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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勇: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转让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6-10-11 作者:派智库 来源:《研讨实录》2016年第87期 浏览:【字体:

程世勇:今天上海很冷,但是站在这里心里很温暖,因为有前辈、有老师,这个会议我来了两次,也是对我的一种激励。 织梦好,好织梦

接着刚才党老师谈到的宅基地问题,我提交的论文题目是《试论我国农村宅基地转让制度改革》。第一个问题,就像文老师说的宅基地是改革的重头戏,这里有3个数据,一个是2005年城乡建设部的数据,一个是2010年国土资源部的数据,还有一个是2013年中科院测算的数据。粗略的估算,我们目前城市总建成区总面积是1亿亩,农村宅基地是2亿亩,这个比例是1:2。农村建设用地中五分之四是宅基地,有人说宅基地入市之后将产生20万亿的财富,是改革的重头戏。像党老师所说的,目的农村土地的浪费与配置失衡是非常惊人的。可以归纳为三句话,第一是人口流动和土地流动配置失衡,213亿农民工向城市配置,宅基地在农村配置。第二个失衡是承包地的产权制度与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失衡,因为承包地的产权制度现在已经向城市资本放开了,城市资本可以经营和抵押,农村宅基地是倒退了,所以这两个制度存在失衡。第三个就是城乡双轨制的住宅体制,城市房屋是交换价,而农村的房屋只是使用价值。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个观点就是学术观点的分野和改革阻力。目前理论界的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一种保障体制。所以我们要反思,这个观点是否能够站得住脚?是否经得起检验?213亿农民工要城市化,把2亿宅基地放在农村作为保障,保障的方向完全搞错了。另外,2亿亩农村宅基地,世界上没有这么奢侈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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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农村农民建房是靠私人货币投资投进去,现在说是保障制度,好像不合理,房屋的资产价值完全没有得到实现。退一步讲,如果这种观点成立,也仅仅适用于封闭的农业社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个观点就是宅基地是什么?我们能不能说清楚?中国的集体产权制度下的宅基地,是一种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集体成员权的住房保障的特征与私权的财产权的统一,类似于像我们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前的情形,又想搞市场,又要办社会。成员权的特征决定了农民有户籍,就可以免费获得土地;宅基地私权的财产权特征指的是,这个东西是我的,是可以交易的,在有限的交易范围内可以获取一份货币补偿。所以对于这个制度做评价,宅基地产权的内在矛盾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有效运作的。 本文来自织梦

第四,我们是市场体制,在市场体制下如何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怎么样改革?往保障走还是往市场走?既然是市场经济一定要往市场走,以后还是要建立完全的私权化宅基地保障制度,农户的宅基地确权之后可以自由转让,可以自由抵押,很多人探讨的时候说流转买卖保障怎么办?保障当然是社会化,我们把产权内部的矛盾社会化,原先有集体产权的保障由社会做、剥离农村宅基地的住房保障功能由社会做,要凸显宅基地的物权化的财产权功能,这是市场经济要素流动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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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本身就是完整的经济人,要把其多元的偏好显示出来,只有市场化或深化宅基地的市场体制改革才能使农民自主地显示其偏好。农民是想一直住在村子里面,短期交易还是长期交易?还有政府主导的宅基地模式,实际上跟着宅基地保障去了,所有的定价都是基于扭曲价格的模式,所以我赞同市场化。 本文来自织梦

市场也会失灵,我们探讨这个问题必须知道市场会失灵。政府可以参与。有些地方宅基地配置不合理,需要复垦成农地,政府可以回购,支持政府的土地宏观政策,政府用货币回购宅基地。其次,农村的住房保障的社会化,需要政府更多地进行扶持,但政府不要做产权内部的事情,这些应完全由农民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来决策。 内容来自dedecms

所以总结一点,我们真的要更新一种理念,建立这样的市场化治理模式,才是合理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谢谢! copyright dedecms

陈钊:下面请党国英老师作5分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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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评论 dedecms.com

党国英:我是非常赞成程世勇的分析以及他的结论,特别是我喜欢他关于土地是社会保障这个观点的评论。从一些领导开始就讲这个话,到现在还在说。把住房作为收入的保障根本和中国梦没有关系,因为水平太低了。他批评得非常对。 copyright dedecms

要明确区分“集体经济成员权”与“农村社区成员权”两种“成员权”,将“壮大集体经济”概念调整为“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概念。要通过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递“土地承包权即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政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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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提议,谢谢!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