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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05-04 作者:派智库 来源:《改革与战略》2017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文章以“一带一路”建设为背景,探讨了投资主体之一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投资保护问题及相应对策。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的具体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资格、股权投资及企业并购的限定,司法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用工管理,交易结算和纳税等方面。中国企业应对投资风险的主要措施为:政府制定及实施《对外投资促进法》,构建对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对直接投资产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指导投资国别方向,企业内部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企业实施本地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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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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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国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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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习近平于2013年9月提出,可以用创新的合作模式使各国的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中国可以和他国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一步一步发展成区域性大合作。同年10月,习近平又提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使用好中国与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构建新型海洋合作伙伴关系,一起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总量约占全球的29%,总人口约占全球的63%,是一个庞大的经济圈。“一带一路”建设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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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国内背景来看 织梦好,好织梦

中国过去几十年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就是改革开放,开放对引进技术或者出口中国商品都产生了巨大作用,从而促使中国经济逐步腾飞,但因受世界经济低迷及以前高速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的影响,目前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急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中国已经跨入中等收入经济体行列,下一步任务就是要提升为高收入经济体。但是,二战以后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发展呈现一个很难逃避的规律:中等收入陷阱。即很多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达到中等收入以后,各种高速发展带来的弊病使绝大多数国家没有跨入高收入经济体。举例来说,日本逃避了中等收入陷阱,但其有着独特的背景,美国占领日本,按照西方模式打造战后的日本,使西方市场开放给了日本,日本实现了战后经济的恢复、发展进而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中国和日本不一样,社会制度不一样,常常面临着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此外,中国是人口基数巨大的经济体,需要人均GDP从中等收入提升到高收入,是世界上前所未有的事情。西方国家依靠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成功取得了经济的发展,占据了世界经济前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证实资本需要赢得更多海外空间,商品需要寻求更大的海外市场。中国也需要寻求新的市场、投资空间,中国的产品也需要进入世界市场,但中国不搞西方那套,中国要搞一种新形式的国际合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从国际背景来看 dedecms.com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失衡,世界上一些强权国家恶意指责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遵守国际经济秩序等。但实际上,世界经济失衡是每一个主权经济体本身失衡的结果,美国经济失衡,日本经济失衡,欧洲经济失衡,中国和其他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经济也失衡。世界经济重新走向平衡,需要每一个国家的经济走向平衡,需要世界每一个国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美国是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但美国实行量化宽松政策,主导美国经济的是金融资本,向世界输出金融产品,使世界经济越来越失衡。欧洲则是社会投资跟经济投资的失衡,欧洲国家民主成分较高,福利设施完善,但恰恰是高福利拖累了欧洲经济,欧洲没有能力改变世界经济的失衡。放眼世界,中国无论是国际经济战略还是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都必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这样大规模、大区域的对外经济建设可以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并努力使之平衡。这就是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大背景。本文主要分析中国企业这个“走出去”的投资主体之一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copyright dedecms

二、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具体形态及现状 织梦好,好织梦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企业“走出去”将东盟国家作为重要的投资对象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国际物流发展、国外工程承包,甚至于对外服务业的发展均是“走出去”战略下的具体表现形态。就广西而言,广西的对外投资资金一般用于东盟国家的投资发展,投资领域涉及医药、服务业、农业、轻工业和纺织业等。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合作具有广阔前景,但更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为之服务,如投资规则透明化、投资保护便利化及其他措施、广泛国民待遇原则等。这些投资软环境就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更高的内在要求2、。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的投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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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相关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从中国方面看,中国历来重视保护外资,这点可以从中国的外资法和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中看出。以国有化和征收为例,中国1986年的《外资企业法》就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1992年中国与越南政府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关于国有化或征收的表述是:“1、缔约国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照国内法律程序;(3)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4)给予补偿。”实践中,中国从1978年至今没有因国有化而产生与外国投资者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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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盟各国的相关规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东盟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但随着国际局势的转变和吸引外资的需要,国有化等措施之后已极少使用。1987年签署的《保护和促进投资协议》第4条至第8条对投资保护做了详细规定,指出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使用,在不予歧视,采取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可以对缔约国国民或公司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投资,实行征收、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1998年签署的《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进一步延续了1987年签署的《保护和促进投资协议》所做出的承诺,使之成为成员国的共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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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东盟国家需考虑的问题 dedecms.com

中国与东盟在投资保护的一般标准上并没有多少分歧,但双方能否在投资区内获得相对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成为各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这意味着双方要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真正保障性的具体措施。(1)保护投资措施,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最惠国待遇或者国民待遇,抑或是公平、公正待遇。这些标准都分别在《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及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反映出来。(2)征收及其补偿措施,补偿数额、补偿时间有多种不同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相关协定中,比如,中新协定、中马协定、中菲协定、中泰协定、中越协定等,均规定公平合理补偿或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适当价值。(3)转移利润和行使代位权措施,各个协定对于可转移的方式、转移的货币及适用的汇率及可转移款项的范围等,都是不完全一致的,必须制定和不断完善相关措施。以上这些措施的制定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具备的,也是“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对东盟投资必须考虑和寻求更加完善的投资保护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的具体法律风险 dedecms.com

(一)股东资格、股权投资及企业并购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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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时,主要是在东盟各国投资时,必须考虑东盟国家有关法人的规定、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等问题。以印度尼西亚来说,就公司的类型而言,印度尼西亚的公司立法采取了按所有制分别立法的方法,对国有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和严格的规范;对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公司的规定则较为宽松一些。印度尼西亚的国有公司分为三类: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公司和服务公司,这三类公司除了法律地位和经营宗旨不一样外,在组织结构、法人能力等方面大致相同。非国有性质的公司种类比较多,一般有“合股股份公司”“放债式股份公司”等。从法律地位和性质来看,这两类公司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合伙企业,只是被冠以“公司”名称而已。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同义,但是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专指全部资本或至少51%的资本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因此,印度尼西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国有的或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印度尼西亚的公共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其国家资产可以分开但不能划分为股份的公司,因此,公共公司实际上是国有独资公司。服务公司是指全部资产由政府所有,其国家资产不能分开,不能划分为股份的公司,因此,服务公司实际指的是从事特定服务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至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就是非国有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组织结构、能力范围等和国有公司一样,都是受公司法规范的。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如果投资印度尼西亚国有公司,占股只能在49%以下,将受到印度尼西亚政府极大的制约。至于投资非国有制公司,则相对宽松,对股份比例没有硬性要求。 织梦好,好织梦

(二)司法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 织梦好,好织梦

中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不可避免会遇到争端问题。中国企业与政府之间应加强互动。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遭遇障碍时,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这样政府才能及时地采取保障措施。同时,政府也应相应设置一些应对机制,比如,指导本地企业提出保障措施的调查建议,尽力避免区内产业受到损害,从而实现产业保护的“前置化”。而在处理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纠纷时,则要考虑到东盟国家司法管辖对中国企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建议中国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尽可能采取境外第三方独立仲裁机构仲裁,并熟悉东盟国家冲突法规定,在准据法选择时,尽量做到指引适用对中国企业有利的法律。 copyright dedecms

(三)用工管理方面的风险 织梦好,好织梦

中国企业“走出去”必然会带来用工问题,比如中国企业在国外聘用员工的管理,中国企业必须熟悉东盟国家的劳动法,必须按照所在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依法聘用、解雇员工,签订合同,把企业用工风险降到最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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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结算和纳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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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时,进出口、承包工程、港口物流建设等,均需要进行结算和纳税。一般情况下都是用所在国家货币结算,有时候也会根据特别协议用人民币和美元或其他国家货币结算。如果用所在国家货币结算,一定要考虑汇率问题,避免汇率变化太大,影响结算或遭受损失,由此,如果可能,尽量用坚挺货币结算。至于纳税,依据所在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合理避税,充分利用所在国家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织梦好,好织梦

五、中国企业应对投资风险的相应对策 copyright dedecms

(一)政府制定及实施《对外投资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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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促进、指导及监管,需要制定《对外投资促进法》来规范。该法积极调整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中国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及发展目标、对投资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等。遗憾的是,《对外投资促进法》目前还没出台,政府需要尽快弥补立法方面的短板。 织梦好,好织梦

(二)构建对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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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外进行投资,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相对缺乏。目前,“一带一路”建设如火如荼,政府在信贷、外汇、税收、信息等方面对境外投资的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给予支持。如税收方面,应对外投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允许境内母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并简化提供担保的审批手续;信息服务方面,鼓励行政机关所设立的对外投资市场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投资情报与信息,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也可以发挥收集投资市场经济信息的作用;信贷方面,对外投资企业可在规定条件下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国际商业融资。 copyright dedecms

(三)对直接投资的产业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指导投资国别方向 内容来自dedecms

商务部于2009年上半年编写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政府应该在此基础上,采取通告或不定期报告形式,就投资国别和投资产业方向发生的政策或法律制度变动对中国企业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政府应对不同国家的对外投资政策进行详细分析,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为企业投资提供参考与指南。近年,基于对能源的大量需求,政府应通过对未来数年重要资源、能源需求的预判,确定国内经济发展所急需的资源、能源等种类,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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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内部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国对外投资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若发生严重亏损会影响国家发展,对于投资风险更应该积极规避。首先,在企业外部应明确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应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国资委为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监管。构建一定的机制,联合商务部、财政部及金融机构等共同监管涉及金融、外贸等领域的业务内容。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管体系,做好风控措施,严格审查企业海外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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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应该实施本地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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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通过自身努力,积极开展当地业务,加强当地联系,营造当地良好的经营环境。近年来,尽管中国的国际形象提升了,但外方对于中国企业仍有防范心理。中国企业自身在投资国要扮演好负责任的社会角色,为当地增加就业,为当地经济服务,而不是单纯地赚取利润、获取资源的投资主体,积极实施本地化。政府应该协助中国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来加深外方对中国及中国企业的了解和认同。 织梦好,好织梦

注释: copyright dedecms

1、参见《“一带一路”引领发展》,中国经济网,2016年1月4日。 织梦好,好织梦

2、李衡《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与防范对策分析》,北京邮电大学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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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卫东《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及对策研究》,载于《新乡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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