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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演变与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7-08-09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纵横》2017年第6期 浏览:【字体:

摘要: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一直以小农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种小农经营方式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具体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户承包经营仍是一种带有浓厚小农经济色彩的农业经营方式。在当代中国,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我国国情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与历史性飞跃。为此,必须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合作化与农场化,在土地股份化与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合作农场的经营方式。这是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也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 dedecms.com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小农经营方式;合作经营;农民股份合作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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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一直以小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小农经营方式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具体形式。这既是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也是现代“三农”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认真分析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演变过程与各种形式,对探索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发展方向、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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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历史演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我国自古以来的小农经营方式 织梦好,好织梦

所谓小农经营方式指以小农户为生产经营主体、以手工劳动与自然分工为基本特征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由来已久且长期延续。“自原始社会末期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方式一直是小农经营方式。”[1]在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小农经营方式经历了许多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了许多不同的历史形态。概括起来,我国古代小农经营方式共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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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农经营方式的原生形式: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制度下的小农经营方式。原始社会末期,人类从氏族公社进入农村公社阶段。最初,农村公社实行“公田共耕”制度。后来,在土地公社所有的基础上把公有土地以份地的形式分配给农民,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耕作,大型水利灌溉工程则由村社统一组织与管理。这样,“公田共耕”制度就被“公田私耕”制度所代替,土地一方面是集体所有的“公地”,另一方面成为社员私人占有与分散耕种的“份地”,从而形成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这是我国最早的小农经营方式。这种原始的小农经营方式是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原生形式,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农民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生产条件落后,生产规模小。二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作为经营主体的小农是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小农个人拥有土地的直接占有权与具体使用权。三是以共同体(公社)为主体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社员个人表现为依附于公社共同体的附庸,公社社员不是自由性小农,而是依附性小农。这种以土地共同所有和农民分散占有为基础、以个体农户为主体的小农经营方式,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基础上小农经营方式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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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农经营方式的次生形式:我国古代以“井田制”“均田制”等为形式的国家“授田制”下的小农经营方式。这种小农经营方式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土地所有者不是农民,而是拥有主权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主权与所有权合一的国家所有制,而不是表现为纯粹经济所有权的土地所有制。二是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小农,不是无财产、无自由的奴隶,而是拥有个人财产和一定人身自由的农民。三是劳动者与土地的结合是通过国家授田方式实现的,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形式是国家租税合一的国家隶农制剥削方式,而不是直接占有劳动者全部剩余产品的奴隶制剥削方式。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小农经营方式的继生形式:战国、秦汉及以后的地主租佃制下的小农经营方式。这种小农经营方式是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特殊形式。这种小农经营方式的所有制基础,既不是农民所有制,也不是封建地主所有制。国家仍然拥有最高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拥有绝对意义上的所有权。地主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绝对的私人所有权,而只是相对意义上的私人所有权,即永久的占有权、自由买卖权与继承权。地主必须以占有土地数量为基础向国家缴纳赋税并承担劳役。地主之所以向农民收取占收获物2/3左右的高额地租,主要是因为地主除自己要占有一部分剩余产品外,还必须代农民向国家缴纳租税合一的赋税。在此,国家一方面通过地主占有土地,另一方面假手于地主来剥削农民。在这里,劳动者与土地的间接结合方式,除原来的国家这个中介外,又增加了地主这个新的中介,农民遭受国家与地主的双重奴役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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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自耕农形式存在的小农经营方式。这既是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另一种继生形式,也是我国小农经营方式的另一特殊形式。战国秦汉时期以来,我国产生了许多占有小块土地、实行个体经营的自耕农。从表面看自耕农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实际上并不拥有土地的私有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一是最早来源于国家把原来授予农民的“份地”作为“私田”赋予农民。二是对于农民自己开垦的荒地,国家承认为“私田”而归农民所有。三是国家允许私人买卖土地,而使一部分富裕农民获得土地。四是国家奖励给建立一定军功的士兵一些土地,进而形成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因此,农民所有的土地均来自国家,或来自国家给予或国家奖励,或来自国家承认与国家允许。既然农民的土地是国家给予或奖励的,那么国家就拥有最终处置权,因而可以收回;既然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允许或承认的,那么国家就拥有最终决定权,因而可以否认与禁止。因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不是真正的私有权,而是不完整、没有保障的所有权,国家对自耕农所有的土地不仅征收租税,而且可以随意予夺。 dedecms.com

(二)新中国成立后早期农业经营主体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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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平分土地,建立了农民所有制。在农民个人私有、农户分散占有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形成了现代中国的小农经营方式。并且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个体农户,小农生产经营方式成为了典型形式。这种经营方式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这种农民个体经济与我国古代小农经营方式一样,都是落后、分散的个体经济。在经营方式上,土地改革只是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并没有改变几千年流传下来的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营方式。由于实行土地平分制,土地被分割成零碎的小块后分配给农民(当时每户所占耕地平均不超过1公顷)。农民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在零碎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独立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改革后,个体农民总体上仍沿袭传统农业生产技术,运用传统的手工工具进行生产,绝大多数还是靠人工灌溉而不是机器灌溉,用旧式步犁而不是用新式机器,靠人工肥料而不是化学肥料。因此,土地改革后的农民个体经营方式与古代小农经济没有太大差别。小农个体经营分散,生产工具不配套,资金短缺,阻碍了新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正因如此,我国实行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建立农业合作社,实行合作经营方式。在初级合作社时期,在农民联合所有制与合作社集中占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合作经营方式,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由合作社集体共同使用,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虽然农民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已失去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权与经营权,由个体分散经营转变为合作经营。然而,在合作化后期,我国小农经营方式改造偏离了合作化取向,把合作化等同于集体化,把合作化变成一场纯粹的所有制升级运动,贸然从初级社升级为土地公有、集中经营的“高级社”,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变自主化的合作经营为行政化的集中经营。在大跃进中,在合并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其主要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在生产经营方式上,人民公社在土地集体所有、集中占有的基础上,建立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体制。农民不仅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而且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农业生产经营一方面纳入并服从于国家经济计划调节,另一方面纳入“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体系。从表面看,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方式,似乎完全消灭了小农生产经营方式,但实际上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摆脱传统农业的耕作技术和方法,没有改变农民自给和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因此,从高级社开始、以人民公社体制为载体的“集体经营方式”既不是对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的革命化,也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而是把分散的小农机械地集中起来,实质是小农经济的“袋装化”,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的捆绑式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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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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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并造成严重后果,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占有、农户独立经营”,即把土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与占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开来,在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购置生产资料的权利、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任务后自主销售农产品的权利;农户负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服从集体组织依法进行统一管理的义务。农村集体组织享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土地的发包权与承包合同监督管理权等。农户承包经营方式不仅与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总体上相适应,而且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农业生产具有劳动地点分散性、劳动时间不确定性和劳动质量显现滞后性等特点,从而导致对农业生产难以进行有效的劳动监督。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劳动者不仅能获得自己劳动努力的全部边际报酬,而且无需监督。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克服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以及吃“大锅饭”的弊端,赋予农民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在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后的短短几年内,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作物及农副产品总产量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结束了我国农产品长期供应不足的局面,基本解决了广大人民的吃饭问题,同时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轻工业的健康、高速发展提供了充足原料。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现代农业取得长足发展,农业生产率大幅提高,规模化经营收益显着。然而,我国广大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仍然是小农家庭经营。而农户承包经营方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也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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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户家庭的分散、小型经营没有摆脱小生产的经营方式。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生产经营规模过小。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承包土地只有8.35亩,后来则下降到6亩左右。农户的耕地不仅总规模小,而且呈碎片化。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投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种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这种现代小农经济使我国农业生产仍然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阻碍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配置,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2]由于农户分散、小型经营,每个农户都在小块土地耕种,产出的农产品数量有限,大多用于家庭自身生活之需,只有部分自用有余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以交换农户家庭生活所需的消费品。这种经济行为还是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表现。由于不是为市场交换而进行生产,缺乏农产品商品化的内在动力,农业经营方式仍以家庭兼业经营为主,缺乏集中化、专业化的经营机制。在农户承包经营方式下,农业发展依赖于农民投入劳动量的增加,而不是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这种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使机械化生产工具和先进生产方法无法推广,现代农业科技难以应用且农业投入有限,优良品种无法大面积种植。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限制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及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发展。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在农户承包经营体制下,土地产权不明确,不利于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家庭承包经营制只承认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权,其所有权游离于经营主体之外。不仅如此,土地经营权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经营权的内容、界限与法律形式等均不明确,保护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正当权益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对土地的调整存在随意性,并在土地转让、继承与自由种植等方面作出种种限制。所有这些使农户土地经营权缺乏有效保障,导致农民经营行为短期化,土地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三,在农户承包经营体制下,存在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使农业经营主体发生根本变化,即由过去的集体经营向农户经营转变,农户可以根据家庭需要、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市场机制也逐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作用。然而,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小农户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市场行情,难以对未来市场变化进行科学预测。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往往凭借往年经验进行生产决策,结果农户不仅跟不上市场形势变化,而且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容易造成生产的大起大落,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农户分散、组织程度低,既不能对影响市场价格运动的农产品供应产生影响,也不能使市场价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致使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总之,在市场竞争中,农户在农业生产产前、产后交易中均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只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缺乏讨价还价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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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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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选择与不同理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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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仅几千年来一直实行小农经营方式,而且当代仍然面临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化经营方式转变的历史任务。目前,小农经营方式严重制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与农业现代化。当前及今后我国农业经营方式面临如下现实选择:一是在现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继续保护小农经营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固然有其合理性与现实性,但也存在三个问题:首先,长期实行小农经营方式不符合社会化大农业的发展方向。其次,现有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与经营体制,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最后,继续保护与扶持小农经营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二是把土地重新集中,实行集体占有、集中经营。总体看,这一选择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即构造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不能构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尽管在少数地方已有集体经营的成功典型,但还不具有普遍性。三是在土地私人所有、集中占有的基础上实行资本农场的经营方式。这是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选择。很显然,这一选择完全背离社会主义方向,会根本损害农民利益。 织梦好,好织梦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中,我国学者提出许多不同观点,其中主要有专业大户论、家庭农场论、专业合作组织论、农业产业化论等四种主张。一些学者认为,应大力发展专业大户经营方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散、弱小的小农经营必然陷入严重困境;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大户”经营方式体现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大户”成为市场主体标志着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开端。农村出现的各类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户在农产品生产市场化、商品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涌现出来,他们从事完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一些学者主张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他们认为,新型家庭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有着诸多客观必然性,现代农民家庭经济是建立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家庭农场是农村战略性结构重组的重要载体,是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发展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选择。在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应以农户家庭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企业作为经营主体,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一些学者主张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他们认为,专业农业合作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新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了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扶持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真正保护农业、扶持农民,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组织体系健全的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举措。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创新,能较好地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并对周边农户产生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在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角色。龙头企业在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是产业化经营成败的关键。“农户一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渠道模式是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主流模式,探讨这种模式的形成与稳定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切入点。因此,国家应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总体看,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己呈现多样化特征,要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就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 内容来自dedecms

(二)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与选择方向 织梦好,好织梦

构造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既要适应农业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土地共同占有和合作经营;既要实现流通领域的合作经营,又要实现生产领域的合作经营;既要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合作化与社会化,又要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企业化与公司化。为此,应在土地股份化与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以合作农场作为主要经营主体,这是我国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这一选择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特征,适应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能很好地保障与增进农民权利,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理应成为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方向。农民股份合作农场一方面实行社会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建立农民联合所有制,实现农民联合劳动与合作经营。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种农业合作经营方式,既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制,也不同于过渡时期改造小私有者的合作制,它具有崭新特征,是新型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即土地股份制与劳动合作制、经营农场制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方式。作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既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经典合作经营方式、传统集体经营方式,也不同于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它不是农业工人合作社的合作经营,而是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合作经营;不是高度集中的合作经营,而是以联合劳动、自主经营与民主管理为原则的合作经营;不是单纯流通合作型合作经营,而是以生产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经营。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股份制为基础、以合作制为原则、以农场制为载体的经营体制,是一种“1+3”的新型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模式。这种新型合作经营模式既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落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营方式的基本原理,又是根据我国国情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而创造的农业合作经营崭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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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份合作农场的主要特征与构建对策 dedecms.com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份合作农场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第一,股份合作农场把土地与资本股份制同劳动合作制相结合,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恢复了劳动者人股和股金的个人所有权,土地等资产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共同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第二,股份合作农场实行民主管理、所有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治理结构,实行农民股东大会制度,并由此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第三,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引入社会化的企业制度,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构建与推行公司化的现代制度。总体看,新型农业合作经营组织——股份合作农场采取了“农民股份联合所有—合作社集体共同占有—现代农场经营”的崭新模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合作农场将成为农业经营的崭新形式,成为我国农业从第一个飞跃向第二个飞跃发展的最佳选择。而目前我国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型合作经济的发展,从实践上证明了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的重要性。一般看,各地推行股份合作制都将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制度改造为股份共有制度,重新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与经营体制。这表明全面推行农民股份合作农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构造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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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业经营主体变革、构造股份合作农场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工程,应科学设计、合理操作。总体看,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合作经营的正确方向,实现农民共同占有、联合劳动、合作经营与民主管理。二是全面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变革,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实现企业化经营与公司化管理。三是切实保障农民权利,真正落实农民的集体成员权与土地所有权。具体看,应采取以下三个对策:一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农村集体所有制崭新的实现形式。为此,应实现土地产权由模糊的“集体化”转变为明晰的“股份化”。真正落实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实现土地在价值上由农民个人所有、在实物上实行农民共同占有,构造二重化的农地产权制度。二是推进经营体制变革,使农民由个体劳动转化为联合劳动,由分散的个体经营转变为联合的合作经营。三是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变革,实现农业生产组织与经营形式现代化,“由农民宗法性的家庭经营组织转变为企业化的社会经营组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采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与经营体制。”[3]只有这样,我国农业才能从小农经营方式转变为社会化农业经营方式,从而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向现代农场经营主体的根本转变与历史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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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朱筱新.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形成及特点[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3(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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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皮桂梅.我国小农经济的历史性变迁及其现代化的路径思考[J].农业考古,2012(6):57-59. copyright dedecms

[3]贾迎亚,臧高峰,任保平.中国小农经济现代化的路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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