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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导向下中国的公众环境诉求与辖区政府环境政策回应

发布时间:2017-03-16 作者:派智库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2017年第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 中国的环境规制机制及其效率受所在的环境政治系统影响。在中央生态文明导向下,公众诉求在环境政治系统中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影响日益显现。本文首先研究了公众环境诉求纳入环境规制体系的逻辑起点及影响环境规制效率的理论机理。在此基础上,基于联邦制国家的视角分析公众诉求的环境政策效应;其次,在环境政治系统框架下探讨中国地方政府对公众环境诉求的回应机制及对应的环境政策策略;再次,剖析了中国公众环境诉求的表达困境及现实化解;最后,基于个案的视角对地方政府的公众环境诉求的回应逻辑进行探讨。 本文来自织梦

关键词 公众 环境诉求 环境规制政策政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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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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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施加了更大的环保压力。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地方政府环保考核力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等。与此同时,随着环境信息(特别是网络信息)可获得性的增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提出了更高的环境诉求。来自社会的绿色发展的呼声不断高涨,地方政府受到公众自下而上的环境诉求约束。以电话与网络的环境投诉为例,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数据,全国各级系统收到环境投诉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网络环境投诉数量不断增加,由2011年的85.2万件迅速增加到2015年的151.2万件。与之相应的环境投诉案件的办结率也都达到了95%以上。从总体上看,公众的环境诉求得到了环保相关部门的有效回应。在公众环境诉求日益增加的同时,与此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完善。比如2015年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了公众环境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2015年施行的新《环保法》同样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环保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向上级机关和环境监察机关举报不作为的环境执法者,也可以要求新闻媒体监督环境违法者和不作为者。因此,地方政府面临着来自上级政府与辖区公众的双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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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研究对宏观层面的环境治理研究较多,基于微观层面推进环境治理的探讨较少(王彩霞,2016)。众多文献认为,在我国制度情境下公众诉求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不会产生有效约束。公众环境诉求弱化主要源于在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为增长竞争而实行“竞次”的环境政策,加剧了环境污染(杨海生、陈少凌和周永章,2008)。公众环境诉求长时期内未能有效约束地区环境政策。但在自上而下的压力传递框架下,在中央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同时,公众环境诉求能否以及如何影响地区环境规制政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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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环境诉求对环境治理的影响日益得到学术界的关注。薛澜和董秀海(2010)通过委托代理分析模型得出,公众在环境治理中事前参与对企业或项目环境决策实施高技术类型的监督会更有效地提高社会环境治理效果,比如公众参与环评等措施。郑思齐等(2013)、于文超(2015)认为,公众环境诉求表达能够有效地推动地方政府更加关注环境治理问题,有助于环境质量水平的提高。张生玲和李跃(2016)认为,社会舆论对政府治霾强度的影响存在着地区差异性。资源型城市存在着舆论漠视,而较为发达地区却产生了舆论政策效应。但以上研究都没有从理论上分析公众诉求表达对环境政策影响的机理。为此,本文主要基于中国环境政治系统的视角,研究生态文明导向下公众环境诉求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影响的理论逻辑。在生态文明导向下,对公众环境诉求影响环境治理绩效的研究具有适时性。这将有助于推进中国经济社会新常态下环境规制与治理模式改革,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公众诉求的环境规制效率逻辑及其影响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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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环境诉求的逻辑起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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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的外部性、公共物品等特性,单纯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有其局限性,环境治理存在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成为环境规制的实施主体,环境规制由此成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部分。但是,政府环境规制并非完美,依然存在规制失灵。从理论与实践看,政府单一主导的规制模式往往造成环境规制效率欠佳。在公众约束缺失的规制场域下,政府直接命令一控制型环境规制模式表现为单向运行机制。上级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方式将环境减排目标与环境事权下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进行环境监管。这种单向的环境管控模式(简称“直控型”治理模式)的治理手段是强制与命令。在上级政府权威下,节能减排任务层层下压给地方政府并传导给辖区企业。尽管这种科层制的环境直控模式存在一定的优势,但其局限性所导致的规制低效率也不容忽视。其中,信息不对称是政府直控型规制模式的最大局限。一方面,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与下级政府偏好未必一致,无法对下级政府的环境规制努力、规制效率进行连续性、全过程监督。上级政府只能通过突击检查、环保统计数据等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环保考核。在信息不对称下,地方政府存在多任务委托代理,不同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由于不容易量化而被忽视,环境政策的执行存在“中梗阻”。另外,环境监管存在着很大的寻租空间,企业在低成本排污下具有贿赂监管者逃避监管的动机。“政企合谋”以及政府被“俘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会弱化地区环境规制强度,将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成本转移到辖区公众。因此,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环境任务选择性执行影响了环境规制效率。另一方面,辖区企业与作为规制主体的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高度分散性与隐蔽性的特征加剧了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作为规制主体的地方政府与被规制主体的企业存在兼容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利益博弈。企业会有意通过策略性行为规避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进行偷排、漏排等,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效率。地方政府对辖区的排污同样存在着监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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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政府直控的单向型环境规制模式存在着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监督困境,进而演变为规制失灵。公众环境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环境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环境信息的上下互动,提高环境规制效率。因此,政府的环境规制失灵成为公众环境参与的逻辑起点。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公众环境诉求影响环境规制效率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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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规制过程中,对规制主体以及被规制主体进行有效监督是环境规制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将公众纳入到环境规制体系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提高规制效率。国际学术界也有多项研究认为,社会的公众参与程度会直接影响环境治理效果和环境质量。 本文来自织梦

地方政府、企业、公众在环境规制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辖区公众对环境质量往往具有更高的诉求。同时,公众也是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感知者,广泛地存在于辖区内的各个区域,具有环境参与的信息优势,成为环境信息反馈的关键力量。通过公众提升环境规制效率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环境政策制定、执行、监督以及评估等环节。一是公众参与地区环境规制政策制定方面。辖区公众往往具有就业与环境的双重诉求。地区环境规制政策水平过高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进而减少公众就业。地区环境规制水平过低又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影响公众健康。辖区公众相对更加了解与公众其他诉求相匹配的环境政策标准。比如,辖区政府通过环境听证会搜集公众诉求,进而实施与本地区相匹配的环境政策。在公众环境参与基础上,地区环境政策的制定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公众环境诉求与地方政府偏好的冲突,提高环境政策的公众合意性。二是公众参与地区环境规制政策实施方面。地方政府是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主体,其是否真正执行环境政策关系到环境规制效率。在信息不对称及其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环境规制政策在地区利益驱使下可能得到扭曲性执行、象征性执行以及选择性执行等,进而导致政策执行偏差甚至执行失败。尽管公众不可能直接作为规制主体参与环境政策的执行,但可以通过环境诉求“倒逼”地方政府增加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三是公众参与地区环境规制政策监督方面。作为“压力集团”,公众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有效监督环境规制的实施。一方面上级政府不可能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进行全过程监督,大多数情况依靠环境监测数据等结果导向型的方式评价地区环境规制绩效。在环境信息不完全获知下,地方政府表面上执行上级政府减排任务,实际上具有扭曲执行环境政策的机会主义倾向。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间的“政企合谋”亦不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可能实施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成本较高。因此,政府直控型环境规制模式存在着监督困境,公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破解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环境监督困境。辖区公众能够及时掌握企业排污信息及其对污染源头的追踪。在地方政府不知情时,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等方式将环境信息迅速传递给辖区政府,对企业形成监督与约束;在地方政府知情而不采取管制措施时,公众则可以通过信访、上访、网络举报等方式向上级政府反映,利用上级政府的权威遏制地方政府的环境不作为,对地方政府形成监督与约束。因此,公众监督及其环境信息披露既有效地约束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度,又对企业排污行为形成有力制约。四是公众参与地区环境政策评估与反馈方面。为了环境考核需要,地方政府具有篡改环境统计数据的动机。因此,统计数据可能并不是环境规制效果评价的最客观途径。辖区公众是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感受者,能够对环境改善信息作出客观反馈。环境政策效果可以以辖区公众环境感知度为依据并以此优化与调整地区环境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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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公众纳入环境规制体系,并使公众与政府、企业上下互动,有助于克服政府直控型单向规制模式的信息与监督困境,进而提高环境规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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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政治系统与公众诉求的环境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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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政策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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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政策与所在的政治系统并非相互独立,受政治系统影响。环境政策受环境政治逻辑支配。在环境政治系统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公众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其利益诉求、行为选择与策略行为由环境政治系统中的环境利益分配结构与格局所决定。作为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政府的政策偏好、目标函数、约束条件受既定的政治系统影响。按照政治市场理论分析,环境规制过程与初级政治市场、政策供给市场与政策执行市场密切相关。初级政治市场决定了环境政治系统的根本性质,政策供给市场决定了与环境规制政策相关的政策菜单,而政策执行市场决定了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机制与效果。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具有监管环境的事权。作为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主体,地方政府在环境政治系统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由于兼有“经济人”与“政治人”双重特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环境规制行为的目标是实现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地方政府在不同的制度情境下可能受到不同约束,进而决定了环境规制过程的差异。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可能会受到上级政府、同级政府以及辖区公众的约束,其究竟对哪种约束作出有效回应取决于制度情境衍生的地方政府偏好。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的实质是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公众、社会围绕环境利益而互动的公共选择过程(张为杰和郑尚植,2015)。换言之,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在既定制度结构下会受中央政府偏好、政府竞争、公众诉求等行为逻辑影响。从利益诉求看,地方政府通常与辖区公众在环境政策上存在着利益博弈。公众环境诉求能否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地方政府利益产生实质影响,而公众环境诉求的约束力最终取决于所处的政治系统。从这个角度看,环境规制行为既是一种经济决策,也是一种政治决策。因此,将环境规制政策置于政治经济分析范式是理解环境规制行为及其效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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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环境诉求的比较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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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制国家,环境政治系统决定了环境治理基本采用自下而上的公众主导模式,地区环境规制政策受到公众诉求的有效约束。联邦制国家的政治系统决定了地区行政官员由辖区选民选举产生,而非上级政府任命。公众的政治支持是官员追求的目标,公众在政治系统中被赋予的权利对地区环境政策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因为选民偏好包括环境偏好能否得到迎合或回应成为地区竞选人当选或连任的关键。因此,对地区环境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公众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约束机制。在环境治理方面,辖区竞争下的公众“用脚投票”(Vote by foot)与“用手投票”(Vote by hand)机制约束辖区政府的环境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等全过程。在工业化进程中,辖区公众对环境质量有着越来越高的诉求。欧美国家的法律明确赋予了公众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了公众有权利参与环境规制标准的制定。公众环境权的充分赋予是公众能够有效影响地区环境政策的首要前提。在环境决策阶段,公众往往可以参与到环境评估、论证等环节,并通过“呼吁”等方式表达环境诉求,以影响地区环境政策。在呼吁机制未得到有效回应时,公众“用手投票”机制将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通过选举权表达自身环境偏好,使得辖区官员迫于当选或连任的压力而承诺制定迎合公众偏好的环境政策。除此之外,“用脚投票”同样能有效约束辖区政府环境决策。公众具有自由迁移到其他地区的权利。在辖区环境政策不能满足公众偏好时,公众通过“退出”机制迁移到其他地区。公众自由迁徙权利使得辖区政府迫于人口流出压力而迎合公众环境诉求。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公众的“呼吁一退出”机制使得辖区政府能够对公众环境诉求作出有效回应,进而提高环境规制效率。另外,公众对环境事件的关注与诉求在媒体力量介入下,使得地方政府对公众诉求的回应效果更具有公共性与有效性。因此,在环境政治系统中,保证环境规制效果的公共性与有效性必须使政府的环境决策行为受制于一套“硬”的约束机制,并且由公众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地掌握该约束机制的最终决策权。联邦制国家环境政治系统的开放性使得公众能够有效影响环境政策过程,公众的约束机制弱化了环境规制失灵程度。 织梦好,好织梦

中国的环境政治系统与联邦制国家不同,进而决定了环境规制政策存在着差异。中国环境治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直控型模式,环境政治系统相对封闭。地方政府在环境政治系统中处于强力主导地位,公众的低介入程度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缺乏约束力。因此,中国环境政策的全过程内生于政府偏好。在环境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是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执行者,而中国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地方政府“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当处于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时,地方政府面临政治与经济的双重激励。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受上级部门任命,而非公众选举。政治晋升是地方政府官员遵循的政治逻辑。政治支持来自上级政府而不是公众。因此,公众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约束力相对弱化。另一方面,分税制下的地方政府面临更大的事权,财权减少。追求当地财政收入最大化是地方政府遵循的经济逻辑。严格的环境管制在短期内会影响当地GDP、税收以及其他经济指标。为招商引资,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遵循增长竞争逻辑,有意放松环境监管。在环境政策领域,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采取遵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策略,不会切实可行地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在公众约束缺失情况下,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规制的内生动力不足,环境规制竞争趋低。因此,在当前的环境政治系统中,公众与企业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公众不会对地方政府产生有效约束(吴卫星,2013)。除非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公众环境诉求基本不会得到地方政府回应。从这个视角看,地方政府私利倾向衍生的规制失灵源于公众“硬”约束机制的缺失。因此,中国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环境规制效率低主要源于环境决策过程缺乏公众参与,没有建立一套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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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公众环境诉求的有效性、困境与现实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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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对公众环境诉求的回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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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环境政策长期以来受到地方政府竞争逻辑的支配。然而,随着环境压力的加大,地方政府环境决策所面临的来自上级政府与公众的约束不断增加,这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央不断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考核力度,环境问责制的推行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对生态环境破坏实行领导终身追责。比如201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等。同时,国家环保部门也加大了对地方环境的督察力度。比如,2015年环保部对全国33个市(区)进行了综合督察,约谈了15个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由此看来,在政府直控型模式下,中央将环境治理通过行政命令式的方式层层下压给地方政府。这些环境考核及其约谈给地方政府的环保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因此,中国的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标准受上级政府影响。上级政府环境执法严格时,地方环境规制水平趋高;上级政府环境执法力度较低时,地方环境规制水平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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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直控模式下,加大环境考核与环境执法力度能够在短期内提高地区环境规制水平,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在环保考核监督方面,为应对环境达标,部分地方政府具有篡改环境质量统计数据以躲过环境硬指标考核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环境指标的量化性同样具有局限性。环境指标与其他指标体系存在冲突,选择性执行环境政策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官员的行动逻辑。从激励机制理论看,在多任务委托代理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更容易被上级观察到的GDP及其相关的经济指标;在环保执法方面,现有的环保监督与执法成本较高。政府直控型模式往往靠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地方环境质量进行评估,环境执法成本较高。通常情况下,只有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才会引起政府更大重视,不会从根源上对环境政策放到优先实施的地位。因此,仅通过“硬指标”、“军令状”等压力型的政治激励方式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规制难以持续(冉冉,2015)。 织梦好,好织梦

在中央强化环境问责制下,公众环境诉求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约束力逐渐增强,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单向控制型治理模式的封闭性缺陷。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导向为公众环境诉求表达提供了话语空间。公众日趋提高的环境诉求与中央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导向存在一致性。随着政治空间的逐步开放,权利意识的增强,公众环境诉求表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对得到了保障。在生态文明导向下,环境诉求及其维权行为也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另一方面,公众的环境群体事件也会给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带来压力。公众上访、社会维稳等也是上级政府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方面。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给地方政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官员晋升。为此,在上级政府问责及环保一票否决的体系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潜在风险使得地方政府日益重视公众的环境诉求,进而对此作出一定的回应。中国公众环境诉求表达的方式主要有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曝光、环境信访与上访、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提案、行政申诉以及环境抗争等方式。以上舆论监督方式对于政府权力与公共政策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大。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面临着中央与公众的政治压力决定环境政策以平衡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因此,中央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增长导向衍生出的环境政策是上级政府污染防治“拉力”与公众环境诉求“推力”合力的结果。从政策逻辑看,地方政府决策的“参与一回应”模式往往表现为民意先发,政府被动回应(翁士洪和叶笑云,2013)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环境政治系统中,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中央政府与公众具有相对一致的偏好,公众环境诉求可以借助上级政府权威给地方政府施压,进而影响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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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环境诉求困境及其现实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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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环境政治系统中,公众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仍面临着困境。一般而言,作为个体的公众环境诉求不容易被政府重视,通过集体形式表现的环境诉求会受到更高的关注度,对地方政府产生较大压力。然而,进行环境活动的大集团的诉求表达容易受到集体行动逻辑的支配。由众多参加者组成的大集团,公众的环境集体行动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存在着诉求困境。在环境群体活动中,搭便车、投票悖论、理性的无知等集体行动的逻辑使公众环境参与的成本收益不对称。在环境集体行动中,公众往往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因此,受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公众环境诉求与偏好不能得到准确显示。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公众的个体理性产生了集体非理性。因此,在公众环境参与中,集体行动的逻辑成为公众诉求表达困境的非制度性原因。 内容来自dedecms

随着外在约束条件的变化,公众环境诉求的集体行动困境在不断化解,影响了公众诉求表达决策。媒体力量的介人以及互联网与自媒体等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为公众环境诉求表达提供了更大的公共空间。借助于网络等形式,公众诉求表达是低成本的,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集体行动不容易组织的困境。以环境的公众网络参与为例,网络诉求表达具有便捷性、隐匿性及开放性的特征。公众在网络空间很容易获取更多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同时,网络成为公众的诉求表达渠道。辖区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不作为、企业的排污行为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举报、曝光以引起更大的关注。除环境违法监督外,通过网络、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公众与地方政府可以双向互动,进而作出公众合意的环境决策。总体而言,公众对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影响效应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直接互动。公众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辖区企业污染行为,也通过人大代表提案、在政务网站网络留言、参加环评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向地方政府表达其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诉求。地方政府本着对公众负责的义务和责任回应公众诉求,例如增加环境治理投资、关闭辖区污染企业、加大环境督查力度等。二是公众通过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政策产生影响。公众通过上访、举报以及游行示威等方式直接向上级政府表达对辖区环境问题的不满及其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诉求。上级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激励方式督促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与治理行为,比如将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满意度作为考核官员绩效的重要指标等。2016年2月,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受理公众举报40件,所有举报件已转交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现已全部按期办结。各地环保部门对公众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通过责令涉事企业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处以罚款、补办环评手续、现场纠正、取缔关闭等多种措施,及时消除了污染问题,公众诉求表达得到了有效回应。在网络信息社会,地方政府对公众环境诉求表达回应表现为以下过程:影响环境的项目评估阶段、污染发生阶段——辖区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网络方式或集体性事件)——媒体披露、专家学者呼吁——媒体关注的轰动效应——迫于公众压力,地方政府公开回应——调整项目方案。因此,辖区公众的民意在公共空间扩大下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产生了“倒逼”压力,使治理体系趋于开放性。因此,环境政治系统之外的因素不断变化使公众环境诉求表达的途径、方式及其行为逻辑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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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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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笔者对某省A市L县的地方政府对公众环境诉求回应进行了走访调研。该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以农业为主,工业发展比较薄弱,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从2005年开始,为提高当地GDP总量,L县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县城二十里外城乡结合部建立了一个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周边分布着30多个村。L县引进的工业企业大都主要集中在重化工等污染性行业,因其他发达地区进行产业转型而迁移到L县。在工业项目论证阶段,当地政府并未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周边群众对企业是否进行过环评也不知情。在企业陆续进驻投入生产后,居民们开始感觉周边环境的变化。周边居民以前可以直接饮用的地下水开始出现油渍,并伴有一定的气味,已经不适合居民饮用。在调查中,居民反映,这主要是由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倒灌到地下引起的。此外,企业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周边能见度较差,而且刺激性气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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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始阶段,居民环境诉求并未得到当地政府回应。在企业开工的前几年,周边居民对企业排污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只是私下抱怨政府引进的企业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为了解决饮用水问题,周边居民开始饮用纯净水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个别收入水平较高、环境意识较强的公众开始向县里举报企业排污问题,但基本没有得到回应。当问及许多居民为什么不参与举报企业污染问题,基本一致的回答是:一方面当地政府根本不会重视老百姓的诉求,政府不会改变现状;另一方面居民怕受到企业的打击报复。随着污染越来越严重,个体环境诉求逐步演变为小规模的集体诉求。周边几个村的居民派出十几个代表去县政府合理表达诉求。县领导只是作出了敷衍式的回应,县环保局会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然而,据工业区的工人反映,工厂生产并未受到影响。在环保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前,工业园的工厂一般都会得到“小道消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环保部门也只是象征性地检查,公众环境诉求仍未得到回应。 dedecms.com

在环保高压态势下,居民环境诉求的外在条件发生变化。从2012年开始,中央政府不断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并对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环境问责等。国家环保部督察组也多次约谈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地级市领导。2015年,该县所处的地级市市长被环保部督察组约谈。市长在约谈时向督察组表示进行整改,坚决遏制污染蔓延,提高环境质量,对全市的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市长被约谈的新闻也在居民间广为流传。随后,A市市长要求在辖区各县必须加强环境执法检查,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县级领导环境不作为、乱作为实行环境问责,绝不姑息。 内容来自dedecms

在生态文明导向下,居民环境诉求与上级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更强,为环保诉求得到有效回应提供了前提保证。周边居民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上级政府更加重视环境治理问题,获知的环境信息越来越多。在环保得到上级政府重视下,A县工业园区周边居民开始理性地表达环境诉求。公众主要通过环保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当地贴吧等渠道向上级政府(A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企业偷排等行为。也有部分居民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公布本地企业废气排放的照片。在网络传播下,当地污染问题也得到部分新闻媒体的关注。因担心被市政府环境问责,L县政府开始对居民环境诉求作出了有效回应,要求对减排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顿,不达标的企业坚决取缔。只要企业违法排污,公众则通过网络的形式予以曝光。L县政府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环境标准。由此,L县工业区周边环境污染日益减轻。在上级政府强制手段下,居民公众环境参与有效约束了当地政府与企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总之,公众日渐成为完善中国政府直控型治理模式的重要力量。在政府直控型的治理模式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了解公众环境诉求,或者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政府表达自身环境诉求。在公众参与下,地方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具体行政行为等方式对公众环境诉求及时作出回应,进而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公众不断嵌入到政府直控型的环境治理体系能够将原有的封闭式“强制一命令”型治理模式转变为开放式体系。在未改变政府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加入公众参与要素,使其成为政府环境决策所必不可少的环节,并借助公众的力量以应对复杂的环境困局。尽管中国的公众环境诉求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公众在监督过程中仍受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制约,其监督效果相当有限。因此,环保相关机构应该加大环境信息披露力度、提高环境信息透明度,通过激发公众环境监督潜能提高环境规制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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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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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冉冉:《道德激励、纪律惩戒与地方环境政策的执行困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2期。 copyright dedecms

2、王彩霞:《环境规制拐点与政府环境治理思维调整》,《宏观经济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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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士洪、叶笑云:《网络参与下地方政府决策回应的逻辑分析——以宁波PX事件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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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卫星:《论环境规制中的结构性失衡——对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一种理论解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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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澜、董秀海:《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10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6、杨海生、陈少凌、周永章:《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政策——来自中国省份数据的证据》,《南方经济》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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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文超:《公众诉求、政府干预与环境治理效率》,《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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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生玲、李跃:《雾霾社会舆论爆发前后地方政府减排策略差异》,《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3期。 内容来自dedecms

9、张为杰、郑尚植:《公共选择视角下中国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政策执行机制》,《当代经济管理》2015年第6期。 copyright dedecms

10、郑思齐、万广华、孙伟增、罗党论:《公众诉求与城市环境治理》,《管理世界》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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