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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推动对数字经济征税及对我国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2-01 作者:派智库 来源:《宏观经济管理》2018年第 浏览:【字体:

摘要:在今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欧盟提出了拟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新措施,主要包括针对数字经济公司的税收总体规划以及关于数字经济活动某些收入的临时税收。出台这些措施,既可匹配欧盟的“单一数字市场”战略,又可推动国际组织开展对全球数字经济的征税。针对欧盟的新规则,有必要分析其影响并注意同欧美等国家就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开展协调,研究新形势下的税收基础及其理论,建设新型国际税收制度,创新数字经济税收技术,推动中欧加强数字经济税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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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宇经济数字经济税欧盟 copyright dedecms

今年3月19~20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后,经合组织(OECD)和G20共同发布了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下称“G20报告”),就经济数字化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作出分析。此举被视为对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迈出的重要一步。事实上,欧盟一直致力于对数字经济相关公司及业务进行征税。G20会后第二天,欧盟也发布了进行征税的新措施的提议。分析欧盟推动征税的缘起、措施及其影响,探讨我国可能受到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大有必要。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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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经济的发展及在税收方面面临的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数字技术为众多公司广泛使用,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但随之而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税收方面,其带来的税收挑战正逐渐演成为世界各国需要共同应对的难题。 织梦好,好织梦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及现状 织梦好,好织梦

在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数字化手段不但从微观层面改变了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从宏观层面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结构,而且这种改变带来的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在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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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规模。使用互联网的用户和设备会生成海量的数据。根据欧盟相关报告的估计,全球每年创建的数据量估计会以一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预计到2020年将产生44ZB(10万亿亿字节,约为10亿TB)的数据。这些数据由政府和企业进行收集,通过数据分析技术获取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消费习惯,并为迎合和改变这些行为提供数据支持。 织梦好,好织梦

2.影响范围。互联网流量逐年增长,数字技术深入人们日常生活,也带来了企业运营的变化。2017年OECD国家83%的成年人接入互联网,95%的企业正在因接入高速互联网而获益。云计算、云存储在企业中的使用处于加速阶段,2016年已有接近50%的大型企业使用云计算服务,而且这一数字还在持续增加。今天,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某种形式的网络中(见图1)。 织梦好,好织梦

3.经济方面。除了将传统经济形式对接互联网形成新的“互联网+”形式外,数字技术还创造了包括物联网、数字(加密)货币、共享经济等新兴数字经济业态,并推动3D打印、先进机器人制造技术等对实体经济进行数字化改进。这些新形式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正逐渐显现。如,与实体经济较为接近的物联网(设备之间的在线连接)呈指数增长,2016年~2017年,增长31%,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当前水平的2.5倍。而更趋向虚拟经济的数字货币已经有1500余种问世。数字货币的基础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吸引了很多研究者的目光[1]。 copyright dedecms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形成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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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公共政策的挑战,包括对国际税收规则和制度及相关方面的影响。从税务角度看,与以往的经济形态相比,数字经济具有一些关键特征,可能会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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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数据的依赖。以往的生产要素以实体为主,估值较为容易。而数字经济依赖于数据,如何对数据及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存在一定理论和现实的困难。 本文来自织梦

2.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以往的经营活动中,要素流动时间长,易监管,且要素通常具有唯一性或不可复制性。但是,在数字经济中,数据容易复制、传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而与之相关的资本,也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形式流动。数据、资本跨国流动常见而容易,很容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等“避税天堂”,而将公司中负债及亏损的部分留在经营地。这对征税主体的判断和利润的估计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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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效应。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还是大公司内部,都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传统上为开展税收而进行资金、要素流动的监管工作,在当前很可能因为网络的复杂性而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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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润核算方式不同。传统经济中,由于生产要素的重资产特性以及生产存在周期性和波动性,公司普遍需要获得利润以维持资金链。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少数字经济公司具有轻资产特性。由于投资机构对其商业模式有较强的未来预期,这些公司可以利用风险投资进行较长期的负债经营并承受亏损。虽然公司内部主要经营者及投资者可以从中赚取收益,但公司利润为负,无法对公司征税。这些特性,都对现行征税规则形成挑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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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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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大公司乃至跨国公司或推动数字经济建设,或将公司业务尽可能数字化、联网化。此举虽然有提高效率的考虑,不过借助数字经济所拥有的便利特征,这些公司的税收筹划能力也日趋完善,并且不断出现跨国公司纳税主体从事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的行为。原本在国际税收中为避免对跨国公司重复征税的努力,反而成为某些公司逃税的借口。BEPS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OECD于2013年6月发布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在同年9月召开的G20峰会上,参会各国领导人对该行动计划进行了背书,体现了打击国际逃税行为的决心。为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BEPS挑战,2015年,0ECD和G20又共同发布了《(BEPS行动1报告——解决数字经济税务挑战的报告》。该报告系统梳理了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较好继承了此前电子商务、数字化方面征税的研究成果。这份报告指出,由于数字经济和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发展,BEPS问题呈现恶化趋势。同时,描述了一些超出BEPS范畴的更广泛的税务挑战[3]。由于重在介绍数字经济中的BEPS问题,对于BEPS问题及其他税收问题,报告并没有提出单独的解决方案。在G20实施2015年提出的BEPS一揽子计划并呼吁更多国家实施这些措施后,关于BEPS的“OECD/G20包容性框架”于2016年6月成立。目前,“包容性框架”已有超过110个成员国参加,并提出于2018年提交中期报告,即最新提交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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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推动对数字经济征税的考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欧盟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损失做了初步的估算,认为有必要开展相关研究并出台一些措施弥补税收漏洞,以降低不进行征税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在推动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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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推动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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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2017)》报告,当前,在全球数字经济分布格局中,美国一骑绝尘,我国紧随其后,而欧洲则是抱团行动[4],仍然以国家联合体的身份,在全球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据统计,在一天之中,生活在欧盟的人会发送20亿封电子邮件,进行6.5亿次搜索,上传1.5亿条社交媒体的帖子,甚至产生4亿GB的互联网流量。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已经大大改变了欧盟的经济活动。 内容来自dedecms

在此背景下,欧盟认为相关措施未能跟上时代的脚步,国际企业税收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国际企业税收规则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这些规则一直是为“实体”业务设计的,如注册地原则,意味着一家公司应该身处一个国家或地区并在那里缴税。然而,随着近年来国际经济、市场整合程度的增加,大型信息技术企业跨国经营区域扩大。特别是在网上开展业务并创造价值的公司,其增速要远远超过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但现有规则却不能有效地对数据创造的利润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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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数字经济公司的有效税率(如社交媒体公司和在线内容提供商)约为传统公司的一半,甚至更少。就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平均数据看,数字经济公司的有效税率仅为9.5%,而传统商业模式约为23.2%。近年来,欧盟及成员国对谷歌、亚马逊、苹果和Facebook等数字经济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利用较为激进的税务规划手段进行避税,使这些大型跨国公司的实际纳税金额甚至接近于零[4]。显然,虽然数字经济自身不是BEPS的成因,但其运作方式确实加剧了现有的BEPS问题。与其他有跨国公司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也面临着数字经济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据欧盟估计,种种避税行为造成成员国每年损失500亿~700亿欧元的税收收入。欧盟的公民和企业也呼吁会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采取行动,74%的欧盟公民希望欧盟采取行动打击避税,改善税制的公平性。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不对数字经济征税之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数字经济公司的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未在当地纳税。这种创造价值和支付税款之间的脱节状态,将引起3项不利影响。 织梦好,好织梦

1.竞争环境不公平。当前的税收体系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而传统公司承担很重的税务负担。有时这是有意的税收优惠,以促进研发及数字化活动。在很多情况下,不同国家之间税制、税率不匹配乃至存在漏洞,让数字经济公司有机可乘。由于数字业务具有很强的移动性和“虚拟”属性,尽管很多利润创造于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家,但经过转移和规避后,可以远远低于预期的税收负担,甚至接近于零。这对本地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copyright dedecms

2.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压力。如前所述,每年数百亿欧元的税款流失,都是由于成员国基于现有的税务规则,无法或很难从数字活动中剥离出数字经济公司的利润并征税。这造成了财政支出的困难。同时,由于欧盟尚未形成统一的征税规则,一些成员国采取单边行动,或者自己制定征税规则,或者设置对跨国数字公司的税收优惠,从而在欧盟统一市场内形成不一致和漏洞,进而成为数字公司避税的灰色地带。 织梦好,好织梦

3.数字公司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BEPS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欧盟的竞争环境。目前,欧盟正在推动“单一数字市场”战略,以形成一个利于数字公司稳步发展的环境。这需要一套新的、有利于发展的税收规则支持。这些措施可以减少不同成员国因制度不同带来的税收漏洞,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来吸引公司入驻的情况;同时,可以减少税收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帮助欧盟的数字经济公司在稳定、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并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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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挑战 内容来自dedecms

应当看到,对数字经济征税面临种种挑战。从数字化的表现形式看,可以将挑战分为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挑战,以及数字化手段和方法带来的挑战。两者有时会有交叉,如,亚马逊的电子书属于数字化产品,而在线销售本身则是数字化手段。 内容来自dedecms

数字化产品的挑战在于对产品跨境交易规则的设置[5]。对于这些产品,如软件,从产品收入性质的角度看,需要判断其收入是特许使用费、产品收入还是提供服务的收入。不同性质的利润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另外,对资产类型的判断也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如,对于跨境软件产品,在海关登记时,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也有必要形成统一的理解。 内容来自dedecms

数字化手段的发展,是对现有国际税收体系产生冲击的主要方面,也是欧盟更加重视的方面。一是如何确定交易性质。数字化手段创造的利润可以被定性为营业收入或特许使用费。若是前者,如果数字经济公司在某地无实体常设机构,就不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而后者则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目前,各国税务机关正在逐渐调整,将数字化服务相关的收入与特许权收入相类比进行征税。二是税基确认[7]。对用户创造和使用数据的价值不易评估,而创造出的利润如果在公司内部分配和转移,也会影响到税基的确认。如,同一些跨国数字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将当地公司利润转移,从而造成税基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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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拟出台的措施与产生的影响 织梦好,好织梦

基于以上的必要性考虑以及对征税可能面临的挑战,欧盟提出了针对不同情况的全欧盟共同数字经济税收解决方案,并拟与欧盟推动建立的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及OECD的数字经济税收框架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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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出台的措施 内容来自dedecms

主要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数字经济公司征税只需考虑其在成员国领土上产生的利润规模,而不需要该公司在欧盟成员国注册;二是由于用户创造和使用数据的价值在公司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因此,在计算公司的利润分配时,需将其纳入。应对这两个问题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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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数字经济公司的税收总体规划。这对公司是否被视为在成员国拥有应纳税的数字经济活动(“数字存在”)或虚拟常设机构提供了判断依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需要纳税。分别是:在一个会员国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在纳税年度内,会员国中有超过10万名用户;在纳税年度内,公司和业务用户之间建立了3000多项数字服务业务合同。这一税收总体规划最终可以纳入共同合并公司税基(CCCTB)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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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数字经济活动某些收入的临时税收。这一举措可确保目前未实际征税的活动可以开始为成员国带来即时收入。这种征税方式将适用于某些数字活动产生的,不在当前税收框架内的收入,如,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活动创造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销售在线广告创收;通过数字中介活动创收,建立用户互动平台,并促进用户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通过销售用户提供的信息生成的数据创收。如按3%的税率计算,该措施每年可为会员国创造50亿欧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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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出新规定的同时,欧盟也表示,不针对任何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或部门。规定中的两种方式较为有效地覆盖了几乎所有在欧盟有重要“数字存在”的欧盟和非欧盟公司。一方面,在欧盟成员国有重要“数字存在”的欧盟或非欧盟公司,如果没有同成员国签订双重征税协定,其数字经济活动都将被征税。另一方面,临时税的设计方式同样包括欧盟和非欧盟公司。欧盟希望利用新措施确保所有在欧盟经营的企业都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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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相匹配 dedecms.com

2015年,欧盟提出了旨在打破欧盟境内数字市场壁垒的“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据欧盟委员会预测,“单一数字市场”建成后每年将给欧盟带来4150亿欧元的收入,并推动就业、增长、竞争、投资和创新。预计到2020年,欧盟数字经济的价值将增至7390亿欧元,占欧盟整体GDP的4%。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小公司的跨境业务机会也会逐渐增加。此时,这些小型创新公司如果因为受到过时的税收规定的阻碍而无法发挥潜力,对于欧盟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公平和有效的税收对于支持数字单一市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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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出这一公平有效的欧盟数字税收解决方案,欧盟委员会可以为中小公司提供便利,提高其稳定性。这一税收解决方案将确保单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所有公司,无论大小以及数字化的程度,都承担公平的税收份额,防止欧盟内部各国不协调的税收措施拼凑起来形成新的壁垒,进而影响“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实施。此外,新规则的征税门槛主要针对在欧盟成员国有重要数字存在或大额收入的大型企业。而对于数字化创业公司和处于发展期的公司而言,这一税收解决方案也可确保它们不会有过重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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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税收方案也将取代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重征税协定。如果成员国与第三国没有双重征税协定,拟议的新规则也将适用。不过,关于双重征税协定也有例外情况,即当成员国与第三国达成双重征税条约时,拟议的新规则将不适用。这意味着,除非在新的税收条约中有适用的条款,否则,新条款对于在欧盟内有数字存在的欧盟境外的税务主体将不适用。为了保证欧盟企业与非欧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委员会建议各成员国修改其对欧盟境外公司的双重征税条约,一是更改国内数字经济公司“常设机构”的定义,以便增加公司在特定国家/地区拥有重要“数字存在”的情况。二是根据委员会提出的条款,将税收总体规划中对“数字存在”利润的定义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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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建议的同时,委员会还会推动成员国在同第三国开展双重征税协议的谈判中,在国际层面,实施建议书中的方案。这将有助于确保所有会员国采取一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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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国际组织开展对全球数字经济的征税 本文来自织梦

欧盟希望在国际数字税收工作背后起推动作用。欧盟委员会在2017年9月曾强调,在全球层面对数字经济征税是理想的解决方案。成员国在去年的数字税收讨论中也同意这一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同时,欧盟一直积极支持OECD在这个问题上的工作,包括推动OECD于2014年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其中,第一项成果即为发布《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下称“2014报告”)。今年G20财长会议前,欧盟表达了对OECD在BEPS问题上的支持。其税收和海关事务专员表示,目前的国际税收规则无法对没有物理存在的公司征税,在数字经济时代已经成为欧洲及全球的问题,因此,欧盟支持OECD致力于定义物理存在和数字存在,欧盟也将组织实施更好的税收体系以便向创造价值和利润的数字公司征税,并打击避税和骗税行为。本次OECD和G20联合提交的报告,是朝着全球数字经济征税的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也为2020年提交最终报告奠定了基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尽管欧盟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对数字经济征税在国际上的发展仍然具有挑战性。在本次G20报告公布后,美国财政部随即措辞强硬地发表回应声明,表示美国坚定反对任何国家单独发布对数字经济公司进行征税的提议。声明指出,G20报告提及的企业不少是为美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新的“冗余的”税收将制约其发展,对工人和消费者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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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矛盾,反映出欧盟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征税存在阻力,需要同其他国家进一步磋商,协调征税的方式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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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盟向数字经济征税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 内容来自dedecms

在国际社会探讨数字经济中的征税问题及挑战时,我国作为具有较为发达数字经济产业的国家,也需加紧应对:既需要分析向数字经济征税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也需要对现有征税规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创新数字经济税收技术,还要加强同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开展数字经济税收的协调与合作。 织梦好,好织梦

(一)分析措施影响,注意各方协调 内容来自dedecms

欧盟加强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措施,特别是推动国际组织开展对全球数字经济征税建立新规则的举动,对我国存在不同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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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我国改变现行税收规则,包括来源地规则和税权划分规则提供参考。我国一直是数字经济的主要消费国。在以软件为主的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时间短,力量较为薄弱,市场主要被大型跨国数字经济企业占据。它们利用我国巨大的市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但由于传统税收规则,这些企业通过企业内部的利益转移,形成了BEPS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新税收措施,形成合理规则,以督促跨国数字经济企业向我国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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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避免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被不合理地强制征税。在互联网经济兴起之后,我国逐渐诞生出一批的数字经济企业。这些企业广泛开辟国际市场,也已进军欧洲。与以往一些跨国企业只向当地出口产品和服务不同,我国很多企业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起到了联通中欧,促进贸易的桥梁作用,为欧洲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如果欧盟在实施新措施时对这方面考虑不周,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发挥桥梁作用。 dedecms.com

在最新的G20报告发布后,我国参会的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各方需要关注数字经济征税单边短期措施的外溢效应,以及可能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造成的影响,避免因短期税收利益阻碍创新及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G20应继续加强协调,于2020年就数字经济征税长期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copyright dedecms

(二)分析税收基础,改进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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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OECD提出的BEPS行动计划中,根本原则是产生利润的活动和价值创造地点,与征税方保持一致。如果按照传统理论理解,跨国企业在较低税率的注册地从事研发、设计及专利权等创造无形资产的活动,这部分产生的价值高,成为价值创造的主体部分,可以享受较低的缴税额[8]。然而,在市场、消费过程中,企业通过内部的利益转移,避免在这部分缴纳过多税额,事实上还是维护了发达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垄断地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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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当前提出的新措施,可以为动摇这一基础提供理论参考。新措施提出了数字存在的概念,从而改变了现行税收规则中不允许对没有物理存在的公司征税这一项,为确立公司的数字存在的标准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提高了消费市场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性[10]。我国也可以欧盟的新措施为参考,根据数字经济下新的商业模式的特点,调整税收规则,探索新的理论解释,避免某些大型公司利用现有税收规则形成BEPS问题。如,利用边际效用理论中的消费者剩余概念,说明产生市场溢价的原因,以及对此进行福利补偿的必要性,确认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利用的价值并合理归属相关利润,从而说明在市场所在地交税的必要性,并对税率提供定量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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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国际税收制度,创新数字经济税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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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此次出台新措施说明,国际现有税收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对欧盟内部税收政策在内的国际规则体系做进一步完善[11]。这对于我国同样适用。同时,由于以往在国际税收制度方面缺乏话语权,我国在这方面的各项建设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和紧迫的需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以往的国际税收制度,包括此次欧盟的新措施,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反映它们的比较优势和诉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主要代表,参与了2014报告的讨论和决策,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立场和利益的基本平衡作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的620杭州峰会上,我国作为主席国首次将数字经济列为G20创新增长蓝图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峰会上通过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其中在税收方面提到:“应关注税收的相关问题,譬如,确保有效地支付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尤其考虑BEPS问题。”[12]这些都体现了我国逐渐拥有了国际税收制度方面的话语权。 内容来自dedecms

从国内角度看,有必要改进现行税收规则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并引入先进的数字技术,降低人为干扰记录的可能性。如根据数字经济下新的商业模式的特点,确认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提供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并合理划分利润;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公司的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挖掘其转移利润,侵蚀利润来源国税基的线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强大的记录和防篡改功能,结合网络机构注册制度,确保企业与税收相关数据的唯一性、确定性和不可篡改性,减少公司通过调整成本、增加支出的方式侵蚀税基的可能性。 copyright dedecms

(四)加强中欧数字经济税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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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拥有较为完善的数据基础设施,并凭借积极的商业模式创新精神培育出一批国际知名的数字经济企业。欧盟的数字经济也位于全球前列,带动了欧盟的制造业、服务业进行数字化转型。中欧双方互为主要贸易伙伴,在数字经济方面逐渐开展合作[13]。在这一过程中,中欧双方在税收方面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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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国际逃税避税情况的发生。这是双方在全球数字经济税收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如,一些大型数字经济跨国公司出现BEPS问题,而公司母国又不愿接受数字经济税收方面的约束时,中欧双方有必要建立较高程度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体制,利用先进技术对这些公司在双方市场发生的收益进行记录,减少这些大型跨国公司在双方市场少报、瞒报收益,从而避免国际逃税避税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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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减少双重征税的情况。随着数字经济企业向对方的发展和渗透,需要双方加强协调,可以根据在当地市场的获利程度及为发展投入的成本,商议一个较为合理的在当地纳税的比例,从而既兼顾市场及公司母国的利益,也避免双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 本文来自织梦

3.为促进中欧数字经济发展,给企业从税收角度提供一个更加适合发展的平台。在对这些企业征税时,不但要考虑其获利,而且也需考虑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和拉动作用。中欧需通过协商,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以促进其成长,并更好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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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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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倪红日.经济数字化、全球化与税收制度[J].税务研究2016(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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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晓雯,韩霖.数字经济背景下对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思考——基于价值创造视角[J].税务研究,2017(12):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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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陈璃,方凯,秦泮义.BEPS行动计划:世界主要国家采取的措施和中国立场[J].税务研究,2016(12):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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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社会科学院.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2017)[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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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延峰,冯炜,崔煜晨.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J].国际税收,2015(03):15-19.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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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廖益新.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J].国际税收,2015(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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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沈娅莉,BeixinLin,廖伟民.数字经济下跨国企业在中国逃避税现状、途径及防治策略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06):135-142. 本文来自织梦

[10]崔晓静,赵洲.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J].法学,2016(1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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