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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发布时间:2016-12-15 作者:派智库 来源:同花顺网站 浏览:【字体:

  要处理好环境资源审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首先,是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我们强调保护,但是不能无视发展的要求;其次,是目标和现实的关系。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必须立足实际,恰当地使用各种法律手段,能动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各方面力量,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再次,是审判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 织梦好,好织梦

  □ 武建华 织梦好,好织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环境资源审判就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实现法律代表的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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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重要指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环境依法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应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

织梦好,好织梦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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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划分,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按权利的内容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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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领域纲领性文件,且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实现了人权基本内容的法律化。 copyright dedecms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样性,又出现了很多对人权的扩充理论,当然,认识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分歧,比如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演讲中提出,并立即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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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人权观和西方人权观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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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享有权利,而压迫者却没有这种权利。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一种反映个人在某种生产方式中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应当将经济和社会权利优先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自由是经济性质的免受剥削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劳动人民掌握政权而获得实现。西方人权理论则认为,自由是近乎绝对的,每个人在尊重他人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他(或她)自己的自由的权利。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无产阶级的使命是消灭剥削。马克思主义主张国家是自由的支柱,国家在保障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提醒公民他们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还直接提供这些权利,而西方人权理论却认为国家是对自由的威胁,个人必须时刻保持对国家的警惕。 copyright dedecms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思想的核心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国政府一直主张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并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方面的国际人权斗争日益激烈。《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的签订过程就充满博弈,具体落实起来也密切影响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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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认识环境资源审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内容来自dedecms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不仅是在保护当代人的人权,更是在保护下一代、下几代中国人的人权。环境资源审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现阶段普遍认为,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理念主要涵盖构建生态共同体、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环境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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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资源审判对人权的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持续发展;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切实保护民事主体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增加就业,摆脱贫困;通过严格执行程序,加强对环境的修复治理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加大,公民享有清洁生活环境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权利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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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保障的要求倒逼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发展。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经济发展之后人们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在历史新起点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通过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改革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的目的就是要使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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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用辩证的发展的观点看待环境资源审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环境资源审判对人权的保障,也不是无源之水,是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只谈抽象的人权,不落实到具体的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人权保障要扎根在当前的条件之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丰富其内涵和手段,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要处理好环境资源审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首先,是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我们强调保护,但是不能无视发展的要求。我们要关注以保障人权为借口,遏制中国发展的企图;其次,是目标和现实的关系。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环境意识决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必须立足实际,恰当地使用各种法律手段,能动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各方面力量,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再次,是审判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关系。人权保障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也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公众的积极参与。 内容来自dedecms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人权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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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涉及的人权保障范围。美国环境保护局首席法律顾问加尔布夫认为,治理污染必须做到三件事:信息透明、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强有力的执法。笔者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效发挥人权保障的功能:促进信息公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广泛参与;通过严格司法,维护合法权益。与之相对应的人权概念中可能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人身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知情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一,坚决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既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但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人权。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中,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第二,依法保障个人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以生态红线为底线,以环境容量为上线,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三,努力争取集体人权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体制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探索将环境资源审判刑事、行政、民事、执行案件归口于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审理模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效能,努力实现人权保障的功能。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五个主要特点,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因此,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门化的道路,建立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机制专门化和审判程序专门化、审判团队专门化、审判理论专门化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体制和工作机制。 copyright dedecms

  依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和执行工作。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贯彻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惩治污染环境、滥伐盗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督促环境行政监管人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第二,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严格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行政审判,规范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确权、发证、登记等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三,加强对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审理。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全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和林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流转,维护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建立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创新执行方式,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体系。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