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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文化领域“放管服”

发布时间:2019-01-14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近年来,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动“放管服”,要求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文化领域同样要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对文化管理来说,“放”就是下放文化行政权,降低文化市场准入门槛,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文化行政权;“管”就是文化行政部门要创新监管职能,利用新体制新技术加强监管机制创新,促进文化市场公平竞争;“服”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对文化市场的干预和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运营的行政成本,提升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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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里,由于文化领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等媒体行业实施的是特许经营体制,只允许国有文化单位运营。对文化内容产品的监管通常采取严格的前置审批的方式。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文化管理方式也在逐步调整。在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过程中,文化系统减少了许多行政审批事项。2012年,文化部共有13项行政许可项目。截至2017年9月底,文化部共取消3项、下放6项,目前仅保留4项行政许可项目;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设置3个子项,分项由24个压缩至8个,评奖数量由550个名额减少到60个。有了很大改进。但与其他领域相比,文化领域行政审批过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文化市场主体负担重的问题仍很突出,文化领域落实“放管服”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应减少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尊重互联网产品特点 织梦好,好织梦

在调研中,许多网络视听企业提出,坚持线上与线下一个标准主要是指文化内容监管,审查方式则应该根据网络视听产品总量大、更新快、时效性强等特征,采取符合网络文化产品特点和规律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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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网络文化产品的海量内容使前置审批难度越来越大。以网络视听节目为例。网络视听节目的特点是数量大,种类多,增长速度快。据统计,2016年,网络剧备案4558部,微电影和网络大电影备案5556部,娱乐类栏目备案数达611档6962期。其中,网络剧备案部数同比增长466%,发展迅速。海量的视频内容为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123家,占全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近五分之一,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投入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审查的人员编制仅十余人,即便有外聘专家队伍来辅助审查,也很难满足迅速发展的产业需求。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文来自织梦

互联网文化行业迫切需要减少行政干预,减少对网络文化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降低网络文化企业运营的行政成本,激发其活力和创新能力。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一,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统一实行备案管理。目前,按照有关规定,我国互联网企业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即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实行许可制度是造成审批标准高,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的主因。实际上《ICP许可》的主要功能是溯源,即用以追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IP地址等。目前通过备案管理完全可以满足溯源功能要求。因此,为减少行政审批,凡互联网企业申请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可自行决定开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以手机游戏为例。手机游戏具有市场变化迅疾,产品更迭速度快等特点。采取前置审批的做法,延长移动游戏产品上线周期,增加移动游戏企业成本,不利于手机游戏产业的发展。此前,国产移动游戏实行的移动游戏企业自审、文化部备案和游戏平台测试,重在加强手机游戏上线运营后的监管,监管情况良好。因此,应取消移动游戏的版号审批,坚持实行备案制管理。针对移动游戏快速迭代的特点,坚持采取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监管方法,加大在移动游戏上线之后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抽查、奖励举报、行政处罚等方式,规范移动游戏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利用新技术加强监管机制创新,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方法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方法监管网络文化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体系的信息化水平。包括通过线上监管系统对网络文化产品进行动态监测、举报投诉处理、线上听证、处罚公示等。包括关闭和下线违规网络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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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直播业为例。2017年,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网络表演行业成为网络热点,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网络直播企业运营不规范,靠刺激性信息吸引点击量或打赏,低俗、庸俗、恶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加强网上监控,采取清理行动,及时遏制网络直播业的乱象。仅2017年1—6月,各部门查处关闭违法违规直播平台73家,累计关闭9.1万个直播间,清理12万个用户账号,封禁了3.8万个违规主播账号,将1819名严重违规主播纳入永久封禁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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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判例借鉴,建立监管大数据库。这对提高网络文化产品乃至各类文化产品的监管科学性具有重要价值。应积极推动建设文化内容产品特别是网络文化节目监管大数据库,并公开发布,使网络运营企业可以查询已有的相关判例和判罚数据,规避风险。同时,建立监管大数据库也有助于进一步清晰监管标准,降低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使监管主体在有法可依的同时做到“有例可循”,尽量避免因监管者个人喜好判断而影响监管结果的情况发生。加强综合管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一,从分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目前,我国文化领域实行分业管理。从国家层面看,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工信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文化部门或社会团体按照文化行业的门类实行分业管理。分业管理格局的特点是分门别类式的管理,优点是责任明确。现代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使得新兴文化行业不断涌现,文化行业之间呈融合之势。传统的分业管理方式导致管理职能交叉、监管事项重合,增加了文化市场主体运营的行政成本,越来越不适应文化发展的要求。 copyright dedecms

以网络文化管理为例。目前,互联网文化企业经营需要领取四证。分别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这四个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负责。部门职能交叉,监管内容重复,事项界定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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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为例。前者适用范围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后者适用范围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上述两证所监管的“音视频读物”和“视音频节目”是同一产品。再如《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范围包括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发行、播放等活动。对文化产品的界定并不清晰,与上述监管范围重复。这造成了互联网文化企业多头管理,相关证件需重复申请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文化企业证照进行合并或两证合一。明确各种证件所监管的内容范围,合并相同的管理证照,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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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模式,从管理向治理转型。社会协同治理,要求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都应参与其中,实现文化共治。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起到了很好的效果。(nc-1820180810) 本文来自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