规则的议题多是对发达国家有竞争优势的领域要求扩大市场准入,以实现其相关产业在全球的扩张,通过对价值链生产要素的全面整合来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从而达到引领全球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目的。而新兴经济体作为后进入者,很难逾越已形成的标准,在相关领域的利益被挤压。另一方面,服务贸易谈判平台现已脱离WTO框架下的GATS,已由多边转向双边和区域。从TTIP和TISA谈判看,其谈判成果不仅直接影响各国国内政策取向,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际服务贸易未来发展趋势。发达经济体通过在利益相同或相近的国家间优先达成规则来引领世界服务贸易规则的走向,以更好地保障其利益,从而固化其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而新兴经济体在规则谈判与利益分配格局中将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dedecms.com

(五)服务贸易规则博弈趋于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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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推动的TTIP、TISA和中国、东盟推动的RCEP突出体现了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间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上的博弈。发达经济体长期奉行自由贸易主义,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而新兴经济体则期望有选择性地推动新规则的制定来争取更大的发展利益与空间。基于发展水平的差异,短期内新兴经济体还难以形成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规则设置能力,在国际经贸规则特别是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中仍总体处在被动防守自身利益多、积极进攻争取利益少的局面。从这个方面看,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中,新兴经济体国家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两者间的博弈将长期存在。 本文来自织梦

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演变对我国的影响 内容来自dedecms

(一)短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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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服务业开放的安全性有待考虑。一是跨境数据流动服务贸易安全性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一方面,在技术和资金方面还较多依赖国外输入,缺乏在全球IT价值链中的竞争力,短期内还未达到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水平,导致在,TTIP、TISA等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在应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问题上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国外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我国开展的大数据等数字服务,使大量经济运行、社会服务等方面数据资源都在其掌握之中,而这些数据则易被一些组织加以利用,可能危害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全。二是与边境后措施相关的产业安全问题。我国国有企业集中在比较重要的行业和关键领域,若是按照“竞争中立”原则取消政府的必要支持,国有企业的海外拓展能力将大幅降低,将会使国外跨国企业掌控这些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一些发达国家推动实施高标准的竞争中立原则,将会使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从而陷于弱势处境。[2]另外,服务贸易规则演变的趋势是减少限制与例外,促进更多行业开放,其中不少行业我国企业尚未涉足或仅处于较低水平,且缺乏相关标准体系,[3]而服务业的开放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开放就很难后退,因此产业安全问题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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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现有制度规范形成巨大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些与服务贸易市场、服务贸易体制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多为行业行为准则或规范,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然而,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新形势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面对TTIP、TISA等贸易谈判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高标准、宽范围,一方面,在金融、电信等资本密集型服务业领域缺乏足够的竞争能力,而且在这些领域的立法层次也较低,缺少完善的配套法规,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中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另一方面,若按照新规则升级现有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与体系,则会大幅增加服务贸易成本,对国内经济改革与制度规范形成巨大压力。 dedecms.com

(二)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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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提升。我国长期以来处于货物贸易高顺差、服务贸易高逆差的状态,特别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生产性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而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则占据了全球价值链的研发设计等高端环节。随着互联网、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高端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发达国家在全球化中的争夺焦点从最终产品转向价值链条,从获取资源转向要素整合,使世界产业结构的跨越式升级成为可能。对我国来说,则是提高服务业内在发展水平,并向“微笑曲线”两端转移的良好机遇。一方面,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引进高质量外资,吸纳高端生产要素,提高技术密集型服务业比重和质量,转变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新的服务贸易规则演变趋势也体现出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服务贸易壁垒、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等特点,这些趋势恰好契合了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改变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方式、提升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需求。 本文来自织梦

2.加速对外开放进程。从服务贸易结构看,我国出口多以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的消费性服务业为主,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从当前全球价值链和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趋势看,生产性服务业是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效率的主要动力,同时也是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联动发展的主要方向。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对外开放的深度与广度,构建“生产共享”和“服务共享”的开放性服务生产网络,而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将助推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先行者,在与制造密切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验,促进了生产性服务贸易与制造业的互动联系,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进而改善整体经济结构。另外,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是未来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与之对接的重要平台。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速开放进程,可寻求更具开放性发展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合作机制。通过把握好服务业开放的时机与步骤,逐步提升“中国服务”的品质。我国通过参与多双边自贸区谈判,完善对外开放体系,创新服务贸易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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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从长期看,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也是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动力。如,“竞争中立”政策要求政府的商业行为不应比私人企业的竞争者享受“净竞争优势”,目的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通过竞争提升效率。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都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的理念作了深入阐述,如“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等。因此,“竞争中立”政策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长期有利于优化竞争环境、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性保证。 本文来自织梦

三、新形势下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本文来自织梦

(一)提升服务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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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和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来提升服务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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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互联网+”优化服务贸易产业结构。服务贸易和服务业投资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新的服务部门层出不穷,以服务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已占据世界产业链的最高端。因此,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对产业的优化作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新业态。一是发展“互联网+”服务贸易。数字经济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已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竞争的核心。我国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领域已具备深度参与全球信息产业竞争及国际规则塑造的能力。因此,应在此基础上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与服务业的融合,促进服务贸易的内容与模式创新,发挥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与服务业融合渗透所产生的效率提升与结构优化作用,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二是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中小企业应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提高自身在全球价值链的参与水平,提高国内增加值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比重,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进而在价值链中获取更大的份额。同时,这种出口升级模式还将引导国内外投资更多地流入价值链中技术含量较高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促进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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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以资本技术密集为特点的现代服务业,是提高整个服务贸易档次和结构效益的关键部分,也是提升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我国应以开放促进现代服务业尽快壮大。如,在金融服务领域,应增强审批程序透明度,完善审查监督机制,以主动开放为主线,推进金融服务业有序开放,适当放宽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保留重点领域的股比和业务限制,逐步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与竞争力的提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dedecms.com

我国应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加强同世界各国经贸合作与谈判,不断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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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面对全球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变化,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只按GATS承诺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是不够的。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新形势下,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日益加强,我国应主动制定相应的竞争与促进政策,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对具有完全竞争特征的服务业可基本完全开放,对具有突出公共属性特征的服务业可以在GATS框架下限制性开放。从而为我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创造条件,也为国外服务产品与企业进入我国提供机会,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和国际分工体系,为应对不断扩大和提高质量的FTA创造良好的国内条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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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深化服务贸易合作,是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一是加强与发达经济体间的谈判与合作。当代服务贸易不论在发达经济体还是在新兴经济体国家,均呈现由传统服务贸易向现代服务贸易提升的趋势。基于新兴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国家间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互补性,我国通过与发达经济体加强服务贸易谈判、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可从中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为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提供制度性保证的同时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二是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属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弱,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经贸合作来构建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更高的自由贸易区,以突破由美欧所主导的服务贸易制度框架,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服务贸易新规则,为我国优势服务产业走出国门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强化在区域范围内的服务贸易优势地位,来影响甚至引领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走向。 dedecms.com

(三)完善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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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支撑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国内规范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法律比较欠缺,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下,应立足于国家发展战略,尽快完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废除和修订一些不符合产业发展需要、不利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政策。在贸易领域,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服务贸易法律,作为服务贸易管理的根本制度。在行业领域,加快服务业各部门立法进度,形成内容完备、层次分明的服务业法律体系。[6] copyright dedecms

2.法律规则升级与体制机制改革并重。通过扩大开放、完善法规倒逼国内服务业改革,破除制约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规制,即边境后措施。以服务业开放为动力促进服务业改革,从而通过对服务业的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我国服务业的自身发展活力,充分协调好体制改革与规则升级之间的关系,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新趋势。 内容来自dedecms

3.提高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兼容性。为适应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经验,强化通过国际贸易谈判开拓国际市场,逐步提高国内服务贸易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兼容性。如,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对服务贸易战略与具体措施的运用,逐步构建合理的服务贸易法律支撑体系。 dedecms.com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我国在多哈回合下对协调各成员立场,推动谈判进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具备深入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制定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在未来应继续关注并积极参与相关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 dedecms.com

1.在多领域层面发挥作用。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应抓住国际发展合作的重建时期,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各领域合作,在WTO、APEC、G20等层面推动谈判进程,发挥大国作用,同时加强与金砖国家间的经贸合作,通过寻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降低合作成本,以建立更具有效性和包容性的贸易规则与伙伴关系。RCEP的建立未来或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我国可在推进RCEP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参与RCEP规则的制定,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作为负责任大国,建立公正合理经济秩序的需要。[7]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注重创新。未来我国应密切关注并积极申请加入有关谈判,借鉴已达成的相关谈判成果,在电子商务、自然人移动、资格互认、国内规制等重要服务贸易领域的规则制定上进行有益和创新性的探索。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服务业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业态体系,未来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规则议题上适时提出自己的主张甚至引领相关新规则制定。[8]通过参与服务贸易规则塑造,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确保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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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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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祝明侠.国际经贸规则变化新趋势及我国的因应对策[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114-121. copyright dedecms

[2]刘志中.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中国话语权的提升[J].现代经济探讨,2016(5):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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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倪月菊.TPP与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及中国的应对策略[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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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健,巨程晖.互联网时代的全球贸易新格局:普惠贸易趋势[J].国际贸易,2016(7):4-11. 织梦好,好织梦

[5][7]张彬,张菲.RCEP的进展、障碍及中国的策略选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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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继行.美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及其借鉴意义[J].国际经济合作,2016(10):51-55. 织梦好,好织梦

[8]姚远,周念利,吕云龙.中国亟需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制定[J].国际贸易。2016(5):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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